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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4 筆:名稱 3・條文 61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預覽 ↗
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61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1 條預覽 ↗
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2 條預覽 ↗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贓物犯,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竊盜犯竊得之動產或為牙保者而言。 本條例所稱法院及檢察官,包括軍事法庭及軍事檢察官。 應執行之刑未達…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 條預覽 ↗
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4 條預覽 ↗
依本條例所為之保安處分及其期間,由法院以判決諭知。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5 條預覽 ↗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依本條例宣告…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6 條預覽 ↗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7 條預覽 ↗
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繼續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8 條預覽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本院為期妥速有效管理贓證物品,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本院贓證物品之收受、保管、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外,悉依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3 條預覽 ↗
…記官領取,再由書記官填贓證物品保管單連同證物轉送贓物庫保管。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4 條預覽 ↗
…點費或者及毒品、貴重物品、槍彈等危險物品,應會同贓物庫清點,先送贓物庫,俟分案後由承辦書記官補送贓證物品保管單與贓物庫。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贓物庫設「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依收案日期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並依序放置。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危險物品如係易暴物、易燃物、劇毒化學物品、瓦斯、汽油之類不得收受,應由移案機關做適當處理並拍照、取據附卷。
不適 (如食物等類) 或不便 (如動植物等類)…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贓證物品之保管除左列物品應分類保管外,一般物品應依年、月、日編號順序排列整齊。
(一) 新臺幣應密封繳入國庫。
(二) 貴重物品: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對同案補送或再扣押之贓證物品,應併入原案,編列同一保管字號,以利管理。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9 條預覽 ↗
…書記官應於前一日填妥「調取贓證物品通知單」副本送贓物庫,於開庭當日由庭務員持正本向贓物庫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調取贓證物品開庭提示,如係密封,經啟封者,應請法官於用畢送還時,仍應再加密封,並註明啟封日期,加蓋印章或簽名,以明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調取贓證物品送鑑驗機關鑑驗時,書記官應於函內敘明,如因鑑驗致其物品有損耗或破毀者,請於鑑驗書內註明損耗或破毀之情形及數量。鑑驗完畢送還時,如未註明或其註…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贓物庫對贓證物品之調取與送還,均應在登記簿記載其事由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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