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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8 筆
民法第 503 條預覽 ↗
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民法第 256 條預覽 ↗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民法第 363 條預覽 ↗
數物併同出賣時之解除契約
民法第 255 條預覽 ↗
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民法第 254 條預覽 ↗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之 2預覽 ↗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
民法第 361 條預覽 ↗
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4 條預覽 ↗
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他方當事人得催告監督人或管理人於二十日內確答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監督人逾期不為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第 10 條預覽 ↗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保險法第 64 條預覽 ↗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海商法第 86 條預覽 ↗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受託測繪業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506 條預覽 ↗
,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
海商法第 42 條預覽 ↗
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2 條預覽 ↗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 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
民法第 362 條預覽 ↗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6 條預覽 ↗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就其所受損害,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債務人應返還之給付、利息或孳息,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 494 條預覽 ↗
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 495 條預覽 ↗
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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