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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9 筆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 6 條預覽 ↗
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前項所稱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之工人,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障為標準。
戶籍法第 12 條預覽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應停止審理 (一)因被付懲戒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或因被付懲戒人患疾病不能到場者,職務法庭應於其回復前或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審理規則十九I、II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應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一)因被付懲戒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懲戒法庭應於其回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或因被付懲戒人患疾病不能到場者,懲戒法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1 條預覽 ↗
違紀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受懲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從輕懲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預覽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
民事訴訟法第 314 條預覽 ↗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19 條預覽 ↗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職務法庭應於其回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因疾病不能到場者,職務法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
公務員懲戒法第 38 條預覽 ↗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懲戒法庭應於其回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因疾病不能到場者,懲戒法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1 條預覽 ↗
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
行政罰法第 9 條預覽 ↗
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4 條預覽 ↗
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
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21 條預覽 ↗
移送於有受理權限機關之裁定。 (四)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或因疾病不能到場者,經依法停止審理,並經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
民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預覽 ↗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7 條預覽 ↗
之全部經有撤回權者依法撤回。 (五)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答辯者,或因疾病不能到場者,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經院長核准視為不遲延案件後,屆滿一年。 (六)案件有數
民法第 14 條預覽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預覽 ↗
法或難以配合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二、疑似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陳述。 三、疑似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認定,應請求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6 條預覽 ↗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程序或執行。 二、少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疾病不能到場應訊或執行。 三、少年因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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