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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2. 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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