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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75號
115.07.27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誣告罪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366號
113.05.22審查裁定
文。 (二)經查: 1.查聲請人以他人涉犯詐欺、誣告罪嫌,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該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5196、
111年憲裁字第347號
111.06.24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涉犯之誣告罪,係102年2月21日(聲請書第2頁誤載為102年4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並於102年10月28日(聲請書第2頁誤載為25日)執行完畢,
109年度憲二字第391號
110.05.07
,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因竊盜罪、販賣一級毒品罪及誣告罪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後於103年間獲准假釋。於假釋期間,聲請人因涉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臺中地方
109年度憲二字第136號
109.06.19
為告訴誣告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0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14條第2項,不包含告訴人在內,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16條,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11552號
102.05.31
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主張其行為不應成立誣告罪,及最高法院以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牴觸憲法上訴訟權利之保障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且經核其所謂上述刑事
會台字第9917號
99.12.24
而為申告,縱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亦不成立誣告罪之見解,係不當限制誣告罪之成立,侵害其名譽權,且系爭判例使用誤會或懷疑等不確定法律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會台字第9663號
99.03.26
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認定誣告罪不成立,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8444號
96.06.22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所涉誣告罪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判決尚未確定,即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會台字第7760號
94.07.30
○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及刑事訴訟法聲請迴避後卻不停止訴訟規定,有違反憲法前言、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另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
釋字第551號
91.11.22大法官解釋
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特別處罰之規定。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會台字第6254號
88.10.29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案件所適用及引用之「誣告罪」,及消極不適用維也納公約、聯合國世界法庭法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其他憲法與法令之起訴書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查大法官審理
會台字第6091號
88.06.11
件法。(十一)刑法偽證罪之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及律師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就第(八)項部分,併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乃聲請人就法令之解釋及適用表示個
會台字第5391號
85.03.08
局判決未就有利聲請人之證物加以審酌,即判處聲請人誣告罪刑,認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云云。核其所陳,無非指摘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不當,與其所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無涉,與司法
會台字第5249號
84.09.29
自訴人之指訴,未注意聲請人確已付款,即判處聲請人誣告罪刑,認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指摘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
會台字第4137號
81.05.22
信力?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反將告訴人以誣告罪起訴,如何救濟等情,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會台字第3668號
79.09.21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涉有誣告罪嫌,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後,因不滿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遂聲請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涵義,並非對確定終局
會台字第3122號
77.09.09
為法院判決認為誣告罪之所謂該管公務員,於懲戒事件係指有權彈劾或懲戒者而言,混淆監察院彈劾權與司法院懲戒處分權之五權分立制度,有違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2881、2912、2927、2976號
77.03.04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業律師,因犯侵占罪與誣告罪,分別被判刑確定;侵占罪被判刑八月確定後,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懲處被停業兩年;迨誣告罪被判刑十月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其為除名
會台字第2863號
76.11.06
,調查其有無犯罪故意,逕使負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罪責,實屬違法違憲等情,請求解釋。暨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指明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2768號
76.07.03
請釋示檢舉不當是否構成誣告罪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2670號
76.02.20
張之事實及理由完全未予調查即依刑法第一六九條判處誣告罪刑,其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2402、2431、2432、2457、2463、2502號
76.02.06
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原業律師,因犯侵占罪及誣告罪,分別被判刑確定;侵占罪處刑十月,律師懲戒委員會復為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復審委員會以七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予以維持在案。茲
會台字第2602號
75.11.07
為告訴誣告罪,認檢察官有偏頗之虞,請求釋示聲請其迴避或更換之法律途徑案。
會台字第2594號
75.11.07
誣告罪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待刑之有罪判決,聲請解釋刑法疑義數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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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