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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 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命補繳裁判費一) 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先分補字案以裁定限期命其補繳後再行分案。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切實審核,不足額者,仍得命其補繳。 命當事人補繳裁判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 (命補繳裁判費二) 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民事訴訟法二四九)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37 條預覽 ↗
三十七、審判長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不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停止進行。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43 條預覽 ↗
四十三、審判長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不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停止進行。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7 條預覽 ↗
為其他訴訟行為,不依當時法令貼用印紙者,毋庸命其補繳裁判費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5 條之 1預覽 ↗
具查詢單,向審查科及文書科查詢有無收到補正書狀或補繳裁判費。其已補正到院者,應迅將補正書狀或裁判費收據送請承辦法官處理。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當事人預納送達郵票收支稽核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事件,承辦書記官應於收件後分別查明,以明信片或在補繳裁判費、上訴、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正本內,通知當事人到院繳納。 預納送達郵票不足送達之需時,應比照前項規定,以明信片或其他方法通知當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訴訟要件之審查 (一)職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例如能力、代理權有欠缺或誤列被告機關(…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訴訟要件之審查) (一)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行政法院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速定合…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預覽 ↗
訟救助者,法院於駁回其聲請後,經限定期間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當事人未遵期補繳者,法院得斟酌其原審敗訴原因、上訴理由及資力等事項,決定是否不待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即逕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預覽 ↗
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 1 條預覽 ↗
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命其補繳。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應斟酌裁判費額數及當地經濟狀況定之。 (四)依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是否為權利人。 (五)是否對非特定相對人為之,如係對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1 條預覽 ↗
者。 (五)未表明再審理由者。 (六)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七)其他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聲請再審,準用前項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6 條預覽 ↗
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者。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八)上訴狀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6 條預覽 ↗
用原審理由,而未提出上訴理由。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 (八)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或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3 條預覽 ↗
他訴訟要件欠缺之裁定提起抗告。 (九)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
最高法院民事上訴抗告等事件初步審查參考資料第 1 條預覽 ↗
會決定事項七)七、駁回訴訟救助後,不需要再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一)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6 條預覽 ↗
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 3.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非法定期間,除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期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2 條預覽 ↗
之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 3.限期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並非法定期間,除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以職權酌予伸長外,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補正期間,如未經裁定延展,而當事人不於期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再審之要件合法,應即送達再審理由狀繕本,並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二)如以一狀對數個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一併提起或聲請時,應注意各個再審案之管轄法院有無錯誤及有無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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