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39 筆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2預覽 ↗
證據證明力之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預覽 ↗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出口貨物之價格,以輸出許可證所列之離岸價格折算申報,免除輸出許可證者,以輸出口岸之實際價值申報。 前項以實際價值申報者,應於報關時檢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0 條預覽 ↗
以審判外接受詢問或訊問所為供述之錄音、錄影作為實質證據或輔助證據使用者,宜釐清其證明目的、待證事實,確定使用錄音、錄影證據是否具有實益、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並權…
軍事審判法第 117 條預覽 ↗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預覽 ↗
自由心證主義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交換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文件。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6預覽 ↗
每調查一證據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 法院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應客觀判斷其取得過程及方法,參酌經驗及結果事實情況,評鑑其可信性。 前項資料經研判認為可信,且具證據價值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5預覽 ↗
覆反詰問之範圍及行覆反詰問之方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29 條預覽 ↗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證據調查完畢後為之。
國民法官法第 77 條預覽 ↗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個別證據調查完畢後請求表示意見。審判長認為適當者,亦得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意見。 審判長應於證據調查完畢後,告知當事人、辯護人…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2 條預覽 ↗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或前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 前項情形,宜注意使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爭執證明力…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覆反詰問) 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新修正刑訴法一六六之五)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34 條預覽 ↗
審判長於釋疑時,應注意避免提前評價證據證明力,如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現已調查之證據表示心證,宜適時提醒仍應保持開放態度完整見聞當事人、辯護人提出之證據與主…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6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本法第七十條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不得提前提出證據、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8 條預覽 ↗
七十八 (證據法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應憑證據。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自由判斷,但應注意所憑證據,必須經過法定調查之程序;所下判斷,必須…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4 條預覽 ↗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說明證據之內容,宜注意避免涉及己方之意見或評價。但當事人、辯護人雙方不爭執之事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陳述…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3 條預覽 ↗
一○三 (覆反詰問) 為避免詰問事項不當擴張、延滯訴訟程序,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至於其進行方式則依循反詰問。 (刑訴法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4 條預覽 ↗
檢察官為說明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宜審慎檢視及評價偵查所得證據之內容,並參酌被告答辯,確認各該證據之待證事實。 檢察官為闡明前項待證事實,宜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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