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32 筆
民事訴訟法第 431 條預覽 ↗
準備書狀
刑事訴訟法第 493 條預覽 ↗
訴狀及準備書狀之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 266 條預覽 ↗
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預覽 ↗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
行政訴訟法第 120 條預覽 ↗
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提出準備書狀。 被告因準備言詞辯論,宜於未逾就審期間二分之一以前,提出答辯狀。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訴訟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前點第一項書狀之範圍為當事人、代理人所提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
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預覽 ↗
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0 條預覽 ↗
四十 (準備書狀) 法院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應命當事人將其所掌握之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記載提出。(民事訴訟法二六五至二六七)
民事訴訟法第 268 條預覽 ↗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8 條預覽 ↗
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應直接以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如他造以言詞或書狀就已否收受該書狀有所爭執,應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已為送達,無法釋明者,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起訴狀、聲請狀、陳報狀、陳述意見狀、聲請調解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訴(聲請)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請求、聲請)書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抗告理由書、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預覽 ↗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一) 民事訴訟第一審案件,應影印訴狀、答辯狀、準備書狀、言詞辯論要旨狀,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資料,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第二審並應影印第一審判決書、不服第一審判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52 條預覽 ↗
而為判決。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8 條預覽 ↗
見,並行使詰問權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 四、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
民事訴訟須知第 8 條預覽 ↗
出於法院以供送達他造當事人之用(第一一九條)。但準備書狀及答辯狀除提出於法院外,並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第二六五條、第二六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預覽 ↗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預覽 ↗
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預覽 ↗
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並得以言詞、書面或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36 條預覽 ↗
而為判決。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二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