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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2 筆:名稱 3・條文 49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預覽 ↗
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預覽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49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並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性騷擾之樣態,包含下列行為之一:
(一)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二)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三)偷窺、偷拍。
(四)曝露身體隱私部…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本要點適用於本院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本院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之敵意因素,以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本院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本院為受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調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等,以利申訴。本院於受理性騷擾申訴後,指定專責處理人員…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本院性騷擾申調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依下列規定,向性騷擾申調會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性騷擾申調會調查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備查,並應即移送臺北市…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期或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訴…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調查中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調會認有必要時,應報請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議決同意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本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作證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本院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本院得視其情節依相關…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7 條預覽 ↗
十七、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應注意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
(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8 條預覽 ↗
十八、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發生性騷擾或報復等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9 條預覽 ↗
十九、本院雖非行為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以下簡稱調查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應移送警察機…
最高行政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20 條預覽 ↗
二十、本院於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其屬於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調解。
調解期間,除依被害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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