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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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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2. 2.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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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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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1209 制定)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其可能引起之輻射危害程度輕微,無須適用本法之全部規定,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管制辦法,以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遵循。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之一定限量值並公告之。

(0921209 制定)

一、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其可能引起之輻射危害程度輕微,無須適用本法之全部規定,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管制辦法,以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遵循。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之一定限量值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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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 條規定:「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