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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1 筆:名稱 3・條文 38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預覽 ↗
司法院人民陳情與監察院請求查復及立法院函來人民請願案質詢關係文書處理流程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38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 條預覽 ↗
…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各機關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並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前項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各機關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2 條預覽 ↗
…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並由原機關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陳報該…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應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7 條預覽 ↗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格式如附件),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8 條預覽 ↗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9 條預覽 ↗
十九、各機關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20 條預覽 ↗
二十、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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