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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其可能引起之輻射危害程度輕微,無須適用本法之全部規定,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管制辦法,以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遵循。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之一定限量值並公告之。
一、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其可能引起之輻射危害程度輕微,無須適用本法之全部規定,爰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管制辦法,以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遵循。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之一定限量值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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