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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1 筆:名稱 7・條文 134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預覽 ↗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預覽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預覽 ↗
民間公證人設事務所地區表預覽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預覽 ↗
民間公證人職前研習訓練實施規定預覽 ↗
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134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公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2 條預覽 ↗
…規則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 公證人因死亡、免職、撤職或其他事由離職,經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指定繼任人或兼任人者,有關文書物件…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3 條預覽 ↗
公證人應於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就任之日起十日內,親自與其繼任人或兼任人辦畢有關文書、物件之移交,並編製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所屬法院備查。 前項文書、物件如下:…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4 條預覽 ↗
公證人死亡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親自辦理移交者,其繼任人或兼任人應會同所屬法院指派人員及公證人之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辦理之。但無繼承人、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者,不…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5 條預覽 ↗
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6 條預覽 ↗
所屬法院、繼任人或兼任人發現移交之清冊、文書及物件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移交之公證人查詢,公證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繼任人或兼任人…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第 7 條預覽 ↗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公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2 條預覽 ↗
…區公會、全聯會)。 本辦法所稱監督機關,係指監督民間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公會之各該層級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公證人之監督,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屬之高等法院為上級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 地區公會之監督,以所在地之高等法院或其分…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4 條預覽 ↗
監督機關對於公證職務上事項所發命令或函示,公證人及公會應予遵守。 下級監督機關核發之命令或函示,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證人應按月將下列資料送請所屬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一、次月十日前: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
二、次月五日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各簿…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6 條預覽 ↗
監督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所屬公證人及公會執行職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公證人及公會不得拒絕或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7 條預覽 ↗
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 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8 條預覽 ↗
檢查人員除按規定報支差旅費外,不得接受招待,並應謝絕被檢查者之送往迎來,如有故違查明議處。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9 條預覽 ↗
檢查人員得調閱案卷簿冊,如有疑問應向公證人或公會負責人員當面查詢,提出業務上優劣得失,交換意見。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監督機關對於各方輿論、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得列入業務檢查範疇,並應特別重視風紀之查察,發現違反風紀具體事證者,應儘速核辦;有工作績效特優或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監督機關依本法對公證人或公會所發命令或警告處分,自文到之日起生效;其餘處分,自文到翌日起生效。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公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監督機關得依法懲處或移付懲戒。
一、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以公證人名義為保證人。
四、違背法令、…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地區公會之行為或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以下合稱整理機關)得分別施以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處分: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經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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