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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年5月12日北院信114司執知字第236941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亦已違法無效,請求憲法法庭廢棄系爭判決及系爭執行命令。另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115年審裁字第979號
115.05.21審查裁定
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在解釋為「執行法院得以執行命令終止承租人已合法有償取得之租賃關係,而無須賦予承租人於執行命令作成前陳述意見之程序機會,且無須審查民法第425條之競合適用」
114年審裁字第1315號
114.10.29審查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玉113司執莊字第1929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予撤銷,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執行命令
113年審裁字第971號
113.12.23審查裁定
國113年8月1日宜執廉房地稅執專字第195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8月28日113年度聲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執行法
113年審裁字第519號
113.07.15審查裁定
五)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5987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有違憲疑慮,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
113年審裁字第83號
113.01.05審查裁定
2罰00000000字第1120554823A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113年審裁字第38號
112.12.16審查裁定
止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更字第843號執行命令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
112.05.30審查裁定
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
112年審裁字第1108號
112.04.22審查裁定
又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7號執行命令,有裁定停止執行之急迫必要性,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
112年審裁字第176號
112.01.17審查裁定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並因配偶聲請而核發執行命令。聲請人考量未成年子女時已年滿13歲及12歲,具有相當之心智程度,已明確表達不願至母親處所交往會面,聲請人遂未履行協力義務,
111年審裁字第637號
111.11.04審查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5134號強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以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暫時
111年審裁字第15號
111.10.04審查裁定
月7日屛執和110年道罰執字第00149688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
111年憲裁字第518號
111.07.28
1年3月15日北院忠110司執字第1377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11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其搬遷現在住址,侵害其受憲法
111年憲裁字第132號
111.04.01
1年3月15日北院忠110司執字第137725號執行命令(聲請人誤載為111年司執字第137725號,下稱系爭命令),命其搬遷現在住址,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將受不可彌補之損害,故聲
110年度統二字第31號
110.12.10
110司執衷98889字第1104054592號執行命令,適用民法第129條之見解前後相歧,聲請統一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58號
110.05.21
0年2月22日北院忠109司執庚字第37833號執行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3號
109.03.20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月退休金債權一定比例之執行命令後,因第三人聲明異議,該管法院遂依職權撤銷前揭執行命令,聲請人原應就本件相關爭議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如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
會台字第13399號
108.09.27
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6164號執行命令及101年度司執字第91517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第724號民事判決及99年度訴字第45號(中
108年度憲二字第132號
108.05.31
;且國防部明知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仍執民事法院之執行命令,辦理拆屋還地,俱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
107年度憲二字第38號
108.04.12
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603號
106.11.24
月9日桃執忠105年牌稅執字第00077725號執行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321號
106.06.02
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認監獄執行單位在無任何裁決及執行命令之下,對聲請人行使不得提報假釋之處分,顯與法條及不溯及既往之準則相違背,致使聲請人之權益受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102號
105.09.14
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不服點交之執行命令,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不得依訴訟程序解決,因而駁回聲請人所為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及
會台字第11902號
103.02.19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執更己第一0九四號之一執行命令未依系爭規定先執行重罪,致聲請人數罪中不得假釋部分因而喪失得縮減刑期之利益,聲請解釋系爭刑事判決有無牴觸系爭規定意旨,併請解
會台字第11393號
102.04.19
為侵占遺失物案件,對檢察官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三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又臺灣士林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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