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用航空法 第 78-1 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航空器、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人員,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