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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5 筆:名稱 4・條文 71
貪污治罪條例預覽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預覽 ↗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71
貪污治罪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預覽 ↗
犯罪主體
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預覽 ↗
共犯之適用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預覽 ↗
罰則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預覽 ↗
罰則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預覽 ↗
罰則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預覽 ↗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 7 條預覽 ↗
司法人員之加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預覽 ↗
自首自白之減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 9 條預覽 ↗
犯罪自首之處理
貪污治罪條例第 10 條預覽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預覽 ↗
行賄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預覽 ↗
輕微案件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之 1預覽 ↗
(刪除)
貪污治罪條例第 13 條預覽 ↗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
貪污治罪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 15 條預覽 ↗
藏匿代管贓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16 條預覽 ↗
誣告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 17 條預覽 ↗
褫奪公權
貪污治罪條例第 18 條預覽 ↗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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