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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31 筆:名稱 18・條文 613
消費者保護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6.17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2.0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6.16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4.12.31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9.08
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11.0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1.1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1.0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5.0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1.01
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10.02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1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12.0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5.02.15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6.30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7.04.09
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4.08.26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4.08.15
條文定位613
消費者保護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3 條預覽 ↗
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
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預覽 ↗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 5 條預覽 ↗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 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預覽 ↗
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之 1預覽 ↗
舉證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預覽 ↗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
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預覽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預覽 ↗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之 1預覽 ↗
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預覽 ↗
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預覽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預覽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
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預覽 ↗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
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預覽 ↗
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預覽 ↗
定型化契約中一般條款無效之情形
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預覽 ↗
契約部份無效之情形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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