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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姚勳昌陳玉聰許冰芬

                 103年度上易字第1417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勝興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喜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化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龔年春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被告
周瑋則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采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被告
張芮蓁
被告
鄭郁蓁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戴瑋良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國聖
上訴人
即被告
謝亞倫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健忠
被告
仇維鍵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告
陳政裕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明岳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仲威律師
被告
賴森杰
上訴人
即被告
程鈺翔(原名:程曉明)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啓增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立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訴人
即被告
方春雅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靜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詠婷
被告
林麗華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佩昀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鍾佩君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郁翎律師
被告
李唯君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馨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畇析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建中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詹誌誠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苡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琮傑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家谷(原名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楷翔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告
謝明宏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振昌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晏瑞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雨蓓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闕鈴諺
被告
陳文傑
上訴人
即被告
江俊衛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巧凡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雅琳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修賢
被告
蔡宜憲
上訴人
即被告
年禮平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連春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右景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鈺潔
選任辯護人
陳葳菕律師
被告
姚衛恩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凱濱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昕宇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告
林熊豊
被告
王志豪
被告
陳時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睿豐(原名張裕城)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立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被告
林羿良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冠瑋
被告
楊郁婷
被告
賴亭潔
被告
蔡曉君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品存
被告
李潔妤
被告
徐建鈞(原名徐慶祥)
被告
陳耘浚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國平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柏峯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彥勛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瑞哲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宗泰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子毅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宇凡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告
劉致宏
上訴人
即被告
盧博任
被告
范崇瑋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麗鳳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立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良凡
被告
吳欣鈺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念華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告
何俊德
被告
林承諭
上訴人
即被告
紀雯儀
被告
蘇佳苓
被告
陳韋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10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651、20653、20667、20668、20729、21937、23036、23257、25149、26036、26747、27506、27507、27526、27527、27528、27550、267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㈠陳采蓉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易字第14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戴瑋良前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審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楊啓增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楊啓增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86號駁回上訴,併諭知緩刑5年確定;又於緩刑期前之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緩刑宣告經撤銷後,上揭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1月1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101年3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㈣詹誌誠前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詹誌誠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6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2月2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㈤年禮平前於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以98年度沙簡字第5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㈥李連春前於8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7年10月3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6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㈦徐建鈞(原名徐慶祥)前於88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95年11月10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6年9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㈧張國平前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4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92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及以86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3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89年10月2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3年5月3日;又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張國平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判決駁回上訴,張國平復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9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與上揭殘刑接續執行,於97年8月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7年12月2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㈨趙子毅前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㈩林宇凡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易字第29 5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盧博任前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審以96年度簡字第108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等成年男子與張勝興(綽號「鼠哥」、「家樂福」)、林文化(綽號「華哥」、「麻辣王」)、李連春(綽號「B哥」、「老B」)、龔年春(綽號「春哥」、「阿春」)、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周○○(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欺機房成員及不詳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成員等人,透過彼此相互介紹,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達成跨境組織詐欺犯罪集團之共同謀議。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成年男子,經由李連春居間介紹與張勝興、林文化聯繫商議,欲在菲律賓籌組跨境詐欺集團,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之人自100年3月間某日起,擔任該集團金主負責出資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張勝興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林文化負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之調度,李連春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大兵」等成年男子在菲律賓尋找機房地點,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犯罪據點、購置電腦、電話、路由器等相關電腦硬體設備、架設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與維護機房設備,及擔負菲律賓各詐欺機房成員往返臺灣與菲律賓之接送、生活照料、民生必需品補給採買等事宜,其等並與不詳之代號「保時捷」地下匯兌及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合作,談妥使用人頭帳戶及贓款轉帳所需支付手續費用。張勝興於100年7、8月間招募龔年春進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該集團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間之聯繫窗口,由龔年春於每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0段○○○○村○00號住處,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境外機房聯繫,掌控境外機房開工情形(如當日網路是否正常,預計話務語音發射大陸哪些城市等),每日下午2、3時許至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境內之個人辦公室(先後曾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大業路與河南路口附近之大樓、臺中市○○區○○路0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9樓之1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心路口之市政香榭大樓、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中港The one大樓22樓之5等處,約1、2個月即更換一次地點),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即俗稱桶仔主)或電腦手聯絡瞭解各該機房所需,以便提供後援,並於每日下午5、6時許即菲律賓各詐欺機房下班後,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聯絡核對彙整各機房透過網路傳送當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得逞之總金額,於每月列印菲律賓各機房製作傳送之月結業績報表上報張勝興,復負責處理國內各項事務,包括支付費用予代號「保時捷」集團,聯絡約定時間、地點收取詐欺所得現金,依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結算製作之每月詐欺所得總額、各機房成員每人每月報酬薪資報表,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提供之薪資帳戶或於各該機房成員返回臺灣時發放現金、抑或將薪資款項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及為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辦理護照、簽證、訂購機票等事務;周瑋則(100年7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張芮蓁(原名張月鳳,參與時間為101年3月初至101年6月1日止)、乙○○(綽號「大頭」,101年3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陳采蓉(綽號「多多」,於101年4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周○○(84年8月間生,綽號「白豬」,於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周○○,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100年7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除龔年春外,無證據證明其餘張勝興等人於參與期間,對於在臺灣之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少年參與,為明知或有所預見)等人,由張勝興引介予龔年春,或由龔年春自行招募後,於其等加入期間內,依照龔年春之指示分工,周瑋則負責購買行動電話機具、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與代號「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張芮蓁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陪同周瑋則與代號「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乙○○負責購買行動電話SIM卡、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陳采蓉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及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周○○亦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其他生活日用雜事,其等彼此間並相互支援。另張哲源(原審通緝中)、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許元榕(原審通緝中)、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張豈銘(原名張瑞賢,原審通緝中)、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等人,分別自100年3月間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止,陸續前往菲律賓詐欺機房,並由張哲源於100年3月間在附表一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一處機房(即D1機房)擔任管理人(即俗稱桶仔主),101年2月17日由戴瑋良接手現場管理;林文化於100年10月底,延攬原先在綽號「阿成」、「眼鏡」所屬機房從事詐欺工作之詹誌誠、蘇琮傑,在附表二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二處機房(即C3機房)擔任管理人、電腦手;由許元榕於101年3月間在附表三所示之第三處機房(即C2機房)擔任管理人;於101年7月27日,再自其他三處機房找來話務人員,調派其等至附表四所示之第四處機房(即B1機房),由陳柏峯擔任機房管理人,而在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地點,於渠等參與期間內(出境前往菲律賓參與時間、所在機房及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一至四所載),從事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金錢之工作。

㈢渠等詐騙方式,係向菲律賓不詳之網路電信業者申設網路系統,再與語音話務系統商設立該跨境詐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即張哲源(D1機房)、戴瑋良(D1機房)、許國聖( D1機房)、詹誌誠(C3機房)、蘇琮傑(C3機房)、許元榕(C2機房)、陳時弘(C2機房)、陳柏峯(B1機房,管理人兼電腦手)等人與系統商聯繫設定帳號並加以管理,其方式為該系統商設定詐欺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醫療保險局之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地區公部門致電以取信被害人。每日開工前,先由機房電腦手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地區,設定該地區之區碼,由機房電腦手開啟電腦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約為「醫保卡有異常,查詢請按鍵盤『9』回撥」之詐騙簡訊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接起電話佯稱為該次設定詐騙大陸地區醫療保險局之客服人員,並稱其醫療紀錄有異常現象,因此醫保卡遭強制停卡,且表示經查詢其醫保卡有遭盜用情形,誆稱要協助被害民眾向地區公安部門報案,如需協助即幫忙轉接至公安部門報案,隨即按「##」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即接手訛稱為大陸各地區公安局人員,告知報案需線上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過程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隨即告知其金融帳戶遭販毒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使用,有涉及金融洗錢防制條例或詐騙罪等情形,需要調查釐清,再按「##」轉接電話給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擔任第三線詐騙人員即詐稱係設定地區之檢察官,並告知須核實名下帳戶之金流情形,調查期間需將該金融帳戶之款項提領至偽稱設定之安全金融帳戶保管,而須至金融機構操作提款機或辦理臨櫃匯款云云。若受騙大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或辦理匯款,即可成功詐得款項。其等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七所示大陸地區民眾劉亞其、杜紅霞、任滿堂、王玉華、王春玉、程國蘭、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民眾,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犯罪所得則由代號「保時捷」集團成員將存、匯至該集團所提供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之款項層層轉出後,再通知國內不詳車手集團成員,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後,由代號「保時捷」集團成員每日與菲律賓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國內帳房龔年春進行三方對帳,再由代號「保時捷」集團成員聯繫龔年春交付詐欺所得之時間與地點,以當面交付贓款,於每月底再由各機房製作明細帳,列出當月總業績、各項費用、須支付成員薪資及盈餘等各項目,以skype傳送予龔年春核對,龔年春核對無誤後即依各機房所提供明細匯整各成員之報酬薪資【一線人員為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加計詐欺所得金額之5%、二線人員為詐欺所得金額之9%,保證至少可領3萬元,三線人員為詐欺所得金額之7%,機房管理人即桶仔主則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之10%,電腦手領固定薪資另可分紅,煮飯、翻譯人員則領固定薪資3萬元至5萬元不等】,並於次月初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領薪方式,交由周瑋則、陳采蓉、乙○○、張芮蓁、周○○等人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薪水存入各該機房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或於機房成員返國後交付現金、或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龔年春、張勝興、陳采蓉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詹誌誠、許元榕、許國聖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亦經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情資,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PAOCC)統籌協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房成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於10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犯罪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於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張勝興、龔年春及匯款、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7月22日、26日、30日、8月1日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絡組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於101年8月23日上午6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因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2.至22.之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9.之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拉體育館內,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及教戰手冊等證物(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由菲律賓警方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又除本案外,其餘18處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起訴),101年8月28日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王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案物證,並依據取證所得被害人轉單資料,持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5.、9.、10.所示之時間、地點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0.所示之物及在附表六編號5.業信旅行社扣得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入出境之機票訂位紀錄,並於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旁拘提龔年春、同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拘提張芮蓁、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拘提陳采蓉、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少年周○○、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鄭郁蓁到案。之後經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積極協助,上開在菲律賓編號D1、C3、C2、B1機房查獲之我國籍機房成員,於101年9月19日經菲律賓驅逐出境,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派員以專機自菲律賓解送返回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於101年10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拘提乙○○、於101年11月6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清水公園(吉安農會對面)前拘提張勝興、於101年11月16日晚間9時4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路0段000號前拘提林文化、於101年11月27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拘提周瑋則到案,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6.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三、於101年8月23日上午,在菲律賓編號D1、C3、C2、B1機房被查獲後,龔年春與適在國內而未被逮捕之張哲源旋即接獲通知,經與張勝興聯絡商議後,旋由龔年春安排購買機票,由張哲源於同日下午搭機飛抵菲律賓處理善後,企圖以金錢向菲律賓警員行賄,搶救在菲律賓遭扣留之機房成員及湮滅機房內之相關詐騙資料、電腦設備,張哲源並與龔年春聯繫,通知龔年春將身邊所保管之該集團詐欺所得之部分現金經由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至該集團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等人頭帳戶,經層層轉匯交予菲律賓當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莉莉」之菲律賓籍女子,再轉交予張哲源及在菲律賓境內未被查獲綽號「美國」、「大兵」等成員。龔年春因此於101年8月24日、28日、29日,先後由其本人及指示鄭郁蓁、乙○○、周瑋則、陳采蓉(乙○○另請不知情之女友王姿涵協助存款),將共計新臺幣(下同)830萬元之詐欺所得,於附表五編號1.至31.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上揭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帳戶內。而鄭郁蓁係龔年春之配偶,其早已知悉龔年春為詐欺集團工作,明知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詐得之款項均為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財物,屬贓物,且於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後,龔年春已告知此情,仍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於101年8月24日上午搭乘龔年春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由龔年春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上填具存款帳戶、金額、存款人處書寫「本人」,並交予現金30萬元後,依龔年春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6.所載時間,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上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由龔年春再搭載前往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於附表五編號8.所載時間,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上填具存款帳戶、金額、存款人處書寫「鄭伊伊」後,將龔年春所交付之30萬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陳玲玲上開同一帳戶內,藉以搬運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行騙而取得之前揭贓款。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及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分別移請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所謂我國之領土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判決揭櫫甚明,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亦同此見解。又所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5號判決亦可參照。本案被告等人加入在菲律賓設立之電話詐欺機房,由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被害人,犯罪地在大陸地區,核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最高法院判例及近期判決見解,我國法院對於本案自有審判權,本院亦應有管轄權,本案並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案被告等人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調查結果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符,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李連春及其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被告李連春101年9月19日警詢筆錄記載關於其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2成之報酬等字樣,與其陳述內容不符云云,然經本院於104年3月10日當庭會同勘驗該警詢光碟後,其陳述內容與筆錄之登載並無不符之處,被告李連春確實自陳其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2成之報酬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按(見本院卷㈥第227頁至228頁),上開警詢筆錄自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張勝興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張芮蓁、陳采蓉、乙○○、周○○之警詢陳述,被告林文化於101年11月17日、同年12月11日偵訊時、被告龔年春於101年9月6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被告周瑋則於101年11月28日偵訊時、被告陳采蓉於101年9月6日、同年10月3日、同年11月15日偵訊時未經具結之供述;被告林文化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龔年春、李連春、戴瑋良、程鈺翔(原名程曉明)、詹誌誠、蘇琮傑、闕鈴諺之警詢陳述及偵訊時未經具結供述之證據能力部分,因本院並未引據上開同案被告之警詢筆錄或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資為認定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之有罪基礎,故被告張勝興、林文化及其辯護人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即無庸贅敘。

㈢、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供述證據,除前述說明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表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理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非供述證據部分:

1.本案承辦警員對後述本案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經本院核准在案,此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之本院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附卷可參。且本案被告等人所涉犯之詐欺犯罪,其犯案過程多係透過電話通聯並以代號、暗碼等隱晦方式暗中進行,其犯罪結果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自屬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要與涉案情節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又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再監聽之內容係有關被告等人彼此間持用行動電話聯繫有關詐欺機房運作情況之事宜,係屬被告等人進行詐欺犯罪行為之對話內容,並非所謂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本案通訊監察所得之錄音自有證據能力。

2.又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 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上開通訊監察係依法定程序所為,執行監聽機關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製作成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係屬合法取得之證據,又本案全部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上開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提示上開監聽譯文之調查證據程序,本案卷附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3.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2款之業務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該2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與第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條之3之規定,而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於98年4月26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司法互助」第8點第1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依此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另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18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並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第98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上開規定亦得作為判斷下列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被害人詢問筆錄,是否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綜合考量因素之一環。經查:本案如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詢問筆錄,係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原應無證據能力,惟上開證人筆錄係法務部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請求大陸地區公安及檢察主管部門根據本案D1、C3、C2、B1機房內所查獲之轉單清查詐欺案件之被害人,並製作被害人筆錄;而觀諸上開該筆錄之內容雖採一問一答方式,惟被害人回答內容不僅具體、詳盡及連續,復經被害人親自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所說的相符」之文句,並簽名及書寫詢問日期於其上,每頁正下方均有其等親自簽名及捺指印,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渠等陳述亦均無出於非自由意志之情狀;參以大陸地區公安於詢問之始均有告知詢問人身分為警察、受詢問人應如實回答問題等情,且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於詢問過程所陳述關於被詐騙錢財經過情形,關涉本案被告犯罪之成立與否,是為證明被告犯罪所必要之證據。故由前述筆錄製作過程及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觀之,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4.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63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卷附之現場照片、蒐證照片,純係機械作用而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該項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另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及其辯護人爭執卷附電腦檔案勘查資料之證據能力,然查本案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龔年春、張勝興、陳采蓉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詹誌誠、許元榕、許國聖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亦經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情資,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PAOCC)統籌協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房成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於10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犯罪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於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張勝興、龔年春及匯款、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7月22日、26日、30日、8月1日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絡組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緊急於101年8月23日上午6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因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2.至22.之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9.之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拉體育館內,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及教戰手冊等證物(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由菲律賓警方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同年月28日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王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案物證。本案之扣案物,乃由菲律賓警方於本案犯罪現場執行扣押程序所得之物,係以物件之存在及其呈現之狀態為證據資料,性質上屬物證而非供述證據,並無人對現實情形之記憶、知覺經常可能發生之誤差(如知覺之主觀性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變化、遺忘等),故上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至明。而上開證據,係由菲律賓警方依法定程序取得,並會同我國檢察官、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等人員取證,勘驗,衡情應無以非正當程序取得之情狀,自難認有何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及菲律賓國相關法律規定之情事,又我國上述人員取得前開扣案物後,以科學辦案方式自扣案之電腦內鑑驗所取得之非供述證據,亦難認有何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被告辯護人並未就本案承辦公務員如何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乙節予以釋明,本院又查無可資認定上開非供述證據係出於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其後復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上開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甚明。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未予爭執證據能力,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張國平、李瑞哲、劉致宏、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爰均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有關詐欺取財部分:

㈠被告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林鈺潔、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以上為在臺灣查獲之被告)、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以上為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之被告)、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以上為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之被告)、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以上為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之被告)、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以上為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之被告)等人,就前揭犯罪事實所載渠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假冒大陸地區公務機關人員以電話詐騙大陸地區不特定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業據其等分別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所述互核大致相符,核與:

⒈證人陳春蘭證述本案菲律賓D1、C3、C2、B1機房成員(除C3機房之闕鈴諺、周修賢外),均係由被告陳采蓉、張芮蓁、周○○等人持相關證件至其所經營之業信旅行社辦理前往菲律賓之護照、簽證及訂購機票事宜等情(見101年度聲搜字第24號卷第81至82頁)。

⒉證人鍾立軒【程鈺翔(原名程曉明)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63頁】、張玉梅(張建中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79頁)、劉姿吟(張詠婷、劉麗鳳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92頁)、吳端容【程鈺翔(原名程曉明)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12頁】、張貞宜(張建中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41頁)、陳顯隴(林麗華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508頁)、林芳汶(戴瑋良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423頁)、黃美玲(林芳汶母親,戴瑋良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423頁)、何政伸【林麗華部分,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46至47頁】、紀雯儀(戴瑋良部分,見警一卷第96至98頁)、彭瑄惠(年禮平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05至106頁】、蕭育芬(蘇琮傑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01至102頁)、林慧雯(仇維鍵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27頁)、鄭朝瑋(曾右景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49至150頁)、王惠麗(蘇琮傑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80頁)、李哲宇(陳采蓉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06頁)、劉興宜(蘇琮傑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98頁)、郭家杰(李連春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20頁)、林德南(林宇凡、林昕宇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36頁)、陳雅文(陳振昌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2頁)、陳珮玶(陳時弘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21頁)、巫美金(張國平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28頁)、莎韻尤命(原名陳淑慧,陳立捷、陳立康、陳立雅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29至230頁)、陳春光(陳立雅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46頁)、鄭憶婷(林熊豊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05頁)、林維德(林良凡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24頁)、謝採玉(戴瑋良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31頁)、林承諭(原名林士堯)(許國聖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2頁)、吳廖秀霞(吳欣鈺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22至323頁)、吳欣茹(吳欣鈺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22至323頁)、施沛岑(林昕宇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2至443頁)、吳威儂(林良凡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7頁)、吳清喜(林良凡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7至448頁)等人,證述上揭各該前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等人,依約定抽成比例按月領取之薪資報酬,確有匯入其等申辦之金融帳戶內等情一致。

㈡又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劉亞其、杜紅霞、任滿堂、王玉華、王春玉、程國蘭、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於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盡皆居住大陸地區,因接獲本案詐欺集團群發之簡訊而回撥電話,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電話中所述,分別依電話中之指示,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匯出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業據被害人劉亞其(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4頁背面至第76頁)、杜紅霞(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7至98頁)、任滿堂(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0至335頁)、王玉華(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6頁背面至第至88頁)、王春玉(見偵字第20668號卷第90至91頁)、程國蘭(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03至104頁)、方光會(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99頁背面至第201頁)、單學智(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2至93頁)、熊秀英(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06頁背面至第108頁),分別在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陳述綦詳,並有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在各該機房查扣上開被害人轉單資料及匯款執據等在卷可證(詳附表七編號1.至9.所載)。

㈢本案詐欺集團自設立機房開始運作起迄菲律賓警方查獲止,除上揭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因受詐騙匯款外,尚有其他大陸地區被害人因受騙而匯款至該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認定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如下:

1.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15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伊係擔任該集團之帳房角色,機房成員薪水都是月底最後一天機房的電腦手會回報當月業績統計給伊,伊通常是與各機房電腦手對帳,每天他們都會報業績,而每個月的總業績是在薪水的明細底下就會有一個總金額,如同今天所提示的C2機房電腦勘查資料附件裡面的格式,會寫員工名稱,應領薪水,打到台灣帳戶,打到菲律賓及寄公司,最下面會寫總薪水,在台支是指幫他們買機票、給系統商的錢等費用,總進帳是總共詐騙的錢,總進帳扣掉在台開支及總薪水後就是盈餘,這些數字都是以台幣為單位,這是在菲律賓的機房以SKYPE傳送給我,我列印出來後再核對,我核對完後就直接幫他們打薪,我只會報盈餘給張勝興。因為菲律賓那邊會跟「華哥」林文化對帳,而張勝興也會跟華哥對。保時捷的人會每天或兩、三天,一次把總進帳交給我們。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被查獲後,匯到陳玲玲、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內的錢,是這4個機房(C2、C3、D1、B1)累積的詐騙所得及成員寄放公司的錢,匯往菲律賓打點那邊的事情等語明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41頁至244頁)。

2.D1機房管理人即被告戴瑋良供承:D1機房的帳冊是伊製作,每月月底作帳、隔月月初發薪水,一、二、三線成員的薪水需有詐騙成功才能抽成等語(見原審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並有卷附自菲律賓警方在D1機房所查扣電腦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6666. txt」、「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9至30頁、第37頁、卷㈦第280至281頁)、檔案名稱「7777.txt」、「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總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6頁、卷㈦第282至285頁)。依上開帳冊報表所載,D1機房於101年6月份之總業績為14,628,8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140,000元、總開支3,849,400元,尚有盈餘淨利6,639,400元;於101年7月份之總業績為9,014,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686,600元、總開支4,069,500元,尚有盈餘淨利2,258,200元。

3.C3機房管理人即被告詹誌誠供承:機房薪水是月底結算,隔月月初領錢,薪水是由臺灣這邊處理,一、二、三線成員的薪水需有詐騙成功才能抽成,一線另有保底3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40頁背面至第141頁)。

⒋C3機房電腦手即被告蘇琮傑於原審供稱:伊是C3機房電腦手,C3機房的帳是伊做的,每天紀錄,每天跟龔年春報帳,每月月底要彙整員工的業績表給龔年春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38頁);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0頁報表是伊製作,有進帳才有做,同卷第50至58頁表格都是伊製作的,有的是員工借支,有的是進帳等語(見原審卷第168頁)。並有菲律賓警方在C3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記載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名稱、應領薪水、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之清冊(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7至49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詐欺收入之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0至54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5至58頁)。依上開帳冊報表所載,C3機房於101年2月份之總進帳為12,304,1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1,900元、在臺開支4,414,850元,尚有盈餘淨利4,527,350元;於101年3月份之總進帳為12,144,6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6,700、在臺開支2,434,550元,尚有盈餘淨利6,343,350元;於101年4月份之總進帳為6,362,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1,957,100元、在臺開支3,096,050元,尚有盈餘淨利1,309,150元。被告蘇琮傑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稱:這些資料是被告詹誌誠提供給他的電子檔,但並非他們機房裡面實際詐騙所得報表,詹誌誠是給伊說這別人用的,主要是要給伊參考,讓伊可以比照處理云云(見本院卷㈥第204、205頁),核與被告蘇琮傑於原審之供述顯然不符,況且被告蘇琮傑於本院作證時亦證稱:伊之前在原審如前所述內容是對的等語(見本院卷㈥第206頁背面),足認被告蘇琮傑謂上開帳冊報表非C3機房詐騙所得資料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殊難採信。

⒌並有菲律賓警方在C2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至10頁、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4頁)、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偵20668卷㈡第292頁)。依上開帳冊報表所載,C2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7,206,1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275,400元、在臺開支2,886,400元,尚有盈餘淨利2,044,300元。

⒍B1機房管理人陳柏峯供承: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8月國.xlsS heet1」、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Sheet1」帳冊是伊做的等語(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㈢第385頁)。並有菲律賓警方在B1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8月國.xlsS heet1」、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S heet1」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55頁、第80至81頁)。依上開帳冊報表所載,B1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1,584,8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47,100元、在臺開支753,100元,尚有盈餘淨利384,600元。

⒎綜上可知,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除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受詐騙匯款金額(被害人劉亞其101年8月1日共計人民幣54,600元;被害人杜紅霞101年8月3日共計人民幣39,300元;被害人任滿堂101年8月3共計人民幣155,000元;被害人王玉華101年8月7日共計人民幣68,200元;被害人王春玉101年8月7日共計人民幣8,600元;被害人程國蘭101年8月9日人民幣900元;被害人方光會101年8月20日共計人民幣72,115.67元;被害人單學智101年8月21日人民幣2,300元;被害人熊秀英101年8月21日共計人民幣446,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856,015.67元),依據查扣集團電腦帳冊資料計算本詐欺集團四機房詐欺金額除上述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外,至少尚有約63,245,000元之詐騙所得(D1機房總進帳為23,643,100元;C3機房總進帳為30,811,000元;C2機房總進帳為7,206,100元;B1機房總進帳為1,584,800元。以上合計63,245,000元。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被查獲後,匯往菲律賓打點之830萬元,乃集團累積詐騙所得及成員寄放的錢,如加計有重複計算之嫌,故不予計入)。又本案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各機房第一、二、三線人員之薪資,係按一線人員月薪為底薪3萬元加計詐欺所得金額之5%、二線人員月薪為詐欺所得金額之9%(有保底3萬元),三線人員月薪為詐欺所得金額之7%,電腦手每月薪資固定但另可分紅、翻譯、煮飯人員薪資固定為3萬元至5萬元不等,機房管理人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之10%之比例,於月底時由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作帳結算,於次月月初,依各機房成員指定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或寄放現金在公司即龔年春或張勝興處、或給付菲律賓幣等情,迭經附表一至附表四各機房成員供述明確,均無人陳稱有薪資遭拖欠或未發放薪資之情形,益徵本案詐欺集團自設立機房開始運作起迄菲律賓警方查獲止,除上揭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因受詐騙匯款外,確另有因渠等之詐欺犯行而致陷錯誤之被害人完成匯款後遭提領之情形,實堪認定。是本案全部被告(除被告鄭郁蓁外),於其等各別參與期間內,就附表七編號10.部分,堪認確有詐欺取財得逞無疑。被告張勝興、龔年春、林文化、詹誌誠、蘇琮傑等人之辯護人,以本案電腦鑑識取得之報表資料不知何人製作,其內所載是否隨性胡亂填載可疑,不得徒憑為本案詐欺所得,僅以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9名被害人匯款總額作為本案詐欺所得云云,核無可採。

㈣此外,本案復有下述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臺灣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9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0至22頁)。

2.原審101年度聲搜字第237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業信旅行社,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5.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56至59頁)。

3.101年9月5日在業信旅行社內扣得之客戶訂票紀錄共13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61至73頁)。

4.證人陳春蘭指認被告張芮蓁、陳采蓉、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79至8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道000號即臺南高鐵站,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1.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19至12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5即中港The one大樓,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9.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23至12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苗栗縣苗栗市○○路0段○○00號,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2.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27至130頁)。

8.被告龔年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39至141頁)。

9.被告張芮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53至15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中區公所出納辦公室,受搜索人:張芮蓁,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4.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57至160頁)。

11.扣案之收支日記簿影本1張、便條紙影本1張、電信費收據影本5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61至163頁)。

12.被告陳采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77至178)。

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受搜索人:陳采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3.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80至184頁)。

14.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陳采蓉)資料之擷取畫面22張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92至213頁)。

15.101年7月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醉鴛鴦啤酒庭園廣場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7張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2至253頁背面)。

16.101年7月8日高鐵烏日站、菲律賓馬尼拉機場之跟監蒐證照片5張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3頁背面至第254頁)。

17.101年7月25日臺中市○○區○○○道0號五角船板餐廳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24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6至261頁、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2至107頁)。

18.共犯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70至272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張勝興,扣案物詳卷附表六編號10.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97至299頁)。

20.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1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於101年8月29日無摺現金存款2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0至22頁)。

21.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2012年10月31日一頭份字第0012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於101年8月24日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4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39至240頁)。

22.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31日一北屯字第0013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於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3至296頁)。

23.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無摺存款1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8頁)。

24.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9頁)。

25.案外人王姿涵(同案被告乙○○女友)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0頁)。

26.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1頁)。

27.案外人王姿涵(同案被告乙○○女友)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2頁)。

28.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4頁)。

29.案外人王姿涵(乙○○女友)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5頁)。

30.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6頁)。

31.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7頁)。

32.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8頁)。

33.被告鄭郁蓁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9頁)。

34.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0頁、卷㈤第237頁)。

35.同案被告乙○○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1頁、卷㈤第238頁)。

36.被告鄭郁蓁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2頁、卷㈤第236頁)。

37.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3頁)。

38.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5頁)。

39.同案被告乙○○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6頁)。

40.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7頁)。

41.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8頁)。

42.同案被告乙○○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9頁)。

43.被告龔年春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0頁)。

44.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1頁、卷㈤第232頁)。

45.同案被告乙○○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2頁、卷㈤第233頁)。

46.被告龔年春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3頁、卷㈤第230頁)。

47.被告龔年春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4頁、卷㈤第231頁)。

48.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5頁)。

49.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9頁)。

50.同案被告乙○○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1頁)。

51.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2頁)。

52.案外人王姿涵(同案被告乙○○女友)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3頁)。

5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21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43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8至345頁)。

5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20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43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49頁、第351至357頁)。

55.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1月8日一中港字第001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 (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10至14頁)。

56.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1月8日一中港字第0018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15至19頁)。

57.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2012年11月14日一南屯字第0009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9日之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69至372頁)。

58.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1年11月14日一苗栗字第21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4日、8月28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27頁背面至第233頁)。

59.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1年11月14日一苗栗字第21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4日無摺現金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34頁背面至第238頁)

60.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2012年9月28日一圓山字第0010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資料及開戶日起至101年7月止交易往來明細光碟(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5頁)。

61.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2012年10月4日一圓山字第0010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8月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79至87頁)。

62.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陳南宏)帳戶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81至185頁)。

63.被告張芮蓁於101年3月2日、101年5月2日、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林宇凡、張念華、姚衛恩、鄭朝瑋、程鈺翔(原名程曉明)、陳淑慧(正確戶名:莎韻尤命)、施沛岑、周佑潔、潘昆志、陳弘珉、蘇嘉雯、鄭憶婷、吳威儂、洪嘉美、許政一、彭瑄惠、許源升、林育祥等人帳戶內之現場監視錄畫面影像、存款憑條影本、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21至334頁)。

64.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0至22頁)。

65.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5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3至25頁)。

6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臺中何厝郵局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6至30頁)。

67.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1至40頁)。

68.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41至44頁)。

6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45至49頁)。

7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50至52頁)。

71.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8月2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53至60頁)

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10月17日國世學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姚衛恩)帳戶101年1月20日、3月1日、4月6日、5月2日、6月4日、6月29日、7月2日、7月9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61至70頁)

73.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1至73頁)。

7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4至76頁)。

7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0月22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34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01年1月1日起之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7至84頁)。

76.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2012年10月31日一頭份字第0012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4日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62至264頁)。

7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5日偵查報告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1至282頁)。

7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陳采蓉)101年6月26日至101年8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83至94頁)。

79.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龔年春)行動電話101年3月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82至291頁、卷㈥第307至316頁)。

8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92頁、卷㈥第320頁)。

8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17日至101年8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93至302頁、卷㈥第320至329頁)。

8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俊」)101年5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5頁)。

8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3至357頁、第286至287頁)。

8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阿嘉」即何俊德)101年7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8頁、第344頁背面至第350頁)。

8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15日至101年6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9至290頁)。

86.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阿鐵」即許元榕)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95至96頁、卷㈥第339至343頁)。

87.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阿宗」即蘇琮傑)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頁)。

8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4月20日至101年4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17至318頁)。

8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哲源)101年5月11日至101年5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8頁)。

90.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許國聖)101年5月20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91頁、第344頁)。

91.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李連春)101年7月13日至101年7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1至352頁)。

92.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10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8頁)。

9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蘇琮傑)101年5月17日至101年5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63至365頁)。

9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黃彥勛)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68頁)。

95.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0至11頁)。

96.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陳珮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珮玶)帳戶內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2至13頁)。

97.共犯周○○於101年7月22日至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4頁)。

98.法務部調查局向大陸地區被害人電話查證報告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85至102頁)。

99.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3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3月9日至101年4月6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下稱聲拘字第433號卷)第3至4頁】。

100.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59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799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4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4月20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5至6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6至27頁)。

101.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74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3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5月16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7至8頁、第20至21頁、第24至25頁)。

102.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91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9至10頁、第30至31頁)。

103.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911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1至13頁、第28至29頁)。

104.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11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4至15頁)。

105.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1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6至17頁)。

106.原審101年度聲監字第128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5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警聲搜字第2523號卷第185至186頁)。

10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受搜索人、乙○○,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6.所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57號卷(下稱偵字第23257號卷)第9至11頁】。

108.101年7月1日臺中市○○區○○路○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後門之現場蒐證照片4張 (見偵字第23257號卷第29至30頁)。

109.101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大業路出入口(即張勝興之計程車行)對面之員警蒐證照片4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下稱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9頁】。

110.101年8月8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市政路口乙○○與龔年春會面之跟監蒐證照片3張(見偵字第23257號卷第55至56頁)。

111.被告乙○○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無摺存款25,000原至洪嘉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照片(偵字第23257號卷第106頁)。

1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宜蘭縣礁溪鄉○○路0段00號;受執行人:林文化,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8.所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149號卷(下稱偵字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

113.被告龔年春指認何俊德、被告李連春、林文化、張勝興、張睿豐(原名張裕城)、許元榕、陳采蓉、乙○○、詹誌誠、蘇琮傑、張哲源、許國聖之照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33至34 頁)。

1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花蓮縣吉安鄉○○0街000巷00號,受搜索人:張勝興,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7.所示,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21至24頁)。

115.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張勝興以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元榕)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賣場內廁所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偵字第21937卷第98頁)。

116.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元榕)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張勝興)於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5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99頁背面)。

117.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8分至6時33分張勝興以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偵字第21937卷第100頁)。

118.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張勝興)於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9分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1頁)。

119.警方在龔年春苗栗縣苗栗市○○路0段○○00號住處查扣電腦內與菲律賓成員聯繫及傳送檔案之通訊紀錄 (見雲林縣警察局刑案偵察卷宗第70至71頁)

120.被告林文化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偵字第25149號卷第31頁)。

121.共犯周○○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5037號卷第306頁)。

122.被告張勝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02頁)。附表一D1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扣押證物清單 (偵字第20653號卷㈠第205至207頁)。

2.扣押物編號D-1-2-25之10本教戰手則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3至80頁)。

3.扣押物編號D-1-2-19(10)地址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82至90頁)。

4.扣押物編號D-1-2-19(11)帳本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91至115頁背)。

5.扣押物編號D-1-2-19(12)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16至120頁)。

6.扣押物編號D-1-2-19(13)詐騙紀錄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21至123頁)。

7.扣押物編號D-1-2-19(14)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24至140頁)。

8.扣押物編號D-1-2-19(15)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41至154頁)。

9.證人陳春蘭提供之機票訂位資料11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66至171頁)。

10.證人陳春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99至200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16至224頁)。

12.101年7月30日臺中高鐵站、臺中市○○區○○路000號北川計程車行前之蒐證照片共4張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73至274頁)。

13.扣押物編號D-1-2-19(1)至(3)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76至305頁)。

14.菲律賓警方搜索查扣之詐騙講稿、薪資帳戶、電信機房設備之翻拍照片11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至8頁)。

15.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179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9至99頁)。

16.扣押物編號D-1-2-19(4)至(9)教戰手則筆記本、帳本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101至199頁)。

17.扣押物編號D-1-2-20(一)至(四)詐騙紀錄、教戰手則、工作日誌、被害人資料、銀行帳戶等文件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00至254頁)。

18.扣押物編號D-1-2-20(五)被害人資料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56頁)。

19.扣押物編號D-1-2-21編碼本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56至297頁)。

20.扣押物編號D-1-2-22銀行人頭帳戶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98至301頁)。

21.扣押物編號D-1-2-23教戰手則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02至310頁)。

22.扣押物編號D-1-2-24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11至329頁)。

23.大陸地區被害人任滿堂之報案紀錄表、北京市公安局詢問通知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本(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0至336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任滿堂提供之北京農商銀行利息清單影本13紙、存款回單2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7至343頁)。

25.被告戴瑋良、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許國聖、陳政裕、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方春雅、王靜玫、林麗華、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詠婷、葉明岳、張建中之指認相片(見偵字第20653 號卷㈣第8至11- 1頁、第44至48頁、第61至65頁、第98 至102頁、第118至122頁、第155至159頁、第206至210 頁、第221至223頁、第232至236頁、卷㈤第20至24頁、第43至47頁、第95至99頁、第147至149頁、第165至169頁、第188至192頁、第201至202頁、第218至220頁、卷㈥第258至262頁、卷㈦第6至8頁、第64至68頁)。

2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ㄆ.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臺灣中元普渡之桌數)(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8頁)。

27.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全部人員.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4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及總業績金額)(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1至32頁)。

28.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五月資料11點26.txt」之列印資料(見偵20653卷㈦第278至279頁)。

29.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9至30頁)。

30.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進帳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7頁)。

31.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0至281頁)。

3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7777.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6頁)。

3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2至285頁)。

34.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八男.EXL」、「八女.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D1機房101年8月成員每人每日詐騙成功之金額)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3至35頁)。

35.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八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8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6頁)。

36.扣押物編號D-1-2-19(2)李唯君之筆記本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175至179頁)。

37.被告張建中手繪D1機房2、3樓工作及宿舍分配圖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32頁)。

38.D1機房扣押物總目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80至286頁)。

39.D1機房電腦勘察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87至293頁)。

40.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04至306頁)。

41.臺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弘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07至309頁)。

42.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瑋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一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26至327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鈺翔(本名程曉明)】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45至350頁)。

44.被告程鈺翔(原名程曉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52至352-1頁)。

45.臺灣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19日羅東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賴森杰)之存戶開戶資料及自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69至371頁)。

4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李唯君)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83至384頁)。

47.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靜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6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1至11頁)。

4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20日 (101)兆銀羅字第9000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可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唯君)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14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5至21頁)。

49.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戴瑋良)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2頁至24頁)。

50.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5至26頁)。

5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3至35頁)。

52.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採玉)帳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交易往來明細表及開戶資料查詢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9至41頁)。

53.龍井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紀雯儀)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2至43頁)。

54.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01年9月25日一鶯歌字第0008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美玲)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4至47頁)。

55.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2012年9月24日一永和字第001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林芳汶)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提往來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8至51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1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之開戶建檔資料單及100年7月11日至101年8月1日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52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101年10月1日合金太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立軒)帳戶之開戶資料登錄單及100年起54101年9月27日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65至66頁)。

58.板橋新海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張玉梅)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75頁)。

59.張玉梅指認被告張建中之相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76至78頁)。

6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營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姿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9月2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83至84頁)。

61.劉姿吟指認被告張詠婷相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85至88頁)。

62.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9萬元至林慧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27頁)。

63.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7萬元至程鈺翔(原名程曉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28頁)。

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慧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55至159頁)。

65.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85至189頁)。

66.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09月19日一北屯字第00117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貞宜)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97至199頁)。

6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74至276頁)。

68.菲律賓警察署刑事警察局反跨國及網路犯罪處證明書及證明書中文翻譯各1份(見警一卷)第8至10頁)。

69.被告紀雯儀指認被告戴瑋良相片(見警一卷第94至95頁)。

70.被告戴瑋良、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許國聖、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最近2年之入出境紀錄查詢(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至9頁)。

71.被告張哲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08至209頁)。

72.被告何俊德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2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卷(下稱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4頁背面至第125頁】。

73.中華郵政清水南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年禮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頁40至41頁)。

74.被告林承諭(原名林士堯)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

75.被告紀雯儀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9頁)。

76.被告蘇佳苓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31頁)。附表二C3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持編號NO.00-00000搜索票進入C3機房執行搜索過程之照片12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09至169頁)。

2.扣押物之翻拍照片6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70至192頁)。

3.扣案門號00000000000號 (持用人李連春)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11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93至227頁)。

4.扣案門號000000000號 (持用人蘇琮傑)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照片10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227至237頁)。

5.扣案標明「檢察官公務機」字樣之行動電話外觀翻拍照片1張(見偵20667卷㈠第238頁)。

6.電腦勘察資料:群呼系統照片及檔案名稱「2012系統網址」、「888501」、「888501範本」、「手機」等之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3至14頁)。

7.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新文字文件 (7)」、「救回的文件」等資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5至17頁)。

8.電腦勘察資料:林宇凡等人之綽號及所對應發放薪資之銀行帳戶帳號、戶名資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8至19頁)。

9.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響不停」、「第一」等及記載「陳書任」、「陳盈羽」等人銀行帳戶資料之文件檔(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20至36頁)。

1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代號「阿發」、「百達」、「小寶貝」、「兩百斤」、「遠雄」等系統商之電信費統計表(2月、3月、4月、5月、8月)(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37至45頁)。

11.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4月份一、二、三線人員每人之業績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6頁)。

1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四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三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二月之列印資料(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7至49頁、卷㈩第20至22頁)。

13.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每日詐欺成功收入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0至54頁)。

14.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5至58頁)。

15.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月至5月生活費用紀錄表、借支金額之紀錄表(見偵20667卷㈡第59至74頁)。

16.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刑法規定之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75頁)。

17.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個人證號及銀行帳號等人頭帳戶之資料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76至84頁)。

18.電腦勘察資料:工作打掃分配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85頁)。

19.電腦勘察資料:教戰手冊 (假扮醫保局、公安局、檢察官之詐欺文件講稿內容)(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86至159頁)。

2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空白格式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60至162頁)。

21.被告詹誌誠、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 67號卷㈢第22至26頁、第67至72頁、第101至104頁、第140至143頁、第181至184頁、第219至223頁、第260至263頁、第298至301頁、第337至340頁、第415至418頁、卷㈣第18至21頁、第56至59頁、第241至244頁、第282 至286頁、卷㈦第283至286頁、第356至359頁、第400至404頁、第442至445頁)。

22.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3至10頁)。

23.C3機房電腦勘察檔案名稱編號一覽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12至113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63至168頁)。

25.大陸地區被害人方光會提出之一卡通明細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之查詢單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94頁背至195頁、第197至199頁)。

26.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蕭育芬)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08至109頁)。

27.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年9月1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育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帳戶往來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10至112頁)。

28.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彭瑄惠)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13至114頁)。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朝瑋)帳戶之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59至164頁)。

30.鄭朝瑋指認被告曾右景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65頁)。

31.大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王惠麗)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85至191頁)。

3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興宜)帳戶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00至205頁)。

33.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哲宇)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20667卷㈧第208頁、第210頁)。

34.臺中嶺東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郭家杰)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22至224頁)。

35.郭家杰指認被告李連春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28頁)。

3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南)帳戶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39至240頁)。

37.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雅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4至245頁)。

38.陳雅文指認被告陳振昌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6頁)。

3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大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程鈺翔(原名程曉明))帳戶於101年5月11日現金提款櫃檯影像及101年3月1日、4月2日、5月2日、5月24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8月6日、8月9日、8月17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影本共6紙、光碟共5片及存款憑條影本共10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8至266頁)。

4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三信銀業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號 (戶名:范瑋凱)101年7月2日於西屯分行、8月1日於中正分行辦理之存款存入憑條影本共2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67至269頁)。

41.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傳票影本1張及櫃檯影像資料光碟1份(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4至285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16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帳戶101年5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6至288頁)。

43.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18日中北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9至290頁)。

44.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4日中港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101年3月1日、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1至292頁)。

45.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4日西屯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宇凡)帳戶於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錄影畫面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3至294頁)。

46.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10月23日中四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雅文)帳戶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等相關資料共7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5至296頁)。

4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332至334)。

4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南豐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修賢)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20667卷㈧第374至375頁)。

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6月25日、7月13日、8月1日、8月20日臨櫃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至8頁)。

5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3日國世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念華)帳戶101年2月29日、3月1日、5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至15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南)帳戶101年5月18日、6月14日、8月10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6至19頁)。

52.大眾銀行101年10月30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101年6月1日及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4至25頁)。

53.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4月2日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6至27頁)。

5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3日、5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7日金融卡存款影像及101年5月2日、6月1日、8月1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30至39頁)。

5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5月2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40至41頁)。

5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洪綾娸、彭瑄惠帳戶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44至49頁)。

5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洪綾娸、蕭育芬帳戶101年7月2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56至57頁)。

5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8月1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58至60頁)。

59.被告周瑋則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元至蕭育芬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5頁)。

60.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5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7頁)。

61.被告張芮蓁於101年6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5,0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78頁)。

62.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9頁)。

63.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22萬元至劉興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0頁)。

64.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81頁)。

65.被告張芮蓁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6萬元至彭瑄惠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2頁)。

66.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7頁)。

67.同案被告乙○○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000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88頁)。

68.被告張芮蓁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0頁)。

69.被告周瑋則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萬元至洪綾娸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2頁)。

7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08至111頁)。

71.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洪綾娸)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38頁)。

7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14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82至185頁)。

7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22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86頁)。

7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 00000-laptop10\新資料夾⑷\八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12-20116-laptop14\新資料夾\五月(5月、8月員工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入帳戶戶名)(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8至19頁)。

7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戶名:年禮平)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61至162頁)。

7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鈺潔)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036號卷 (下稱偵字第23036號卷)第11至14頁】

77.被告詹誌誠、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各1份(見偵20667卷㈢第42至44頁、第87至88頁、第119頁、第160頁、第199頁、第239至240頁、第279至280 頁、第317頁、第356頁、第434頁、卷㈣第38頁、第74 頁、第259至260頁、第303至304頁、第342頁、第375頁、第420至421頁、第461頁)。

78.被告林鈺潔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036號卷(下稱偵字第23036號卷)第15頁】。附表三C2機房部分:

1.C2機房電腦勘察資料目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0頁)。

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ypeLogView」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2至103頁)。

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123」之列印資料(教戰手冊)(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4至109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0頁)。

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報帳」、「彰化1」之列印資料(陳書任、蔡欣哲、林建男之帳戶及帳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1至112頁)。

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生活公約」之列印資料(一線人員公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3頁)。

7.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菲律賓開支紀錄)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4至116頁、第125至126頁)。

8.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7至122頁、第128至133頁)。

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8頁、卷㈤第12至18頁、第19至21頁)。

10.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人員薪資匯款帳戶)(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3頁、第134頁)。

11.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4頁)。

12.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在台開支紀錄)(見偵20668卷㈠第127頁)。

13.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車」、「波濤洶湧」、「鴻馬3」之列印資料(內容為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36至139頁)。

1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案情錄音檔」、「錄音檔」(教戰手冊)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40至142頁)。

15.C2機房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目錄、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7張、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19張(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44至157頁)。

16.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與扣押物品收據及其譯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58至168頁)。

17.C2機房扣押物品照片12張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69至170頁)。

18.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217張(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135至252頁)。

1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全球通資料.txt」、「老呼、系統、呼的厲害.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群呼系統)(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3至284頁)。

20.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成員101年6月30日至101年7月30日使用系統商「阿飛」、「雞董」、「遠雄」之網路平台充值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7頁)。

21.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紀錄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8頁)。

22.電腦勘查資料:C2機日常開銷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9頁背至第291頁)。

23.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偵20668卷㈡第292頁)。

2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投名狀.txt」之列印資料 (業績最高者)(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2頁背)。

2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每日報表.txt」之列印資料(系統商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3頁)。

2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HOT大聯盟.txt」之列印資料(各銀行之人頭帳戶數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3頁背)。

27.電腦勘查資料:申辦工商銀行網銀之方式說明(見偵20668卷㈡第294頁)。

28.電腦勘查資料:大陸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之聯繫電話及大陸區碼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9至306頁)。

29.被告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8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㈢第12至13頁、第35至36頁、第60至62頁、第91至93頁、第112至113頁、第141至143頁、第175至176頁、第193至194頁、第221至223頁、第253至255頁、第286之288頁、第324至325頁、第349至351頁、第374至376頁、卷㈣第10至12頁、第35至37頁、第65至67頁、第94至96頁)。

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13至215頁)。

31.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101年9月24日西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迄今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19至220頁)。

32.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原名陳淑慧)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3至234頁)。

33.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之存摺明細分類帳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5至237頁)。

34.南投縣竹山鎮農會101年9月20日竹鎮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巫美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往來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8頁)。

35.關西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陳春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48至250頁)。

36.陳春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51至252頁)。

37.彰化銀行中壢分行101年9月26日彰壢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書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盈羽)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59至266頁)。

38.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鄭憶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07至308頁)。

39.鄭憶婷指認被告林熊豊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13頁)。

40.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人員綽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清冊)(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至10頁)。

41.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1頁)。

42.臺中大墩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張睿豐(原名張裕城)】帳戶之個人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32至34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9月19日國世學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姚衛恩)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帳務類歷史交易資料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1至102頁)。

44.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20668卷㈤第125至127頁)。

4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101年10月9日合金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3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櫃檯影像光碟、存款憑條影本、101年6月2日存款機存款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28至130頁)。

46.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中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1至133頁)。

47.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監視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4至136頁)。

48.戶名許源升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7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5至136頁、第138至139頁、第154頁、第156頁)。

4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1年10月15日合金朝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7至139頁)。

5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0頁)。

5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在臺中何厝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1至143頁)。

5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櫃臺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4至147頁)。

5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101年8月21日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8至152頁)。

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101年10月23日合金北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3至154頁)。

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5至157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光碟、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8至159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1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62至163頁)。

5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1月5日至101年8月22日之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95至196頁)。

59.玉山銀行豐原分行101年10月8日玉山豐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5月24日取款憑條影本及影像(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97頁)。

6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品存)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247至249頁)。

6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庄郵局101年10月5日南庄字第2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6月8日提款單影本及相關影像檔(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至3頁)。

62.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08日中港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101年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至7頁)。

63.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1年10月29日玉山文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4月12日、5月11日之現金存款憑條影本、101年5月23日至7月13日ATM轉帳匯入帳號資料、影像光碟(見偵20668卷㈥第8至10頁)。

6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10月12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3日、6月28日、3月2日、8月29日、1月2日存款憑款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及101年8月29日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3至22頁)。

65.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王志豪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4頁)。

66.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5頁)。

67.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0,100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6頁)。

68.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7頁)。

69.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8頁)。

70.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4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0頁)。

71.被告陳采蓉於101年7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1頁)。

72.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8400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5頁)。

73.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2,3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1頁)。

74.共犯周○○於101年7月2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0,0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2頁)。

75.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3頁)。

76.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4頁)。

77.被告陳采蓉於101年5月3日在台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萬元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5頁)。

78.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合作金庫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64,900元至許源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8頁)。

79.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陳珮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5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53頁)。

80.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1年9月20日彰北中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68至72頁)。

81.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73頁)。

82.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74頁)。

83.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16至118頁)。

84.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72至175頁)。

85.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昕宇)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3至15頁)。

86.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表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6頁、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第25頁、第27頁)。

87.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1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昕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29至37頁)。

88.C2機房現場查獲記載大陸被害人劉亞其、王玉華、程國蘭、王春玉、杜紅霞、單學智、熊秀英等33人個人資料之單據(俗稱轉單)33份及照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38至71頁)。

89.大陸地區被害人劉亞其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4頁)。

90.大陸地區被害人劉亞其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1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7至82頁)。

91.大陸地區被害人王玉華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3頁)。

92.大陸地區被害人王玉華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0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

93.大陸地區被害人單學智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21日通聯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3頁)。

94.大陸地區被害人單學智之報案材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4頁)。

95.大陸地區被害人杜紅霞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5頁)。

96.大陸地區被害人杜紅霞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4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9頁背至100頁)。

97.大陸地區被害人程國蘭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04頁背面)。

98.被告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王志豪、陳時弘、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許元榕、林熊豊、張睿豐(原名張裕城)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㈢第15頁、第38頁、第64頁、第115 頁、第148頁、第202頁、第225頁、第260頁、第299頁、第327頁、第355頁、第379頁、卷㈣第16頁、第41頁、第71頁、第98頁、卷㈤第167頁、雲林縣警察局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8頁、第212頁)。附表四B1機房部分:

1.被告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張瑞賢、劉致宏、盧博任、陳柏峯、范崇瑋、陳立雅、吳欣鈺之指認相片10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51至54頁、第84至85頁、第99頁、第124頁、第158至159頁、第175至178頁、第214至216頁、第232頁、第282頁、第291至292頁、第322至324頁)。

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55頁)。

3.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6檔案名稱「稿.txt」、「帳密.txt」(內容分別為教戰手冊講稿、帳號)(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76至77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 Sheet1」(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80至81頁)。

5.被告趙子毅、林宇凡、陳柏峯、張念華、林良凡、陳宗泰、劉致宏、吳欣鈺、劉麗鳳、陳立雅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10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130至132頁、第148至151頁、第197至199頁、第344至346頁、卷㈣第105至109頁、卷㈤第14至15頁、第28至29頁、第62至63頁、第154頁、第160至161頁、第165至166頁、第172至173頁)。

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7777.txt」(內容為B1機房員工名稱、應領薪水)(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213頁、第281頁)。

7.被告陳柏峯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225至226頁)。

8.被告吳欣鈺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32至333頁)。

9.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電腦鑑識取得證明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75至385頁)。

10.法務部調查局有關D1、B1機房查扣被害人轉單資料向大陸地區受害人電話查證之調查報告(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86至390頁、卷㈣第209至212頁)。

11.B1機房之勘驗物編號名稱及內容、數量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91至392頁)。

12.法務部調查局所翻拍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所得轉單資料(勘驗物編號D-2-2-7)(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63至82頁、第250頁、第353至361頁)。

13.菲律賓警方提供之案件背景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91至99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42至150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芮蓁)101年5月10日至101年5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

16.101年7月30日在臺中高鐵站之跟監照片3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93至194頁)。

17.101年8月4日跟監龔年春照片6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96至198頁)。

18.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現場之翻拍照片110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251至305頁)。

19.扣押物編號D-2-2-1之現場查獲記載大陸地區區碼之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08至311頁)。

20.扣押物編號D-2-2-3之訂位紀錄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26至333頁)。

21.扣案物編號D-2-2-4之現場查獲日記帳單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34至344頁)。

22.扣押物編號D-2-2-5之一、二、三線成員名稱、業績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45至351頁)。

23.扣押物編號D-2-2-6之現場查獲之銀行人頭帳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52頁)。

24.扣押物編號D-2-2-8⑴之現場查獲筆記本(指導操作系統商所提供群呼系統之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62至367頁)。

25.扣押物編號D-2-2-8⑵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地區區碼)(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68至371頁)。

26.扣押物編號D-2-2-8⑶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各地區醫保中心之聯繫電話)(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72至375頁)。

27.扣押物編號D-1-2-4、D-1-2-4⑵、D-1-2-4⑶、D-1-2-4⑷之現場查獲筆記本影本4本(教戰守則、詐騙講稿)(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㈢第2至104頁)。

28.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簡訊翻拍資料(見偵20729卷㈢第106-110頁)。

29.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戶名:林維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0月31日至101年9月3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26頁)。

30.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謝採玉)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37至239頁)。

31.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01年9月24日民雄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育祥)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48至253頁)。

3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1年9月21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勝傑)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20729卷㈣第259至266頁)。

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3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蘇嘉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83頁)。

35.吳端容指認被告程鈺翔(原名程曉明)之相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15至318-1頁)。

36.陳顯隴指認被告林麗華之相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517至519頁)。

3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9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育愷)帳戶於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59至370頁)。

38.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廖秀霞)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08至418頁)。

39.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碧桃)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27頁)。

40.埔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施沛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5至446頁)。

41.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威儂)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51至452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淑媚)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67至468頁)。

4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101年9月26日彰潭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廣治)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94至498頁)。

4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美慧)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515至516頁)。

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張念華)帳戶之帳務類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20至22頁)。

46.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101年8月間通聯紀錄(陳柏峯所持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0至61頁)。

47.被告張芮蓁於101年6月1日在土地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3萬元至林宇凡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7頁)。

48.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1日在臺中公益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8頁)。

49.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9頁)。

50.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5,000至張念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70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南)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0頁)。

52.臺中福平里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林宇凡)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1頁)。

5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2至144頁)。

54.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64頁背面)。

55.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知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起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69至171頁)。

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11月6日國世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宗泰)帳戶100年1月至101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78頁)。

5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30日三信銀管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范崇瑋)帳戶自101年5月1日至101年11月28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4至5頁)。

58.大眾銀行101年10月01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6至9頁)。

59.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柏峯)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8月28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10頁、第17至18頁、第22頁)。

6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23至30頁)。

61.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87至88頁)。

6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63.被告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張瑞賢、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陳柏峯、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張念華、吳欣鈺等15人最近兩年入出境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37至39頁)。綜上各節相互佐證,上揭被告龔年春等81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㈤就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部分:

1.被告張勝興、林文化固不否認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惟就其等參與程度一節,被告張勝興於原審及本院辯稱:伊不是詐欺集團負責人,也不是首腦,伊是因為缺錢才會加入詐欺集團,不是伊去籌組,100年3月李連春跟「大胖董」(臺語音)找伊加入,李連春帶伊去舞廳跟「大胖董」認識,因為伊國語說不好,沒辦法去菲律賓,所以在臺灣負責找人,伊只有找龔年春、張芮蓁加入,其他的人伊不知道他們是怎麼加入的,這個詐欺集團其他的部分伊都沒有參與;關於龔年春、陳采蓉、程曉明、戴瑋良、徐慶祥他們指認伊是老闆,他們誤會了,因為他們去伊的北川計程車行那裡坐車,伊不是老闆,伊是計程車行的老闆,伊在那裡已經做了20幾年了,他們真的認錯了云云;被告林文化於原審及本院辯稱:伊知道綽號「阿鐵」的許元榕在菲律賓做詐騙,伊在菲律賓有朋友,伊只有101年5月左右請伊菲律賓的朋友幫許元榕租房子做機房,許元榕說有賺錢會從他的股份裡面拿一點給伊,伊不知道許元榕跟誰一起做。許元榕有問題時會請教伊,問伊有關人員變動或是有人生病要回臺灣怎麼辦等事,他想參考伊的意見,伊有辦法就幫他,沒辦法就沒幫他,此外伊沒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伊沒有負責菲律賓機房人員的調動;伊只有協助許元榕租車、租房子而已,伊沒有指揮他們,伊從來也沒有打電話給他們,怎麼指揮他們云云。

2.經查,被告張勝興、林文化經由被告李連春從中介紹聯繫,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之我國籍成年男子,共組本案詐欺集團等情,業經被告李連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當時有一個「大胖董」,是伊去跟他談要不要成立機房的事,是伊先跟「大胖董」談了之後,再用skype讓他們去聯絡,可以時,他就幫我們成立這家公司,張勝興、林文化在臺灣幫忙「大胖董」找人處理臺灣的事務,還有找過來菲律賓機房工作的人,他們怎麼抽成伊不知道,本來不是很順,後來開始有盈收,本來伊也在裡面學習,100年底伊才開始跑外面,「大胖董」有什麼事情,就透過伊用skype跟張勝興、林文化聯絡,成立機房的費用,都是「大胖董」拿披索(菲律賓幣)給我們,沒有從臺灣拿錢過去。伊很早就認識張勝興,他說他缺錢,伊說沒關係,臺灣的部分請他負責幫忙,酬勞的部分是「大胖董」跟他講,伊不清楚,伊也沒有拿錢給張勝興過,張勝興、林文化都是幫「大胖董」處理臺灣這邊的事,伊負責菲律賓的事務等語綦詳(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77至178頁)。堪信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成年男子,應確有其人,且擔任本案詐欺集團金主負責出資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

3.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亦為本案詐欺集團幕後首腦,而分由被告張勝興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林文化負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之調度等情,有下述事證可資佐證:

⑴依卷附被告龔年春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勝興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3月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82至291頁、卷㈥第307至316頁,並節錄如附表八之一所示),可知被告張勝興就機房成員前往菲律賓時順便攜帶機房所需設備、機房人員前往菲律賓時遭拒絕入境遣返回臺、龔年春整理結算101年3月份D1、C3、C2等3個機房之總進帳金額、總開支金額、淨利等,對龔年春均多有指示,且依2人言談內容顯示「華哥」即被告林文化就菲律賓機房事務、詐欺所得帳務均有所悉,亦有指示。又依被告許國聖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勝興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於101年7月10日下午6時29分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44頁,如附表八之二所載),被告張勝興主動以公用電話聯繫許國聖,詢問D1機房運作狀況,並建議使用「語查機」。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核與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15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伊是對張勝興,伊知道林文化即「華哥」負責菲律賓機房人員調動,臺灣的人就是由張勝興來管理。第一個成立的機房,伊是跟許國聖過帳,許國聖那團的管理人是否張哲源伊不知道,伊有時候也會跟張哲源對帳,但是菲律賓的成員調動是由「華哥」在負責,要由誰當機房的管理人是「華哥」在決定,伊打電話過去就是找團裡面比較老的成員,他們才有手機可以對外聯絡。菲律賓那邊會跟「華哥」對帳,張勝興也會跟「華哥」對帳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41至244頁);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2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保時捷那邊把錢拿給周瑋則,周瑋則拿給伊,如果錢太多,伊就會拿給張勝興,拿那些現金去發放員工薪水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10頁)相符。被告龔年春嗣於原審翻異前詞改稱:伊與張勝興聊誰做多少、要花多少錢等事,因為伊是張勝興介紹進去,伊想說跟他講沒差,警詢時伊說林文化「華哥」應該是張勝興的合夥人,是伊自己猜想的,伊說「華哥」負責菲律賓的詐騙集團,是伊聽來的,因為伊一般都不會跟「華哥」聯絡云云(見原審卷㈨第37至47頁),顯與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客觀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⑵被告林文化警詢時自承:警方有播放通訊監察音檔給伊聽,裡面叫「華哥」的人跟這些對象的通話內容,是伊本人跟這些對象通的電話,通話裡面的「華哥」確實是伊本人等語(見偵字第25149號卷第70頁背面);於101年11月17日偵訊時亦自承本案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其中「華哥」之人是其本人無誤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60頁背面)。依卷附同案被告許元榕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9至343頁,節錄如附表八之三所示),可知C3機房負責人「阿鐵」即許元榕於每日機房工作結束後,於下午5、6時均會向被告林文化報告當日機房詐騙所得成果,並就機房運作過程如有發生網路斷訊、大陸地區系統維修、菲律賓警方查緝等問題告知被告林文化,聽從被告林文化之指示,被告林文化亦會詢問各該筆詐欺所得款項,負責接聽電話之一、二、三線成員為何人;參之被告李連春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文化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7月17日下午9時31分3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1至352頁,見附表八之四編號2,被告李連春於原審審理時業已承認該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其所使用(見原審卷第135頁背面至第136頁)】,被告李連春就「阿鐵」即許元榕向林文化告知菲律賓警方查緝機房一事,林文化亦指示李連春將機房人員移至「22號」。被告林文化辯稱其僅幫許元榕租房子做機房,伊沒有指揮他們,伊從來也沒有打電話給他們云云;被告李連春於原審證稱其在集團內很少跟林文化聯繫,林文化沒有指揮伊做事云云(見原審卷㈨第50頁背面至第55頁),核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之客觀事證不符,均無足採。

⑶又觀之卷附被告蘇琮傑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文化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間,於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頁,節錄如附表八之五所示),可知C3機房電腦手「阿宗」即被告蘇琮傑於C3機房工作結束後,約下午5、6時亦會向被告林文化報告當日機房詐騙所得成果,被告林文化就較大額之詐欺所得亦會詢問負責接聽電話之一、二、三線成員為何人,且依101年7月22日下午5時17分19秒(附表八之五編號11.)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林文化並向C3機房管理人「長腳」即被告詹誌誠指示C3機房成員之調動。被告蘇琮傑於101年12月3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詹誌誠本來跟伊一樣都在「眼鏡」那裡做,後來「眼鏡」跟「華哥」合夥,我們就過去「華哥」那裡,一起去的還有周修賢、闕鈴諺。101年農曆年後回到菲律賓,C3機房和阿元的機房各自運作,人員會有調動支援,這部分應該是「華哥」在處理等語(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㈥第147頁背面至第148頁),核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之情形相符,應堪採信。被告林文化辯稱無其他之「桶仔主」或相關人員向林文化報告營業額云云,洵無足採。

⑷另參以:

①被告張勝興偵訊自承:所有臺灣這邊的業務是伊在負責,龔年春打電話給伊,他要取得伊的信任,因為這個帳做出來是大家的,龔年春是因為伊才來做這個工作,伊負責的是臺灣這邊業務的管理等語(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34頁背面至第136頁)。

②被告張芮蓁於原審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伊本來是在中區公所當臨時代工,101年2月底時伊去找伊弟弟張勝興,伊知道張勝興有員工在菲律賓,但不知道在做什麼工作,伊想去國外做,但張勝興說伊不適合,101年2月29日左右張勝興叫伊去跟著龔年春做,之後伊就跟著龔年春。後來伊有跟張勝興說伊不要做了,張勝興拿員工110萬元的薪水給伊,叫伊說員工回來要讓他們領,伊叫他存入他的帳戶,他說員工回來要領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頁背面至第6頁)。

③被告蘇琮傑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有電話跟林文化報帳,是因為(C3機房桶仔主)詹誌誠交代下班時跟林文化說我們今天做多少等語(見原審卷㈩第28至34頁)。

④被告陳采蓉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警詢時伊說負責人是張勝興,是因為我們出國的據點都是在張勝興的計程車行,當要出國的員工在那邊等待一些還沒到的人,因為我們都會聚集在那邊,當時有幾次見到張勝興,聽他講話輩份感覺就很像老闆,張勝興是對大家講工作認真一點。伊拿護照過去,張勝興會跟伊講護照怎麼辦,會問伊今天有辦誰的護照,伊就放在桌上,如果這個人的護照有什麼問題,他通常會跟伊講。伊有參加聚餐,聚餐時張勝興在聊天談吐間會有一些激勵的話語,所以感覺他比較像老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1至16頁)。

⑤被告戴瑋良於原審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菲律賓D1機房先成立,之後才陸續成立詹誌誠、許元榕、陳柏峯管理的機房,有從張哲源和伊管理的D1機房調派人手到詹誌誠管理的機房,是「華哥」林文化負責調動機房人員。龔年春是臺灣負責發放薪水的,李連春負責我們在菲律賓對外的外務如找房子、網路、買東西或修電話,張勝興是老闆。伊所述有關龔年春、李連春、張勝興、林文化在集團分工的情形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於原審102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管理的機房跟詹誌誠、許元榕、陳柏峯管理的機房都是同一個老闆,老闆是「胖董」,「華哥」也會負責調動機房的人員,他應該主要是負責找人,新的人由他安排到哪個機房,如果有新的人安排到伊的機房,他會透過龔年春或許國聖跟伊講有新人要來,新來的人問是誰找他來的,他們也都會講是「華哥」找的,張勝興負責的部分應該也是跟「華哥」一樣負責找人,張勝興是張哲源的叔叔,機房的成員、臺灣的成員都對張勝興很客氣,帳上記載「打鼠」的意思是指錢寄放在張勝興那裡,「打元」是指錢寄放在張哲源那裡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1頁),被告戴瑋良上揭所述,核與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彰顯被告張勝興與龔年春、許國聖之對話、被告林文化與許元榕、李連春、蘇琮傑之對話,其2人均具有主導、指示地位之情形相符,堪信屬實。至被告戴瑋良於原審102年6月13日審理時雖以證人身份證稱: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伊說張勝興是老闆,是因為他是張哲源的叔叔,伊以為他是老闆,本案的老闆應該是「大胖董」(臺語音),伊在菲律賓有見過「大胖董」,是101年農曆過年前伊跟張哲源去見「大胖董」,聽張哲源跟他講電話的感覺,「大胖董」才是集團的老闆。伊不認識「華哥」林文化,但在張勝興的車行有見過1、2次,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準備程序時伊說林文化負責調度伊和詹誌誠的機房、找人,是伊在菲律賓工作場合聽人家聊天時說的,伊忘記聽何人說的,伊沒有接受過林文化的指揮調度,沒聽說有同事是林文化介紹來的云云(見原審卷㈨第21頁背面至第30頁),惟被告戴瑋良在菲律賓時既已經見過「大胖董」該人,且其依張哲源與「大胖董」對話之感覺,認為「大胖董」是老闆,何以其於原審送審訊問時仍指稱張勝興為老闆?又其所述是在菲律賓工作場合聽聞人家聊天時說林文化負責調度機房成員,然其為D1機房管理人,機房成員如何安排、流動,由何人居中調派,其豈有可能不知,而需聽聞他人提及?證人戴瑋良於原審102年6月13日審理作證時所述,顯係迴護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之詞,誠難採信。

⑥被告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於101年11月26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伊在車行跟「鼠哥」張勝興聊天時,他說他們的人在100年3月時已經開始上班,伊在臺灣見過林文化2、3次面,他跟張勝興是合夥的,林文化負責人員調動,在菲律賓調動是他在指揮,張勝興負責管錢、收錢等語(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38頁背面);於原審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伊知道集團臺灣有2個幹部,一個是「鼠哥」、一個是「華哥」,「華哥」負責管人事,「鼠哥」負責管理錢,幕後還有沒有人伊不知道,機房有事情管理人張哲源、戴瑋良、詹誌誠都是和這2個人聯絡,「鼠哥」名字叫做張勝興,他還有另一個綽號叫「家樂福」,「華哥」名字叫做林文化。「B哥」是李連春,李連春在菲律賓找機房租房子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8頁背面);於原審102年6月13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鼠哥」張勝興在集團內是管錢的,伊要跟公司借錢,伊打給「鼠哥」,他跟伊說等一下,他要問一下,伊前往菲律賓的機票簽證、護照及車資是張勝興交給伊的,伊在張勝興的計程車行拿到這些東西,張勝興跟伊說去他那邊拿比較方便。伊在聚餐時見過林文化,一次是吃尾牙,一次在計程車行買東西回來吃,一次是要出國時看過他,伊在送審訊問時說林文化負責管理人事,因為林文化在我們要過去菲律賓時,就是我們2、3個人要過去菲律賓,林文化會跟我們交待一下,說不要亂跑之類的,林文化在集團安排人的調度等語(見原審卷㈨第31至35頁)。

⑦被告張文馨於101年11月3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伊第一次出境去菲律賓是公司送伊出去的,公司是伊叔叔張勝興開的,伊自己要去的,伊的薪水是回臺灣再領現金,是寄伊叔叔張勝興那裡等語(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05至206頁);於原審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是伊叔叔張勝興介紹伊去菲律賓機房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9頁背面)。

⑧被告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於101年12月14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這個集團是林文化跟伊叔叔張勝興合夥的,李連春不是老闆,李連春是負責四桶的接應等語(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71頁)。被告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於原審102年6月27日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稱:伊一開始先在廟會認識李連春,他跟伊說菲律賓有工作叫伊過去做,100年3月份過去菲律賓擔任二線,伊於原審102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時說4個機房都是張勝興跟林文化所管,那時伊放假回來,去找伊叔叔張勝興,伊跟伊叔叔說伊在菲律賓工作,他叫伊要好好做,他說那跟我們有關係,剛好「華哥」林文化也在那邊泡茶,伊自己誤以為他們2人是合夥云云(見原審卷㈩第18頁);惟其同日亦證稱:伊跟張勝興講伊在菲律賓工作時,沒有具體明確跟他講伊在菲律賓從是詐騙工作、在誰的機房工作。(嗣改稱)那時伊是跟張勝興說伊在菲律賓工作,伊記得伊有跟他說伊在做詐騙集團,伊沒有具體描述我們集團的成員有哪一些人、大概在哪一個地點,張勝興就跟伊說這是跟我們有關係的,他的意思是叫伊要好好做,跟我們有關係,他只有這樣說,都沒有解釋。伊與張勝興在此之前沒有任何仇隙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9至20頁)。則依被告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所述未曾向張勝興表明其在菲律賓是從事詐騙工作(或其之後改稱係未向張勝興具體描述所參與者是何詐欺機房、所在地點),被告張勝興倘非早知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所參與者係自己籌設之詐欺集團,豈有可能如此明白表示這跟我們有關係、要好好做等語,被告張家谷(原名張家榮)謂是自己誤以為張勝興、林文化為合夥云云,明顯係迴護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之詞,亦難信實。綜上,堪認被告張勝興、林文化確屬本案詐欺集團幕後操控集團運作之人,被告張勝興、林文化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俱難採憑。

㈥關於被告張芮蓁參與期間之認定: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張芮蓁參與期間為101年3月間某日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止云云。就此,被告張芮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本來是在中區公所當臨時代工,101年2月底時伊去找伊弟弟張勝興,伊想去國外做,但張勝興說伊不適合,101年2月29日左右張勝興叫伊去跟著龔年春做,龔年春叫伊辦員工出國的護照、機票,102年3月1日起參與匯款。之後伊知道是國外菲律賓那邊詐欺的錢,伊覺得良心不安,101年4月初伊就跟龔年春說伊不要做了,後來伊去補習班報考公職,用這個藉口離職,最後一次101年6月1日匯款後伊就沒做了等語。查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主要乃以被告周瑋則於101年11月28日偵訊時供稱:張芮蓁有辦護照、簽證、機票,也有去跟保時捷拿錢,並有做存現金的事,期間是101年3、4月開始到8月機房被查獲為止云云(見偵字第26036號卷第66頁背面)及卷附101年8月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見起訴書第187頁之記載,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9頁),因認被告張芮蓁有於101年8月1日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朝瑋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查:

1.被告周瑋則於原審102年6月27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張芮蓁離開集團的確定時間伊不記得,伊偵查中所述張芮蓁工作到101年8月,當時伊也沒辦法那麼確定,101年8月時張芮蓁已經沒有工作,張芮蓁離開時伊還在集團內。101年2、3月之後伊有去跟「保時捷」拿過款項,龔年春或張芮蓁會陪伊去,與「保時捷」見面都是伊一個人,他們在旁邊離伊有一小段距離,見完面的當下就會把錢交給張芮蓁或龔年春。張芮蓁陪伊去的時間在101年3、4月到6月,101年6月之後伊沒有再與張芮蓁接洽,因為她沒做了等語(見原審卷㈩第3頁背面至第8頁)。

2.被告張勝興於101年11月7日、101年12月11日偵訊時供稱:張芮蓁從101年3月左右做到101年5、6月,她跟龔年春、伊說那是違法的,她不要做,101年6月底之後她就沒有做了(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33頁背面、第225頁背面);於原審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101年3月伊叫伊姐姐張芮蓁找龔年春,101年6月初張芮蓁跟伊說好像是在做違法的工作,伊就跟張芮蓁說不然你不要做了,張芮蓁在101年6月底就沒做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頁背面)。

3.被告陳采蓉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伊進公司龔年春叫伊幫忙辦護照,由張芮蓁帶伊跟旅行社接洽,‧‧代辦護照員工的照片及身分證影本集中放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3段9樓之11世界之心,如果需要辦護照時,張芮蓁帶伊到世界之心取員工的照片及身分證影本,再到旅行社辦理相關事宜,101年6月張芮蓁離職後,鑰匙就交由伊保管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頁背面);於原審102年6月27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101年3月伊加入後,有看過張芮蓁,是張芮蓁帶伊去熟悉辦理護照的工作,101年5、6月間,伊有因為其他事項跟張芮蓁碰面過,101年7、8月間就沒有跟張芮蓁碰面接洽等語(見原審卷㈩第16頁)。

4.被告龔年春於101年9月14日警詢時時供稱:張芮蓁是張勝興介紹來上班,她101年3月至6月負責跑旅行社跟匯錢的部分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8頁背面)明確。

5.是綜上同案被告所述,並無人供稱被告張芮蓁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時;參以卷附起訴意旨所憑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9頁臨櫃存款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該存款憑條上所載存款日期雖為101年8月1日,然同頁檢附之影像照片時間則為101年6月1日上午11時19分49秒許,且該照片內臨櫃辦理無摺存款之人與卷附由被告張芮蓁於101年5月2日、101年6月1日辦理無摺存款至張念華、姚衛恩、鄭朝瑋、程鈺翔(本名程曉明)、陳淑慧(正確戶名:莎韻尤命)、林宇凡、施沛岑、周佑潔、潘昆志、陳弘珉、蘇嘉雯、鄭憶婷、吳威儂、洪嘉美、許政一、彭瑄惠、許源升、林育祥等人帳戶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23至334頁)內之張芮蓁本人影像均不相同,顯見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摺至鄭朝瑋帳戶之女子並非被告張芮蓁。

6.合上所述,本院認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尚不足為被告張芮蓁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為止之積極證明,依現有事證,應僅能認被告張芮蓁參與期間為101年3月初起至101年6月1日辦理無摺存款至上揭帳戶時止。

㈦關於被告何俊德在D1機房應係擔任電話詐騙人員而非機房管理人之認定理由:公訴意旨雖依被告江俊衛、張文馨於偵訊時證述被告何俊德曾任D1機房桶仔主云云,認被告何俊德曾擔任菲律賓機房之管理人。就此,被告何俊德於原審審理時辯稱:其於張哲源離開、戴瑋良接手桶仔主之前,未曾擔任過D1機房桶仔主等語。而查:

1.被告張文馨於101年11月30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訊問以「何俊德本來要接桶仔主嗎?」時,雖有證稱:「應該吧」云云,惟其同時亦證稱:伊也不清楚,100年7月伊去菲律賓是去張哲源的機房,100年還是張哲源管理機房,101年2、3月才換戴瑋良管理,張哲源就沒有管理了,何俊德是二線,我們都叫他阿嘉,他都待在張哲源的機房等語(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07頁)。是被告張文馨於偵查中,並未肯認何俊德為D1機房管理人。

2.被告江俊衛於101年11月22日偵訊時雖證稱:101年5月8日到7月18日伊先到阿元的機房,伊知道桶仔主是張哲源,但有一陣子伊沒有看到他,他不在時是「阿嘉」何俊德在管,伊待了一個月左右就回到詹誌誠管理的機房云云(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294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101年2月8日伊到菲律賓加入詐欺機房,101年5月份伊到一個機房學三線,那個機房伊看到是何俊德在管理,那個機房電腦手叫「阿勝」(音同),伊在這個機房待了快1個月,是張哲源把這個位置交給何俊德做的,101年5月份伊又回去詹誌誠管理的機房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15頁背面)。惟被告江俊衛在菲律賓期間,主要係在詹誌誠管理之C3機房工作,其至D1機房支援工作期間不到1個月,即又調回C3機房,此情業經被告江俊衛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在卷,則其個人就D1機房管理人之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已有可疑。且本案在D1機房查獲之被告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賴森杰、程鈺翔(本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葉明岳、李唯君參與時,何俊德因遭菲律賓拒絕入境,故與何俊德參與期間並無重疊)於警詢、偵訊時,除自白自己參與之工作,並指認相關其他被告分工之情形外,均無人指證被告何俊德在該機房中曾擔任管理人,被告何俊德倘確有擔任D1機房管理人,豈有可能其他在D1機房工作之成員均不知情?被告江俊衛所述,顯難逕採為此部分不利被告何俊德之認定。

3.被告林承諭(原名林士堯)於原審103年2月17日準備程序時雖供稱:伊開始去菲律賓機房時負責人是張哲源,沒多久張哲源回臺灣,機房負責人就換成何俊德、戴瑋良,何俊德時間不長,因為何俊德後來無法入境菲律賓,所以應該是何俊德先當機房負責人,何俊德之後換戴瑋良云云(見原審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39頁);惟其亦坦認稱:伊當時是一線,上面的事伊知道的也不多等語(見原審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39頁);參之其於101年11月30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訊問以其是否在菲律賓期間都待在戴瑋良管理之機房時,供稱:伊一開始去時是阿元、後來才變成戴瑋良等語(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7頁背面),並未提及何俊德曾擔任該機房管理人;又其於原審103年2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何俊德曾任機房管理人一節,核與被告戴瑋良於原審103年3月3日審理時供稱:伊100年9月23日第1次前往菲律賓機房接電話,之後都在同一D1機房,當時D1機房負責人是張哲源,101年2月17日伊再到菲律賓,就開始擔任D1機房負責人到被查獲,伊是跟張哲源交接,伊接之前的負責人就是張哲源,伊接D1機房負責人後,張哲源就很少在那邊。何俊德在D1機房是做二線,在伊100年9月23日到D1機房時,何俊德就是做二線等語(見原審卷第167頁背面至第168頁)、被告紀雯儀於原審103年1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去菲律賓時機房負責人是張哲源,後來變成戴瑋良為負責人,何俊德沒有擔任過負責人等語(見原審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30頁)、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何俊德原本要叫他過去當機房負責人,因為他沒有辦法入境菲律賓,後來叫陳酉信當負責人,結果陳酉信也跑回來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4頁背面)均不相同,且本案在D1機房查獲之機房成員均無人指證被告何俊德在該機房中曾擔任管理人,有如前述,是被告林承諭(原名林士堯)於原審103年2月17日準備程序供稱何俊德曾任機房管理人云云,自難信實。本院尚難遽認被告何俊德曾擔任菲律賓D1機房之管理人。

㈧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可參;且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有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次按犯罪之行為,係指發生刑法效果之意思活動而言;自其發展過程觀之,乃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而犯罪型態有一人單獨為之者,有二人以上為之者;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至於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亦同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理由參照),此即學理所稱之「共謀共同正犯」。又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但仍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故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自應共同負責。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提供資金至籌設電話機房、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收購取得人頭帳戶、發送不實簡訊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依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乙○○、張芮蓁、陳采蓉、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等人所述,其等所參與者,係跨臺灣、菲律賓與大陸地區之詐欺取財集團,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渠等由共犯「大胖董」負責提供資金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被告張勝興負責臺灣方面人員招募、聯繫、總理詐欺所得帳務、並僱由被告龔年春作為帳務總管,負責與菲律賓機房聯繫、核對彙整機房詐欺所得業績及指派被告周瑋則、陳采蓉、張芮蓁、周○○、乙○○等人負責菲律賓機房後援即辦理前往菲律賓機房成員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集團成員每月薪資之匯款發放、系統商帳款支付等行政事務、被告林文化負責菲律賓各機房成員間之調度、被告李連春負責菲律賓4個機房之租屋、網路設備、物品採買及機房人員接送,菲律賓各機房陸續設立後,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欺機房成員,先後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不同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自渠等加入期間擔任第一線、第二線、第三線,被告陳政裕、張巧凡、曾右景先後於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11.、18.所載不同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採買煮飯、翻譯、煮飯人員,客觀行為固為詐欺取財罪犯罪構成要件外之行為,惟其本係基於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前往菲律賓,而詐欺機房準備膳食、翻譯之目的,係為避免該集團成員外出用餐而增添為警查緝之風險及為解決需與菲律賓人接觸時之語言翻譯問題,堪認其等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且其等並約定以前揭比例或固定薪資朋分詐騙所得,足認上揭被告等人均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渠等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各該行為人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又上揭4個菲律賓機房成員彼此間、與在臺灣之幕後操控者張勝興、林文化、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周○○等人雖未必熟識,而無直接之犯意聯絡,惟依附表一至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此欄位所載內容係依據各該機房成員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其等供述各次前往菲律賓時所在機房位置所彙整)所載各機房成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員互有流動,且透過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李連春居間聯繫、調度,而得彼此互通有無,相互利用,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每日向在臺灣之帳房龔年春報帳,每月彙整月結業績表予龔年春,於次月初由龔年春統一發放薪資,是上揭被告等人就附表七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自應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自應負共同詐欺之責任。又依據查扣集團電腦帳冊資料計算本詐欺集團四機房詐欺金額除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外,自集團設立機房開始運作起迄遭菲律賓警方查獲止,至少尚詐得63,245,000元,已如前述,就本案被告張勝興、林文化等全程參與本集團籌設及運作者,應就此詐欺金額負詐欺取財罪責,固毋庸置疑;至於其餘陸續參與之被告龔年春、李連春、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及附表一至四詐欺機房成員等,本院依據其等受指派負責行政事務及電話機房成員赴菲律賓參與集團擔任分工角色等情,亦認其等就各自參與期間與上述張勝興、林文化等集團首腦就參與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應依其等參與期間及擔任分工角色科以罪責。

㈨綜上所述,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就渠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有關被告鄭郁蓁搬運贓物部分:

㈠被告鄭郁蓁有於附表五編號6.、8.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各存款30萬元、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事實,業經被告鄭郁蓁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龔年春於原審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第128頁背面至第130頁),復有被告鄭郁蓁上揭臨櫃辦理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9頁、第312頁、卷㈤第236頁),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被告鄭郁蓁雖曾辯稱:伊不知道龔年春的工作,伊自己做泰式按摩,每天工作16小時,沒辦法過問他的事情。101年8月24日龔年春因為忙不過來,拿現金給伊,拜託伊幫忙匯款,他好像很急,伊沒有問他要匯到哪裡,伊也不知道那是什麼錢云云;伊沒有洗錢,伊不知道那是伊老公(即被告龔年春)詐欺的金額云云。經查:

1.被告龔年春交予被告鄭郁蓁辦理無摺存款之60萬元現金,係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在菲律賓之4個機房於101年8月間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詐騙取得之款項及機房成員寄放公司的薪資,龔年春從中取用匯往菲律賓一情,業經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15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43頁),據此,堪認該60萬元款項確屬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物無訛。

2.被告鄭郁蓁雖辯稱伊不知道那是伊老公詐欺的金額云云。惟查:被告鄭郁蓁於101年11月21日偵訊時坦認稱:存款憑條第1張是龔年春幫伊填的,第2張龔年春跟伊說不要用真實姓名,所以伊就以鄭伊伊的名義匯款,上面留的電話也是假的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76頁背面);於原審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伊寫「鄭伊伊」是因為龔年春叫伊不要寫自己的姓名,當時我覺得有點怪怪的,但因為太急了,就沒想那麼多,就照他說的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頁背面);於原審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稱:有寫「本人」那張存款憑條是龔年春進入銀行拿單子出來寫,然後叫伊進去匯款,他在銀行外面等,「鄭伊伊」那張存款憑條是伊自己進去銀行填單後匯款,龔年春在外面等,龔年春跟伊說如果要寫名字,不要寫自己的名字,這兩次是同一天辦的,伊都是在銀行門口才拿到錢,龔年春把錢放在他的皮包裡,皮包放在車子後座,伊當時坐在副駕駛座等語(見原審卷第214頁背面至第215頁)。基上所述,被告鄭郁蓁就龔年春委託辦理存款60萬元之舉,顯已有懷疑,其卻仍配合予以存款至陳玲玲上開帳戶內,主觀上難謂無贓物之認識。再者,贓物認識,只須認識其來源確係因財產犯罪所得為已足,提供贓物者究犯詐欺、背信、竊盜或強盜等罪名,並無礙於贓物罪之成立,被告鄭郁蓁辦理無摺存款之資金倘屬合法、正當來源之款項,儘可以自己之名義存款,何需以假名辦理,且被告鄭郁蓁當時係年逾30歲之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歷練、經驗,依當時客觀情事,應可得知龔年春委託其辦理無摺存款之款項係因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而來之不法贓物。佐以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鄭郁蓁知道伊從事詐欺,但她不知道101年8月24日匯款的目的是做什麼,她知道菲律賓的成員被抓,伊又請她幫忙匯款,她很緊張怕會牽連到她,所以情急之下,將自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的120萬元存款領出,她跟伊說她已經透過匯兌管道匯往大陸地區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3頁背面);於101年11月21日偵訊時證稱:鄭郁蓁於101年8月30日將她國泰世華銀行120萬元領出來,是因為出事情後,張勝興跟伊說連我們的口卡片都出來了,所以伊就跟鄭郁蓁說不然你把你的錢領出來,比較不會受到連累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10頁背面),並有被告鄭郁蓁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存卷可參(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74至275頁),益徵被告鄭郁蓁應知悉該60萬元乃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之贓物。綜上各情,被告鄭郁蓁所犯搬運贓物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郁蓁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云云。惟查:

1.按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各種管道漂白非法所得之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以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保護之法益係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洗錢防制條例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屬重大犯罪。可見行為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當然成立洗錢罪,而須上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且行為人基於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始克相當。又刑法第349條規定之贓物,以關於他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縱有事後處分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故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均為贓物,其中屬於贓物之性質者,若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者,洗錢罪固為刑法贓物罪之特別法,惟未具贓物之性質者,自無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者,主觀上對其收受、搬運者為「重大犯罪」所得,當應有認識。

2.被告鄭郁蓁並非詐欺集團成員,並未參與本案詐欺大陸地區被害人之犯行,有如前述,且依被告龔年春於原審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稱:101年8月24日伊有帶鄭郁蓁去匯款,錢是伊帶在身上,在銀行門口交給她,鄭郁蓁匯款時,伊沒有進去銀行,存款憑條好像是伊在車上寫好才叫她進去銀行。鄭郁蓁匯到菲律賓的錢都是伊交給她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28頁背面至第130頁)。則以被告鄭郁蓁辦理無摺存款之金額合計僅60萬元,又遍觀全卷,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鄭郁蓁於101年8月24日辦理無摺存款時,知悉被告龔年春轉匯往菲律賓之犯罪所得金額有逾500萬元,準此,被告鄭郁蓁於101年8月24日轉匯贓款時,其可預見者僅係其所收受之60萬元款項係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至於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詐欺行為之態樣與內容為何?是否屬於洗錢防制法所定義之「重大犯罪」,實無證據足認被告鄭郁蓁就此部分有所認識。而被告鄭郁蓁主觀上對其搬運者為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既無認識,自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相繩,本案被告鄭郁蓁所為,應僅構成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公訴意旨認其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容有未洽。因被告鄭郁蓁於附表五編號6.、8.所示時間,至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苗栗分行臨櫃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陳玲玲名義之上揭帳戶,已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載明,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相同,自得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贓物罪論處。

㈢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三部分雖敘及被告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及鄭郁蓁,將共計955萬元(金額應為830萬元,詳後述)之詐欺所得,分別於附表五所載時間、地點,臨櫃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附表五所示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前揭帳戶內,然所犯法條並未載明被告龔年春、乙○○、周瑋則、陳采蓉此部分所為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見起訴書第22頁、第272至274頁)。而按是否成立洗錢防制法(修正前)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或同條第2項之常業洗錢罪,依同法第1條、第2條第1款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是否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詐欺罪之追查或處罰,而另有掩飾或隱匿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洗錢行為為必要,亦即行為人須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詐欺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洗錢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常業詐欺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洗錢之行為),始克相當。若行為人僅單純的提領詐欺所得之財物供己花用,並無洗錢之犯意或無洗錢之行為,自不能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第9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相繩。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同法第3條)之追查或處罰,以阻遏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該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說明參照),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妨礙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956號、94年度臺上字第5441號、96年度臺上字第2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藏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查被告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於101年8月23日菲律賓4個機房為菲律賓警方查獲後,於附表五所載時間、地點臨櫃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分別將詐欺所得存入附表五所示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前揭帳戶內等情,固據被告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供認屬實,惟觀之卷附101年8月23日菲律賓4個機房為菲律賓警方查獲後,被告龔年春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在菲律賓未被查獲之共犯「大兵」、及當日下午搭機飛抵菲律賓之張哲源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歷次通話內容詳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6頁背面至第337頁,並擷錄如附表九編號3.至8.所示),其等臨櫃存款至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前揭帳戶,目的係為動員在菲律賓之人脈打通菲國警方人員,以處理在菲律賓遭扣留之機房成員及湮滅機房內之相關詐騙資料、電腦設備等事宜,是被告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自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並非出於妨礙或阻撓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其等顯非意在避免追訴、處罰而合法化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因認被告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之行為應屬行為人對犯罪所得財物之處分行為。是被告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此部分所為,尚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附此敘明。

㈣又依附表五編號32.至35.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28.至30.)所示之臨櫃存款人「某男」之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3頁、第314頁、第327頁、第303頁、第334頁、第335頁),該「某男」之真實身分為何人、與本案詐欺集團間有無關係,遍觀全案卷證,並無相關資料足資佐證,實乏證據可認屬本案匯往菲律賓之詐欺所得,自應予排除;另加計附表五編號31.所示起訴書漏列亦由被告周瑋則臨櫃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蔣莎密上揭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25萬元(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5頁之存款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是本案所能認定告龔年春、周瑋則、陳采蓉、鄭郁蓁、乙○○(另請不知情之女友王姿涵辦理臨櫃存款)經手輾轉匯往菲律賓之詐欺所得金額合計應為830萬元,附此說明。

參、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有關詐欺取財部分:

㈠核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等人,於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趙子毅於如附表四編號6.所載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張芮蓁於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 101年3月至101年6月1日止),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林鈺潔等人,依序於如附表一編號23.至26.、附表二編號19.所載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編號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龔年春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

⒈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上開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院99年臺上字第1128號判決參照);又我國刑法原則上採「自己責任主義」,除共犯間存有犯意之聯絡外,行為人僅為其自己之行為負責,乃屬當然,故若行為人確實不知其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則其犯罪惡性究竟尚非等同於明知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之人,若此時仍強令行為人負上開法條規定之加重責任,實屬過苛;又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條)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係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欲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就該等情事有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共同犯罪人係兒童或少年,且對於與兒童或少年共同犯罪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查共犯周○○係於84年8月間出生(真實年籍詳卷),其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時,尚未滿18歲,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龔年春於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被告龔年春雖於原審辯稱不知道周○○未滿18歲云云,周○○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是經由在網咖認識綽號「大胖」(臺語音)的朋友介紹而認識龔年春,「大胖」看伊沒有錢,帶伊去網咖跟龔年春認識,伊加入是龔年春跟伊面試,面試時龔年春有問伊幾歲,是否熟知辦理銀行匯款、護照的工作,伊告訴龔年春伊滿18歲,因為龔年春有說未滿18歲不讓伊工作,龔年春沒有拿伊的身份證來看,也沒有問伊讀何學校云云(見原審卷第105頁背面至第116頁),惟周○○同時亦證稱:伊當時看起來就未滿18歲,「大胖」知道伊未滿18歲,伊也不知道龔年春為何會相信伊說滿18歲,伊不知道「大胖」有無跟龔年春講,當時伊在念僑泰中學高職部夜間部,但伊休學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背面至第116頁);且觀之卷附周○○之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66頁),面貌較之同年齡者更顯青澀,從其面貌外觀判斷即可疑其年齡應不滿18歲,倘龔年春以年滿18歲作為雇用之條件,並先予面試,豈可能就此均未有質疑?參以被告龔年春於101年9月5日在臺南高鐵站與周○○一同為警查獲後,於101年9月6日警詢時自承:伊昨天因為擔心周○○未成年,會影響前途,所以不想供述他參與的情形,周○○都負責跑腿雜務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43頁)。堪認被告龔年春應明知或可得而知周○○為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龔年春就其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嗣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第6、7、15、23、26、43、44、47、49、51、53、54、70、76、81、90至92、94、97、100、102、103、118條條文;增訂第26之1、26之2、46之1條條文;並刪除101條條文等,如上修正內容,並未包括該法第112條之規定,是於本件並無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情形,自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第1項規定,尚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⒉另公訴意旨雖認周○○與被告周瑋則、乙○○、張芮蓁、陳采蓉等人均受被告龔年春指示分工辦理在臺灣地區之機票訂購、匯款等事務,則就被告周瑋則、乙○○、張芮蓁、陳采蓉等人是否知悉周○○為未滿18歲少年一節,依周○○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多多陳采蓉有時會拿護照給伊,去業信旅行社辦機票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328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庭的被告張勝興、林文化、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都沒有跟伊一起去長灘島玩。伊不知道張勝興是誰,伊有去過大業路的計程車行放辦護照剩下來的錢,把錢放在抽屜,伊就走了,龔年春有告訴伊如果他不在,錢要放在哪個抽屜。伊想不起來聚餐時有無看過張勝興、林文化、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現在時間過太久,伊想不起來,偶爾龔年春帶伊去吃飯,可能伊有看過,但年紀有差,不好意思跟他們講話,沒有跟他們很熟識。(改稱)陳采蓉在吃飯時伊看過,在業信旅行社也有看過,但沒什麼交談,乙○○在吃飯時伊有看過,林文化在吃飯時伊有看過,伊想不起來吃飯時有無看過周瑋則,工作上沒有接觸過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背面至第117頁)。所述核與被告龔年春於原審供稱:伊沒有固定的辦公室,伊會租套房放電腦跟菲律賓通話,該套房只有伊一個人會在那裡,其他在臺灣的成員陳采蓉、周瑋則、乙○○、張芮蓁、周○○,伊需要他們做事的時候才打電話給他們約在外面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0頁背面、原審卷第128頁);被告周瑋則於原審供稱:張勝興介紹伊跟龔年春認識,替龔年春做事,龔年春給伊手機,打手機跟伊聯絡,會叫伊到他租的套房附近或他指定的地方見面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1頁);被告乙○○於原審供稱:龔年春都是打電話跟伊聯絡,叫伊在路邊等他,不會叫伊去他的套房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88頁背面)相符。是周○○與被告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間,雖均屬本案詐欺集團負責臺灣事務之成員,然顯係分別與龔年春接洽,彼此間顯少直接接觸,本案尚難認被告張勝興、林文化、周瑋則、陳采蓉、張芮蓁等人,就周○○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等就前開所犯詐欺取財罪,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13號、98年度臺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等人,前往菲律賓從事電話詐騙犯行,其等彼此機房成員與在臺灣之幕後首腦張勝興、林文化、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張芮蓁等人間,雖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惟依附表一至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所載各機房成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員互有流動,且透過在臺灣主導犯罪之被告張勝興、林文化、負責臺灣事務之龔年春、周瑋則、陳采蓉、張芮蓁、4個機房管理幹部之被告李連春、負責設定電腦、電話語音網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術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車手集團成員,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每日向在臺灣之龔年春報帳,每月彙整月結業績表予龔年春,於次月初由龔年春統一發放薪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是上開被告張勝興、林文化等83人(被告鄭郁蓁除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等成年男子、周○○、其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欺機房成員及不詳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七各編號所載之詐欺犯行,各於參與原審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據被告江俊衛之入出境資料,可知被告江俊衛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之101年7月18日返臺,短暫停留後,於101年8月7日再度搭機前往菲律賓之詐欺機房,惟其返回國內之時間短暫,且其前往菲律賓後,又返回原所在之犯罪據點即C3機房,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江俊衛於出境離開菲律賓返回臺灣期間有脫離該詐欺集團之意思,其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其就返回臺灣期間,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㈣關於罪數之說明:

⒈如附表七編號1.、2.、3.、4.、5.、7.、9.所示被告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係分別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被害人劉亞其、杜紅霞、任滿堂、王玉華、方春玉、方光會、熊秀英等人受騙後,各別接續匯款,各別侵犯被害人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自就同一被害人所為,以視為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⒉如附表七編號10.部分,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無從特定上開期間遭詐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難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詐騙電話簡訊回撥受騙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罪數之評價,是此期間內被害人究有幾人無從證明,惟本案既可確定此段期間內確有被害人受詐騙匯入款項,有如前述,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認定為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得,而就本案全部被告(除被告鄭郁蓁外)及其他在此期間內參與詐欺集團之共犯,就附表七編號10.所示時間內,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均各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為適當。公訴意旨雖認本案被告等人詐欺取財犯行,因各機房成員之薪水係依約定比例於月底由機房管理人統計結算,並於次月月初,按各機房成員要求之方式給付,應以全部被告分別參與詐欺集團之期間,按月計算罪數而分論併罰云云。惟附表七編號1.至9.之部分已足以特定被害人身分,自應以被害人為詐欺犯行罪數之評價,況公訴意旨以按月計算罪數,乃以本案詐欺集團採月結發放薪資報酬之時間、方式為依據,此與詐欺罪係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目的顯然有悖,亦不能因有無查得被害人而異其認定罪數之標準,公訴意旨認應以被告等人參與詐欺集團期間按月計算罪數,容有誤會。

㈤按我國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依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為長期不間斷的反覆實施,均有其可能性,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臺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故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乙○○、陳采蓉、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原名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等人,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趙子毅就其所犯如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始為適法。是上揭被告等人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各罪(被告趙子毅部分,係犯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均予分論併罰。被告等人或有主張應論以接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一罪云云,俱無足採。

㈥被告陳采蓉、戴瑋良、楊啓增、詹誌誠、年禮平、李連春、徐建鈞(原名徐慶祥)、張國平、趙子毅、林宇凡、盧博任等人,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本案上開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佈修正刑法第339條,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本案被告等人詐欺取財犯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有關被告鄭郁蓁搬運贓物部分: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鄭郁蓁行為後,刑法第349條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並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49條則規定:「(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亦即新法將舊法第2項「牙保」之規定,修正為「媒介」,以期用語明確;且將舊法第1項「收受贓物罪」與第2項之「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罪」合併修正為第1項,並提高罰金刑之刑度。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被告所犯「故買贓物罪」之罰金刑刑度由「1000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9條2項之規定。

2.按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所謂「搬運」,係指藉搬移運送而移轉贓物原所在處所。核被告鄭郁蓁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又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所謂事實同一,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而言,非謂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同一,亦非謂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申言之,公訴意旨所指之罪名,對於審判上無拘束之效力,祇須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令行為之程度有所差異,亦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認之罪名,予以適用刑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716號判決參照)。被告鄭郁蓁於附表五編號6.、8.所載時間、地點,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共計60萬元至陳玲玲名義之上揭帳戶,已據檢察官於公訴意旨中載明,且檢察官起訴被告鄭郁蓁洗錢之事實與原審認定搬運贓物之事實,僅在於被告鄭郁蓁主觀上對其搬運者為被告龔年春所屬詐欺集團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有無認識,兩者就被告鄭郁蓁此部分所為之客觀事實,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之範圍,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又被告鄭郁蓁如附表五編號6.、8.所為,係同一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認係基於同一搬運贓物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復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犯罪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或係無不良素行、經濟困難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著有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可資參照(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935號、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70年度臺上字第2511號判決、77年度臺上字第4382號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733號判決意旨,亦同此旨)。本案被告等人,有相當之學歷及人生閱歷,竟因經濟不景氣,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前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跨國犯罪集團,以前述詐欺方式行騙,致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等本案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再者,依前開說明,被告等人犯罪之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乙節,僅係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理由。本院審斟酌上情,且全案無從證明被告等人有何客觀上特殊原因,或有何情堪憫恕等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四、原審調查審理結果,以被告張勝興、林文化等83人均係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鄭郁蓁係犯搬運贓物罪,適用(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後)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適正酌量科刑,分別衡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刑,宣告得易科罰金之罪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犯數罪者定其應執行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說明相關沒收及不予沒收部分之依據及理由。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原審判決雖未及就上開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後、同法第349第2項修正前後法文為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

五、檢察官就原審有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關於被告張芮蓁、林鈺潔、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就附表七編琥1.至9.,被告趙子毅就附表七編號1.至3.無罪部分,因檢察官未上訴已確定),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附表七編號10部分,僅論以一罪不當,及被告鄭郁蓁仍應論以特別法之洗錢罪云云;上訴人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陳采蓉、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葉明岳、程鈺翔(原名程曉明)、楊啓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玫、張雅婷、蔡佩昀、鍾佩君、張文馨、陳畇析(原名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谷(原名張家榮)、洪楷翔、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程凱濱、林昕宇、張睿豐(原名張裕城)、陳立捷、林冠瑋、賴品存、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盧博任、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張念華、紀雯儀等人,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其等所犯之罪應適用想像競合論以一罪,附表七編號10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云云,俱難採憑。至被告李潔妤稱:伊已坦承犯行,且(104年)4月底就要生產,先生亦要入監服刑,還要照顧婆婆,請求給予一次機會等語;上訴人方春雅稱:知道自己做錯了,伊現在懷孕,希望可以陪小孩長大,請原審從輕量刑等語。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惟此係將來執行之問題,以上均非法定減刑事由,亦非屬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且被告李潔妤、上訴人方春雅所犯詐欺犯行各10罪,原審本諸罪刑相當原則,就其等各次犯行衡處有期徒刑3至6月不等,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情輕法重之憾,而無再予酌減之餘地。另有被告上訴以其等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提出書面報告、公證書及匯款收據等為憑(見本院卷㈤第87至106頁),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按犯罪行為人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乃其法律上本然應盡之責任,並非法定減輕事由。況附表七編號10所示被害人,亦未見被告等有何具體賠償作為,難認被告等已然悛悔或犯後態度確屬良好。復按緩刑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以佯裝被害人法域內公部門之犯罪偵查為詐騙主要劇本,層昇虛構之案情以詐取財物,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且鉅,且本案係經由跨國合作管道破案查獲,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人力、花費鉅額公帑,與菲律賓警方、中國大陸地區公安等機關聯繫取得本案相關之犯罪證據,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實不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自不宜宣告緩刑。另被告謝亞倫之辯護人請求就被告謝亞倫之精神狀況做精神上鑑定,以資判斷其心智上缺陷等語。按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6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謝亞倫從事本案詐欺時間非短,且其加入本案跨國詐欺集團,係擔任一線負責接撥電話,並無因其心智而未能遂行犯罪之情形,參以被告謝亞倫歷經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程序,其對於犯罪動機、犯罪行為細節等問題,均能詳細交代,對答無礙。被告謝亞倫於實行本案犯罪行為時,當具備其所從事者係跨國詐騙集團一線電話接聽工作之認識能力,而其對於從事詐騙被害人財產犯罪行為之判斷能力,亦未有所欠缺,對於辨識自己行為違法以及依此而為行為等能力,確無顯著欠缺或減低之情況,已堪認定,並無精神鑑定之必要。以上,併予敘明。檢察官及被告等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惟仍未能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部分不得上訴。洗錢防制法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D1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 Laurel Street, Cinco Hermano st., Brgy
Escopa II,Marikina City
┌──┬───┬────┬────┬───────────────┬────────┬──────┐
│編號│姓名  │綽    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D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張哲源│大胖仔、│桶仔主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7月1日   │100年3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審 │阿源    │        │2.100年7月9日至100年10月2日   │                │至10.       │
│    │通緝中│        │        │3.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1月3日 │                │            │
│    │)     │        │        │4.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18日 │                │            │
│    │      │        │        │5.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    │                │            │
│    │      │        │        │6.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5日   │                │            │
│    │      │        │        │7.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31日  │                │            │
│    │      │        │        │(案發後於101年8月23日出境,迄 │                │            │
│    │      │        │        │ 未入境)                      │                │            │
├──┼───┼────┼────┼───────────────┼────────┼──────┤
│ 2  │戴瑋良│瑋良    │桶仔主兼│1.100年9月23日至101年1月18日  │100年9月2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三線 (原│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5月23日  │                │至10.       │
│    │      │        │為三線,│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101年2月│(以上均在張哲源及其本人所管理 │                │            │
│    │      │        │17日接任│之機房)                       │                │            │
│    │      │        │桶子主) │                              │                │            │
├──┼───┼────┼────┼───────────────┼────────┼──────┤
│ 3  │許國聖│阿聖    │電腦手  │1.100年3月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技術人 │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  │                │至10.       │
│    │      │        │員)     │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之機房)                       │                │            │
├──┼───┼────┼────┼───────────────┼────────┼──────┤
│ 4  │謝亞倫│阿倫    │一線    │1.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5日   │101年4月5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5  │林健忠│建中    │二線    │101年2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2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6  │仇維鍵│小財    │一線、二│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8月24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0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9月後改 │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   │                │            │
│    │      │        │擔任二線│(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7  │陳政裕│小陳    │採買、煮│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飯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8  │葉明岳│阿金、小│二線    │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金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9  │賴森杰│阿賴    │二線、電│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   │101年3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腦輔助人│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員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10 │程鈺翔│無毛、毛│二線兼廚│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   │100年8月24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名│哥      │師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程曉名│        │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  │                │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101年6 │                │            │
│    │      │        │        │月1日調派至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11 │楊啓增│小增、阿│二線    │101年4月2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正      │        │(先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101年5 │                │至10.       │
│    │      │        │        │月間某日調派至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        │)                             │                │            │
├──┼───┼────┼────┼───────────────┼────────┼──────┤
│ 12 │陳立康│阿康    │二線    │1.101年2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  │101年2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13 │方春雅│小方    │一線    │1.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2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6日   │                │至10.       │
│    │      │        │        │3.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    │      │        │        │4.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14 │王靜玟│靜雯    │一線    │101年5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5 │張詠婷│小班    │一線    │1.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 │100年10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  │                │至10.       │
│    │      │        │        │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16 │林麗華│牡丹    │一線、二│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  │101年2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7月改擔 │(以上2期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二線) │                              │                │            │
├──┼───┼────┼────┼───────────────┼────────┼──────┤
│ 17 │蔡佩昀│琪姊、阿│一線、三│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姐      │線(助理)│(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8 │鍾佩君│忠妹、鍾│一線    │101年5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14日    │附表七編號1.│
│    │      │妹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9 │李唯君│唯唯、微│一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微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20 │張文馨│文心、文│三線    │1.100年7月9日至100年11月10日  │100年7月9日     │附表七編號1.│
│    │      │新      │        │2.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  │                │            │
│    │      │        │        │4.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1 │陳畇析│小華、可│一線    │1.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2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名│華      │        │2.101年2月27日至101年5月31日  │                │至10.       │
│    │陳可華│        │        │3.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2 │張建中│中哥    │二線    │1.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9日  │100年11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   │                │至10.       │
│    │      │        │        │3.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  │                │            │
│    │      │        │        │4.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101年2月3日至菲律賓後, │                │            │
│    │      │        │        │曾短暫支援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23 │何俊德│阿嘉    │一線、二│1.100年7月20日至101年1月11日  │100年9月間至101 │附表七編號10│
│    │      │        │線      │(何俊德供稱100年9月間始進入張 │年6月11日       │.           │
│    │      │        │        │ 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2.101年2月20日至101年4月25日  │                │            │
│    │      │        │        │3.101年5月3日至101年6月11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4 │林承諭│士堯    │二線    │101年2月22日至101年7月22日    │101年2月22日至10│附表七編號10│
│    │(原名 │        │        │(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1年7月22日      │.           │
│    │林士堯│        │        │                              │                │            │
│    │)     │        │        │                              │                │            │
├──┼───┼────┼────┼───────────────┼────────┼──────┤
│ 25 │紀雯儀│小Q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1月22日至1│附表七編號10│
│    │      │        │        │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6月18日  │01年6月18日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6 │蘇佳苓│佳玲    │一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    │101年4月18日至10│附表七編號10│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1年5月13日      │.           │
└──┴───┴────┴────┴───────────────┴────────┴──────┘
附表二(C3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10月底
機房地點:NO.41 Jazmine Street,Town and Country,
Subdivision,Marcos Highway,Cainta,Rizal
┌──┬───┬────┬────┬───────────────┬────────┬──────┐
│編號│姓名  │綽    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C3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詹誌誠│長腳    │桶仔主兼│1.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三線    │2.101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31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日    │                │            │
│    │      │        │        │4.101年3月6日至101年4月25日   │                │            │
│    │      │        │        │5.101年5月8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      │        │        │6.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2 │蘇琮傑│阿忠、阿│網路技術│1.100年10月14日至101年1月2日  │100年10月14日   │附表七編號1.│
│    │      │宗      │人員、電│2.101年2月3日至101年5月14日   │                │至10.       │
│    │      │        │腦手    │3.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3 │李連春│B哥、老B│4個機房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14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之管理幹│2.100年7月6日至100年10月27日  │                │至10.       │
│    │      │        │部(負責4│3.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月20日  │                │            │
│    │      │        │個機房之│4.101年1月31日至101年4月26日  │                │            │
│    │      │        │租屋、電│5.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   │                │            │
│    │      │        │腦、網路│6.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架設、採│(負責協助管理4個機房)         │                │            │
│    │      │        │買、人員│                              │                │            │
│    │      │        │接送)   │                              │                │            │
├──┼───┼────┼────┼───────────────┼────────┼──────┤
│  4 │張家谷│家榮、佳│一線、二│1.100年3月22日至100年7月8日   │100年5月間某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名│龍      │線(100年│(張家谷(原名張家榮)供稱100年│                │至10.       │
│    │張家榮│        │7月改擔 │ 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二線) │2.100年7月18日至100年12月2日  │                │            │
│    │      │        │        │(100.10月之後至詹誌誠所管理機 │                │            │
│    │      │        │        │房)                           │                │            │
│    │      │        │        │3.101年2月27日至101年4月6日   │                │            │
│    │      │        │        │4.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    │      │        │        │5.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3期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5 │洪楷翔│小翔、葉│二線    │1.101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24日  │101年2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少軍    │        │2.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6 │謝明宏│小謝    │二線    │101年2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2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7 │陳振昌│阿昌    │一線、二│1.100年9月3日至100年12月14日  │100年9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3月改擔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    │      │        │任二線) │3.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8 │張晏瑞│阿哲、哲│二線    │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16日  │101年1月31日    │附表七編號1.│
│    │      │偉      │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9 │陳文傑│文傑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0 │江俊衛│阿俊    │三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4月30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   │                │            │
│    │      │        │        │(101年5月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不到1個月後又回到詹誌誠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        │        │3.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11 │張巧凡│小凡    │翻譯    │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2 │黃雅琳│ANNA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3 │洪雨蓓│琪琪、琦│一線    │1.101年3月16日至101年7月3日   │101年3月16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名 │琦      │        │2.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洪綾娸│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        │        │                              │                │            │
├──┼───┼────┼────┼───────────────┼────────┼──────┤
│ 14 │闕鈴諺│阿寶    │一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   │                │            │
│    │      │        │        │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15 │周修賢│阿耀    │二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   │                │            │
│    │      │        │        │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16 │蔡宜憲│小蔡    │一線、二│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23日  │101年1月3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2.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7月改擔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二線) │                              │                │            │
├──┼───┼────┼────┼───────────────┼────────┼──────┤
│ 17 │年禮平│阿平    │一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8 │曾右景│煮飯    │煮飯    │1.101年4月11日至101年7月9日   │101年4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19 │林鈺潔│小鈺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100年11月22日至1│附表七編號10│
│    │      │        │        │2.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12日  │01年3月12日     │.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林 │                │            │
│    │      │        │        │鈺潔係清查C3機房查獲薪資帳戶文│                │            │
│    │      │        │        │件,得知其有在詹誌誠所管理之機│                │            │
│    │      │        │        │房從事詐欺工作,並有共犯指認,│                │            │
│    │      │        │        │非現場查獲。                  │                │            │
└──┴───┴────┴────┴───────────────┴────────┴──────┘
附表三(C2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2 Ubas Street,Town and Country,Executive V
illage,Barangay Mayamot,Antipolo City
┌──┬───┬────┬────┬───────────────┬────────┬──────┐
│編號│ 姓 名│綽  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C2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許元榕│阿鐵    │桶仔主兼│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6月23日  │100年3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審 │        │三線    │2.100年9月1日至101年1月1日    │                │至10.       │
│    │通緝中│        │        │3.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     │        │        │4.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2日  │                │            │
│    │      │        │        │5.101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4日   │                │            │
│    │      │        │        │(未在機房內被查獲)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姚衛恩│小恩    │二線、三│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7月改擔 │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   │                │            │
│    │      │        │任三線)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   │                │            │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        │        │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期間曾至 │                │            │
│    │      │        │        │陳柏峯所管理機房支援一星期)   │                │            │
├──┼───┼────┼────┼───────────────┼────────┼──────┤
│ 3  │程凱濱│阿濱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4  │林昕宇│世昕    │二線、三│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   │101年2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7月改擔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任三線)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5  │林熊豊│阿讚    │二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6  │王志豪│小胖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7  │陳時弘│石頭    │二線、10│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1年8月起│(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任電腦手│                              │                │            │
│    │      │        │(操作網 │                              │                │            │
│    │      │        │路、監看│                              │                │            │
│    │      │        │系統)   │                              │                │            │
├──┼───┼────┼────┼───────────────┼────────┼──────┤
│ 8  │張睿豐│可樂    │二線    │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名│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張裕城│        │        │                              │                │            │
│    │)    │        │        │                              │                │            │
├──┼───┼────┼────┼───────────────┼────────┼──────┤
│ 9  │陳立捷│小捷    │二線(101│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年7月曾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短暫任電│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      │        │腦手)   │(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詹 │                │            │
│    │      │        │        │誌誠所管理機房,之後到許元榕所│                │            │
│    │      │        │        │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10 │林羿良│咪咪    │二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1 │林冠瑋│小偉    │二線    │1.100年9月11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9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5月31日  │                │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之機房)        │                │            │
├──┼───┼────┼────┼───────────────┼────────┼──────┤
│ 12 │楊郁婷│小J     │一線    │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3 │賴亭潔│小潔    │一線    │1.100年7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3月10日  │                │至10.       │
│    │      │        │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4月12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4.101年5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張哲源所管理機房,不久後 │                │            │
│    │      │        │        │再到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14 │蔡曉君│小君    │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5 │賴品存│小存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16 │李潔妤│千千、小│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金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7 │徐建鈞│強哥    │二線、三│1.101年4月12日至101年6月18日  │101年4月12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名│        │線(101年│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徐慶祥│        │7月改擔 │(以上均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三線) │                              │                │            │
├──┼───┼────┼────┼───────────────┼────────┼──────┤
│ 18 │陳耘浚│阿強    │二線    │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27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9 │張國平│阿平    │一線兼二│101年4月12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1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      │(在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附表四(B1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7月27日                                              
機房地點:NO.1 Dona Justina Avenue Filinvest East Subdiv
ision Brgy San Isidro, Cainta Rizal
┌──┬───┬────┬────┬───────────────┬────────┬──────┐
│編號│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B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陳柏峯│阿國    │桶仔主兼│1.100年7月9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三線兼電│(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腦手    │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3月14日  │                │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擔任二線, │                │            │
│    │      │        │        │曾短暫至詹誌誠所管理機房支援) │                │            │
│    │      │        │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7月15日  │                │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之機房內,短暫 │                │            │
│    │      │        │        │至許元榕所管理機房支援)       │                │            │
│    │      │        │        │4.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自己擔任B1機房管理人)         │                │            │
├──┼───┼────┼────┼───────────────┼────────┼──────┤
│ 2  │黃彥勛│彥勛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3  │李瑞哲│阿哲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至許元榕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10.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4  │陳宗泰│英雄    │二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101年4月先到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於101年7月初短暫至許元榕所管│                │            │
│    │      │        │        │理機房支援,101年7月底調派至陳│                │            │
│    │      │        │        │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5  │張豈銘│阿賢    │電腦手  │101年8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15日    │附表七編號7.│
│    │(原名 │        │(操作網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張瑞賢│        │路、監看│                              │                │            │
│    │,原審│        │系統)   │                              │                │            │
│    │通緝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趙子毅│阿毅    │一線    │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7日     │附表七編號4.│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                              │                │            │
├──┼───┼────┼────┼───────────────┼────────┼──────┤
│ 7  │林宇凡│香蕉    │三線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   │101年2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詹誌誠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8  │劉致宏│阿寶    │一線    │101年8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9  │盧博任│小盧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到許元榕所管理之機房,於101│                │至10.       │
│    │      │        │        │年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10 │范崇瑋│小天    │二線    │1.101年5月15日至101年8月3日   │101年5月15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到戴瑋良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10.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        │        │2.101年8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11 │劉麗鳳│娃娃    │一線    │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 │100年7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 │101年6月14日    │至10.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許元榕所管理之機房,於101│                │            │
│    │      │        │        │年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12 │陳立雅│小雅    │一線    │1.100年8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8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2月18日至101年6月18日  │                │            │
│    │      │        │        │(先到戴瑋良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            │
│    │      │        │        │5月間調派至許元榕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許元榕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13 │林良凡│旺來    │一線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  │101年2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鳳梨    │        │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14 │吳欣鈺│BOBO    │一線    │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至戴瑋良所管理之機房,3日後│                │至10.       │
│    │      │        │        │改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15 │張念華│小華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附表五(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被查獲後,臺灣地區以無摺現
金存款方式輾轉匯至菲律賓之詐欺所得):
┌──┬────────┬──────┬─────────────┬───┬────┬──────┬────────┐
│編號│時間            │地點        │存入帳戶                  │存款人│存款金額│辦理存款時所│卷證頁數        │
│    │                │            │                          │      │(新臺幣)│留存款人姓名│                │
├──┼────────┼──────┼─────────────┼───┼────┼──────┼────────┤
│ 1.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龔年春│3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5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0頁、卷 │
│    │                │            │                          │      │        │            │㈤第100頁       │
├──┼────────┼──────┼─────────────┼───┼────┼──────┼────────┤
│ 2.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0頁     │
├──┼────────┼──────┼─────────────┼───┼────┼──────┼────────┤
│ 3.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1頁     │
├──┼────────┼──────┼─────────────┼───┼────┼──────┼────────┤
│ 4.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乙○○│25萬元  │陳宏義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9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1頁     │
├──┼────────┼──────┼─────────────┼───┼────┼──────┼────────┤
│ 5.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乙○○│25萬元  │陳宏義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9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2頁     │
├──┼────────┼──────┼─────────────┼───┼────┼──────┼────────┤
│ 6.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鄭郁蓁│3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23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9頁     │
├──┼────────┼──────┼─────────────┼───┼────┼──────┼────────┤
│ 7.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4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1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8頁     │
├──┼────────┼──────┼─────────────┼───┼────┼──────┼────────┤
│ 8.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鄭郁蓁│30萬元  │鄭伊伊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4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2頁、卷 │
│    │                │            │                          │      │        │            │㈤第97頁        │
├──┼────────┼──────┼─────────────┼───┼────┼──────┼────────┤
│ 9.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乙○○│40萬元  │簡益慶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5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9頁     │
├──┼────────┼──────┼─────────────┼───┼────┼──────┼────────┤
│ 10.│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龔年春│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3頁     │
├──┼────────┼──────┼─────────────┼───┼────┼──────┼────────┤
│ 11.│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龔年春│30萬元  │陳柏峯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4頁     │
├──┼────────┼──────┼─────────────┼───┼────┼──────┼────────┤
│ 12.│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3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4頁     │
├──┼────────┼──────┼─────────────┼───┼────┼──────┼────────┤
│ 13.│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3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5頁     │
├──┼────────┼──────┼─────────────┼───┼────┼──────┼────────┤
│ 14.│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9頁     │
├──┼────────┼──────┼─────────────┼───┼────┼──────┼────────┤
│ 15.│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299頁       │
├──┼────────┼──────┼─────────────┼───┼────┼──────┼────────┤
│ 16.│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乙○○│30萬元  │簡益慶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7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6頁     │
├──┼────────┼──────┼─────────────┼───┼────┼──────┼────────┤
│ 17.│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5頁       │
├──┼────────┼──────┼─────────────┼───┼────┼──────┼────────┤
│ 18.│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陳采蓉│1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52頁     │
├──┼────────┼──────┼─────────────┼───┼────┼──────┼────────┤
│ 19.│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陳采蓉│1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9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298頁       │
├──┼────────┼──────┼─────────────┼───┼────┼──────┼────────┤
│ 20.│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乙○○│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起訴 │        │            │卷㈣第331頁     │
│    │                │            │                          │書誤載│        │            │                │
│    │                │            │                          │為王姿│        │            │                │
│    │                │            │                          │涵)   │        │            │                │
├──┼────────┼──────┼─────────────┼───┼────┼──────┼────────┤
│ 21.│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3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0頁       │
├──┼────────┼──────┼─────────────┼───┼────┼──────┼────────┤
│ 22.│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2頁     │
├──┼────────┼──────┼─────────────┼───┼────┼──────┼────────┤
│ 23.│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1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1頁       │
├──┼────────┼──────┼─────────────┼───┼────┼──────┼────────┤
│ 24.│101年8月29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1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3頁     │
├──┼────────┼──────┼─────────────┼───┼────┼──────┼────────┤
│ 25.│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4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3頁     │
├──┼────────┼──────┼─────────────┼───┼────┼──────┼────────┤
│ 26.│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1時42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2頁       │
├──┼────────┼──────┼─────────────┼───┼────┼──────┼────────┤
│ 27.│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21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6頁     │
├──┼────────┼──────┼─────────────┼───┼────┼──────┼────────┤
│ 28.│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21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7頁     │
├──┼────────┼──────┼─────────────┼───┼────┼──────┼────────┤
│ 29.│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2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39分         │北臺中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8頁     │
├──┼────────┼──────┼─────────────┼───┼────┼──────┼────────┤
│ 30.│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2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40分         │北臺中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7頁     │
├──┼────────┼──────┼─────────────┼───┼────┼──────┼────────┤
│ 31.│101年8月29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0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5頁     │
├──┴────────┴──────┴─────────────┴───┴────┴──────┴────────┤
│                                                                 以上合計:830萬元                                │
├──┬────────┬──────┬─────────────┬───┬────┬──────┬────────┤
│ 32.│101年8月28日中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22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0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22.)        │
│    │                │            │                          │      │        │            │                │
├──┼────────┼──────┼─────────────┼───┼────┼──────┼────────┤
│ 33.│101年8月29日(起 │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訴書誤載為101年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沙密)  │      │        │            │卷㈣第334頁     │
│    │8月9日)中午12時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23分            │            │                          │      │        │            │編號28.)        │
├──┼────────┼──────┼─────────────┼───┼────┼──────┼────────┤
│ 34.│101年8月29日中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2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3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29.)        │
├──┼────────┼──────┼─────────────┼───┼────┼──────┼────────┤
│ 35.│101年8月29日中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39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7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30.)        │
└──┴────────┴──────┴─────────────┴───┴────┴──────┴────────┘ 
 附表六:本案扣押物品
┌──┬───────┬────┬───────┬──────────────────────────┬────┐
│編號│執行搜索時間  │受搜索人│執行搜索地    │扣押物品                                            │是否沒收│
├──┼───────┼────┼───────┼──────────────────────────┼────┤
│ 1. │101年9月5日上 │龔年春  │臺南市歸仁區歸│①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    │不沒收  │
│    │午9時30分許   │        │仁大道100號旁 │②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道路 (臺南高鐵│③千元新臺幣共123張(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之 │        │
│    │卷㈠第119至121│        │站)           │  上方置物箱內扣得)                                 │        │
│    │頁)           │        │              │④千元新臺幣共80張(在龔年春皮夾內扣得)              │        │
│    │              │        │              │⑤在龔年春身上扣得33,200元                          │        │
│    │              │        │              │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       │        │
│    │              │        │              ├──────────────────────────┼────┤
│    │              │        │              │⑦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沒收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⑧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⑨諾基亞牌藍色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⑩諾基亞牌灰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不沒收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⑪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沒收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⑫龔年春手寫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             │        │
│    │              │        │              ├──────────────────────────┼────┤
│    │              │        │              │⑬鄭郁蓁手寫帳號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         │不沒收  │
├──┼───────┼────┼───────┼──────────────────────────┼────┤
│ 2. │101年9月5日下 │龔年春  │苗栗縣苗栗市復│①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               │不沒收  │
│    │午2時30分許   │        │興路5段玫瑰57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        │
│    │(偵字第19651號│        │號(龔年春、鄭 ├──────────────────────────┼────┤
│    │卷㈠第127至130│        │郁蓁住處)     │③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沒收    │
│    │頁)           │        │              │④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⑤諾基亞牌行動電話1支                               │        │
│    │              │        │              ├──────────────────────────┼────┤
│    │              │        │              │⑥筆記本1本                                         │不沒收  │
│    │              │        │              ├──────────────────────────┼────┤
│    │              │        │              │⑦電腦主機1臺                                       │沒收    │
├──┼───────┼────┼───────┼──────────────────────────┼────┤
│ 3. │101年9月5日上 │陳采蓉  │臺中市西屯區文│①筆記型電腦(ASUS牌)1臺                             │不沒收  │
│    │午10時55分許  │        │心路3段6號22樓│②中華民國護照(郭家杰: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護照( │        │
│    │(偵字第19651號│        │之16(陳采蓉居 │  張婕:Z000000000號)                               │        │
│    │卷㈠第180至184│        │處)           │③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林政緯:Z000000000 │        │
│    │頁)           │        │              │  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張晏瑞:A12904│        │
│    │              │        │              │  4943號)各1本                                      │        │
│    │              │        │              │④菲律賓幣(1000元鈔24張)、新臺幣千元鈔17張、500元鈔 │        │
│    │              │        │              │  1張、100元鈔3張                                   │        │
│    │              │        │              │⑤新光銀行五常分行存摺(張晏瑞、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本                                              │        │
│    │              │        │              │⑥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存摺(李哲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本、玉山銀行金融卡(李哲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張                                              │        │
│    │              │        │              │⑦李哲宇印章1個                                     │        │
│    │              │        │              │⑧陳奕學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各1張                   │        │
│    │              │        │              │⑨艾桓玉國民身分證1張、艾桓玉退役證明書1張          │        │
│    │              │        │              │⑩趙子毅國民身分證1張、趙子毅免役證明書1份          │        │
│    │              │        │              ├──────────────────────────┼────┤
│    │              │        │              │⑪筆記本1本                                         │沒收    │
│    │              │        │              │⑫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        │
│    │              │        │              │  16332號)、NOKIA牌雙插卡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號,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 │        │
│    │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        │
│    │              │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        │
│    │              │        │              │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        │
│    │              │        │              │  機具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        │
│    │              │        │              │  動電話機具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        │
│    │              │        │              │  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              │  9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        │
│    │              │        │              │  876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0810│        │
│    │              │        │              │  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1010│        │
│    │              │        │              │  000000000號)各1支                                 │        │
│    │              │        │              │⑬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⑭IPHONE4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不沒收  │
│    │              │        │              │  號)、IPHONE4S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  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各1支                │        │
├──┼───────┼────┼───────┼──────────────────────────┼────┤
│ 4. │101年9月5日上 │張芮蓁  │臺中市中區區公│①收支日記簿1本                                     │沒收    │
│    │午9時50分許   │        │所(張芮蓁工作 │②便條紙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地點)         │③電信費收據5張                                     │        │
│    │卷㈠第157至160│        │              │                                                    │        │
│    │頁)           │        │              │                                                    │        │
├──┼───────┼────┼───────┼──────────────────────────┼────┤
│ 5. │101年9月5日上 │業信旅行│臺中市西區華美│客戶訂票紀錄13張                                    │不沒收  │
│    │午9時31分許   │社      │西街1段137號6 │                                                    │        │
│    │(偵字第19651號│        │樓之3業信旅行 │                                                    │        │
│    │卷㈠第56至59頁│        │社            │                                                    │        │
│    │)             │        │              │                                                    │        │
├──┼───────┼────┼───────┼──────────────────────────┼────┤
│ 6. │101年10月22日 │乙○○  │臺中市北屯區松│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不沒收  │
│    │下午5時38分許 │        │山街221號(陳韋│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偵字第23257號│        │安住所,起訴書│②NOKIA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        │
│    │卷第9至11頁)  │        │誤載為臺中市逢│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大路98號)     │③NOKIA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    │              │        │              │④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9  │沒收    │
│    │              │        │              │  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7. │101年11月6日下│張勝興  │花蓮縣吉安鄉吉│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不沒收  │
│    │午1時許       │        │昌二街220巷30 │  序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偵字第21937號│        │號居所(起訴書 │②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卷第21至24頁) │        │誤載為花蓮縣吉│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安鄉三段清水公│③現金10萬元                                        │        │
│    │              │        │園前)         │                                                    │        │
├──┼───────┼────┼───────┼──────────────────────────┼────┤
│ 8. │101年11月16日 │林文化  │宜蘭縣礁溪鄉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 │不沒收  │
│    │晚間10時40分許│        │溪路六段99號居│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偵字第25149號│        │所(起訴書誤載 │                                                    │        │
│    │卷第10至12頁) │        │為礁溪路4段169│                                                    │        │
│    │              │        │號)           │                                                    │        │
├──┼───────┼────┼───────┼──────────────────────────┼────┤
│ 9. │101年9月5日中 │龔年春  │臺中市西屯區中│①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中港The one大樓,租期10年7月1日 │沒收    │
│    │午12時25分許  │        │港路三段7之21 │  至102年6月30日)                                   │        │
│    │(偵字第19651號│        │號22樓之5(中港│②筆記本1本                                         │        │
│    │卷㈠第123至125│        │The one大樓)  │③點鈔機1臺                                         │        │
│    │頁)           │        │              │④傳真機1臺                                         │        │
│    │              │        │              │⑤計算機1臺                                         │        │
├──┼───────┼────┼───────┼──────────────────────────┼────┤
│ 10.│101年9月5日上 │張勝興  │臺中市南區大業│①第一無線海盜站名片2張                             │不沒收  │
│    │午11時20分許  │        │路369號(張勝興│②中華電信繳費單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住處兼計程車行│③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愈 │        │
│    │卷㈠第297至299│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頁)           │        │              │④HME攝影機主機及螢幕1組                            │        │
└──┴───────┴────┴───────┴──────────────────────────┴────┘
附表七:          
┌──┬──┬───┬────┬─────┬─────┬────────┐
│編  │被害│遭詐騙│匯入帳戶│詐騙金額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人  │匯款時│        │(⒈至⒐: │          │                │
│    │    │間    │        │人民幣;  │          │                │
│    │    │      │        │⒑:新臺幣│          │                │
│    │    │      │        │)         │          │                │
├──┼──┼───┼────┼─────┼─────┼────────┤
│ 1. │劉亞│101年8│大陸地區│①1,600元 │1.大陸地  │張勝興、林文化均│
│    │其( │月1日 │帳號:  │②4,700元 │  區被害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C2│下午2 │00000000│③1,200元 │  劉亞其於│,各處有期徒刑拾│
│    │機房│時30分│1018***4│④500元   │  大陸地區│壹月。扣案如附表│
│    │查獲│許接到│號      │⑤300元   │  製作之警│六編號1.之⑦至⑨│
│    │轉單│詐騙電│        │⑥100元   │  詢筆錄( │、⑪、⑫、編號2.│
│    │)   │話後,│        │⑦8,000元 │  見偵字第│之③至⑤、⑦、編│
│    │    │同日即│        │⑧9,200元 │  20668號 │號3.之⑪至⑬、編│
│    │    │匯款  │        │⑨9,000元 │  卷㈦第74│號6.之④、編號9.│
│    │    │      │        │⑩10,000元│  頁背面至│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⑪10,000元│  第76頁) │均沒收。        │
│    │    │      │        │共計      │  。      │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54,600元  │2.轉單資料│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見偵字 │罪,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第20668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號卷㈦第│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39頁)。 │⑪、⑫、編號2.之│
│    │    │      │        │          │3.中國建設│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銀行自動│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櫃員機存│6.之④、編號9.之│
│    │    │      │        │          │  取款一體│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機客戶通│沒收。          │
│    │    │      │        │          │  知單11張│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見偵字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第20668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號卷㈦第│,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77至82頁│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     │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
│    │    │      │        │          │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之⑦│
│    │    │      │        │          │          │至⑨、⑪、⑫、編│
│    │    │      │        │          │          │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楊啓增、│
│    │    │      │        │          │          │年禮平、徐建鈞(│
│    │    │      │        │          │          │原名徐慶祥)、張│
│    │    │      │        │          │          │國平、林宇凡、盧│
│    │    │      │        │          │          │博任均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2. │杜紅│101年8│大陸地區│①10,000元│1.大陸地區│張勝興、林文化均│
│    │霞( │月3日 │帳號:62│②9,500元 │  被害人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C2│上午9 │00000000│③9,900元 │  杜紅霞於│,各處有期徒刑拾│
│    │機房│時許接│00000000│④9,900元 │  大陸地區│壹月。扣案如附表│
│    │查獲│到詐騙│4,戶名 │共計      │  製作之警│六編號1.之⑦至⑨│
│    │轉單│電話後│:胡強  │39,300元  │  詢筆錄( │、⑪、⑫、編號2.│
│    │)   │,同日│(見偵字 │          │  見偵字第│之③至⑤、⑦、編│
│    │    │即匯款│第20668 │          │  20668號 │號3.之⑪至⑬、編│
│    │    │      │號卷㈡第│          │  卷㈦第97│號6.之④、編號9.│
│    │    │      │296頁)  │          │  至98頁)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2.轉單資料│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          │  (見偵字 │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第20668 │罪,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號卷㈦第│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56頁)。 │編號1. 之⑦至⑨ │
│    │    │      │        │          │3.中國建設│、⑪、⑫、編號2.│
│    │    │      │        │          │  銀行自動│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櫃員機存│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取款一體│號6.之④、編號9.│
│    │    │      │        │          │  機客戶通│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知單4張(│均沒收。        │
│    │    │      │        │          │  見偵字第│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20668號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卷㈦第99│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頁背面至│,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第100頁)│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      │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
│    │    │      │        │          │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林│
│    │    │      │        │          │          │宇凡、盧博任均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均累犯,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        │          │          │1. 之⑦至⑨、⑪ │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3. │任滿│101年8│大陸地區│①62,000元│1.大陸地區│張勝興、林文化均│
│    │堂( │月3日 │帳號:62│②93,000元│  被害人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D1│上午11│00000000│共計      │  滿堂於大│,各處有期徒刑拾│
│    │機房│時26分│00000000│155,000元 │  陸地區製│壹月。扣案如附表│
│    │查獲│許接獲│,戶名:│          │  作之警詢│六編號1.之⑦至⑨│
│    │轉單│詐騙電│王磊    │          │  筆錄(見 │、⑪、⑫、編號2.│
│    │)   │話後,│(見偵字 │          │  偵字第  │之③至⑤、⑦、編│
│    │    │於同日│第20668 │          │  20653號 │號3.之⑪至⑬、編│
│    │    │下午3 │號卷㈠第│          │  卷㈢第  │號6.之④、編號9.│
│    │    │時30分│138頁)  │          │  330 至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4時 │        │          │  335頁)。│均沒收。        │
│    │    │30 分 │        │          │2.轉單資料│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許匯款│        │          │  (見偵字 │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第20653 │罪,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號卷㈢第│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317頁背 │編號1. 之⑦至⑨ │
│    │    │      │        │          │  面)。   │、⑪、⑫、編號2.│
│    │    │      │        │          │3.北京農商│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銀行利息│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清單13張│號6.之④、編號9.│
│    │    │      │        │          │  、存款回│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單2張(見│均沒收。        │
│    │    │      │        │          │  偵字第  │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20653號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卷㈢第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337至341│,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頁、第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343頁)。│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
│    │    │      │        │          │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 之③至⑤、⑦ │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 之①至⑤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  │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林│
│    │    │      │        │          │          │宇凡、盧博任均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均累犯,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    │    │      │        │          │          │1. 之⑦至⑨、⑪ │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4. │王玉│101年8│大陸地區│①9,300元 │1.大陸地區│張勝興、林文化均│
│    │華( │月7日 │帳號:62│②100元   │  被害人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C2│中午接│00000000│③9,600元 │  王玉華於│,各處有期徒刑拾│
│    │機房│到詐騙│00000000│④9,800元 │  大陸地區│壹月。扣案如附表│
│    │查獲│電話後│4,戶名 │⑤9,500元 │  製作之警│六編號1.之⑦至⑨│
│    │轉單│,同日│:胡強( │⑥9,900元 │  詢筆錄( │、⑪、⑫、編號2.│
│    │)   │即匯款│見偵字第│⑦100元   │  見偵字第│之③至⑤、⑦、編│
│    │    │      │20668 號│⑧9,700元 │  20668號 │號3.之⑪至⑬、編│
│    │    │      │卷㈡第  │⑨4,800元 │  卷㈦第86│號6.之④、編號9.│
│    │    │      │296頁)  │⑩5,400元 │  頁背面至│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共計      │  第88頁) │均沒收。        │
│    │    │      │        │  68,200元│  。      │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          │2.轉單資料│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見偵字 │罪,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第20668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號卷㈦第│編號1. 之⑦至⑨ │
│    │    │      │        │          │  42頁)。 │、⑪、⑫、編號2.│
│    │    │      │        │          │3.中國建設│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銀行自動│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櫃員機存│號6.之④、編號9.│
│    │    │      │        │          │  取款一體│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機客戶通│均沒收。        │
│    │    │      │        │          │  知單10張│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見偵字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第20668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號卷㈦第│,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88頁背面│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至第89頁│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背面)。 │⑪、⑫、編號2.之│
│    │    │      │        │          │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趙│
│    │    │      │        │          │          │子毅、林宇凡、盧│
│    │    │      │        │          │          │博任均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5. │王春│101年8│不詳之大│①2,800元 │1.大陸地區│張勝興、林文化均│
│    │玉( │月7日 │陸地區人│②5,800元 │  被害人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C2│上午10│頭帳戶  │共計      │  春玉於大│,各處有期徒刑拾│
│    │機房│時許接│        │8,600元   │  陸地區製│月。扣案如附表六│
│    │查獲│到詐騙│        │          │  作之警詢│編號1. 之⑦至⑨ │
│    │轉單│電話後│        │          │  筆錄(見 │、⑪、⑫、編號2.│
│    │)   │,同日│        │          │  偵字第  │之③至⑤、⑦、編│
│    │    │即匯款│        │          │  20668號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卷㈦第90│號6.之④、編號9.│
│    │    │      │        │          │  至91頁)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2.轉單資料│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          │  (見偵字 │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第20668 │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        │          │  號卷㈦第│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50頁)。 │編號1. 之⑦至⑨ │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捌│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
│    │    │      │        │          │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趙│
│    │    │      │        │          │          │子毅、林宇凡、盧│
│    │    │      │        │          │          │博任均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 之③至⑤、⑦ │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 之①至⑤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6. │程國│101年8│大陸地區│9,900元   │1.大陸地區│戴瑋良、詹誌誠、│
│    │蘭( │月9日 │帳號:62│          │  被害人程│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在C2│下午2 │00000000│          │  國蘭於大│欺取財罪,均累犯│
│    │機房│時許接│8303****│          │  陸地區製│,各處有期徒刑捌│
│    │查獲│到詐騙│00000000│          │  作之警詢│月。扣案如附表六│
│    │轉單│電話後│0       │          │  筆錄(見 │編號1.之⑦至⑨、│
│    │)   │,同日│        │          │  偵字第  │⑪、⑫、編號2.之│
│    │    │即匯款│        │          │  20668號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卷㈦第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103 至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104頁)。│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2.轉單資料│沒收。          │
│    │    │      │        │          │  (見偵字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第20668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號卷㈦第│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  49頁)。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3.中國建設│⑨、⑪、⑫、編號│
│    │    │      │        │          │  銀行自動│2.之③至⑤、⑦、│
│    │    │      │        │          │  櫃員機存│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取款一體│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機客戶通│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知單1張(│物均沒收。      │
│    │    │      │        │          │  見偵字第│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20668號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卷㈦第1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04頁背面│,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趙│
│    │    │      │        │          │          │子毅、林宇凡、盧│
│    │    │      │        │          │          │博任均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7. │方光│101年8│大陸地區│①27,444. │1.大陸地區│張勝興、林文化均│
│    │會( │月20下│帳號:62│  44元    │  被害人方│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C3│午3時 │00000000│②44,222. │  光會於大│,各處有期徒刑拾│
│    │機房│許接到│00000000│  22元    │  陸地區製│壹月。扣案如附表│
│    │查獲│詐騙電│5號     │③449.01元│  作之警詢│六編號1.之⑦至⑨│
│    │轉單│話後,│        │共計      │  筆錄(見 │、⑪、⑫、編號2.│
│    │)   │先後於│        │72,115.67 │  偵字第20│之③至⑤、⑦、編│
│    │    │同日及│        │元(起訴書 │  667號卷 │號3.之⑪至⑬、編│
│    │    │翌日  │        │誤載為    │  ㈤第199 │號6.之④、編號9.│
│    │    │(21日)│        │27,600元、│  頁背面至│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匯款  │        │45,000元,│  第201頁 │均沒收。        │
│    │    │      │        │合計72,600│  )       │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元)       │  。      │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2.轉單資料│罪,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見偵字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第20667 │編號1. 之⑦至⑨ │
│    │    │      │        │          │  號卷㈤第│、⑪、⑫、編號2.│
│    │    │      │        │          │  164頁)。│之③至⑤、⑦、編│
│    │    │      │        │          │3.一卡通明│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細表、中│號6.之④、編號9.│
│    │    │      │        │          │  華郵政儲│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蓄銀桐城│均沒收。        │
│    │    │      │        │          │  市支行查│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詢單及交│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易明細(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見偵字第│,各處有期徒刑玖│
│    │    │      │        │          │  20667 號│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卷㈤第  │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194至195│⑪、⑫、編號2.之│
│    │    │      │        │          │  頁、第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197至198│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頁)。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捌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趙│
│    │    │      │        │          │          │子毅、林宇凡、盧│
│    │    │      │        │          │          │博任均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8. │單學│101年8│不詳之大│2,300元(起│1.大陸地區│張勝興、林文化均│
│    │智( │月21日│陸地區人│訴書誤載為│  被害人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C2│接到詐│頭帳戶  │2,380元)  │  學智於大│,各處有期徒刑拾│
│    │機房│騙電話│        │          │  陸地區製│月。扣案如附表六│
│    │查獲│後,同│        │          │  作之警詢│編號1. 之⑦至⑨ │
│    │轉單│日即匯│        │          │  筆錄(見 │、⑪、⑫、編號2.│
│    │)   │款    │        │          │  偵字第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20668號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卷㈦第92│號6.之④、編號9.│
│    │    │      │        │          │  至93頁)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      │        │          │2.轉單資料│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          │  (見偵字 │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第20668 │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        │          │  號卷㈦第│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59頁)。 │編號1. 之⑦至⑨ │
│    │    │      │        │          │3.單學智之│、⑪、⑫、編號2.│
│    │    │      │        │          │  陳述狀。│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見偵字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第20668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號卷㈦第│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93頁背面│均沒收。        │
│    │    │      │        │          │  至94頁) │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捌│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
│    │    │      │        │          │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柒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 之③至⑤、⑦ │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 之①至⑤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趙│
│    │    │      │        │          │          │子毅、林宇凡、盧│
│    │    │      │        │          │          │博任均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9. │熊秀│101年8│不詳之大│①28萬元  │1.大陸地區│張勝興、林文化均│
│    │英( │月21日│陸地區人│②166,000 │  被害人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在C2│上午10│頭帳戶  │  元      │  秀英於大│,各處有期徒刑壹│
│    │機房│時許接│        │共計446,00│  陸地區製│年。扣案如附表六│
│    │查獲│獲詐騙│        │0元       │  作之警詢│編號1. 之⑦至⑨ │
│    │轉單│電話後│        │          │  筆錄(見 │、⑪、⑫、編號2.│
│    │)   │陸續於│        │          │  偵字第  │之③至⑤、⑦、編│
│    │    │同日及│        │          │  20668號 │號3.之⑪至⑬、編│
│    │    │翌日  │        │          │  卷㈦第  │號6.之④、編號9.│
│    │    │(22日)│        │          │  106頁背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匯款  │        │          │  面至第  │均沒收。        │
│    │    │      │        │          │  108頁背 │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          │  面)。   │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2.轉單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
│    │    │      │        │          │  (見偵字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第20668 │編號1. 之⑦至⑨ │
│    │    │      │        │          │  號卷㈦第│、⑪、⑫、編號2.│
│    │    │      │        │          │  68頁)。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戴瑋良、詹誌誠、│
│    │    │      │        │          │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拾│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六│
│    │    │      │        │          │          │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
│    │    │      │        │          │          │③至⑤、⑦、編號│
│    │    │      │        │          │          │3.之⑪至⑬、編號│
│    │    │      │        │          │          │6.之④、編號9.之│
│    │    │      │        │          │          │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玖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 之③至⑤、⑦ │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 之①至⑤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周瑋則、陳政裕、│
│    │    │      │        │          │          │張巧凡、曾右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 之 │
│    │    │      │        │          │          │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蘇琮傑│
│    │    │      │        │          │          │、張家谷(原名張│
│    │    │      │        │          │          │家榮)、洪楷翔、│
│    │    │      │        │          │          │謝明宏、陳振昌、│
│    │    │      │        │          │          │張晏瑞、洪雨蓓( │
│    │    │      │        │          │          │原名洪綾娸)、闕 │
│    │    │      │        │          │          │鈴諺、陳文傑、江│
│    │    │      │        │          │          │俊衛、黃雅琳、周│
│    │    │      │        │          │          │修賢、蔡宜憲、姚│
│    │    │      │        │          │          │衛恩、程凱濱、林│
│    │    │      │        │          │          │昕宇、林熊豊、王│
│    │    │      │        │          │          │志豪、陳時弘、張│
│    │    │      │        │          │          │睿豐(原名張裕城│
│    │    │      │        │          │          │)、陳立捷、林羿│
│    │    │      │        │          │          │良、林冠瑋、楊郁│
│    │    │      │        │          │          │婷、賴亭潔、蔡曉│
│    │    │      │        │          │          │君、賴品存、李潔│
│    │    │      │        │          │          │妤、陳耘浚、黃彥│
│    │    │      │        │          │          │勛、李瑞哲、陳宗│
│    │    │      │        │          │          │泰、劉致宏、范崇│
│    │    │      │        │          │          │瑋、劉麗鳳、陳立│
│    │    │      │        │          │          │雅、林良凡、吳欣│
│    │    │      │        │          │          │鈺、張念華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  │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年禮平、│
│    │    │      │        │          │          │徐建鈞(原名徐慶│
│    │    │      │        │          │          │祥)、張國平、趙│
│    │    │      │        │          │          │子毅、林宇凡、盧│
│    │    │      │        │          │          │博任均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
│    │    │      │        │          │          │9.之①至⑤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10.│不詳│本案詐│不詳大陸│確切金額不│D1、C3、C2│張勝興、林文化均│
│    │之大│欺集團│地區之人│詳(惟本院│、B1機房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陸地│設立機│頭帳戶  │依據查扣集│腦檔案列印│,各處有期徒刑貳│
│    │區被│房開始│        │團電腦帳冊│資料      │年陸月。扣案如附│
│    │害人│運作起│        │資料計算本│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迄遭查│        │案詐欺集團│          │⑨、⑪、⑫、編號│
│    │    │獲止間│        │四機房詐欺│          │2. 之③至⑤、⑦ │
│    │    │之不詳│        │金額除上述│          │、編號3.之⑪至⑬│
│    │    │時間  │        │編號1至9部│          │、編號4.之①至③│
│    │    │      │        │分外,至少│          │、編號6.之④、編│
│    │    │      │        │尚詐得新臺│          │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幣63,245,0│          │之物均沒收。    │
│    │    │      │        │00元,就本│          │龔年春成年人與少│
│    │    │      │        │案被告張勝│          │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興、林文化│          │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等全程參與│          │年叁月。扣案如附│
│    │    │      │        │本集團籌設│          │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及運作者,│          │⑨、⑪、⑫、編號│
│    │    │      │        │應就此詐欺│          │2.之③至⑤、⑦、│
│    │    │      │        │金額負詐欺│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取財罪責,│          │編號4.之①至③、│
│    │    │      │        │固毋庸置疑│          │編號6. 之④、編 │
│    │    │      │        │;至於其餘│          │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陸續參與之│          │之物均沒收。    │
│    │    │      │        │被告等,本│          │戴瑋良、詹誌誠、│
│    │    │      │        │院依據其等│          │李連春均共同犯詐│
│    │    │      │        │受指派負責│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行政事務及│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電話機房成│          │年叁月。扣案如附│
│    │    │      │        │員赴菲律賓│          │表六編號1. 之⑦ │
│    │    │      │        │參與集團擔│          │至⑨、⑪、⑫、編│
│    │    │      │        │任分工角色│          │號2.之③至⑤、⑦│
│    │    │      │        │等情,亦認│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其等就各自│          │、編號4.之①至③│
│    │    │      │        │參與期間與│          │、編號6.之④、編│
│    │    │      │        │上述張勝興│          │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林文化等│          │之物均沒收。    │
│    │    │      │        │集團首腦就│          │陳柏峯共同犯詐欺│
│    │    │      │        │參與詐欺集│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團實施詐欺│          │刑壹年貳月。扣案│
│    │    │      │        │犯行有共同│          │如附表六編號1.之│
│    │    │      │        │犯意聯絡與│          │⑦至⑨、⑪、⑫、│
│    │    │      │        │行為分擔,│          │編號2.之③至⑤、│
│    │    │      │        │而應依其等│          │⑦、編號3. 之⑪ │
│    │    │      │        │參與期間及│          │至⑬、編號4.之①│
│    │    │      │        │擔任分工角│          │至③、編號6.之④│
│    │    │      │        │色科以罪責│          │、編號9.之①至⑤│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周瑋則、張芮蓁、│
│    │    │      │        │          │          │陳政裕、張巧凡、│
│    │    │      │        │          │          │曾右景均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4.│
│    │    │      │        │          │          │之①至③、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
│    │    │      │        │          │          │之⑪至⑬、編號4.│
│    │    │      │        │          │          │之①至③、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許國聖、謝亞倫、│
│    │    │      │        │          │          │林健忠、仇維鍵、│
│    │    │      │        │          │          │葉明岳、賴森杰、│
│    │    │      │        │          │          │程鈺翔(原名程曉│
│    │    │      │        │          │          │明)、陳立康、方│
│    │    │      │        │          │          │春雅、王靜玟、張│
│    │    │      │        │          │          │詠婷、林麗華、蔡│
│    │    │      │        │          │          │佩昀、鍾佩君、李│
│    │    │      │        │          │          │唯君、張文馨、陳│
│    │    │      │        │          │          │畇析(原名陳可華)│
│    │    │      │        │          │          │、張建中、何俊德│
│    │    │      │        │          │          │、林承諭(原名林 │
│    │    │      │        │          │          │士堯)、紀雯儀、 │
│    │    │      │        │          │          │蘇琮傑、張家谷(│
│    │    │      │        │          │          │原名張家榮)、洪│
│    │    │      │        │          │          │楷翔、謝明宏、陳│
│    │    │      │        │          │          │振昌、張晏瑞、洪│
│    │    │      │        │          │          │雨蓓(原名洪綾娸)│
│    │    │      │        │          │          │、闕鈴諺、江俊衛│
│    │    │      │        │          │          │、周修賢、蔡宜憲│
│    │    │      │        │          │          │、林鈺潔、姚衛恩│
│    │    │      │        │          │          │、程凱濱、林昕宇│
│    │    │      │        │          │          │、張睿豐(原名張│
│    │    │      │        │          │          │裕城)、陳立捷、│
│    │    │      │        │          │          │林羿良、林冠瑋、│
│    │    │      │        │          │          │賴亭潔、賴品存、│
│    │    │      │        │          │          │陳耘浚、黃彥勛、│
│    │    │      │        │          │          │陳宗泰、范崇瑋、│
│    │    │      │        │          │          │劉麗鳳、陳立雅、│
│    │    │      │        │          │          │林良凡、張念華均│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之⑦│
│    │    │      │        │          │          │至⑨、⑪、⑫、編│
│    │    │      │        │          │          │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4.之①至③│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陳文│
│    │    │      │        │          │          │傑、黃雅琳、林熊│
│    │    │      │        │          │          │豊、王志豪、陳時│
│    │    │      │        │          │          │弘、楊郁婷、蔡曉│
│    │    │      │        │          │          │君、李潔妤、李瑞│
│    │    │      │        │          │          │哲、劉致宏、吳欣│
│    │    │      │        │          │          │鈺、蘇佳苓均共同│
│    │    │      │        │          │          │犯詐欺取財罪,各│
│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
│    │    │      │        │          │          │之③至⑤、⑦、編│
│    │    │      │        │          │          │號3.之⑪至⑬、編│
│    │    │      │        │          │          │號4.之①至③、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楊啓增、徐建鈞(│
│    │    │      │        │          │          │原名徐慶祥)、張│
│    │    │      │        │          │          │國平、林宇凡均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均累犯,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柒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之⑦│
│    │    │      │        │          │          │至⑨、⑪、⑫、編│
│    │    │      │        │          │          │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4.之①至③│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年禮平、趙子毅、│
│    │    │      │        │          │          │盧博任均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均累犯│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陸│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          │          │附表六編號1.之⑦│
│    │    │      │        │          │          │至⑨、⑪、⑫、編│
│    │    │      │        │          │          │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
│    │    │      │        │          │          │、編號4.之①至③│
│    │    │      │        │          │          │、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八:本案與張勝興、林文化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八之一:
┌───────────────────────────────────────────────┐
│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龔年春)(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3月31日下午│0000000000(張勝興)│B:怎樣?                               │偵字第1965│
│    │7時38分56秒     │                  │A:大尾等下電腦跟白盒子等下拿過去,他說│1號卷㈥第3│
│    │                │                  │  他要放在後面就好了。                │07頁      │
│    │                │                  │B:甚麼放在後面?                       │          │
│    │                │                  │A:電腦跟白盒子阿。明天要帶過去了阿。  │          │
│    │                │                  │B:嘿!放在大頭(乙○○)的車上,大頭明天 │          │
│    │                │                  │  早上他也要過來啊。                  │          │
│    │                │                  │A:沒有啦,我叫偉哲拿過去ㄇㄟ。        │          │
│    │                │                  │B:不用啦,拿給大頭(乙○○)就好了。    │          │
│    │                │                  │A:檳榔五千是阿鐵(許元榕)的。          │          │
│    │                │                  │B:好啦。甚麼阿鐵的?長腳(詹誌誠)他們沒 │          │
│    │                │                  │  有嗎?                               │          │
│    │                │                  │A:長腳他三千麻,長腳後天他們還有人要過│          │
│    │                │                  │  去,四個人要過去帶一萬,他五千,你大│          │
│    │                │                  │  胖的五千這樣子。                    │          │
│    │                │                  │B:新竹那兩個是要過去大胖子(張哲源)那裡│          │
│    │                │                  │  喔!                                 │          │
│    │                │                  │A:你跟我講要去長腳那裏。              │          │
│    │                │                  │B:沒有啦,長腳後來說要讓他們過去大胖子│          │
│    │                │                  │  那邊。                              │          │
│    │                │                  │A:那我就都記錯了。                    │          │
│    │                │                  │B:到時候重新改一下就好了。好,你辛苦一│          │
│    │                │                  │  點,大頭(乙○○)出來了嗎?           │          │
│    │                │                  │A:大頭說他要出去了。                  │          │
│    │                │                  │B:好。                                │          │
├──┼────────┼─────────┼───────────────────┼─────┤
│ 2. │101年4月1日上午 │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8分55秒     │                  │B:我買一個皮箱給他們去用啦。          │1號卷㈥第3│
│    │                │                  │A:多少?                               │07頁背面  │
│    │                │                  │B:八百多你記一千啦。                  │          │
│    │                │                  │A:我問你一下,你又借小偉錢嗎?         │          │
│    │                │                  │B:怎樣?                               │          │
│    │                │                  │A:昨天長腳跟我報帳啦,說要收小偉兩萬啦│          │
│    │                │                  │  。                                  │          │
│    │                │                  │B:哪個小偉?                           │          │
│    │                │                  │A:大胖子(阿源、張哲源)那邊的小偉。    │          │
│    │                │                  │B:你板子上沒有嗎?                     │          │
│    │                │                  │A:我有找過沒有看到阿。我是怕你沒有跟我│          │
│    │                │                  │  講,我沒有記到。                    │          │
│    │                │                  │B:艾莉絲借多少?                       │          │
│    │                │                  │A:他這次回去跟你借一萬阿。            │          │
│    │                │                  │B:有時候跟我借一萬兩萬又跟我講話我就會│          │
│    │                │                  │  忘記跟你講了。小偉他們都會還拉,哪有│          │
│    │                │                  │  像阿財,那個會講嗎?                 │          │
│    │                │                  │A:哪個阿財?                           │          │
│    │                │                  │B:阿源(大胖子)那個阿。                │          │
│    │                │                  │A:你說王董喔!                         │          │
│    │                │                  │B:現在借錢沒有還的,現在不知道是算公帳│          │
│    │                │                  │  還是怎樣?如果算公帳的話,我比較不會 │          │
│    │                │                  │  傷到,像王哥、阿正那邊抵掉多少,所有│          │
│    │                │                  │  的帳幫我列起來,我那個四百萬你幫我算│          │
│    │                │                  │  看總共抵多少?                       │          │
│    │                │                  │A:還有一條新屋的,那個也一條幾十萬的。│          │
│    │                │                  │B:那是阿鐵他們的嗎?                   │          │
│    │                │                  │A:沒有,哪是阿鐵開始做之後,說還有一間│          │
│    │                │                  │  新房子。                            │          │
│    │                │                  │B:那個B哥(李連春)跟講的阿。以後也是要 │          │
│    │                │                  │  給阿鐵他們用阿。                    │          │
│    │                │                  │A:目前還是空的阿。                    │          │
│    │                │                  │B:那個多少?                           │          │
│    │                │                  │A:後面又買十個黑盒子、三十機盒,五台電│          │
│    │                │                  │  腦總共幾十萬。                      │          │
│    │                │                  │B:後面又買五台電腦?                   │          │
│    │                │                  │A:那個是阿鐵他們要用的。就是你沒有拿手│          │
│    │                │                  │  機的時候,華哥(林文化)叫我去買五台阿│          │
│    │                │                  │  。                                  │          │
│    │                │                  │B:買五台幹嘛?                         │          │
│    │                │                  │A:他說沒有要用的放在阿源那裏,我們也要│          │
│    │                │                  │  買起來準備阿。我哪知道。            │          │
│    │                │                  │B:現在筆電很便宜。這種的現在沒有人用了│          │
│    │                │                  │  阿。                                │          │
│    │                │                  │A:房租跟那些合起來也好幾十阿。        │          │
│    │                │                  │B:到時候帳要報出來啊。結算的時候,要報│          │
│    │                │                  │  出來啊。像之前那一百多萬要怎麼辦?之 │          │
│    │                │                  │  前尾牙一百五十萬也要列出來看要怎樣處│          │
│    │                │                  │  理。我的四百多萬也要列出來,看王哥、│          │
│    │                │                  │  阿正的要抵掉多少?                   │          │
│    │                │                  │A:我先把帳算好,先不抵掉,你自己看怎麼│          │
│    │                │                  │  樣啦。                              │          │
│    │                │                  │B:好。大胖子、長腳跟阿志這個月做多少? │          │
│    │                │                  │  你用小張的寫起還就好了,不用太大張。│          │
│    │                │                  │A:沒有啦,昨天華哥也叫我做,我說一起處│          │
│    │                │                  │  理。                                │          │
│    │                │                  │B:沒有關係,你就處理一張給他。        │          │
│    │                │                  │A:我說我今天會拿過去,再一起看阿。    │          │
│    │                │                  │B:好啦。                              │          │
│    │                │                  │A:我也是要寫清楚啊。                  │          │
│    │                │                  │B:好啦。                              │          │
├──┼────────┼─────────┼───────────────────┼─────┤
│ 3. │101年4月1日下午1│0000000000(張勝興)│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58分50秒      │                  │A:你那裏的白盒子都帶過去了嘛!         │1號卷㈥第3│
│    │                │                  │B:嘿阿。                              │08頁背面  │
│    │                │                  │A:這樣我們公司還剩下十五個,我明天叫人│          │
│    │                │                  │  全部帶過去。                        │          │
│    │                │                  │B:十五個?                             │          │
│    │                │                  │A:之前阿鐵買三十個,十個黑盒子,華哥又│          │
│    │                │                  │  叫我買五台電腦阿。                  │          │
│    │                │                  │B:恩!                                 │          │
│    │                │                  │A:現在只剩下十五個白盒子,其他的都已經│          │
│    │                │                  │  帶過去了。明天還有四個人要過去麻!   │          │
│    │                │                  │B:你都跟他們交代東西不用帶太多啦。    │          │
│    │                │                  │A:就彥勳兩夫妻知道,再來兩個新的,我等│          │
│    │                │                  │  下跟他們交代阿。                    │          │
│    │                │                  │B:你跟他們講說衣服帶一帶就好,東西不用│          │
│    │                │                  │  帶太多,你順便問,我送一套中國地理雜│          │
│    │                │                  │  誌給他們好嗎?                       │          │
│    │                │                  │A:好啊,他們現在在搬家,我明天再問啦。│          │
│    │                │                  │B:現在就要問了,明天讓他們帶過去。    │          │
│    │                │                  │A:好,我等下打電話問。                │          │
├──┼────────┼─────────┼───────────────────┼─────┤
│ 4. │101年4月1日下午2│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43分23秒      │                  │B:怎樣?                               │1號卷㈥第3│
│    │                │                  │A:我今天儘量趕啦!帳都算錯!            │08頁背面  │
│    │                │                  │B:誰?                                 │          │
│    │                │                  │A:我那兩個大姐頭啦!阿忠算三個多鐘頭, │          │
│    │                │                  │  我跟他講哪裡算錯他才知道那裡有錯誤,│          │
│    │                │                  │  阿源跟我報總數,總帳兩百四十五萬七千│          │
│    │                │                  │  三,我叫他所有的帳都分出來,他分三個│          │
│    │                │                  │  打,菲律賓四十,三邊帳都對啦,但是總│          │
│    │                │                  │  數加起來多兩萬出來,我跟小萱講你多兩│          │
│    │                │                  │  萬出來是要給我喝飲料的嗎?           │          │
│    │                │                  │.....                                 │          │
│    │                │                  │B:大胖子這個月業績是做多少?           │          │
│    │                │                  │A:台的還是草的?                       │          │
│    │                │                  │B:草紙啦。                            │          │
│    │                │                  │A:台的是811多啦。草的是做兩百零四萬多 │          │
│    │                │                  │  啦。                                │          │
│    │                │                  │B:大胖子他們ㄟ?                       │          │
│    │                │                  │A:嘿阿。                              │          │
│    │                │                  │B:大胖子他們也做兩百多?               │          │
│    │                │                  │A:嘿阿,都兩百多啊,總共扣六百多,剩下│          │
│    │                │                  │  一百多而已。                        │          │
│    │                │                  │B:優!                                 │          │
│    │                │                  │A:嘿阿!八百多的台幣,扣掉六百多的開支 │          │
│    │                │                  │  。剩下一百多而已。                  │          │
│    │                │                  │B:他們這個月也做兩百多就對了。        │          │
│    │                │                  │A:嘿阿。新屋那個阿源的!還有扣電腦七萬 │          │
│    │                │                  │  五,白、黑盒子二十萬,開支四十萬還有│          │
│    │                │                  │  另一個開支二十萬,總共八十幾萬。    │          │
│    │                │                  │B:那個是誰的?                         │          │
│    │                │                  │A:我也不知道,是華哥叫我另外記的。    │          │
│    │                │                  │....                                  │          │
├──┼────────┼─────────┼───────────────────┼─────┤
│ 5. │101年4月1日下午3│0000000000(張勝興)│A:啦囉!                               │偵字第1965│
│    │時3分45秒       │                  │B:你要匯一個,上次是不是匯5萬5?       │1號卷㈥第3│
│    │                │                  │A:對!                                 │08頁背面  │
│    │                │                  │B:你是不是要匯15萬4去給莉莉姐?        │          │
│    │                │                  │A:那個15萬4一次打過去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我寫一下15萬4,剩下的9萬9要記在哪裡?│          │
│    │                │                  │B:9萬9我要給你。                      │          │
│    │                │                  │A:我先跟你對一下,你那個四百不要講,你│          │
│    │                │                  │  就一個招待員工四萬九,香蕉兩萬,行李│          │
│    │                │                  │  箱兩千五,小偉借六萬,我現在又扣一個│          │
│    │                │                  │  九萬九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我就寫「洪」九萬九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好!                                 │          │
│    │                │                  │B:你要記得喔!明天十五萬四要匯過去喔!  │          │
│    │                │                  │A:好。                                │          │
├──┼────────┼─────────┼───────────────────┼─────┤
│ 6. │101年4月1日下午3│0000000000(張勝興)│B:怎樣?                               │偵字第1965│
│    │時21分47秒      │                  │A:現在有個問題啦,阿鐵那邊不是有很多阿│1號卷㈥第3│
│    │                │                  │  六仔(大陸人)。                      │09頁      │
│    │                │                  │B:嘿!兩個而已,哪有很多個?            │          │
│    │                │                  │A:沒有喔!有好幾個喔!我看有好幾個要匯草│          │
│    │                │                  │  紙的,有幾千塊的還有幾百塊的。      │          │
│    │                │                  │B:你就給他一起匯阿。                  │          │
│    │                │                  │A:我知道,我們就是一個帳戶一個人沒有一│          │
│    │                │                  │  萬塊草紙,人家不幫我們匯。看可不可以│          │
│    │                │                  │  先寄在公司,我跟長腳是以4.8下去算。 │          │
│    │                │                  │  下個月如果落的話就好,如果起的話,不│          │
│    │                │                  │  就要補,我現在頭也很暈。            │          │
│    │                │                  │B:沒有關係啦,那個起落沒有多少啦。    │          │
│    │                │                  │A:那我以4.8算,放在你那邊啦。         │          │
│    │                │                  │B:好啦沒有關係。                      │          │
│    │                │                  │A:那如果不夠的話,下個月再一起打過去。│          │
│    │                │                  │B:好啦,沒有關係。                    │          │
│    │                │                  │A:有好幾個,好像五六個。              │          │
│    │                │                  │B:好啦。                              │          │
├──┼────────┼─────────┼───────────────────┼─────┤
│ 7. │101年4月1日下午4│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7分2秒        │                  │B:長腳他們是從甚麼時候開始做?         │1號卷㈥第3│
│    │                │                  │A:2月的嗎?                            │09頁      │
│    │                │                  │B:嘿阿,你2月、3月的帳都抓出來,他們的│          │
│    │                │                  │  業績、支出的金額都抓出來。          │          │
│    │                │                  │A:我現在就是等阿源,阿源如果好了之後,│          │
│    │                │                  │  我就開始做他們三邊的帳務了。        │          │
│    │                │                  │B:好。我跟你講,長腳他們的帳務要撥出來│          │
│    │                │                  │  。                                  │          │
│    │                │                  │A:我就是一邊一邊做出來阿。            │          │
│    │                │                  │B:嘿啦!就是長腳2月、3月的帳要撥出來啦 │          │
│    │                │                  │  。你就幫我抓出來,長腳那邊的帳總共多│          │
│    │                │                  │  多少出來,這樣子啦。                │          │
│    │                │                  │A:我知道,總帳出來就是他的帳了阿。    │          │
│    │                │                  │B:11月的不用啦。                      │          │
│    │                │                  │A:好。                                │          │
├──┼────────┼─────────┼───────────────────┼─────┤
│ 8. │101年4月1日下午4│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22分41秒      │                  │B:另外租屋那個八十萬你也扣起來阿。長腳│1號卷㈥第3│
│    │                │                  │  如果不要的話,你請他跟華哥聯絡,華哥│09頁      │
│    │                │                  │  會跟他解釋。                        │          │
│    │                │                  │A:這樣喔!那是阿源那邊我可以報下個月嗎?│          │
│    │                │                  │B:阿源那邊可以,長腳那邊的你這個月扣起│          │
│    │                │                  │  來。但是阿源那邊的你扣下個月你要記得│          │
│    │                │                  │  喔!                                 │          │
│    │                │                  │A:好啦。                              │          │
├──┼────────┼─────────┼───────────────────┼─────┤
│ 9. │101年4月1日下午6│0000000000(張勝興)│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17分46秒      │                  │A:今天進去的那三個。                  │1號卷㈥第3│
│    │                │                  │B:嘿!                                 │09頁      │
│    │                │                  │A:長腳剛剛有打電話過來,我已經跟華哥講│          │
│    │                │                  │  了,一個被遣送回來,兩個被押在裡面。│          │
│    │                │                  │B:是怎樣?                             │          │
│    │                │                  │A:不清楚。我問長腳,長腳也不知道阿。  │          │
│    │                │                  │B:是甚麼事情?                         │          │
│    │                │                  │A:就是不知道阿。                      │          │
│    │                │                  │B:哪有可能這樣?                       │          │
│    │                │                  │A:我有跟華哥講了,華哥說要打電話去跟長│          │
│    │                │                  │  腳講。                              │          │
│    │                │                  │B:好啦。                              │          │
├──┼────────┼─────────┼───────────────────┼─────┤
│ 10.│101年4月1日下午6│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52分11秒      │                  │B:你跟大頭講啦,今天那三個是沒有錢過去│1號卷㈥第3│
│    │                │                  │  的。                                │09頁背面  │
│    │                │                  │A:嘿!                                 │          │
│    │                │                  │B:沒有帶錢過去,被打回來,你問陳小姐像│          │
│    │                │                  │  這種狀況,再過去會怎樣?             │          │
│    │                │                  │A:好。                                │          │
│    │                │                  │B:你叫我姊(張芮蓁)負責跟陳小姐問啦,你│          │
│    │                │                  │  叫大頭負責收那三個人的資料起來啦。他│          │
│    │                │                  │  們回來,他們的護照、身分證影本還有照│          │
│    │                │                  │  片甚麼的都要收起。                  │          │
│    │                │                  │A:好。我剛剛有打電話給阿忠,阿忠說可不│          │
│    │                │                  │  可以拿一些給他們放在身上過去。      │          │
│    │                │                  │B:拿甚麼?                             │          │
│    │                │                  │A:拿一些給他們帶在身上啦。            │          │
│    │                │                  │B:好啦,我明天會拿一些錢給他們放在身上│          │
│    │                │                  │  啦。                                │          │
│    │                │                  │A:你給他們再跟我報啦,我這裡也沒有甚麼│          │
│    │                │                  │  錢了。                              │          │
│    │                │                  │B:好啦。                              │          │
├──┼────────┼─────────┼───────────────────┼─────┤
│ 11.│101年4月1日下午8│0000000000(張勝興)│B:怎樣?                               │偵字第1965│
│    │時46分30秒      │                  │A:我打給阿鐵,阿鐵說他那邊沒有幹部,都│1號卷㈥第3│
│    │                │                  │  是員工。                            │10頁      │
│    │                │                  │B:他就是幹部。                        │          │
│    │                │                  │A:嘿阿,只有他沒有領底薪而已。(背景聲:│          │
│    │                │                  │  電話鈴響)你等一下,華哥打電話來。   │          │
│    │                │                  │B:好。                                │          │
│    │                │                  │(對華哥有單向電話。對境外機房亦有單向 │          │
│    │                │                  │  電話。)                             │          │
├──┼────────┼─────────┼───────────────────┼─────┤
│ 12.│101年4月1日下午8│0000000000(張勝興)│(背景聲:好!好!好!)                    │偵字第1965│
│    │時47分57秒      │                  │B:怎樣?                               │1號卷㈥第3│
│    │                │                  │A:華哥打電話來說白盒子不要帶過去了,已│10頁      │
│    │                │                  │  經多很多出來了。(背景聲:電話鈴響)你 │          │
│    │                │                  │  等一下,對面(機房)的打電話過來。    │          │
│    │                │                  │B:恩。                                │          │
├──┼────────┼─────────┼───────────────────┼─────┤
│ 13.│101年4月1日上午 │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10分36秒    │                  │B:你那個帳你真的要注意,阿春。        │1號卷㈥第3│
│    │                │                  │A:我回去再算一遍。                    │10頁背面  │
│    │                │                  │B:小華錢已經領了,先在又拿三萬一,這樣│          │
│    │                │                  │  錢都是虧我ㄟ。                      │          │ 
├──┼────────┼─────────┼───────────────────┼─────┤
│ 14.│101年4月2日上午 │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35分21秒    │                  │B:你問阿鐵他們看要多少找我阿姊(張芮蓁)│1號卷㈥第3│
│    │                │                  │  拿就好了,我有拿一百一放在我阿姊那裏│10頁背面  │
│    │                │                  │  。                                  │          │
│    │                │                  │A:你有叫你阿姊過去嗎?                 │          │
│    │                │                  │B:我昨天有拿一百一給她,跟他說不可以放│          │
│    │                │                  │  在帳戶的。                          │          │
│    │                │                  │A:好。                                │          │
│    │                │                  │B:你看要拿多少再補回去就好了。        │          │
│    │                │                  │A:我如果要給系統的錢不夠的話,我從那裏│          │
│    │                │                  │  拿,再補進去就好了。                │          │
│    │                │                  │B:嘿啦。                              │          │
├──┼────────┼─────────┼───────────────────┼─────┤
│ 15.│101年4月2日上午 │0000000000(張芮蓁)│B(張芮蓁):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36分28秒    │                  │A:你小弟有拿一百一給你嘛!             │1號卷㈥第3│
│    │                │                  │B:嘿!怎樣?                            │10頁背面  │
│    │                │                  │A:你等下拿二十萬出來,匯進去洪金濱(音 │          │
│    │                │                  │  譯)的帳戶。                         │          │
│    │                │                  │B:他昨天沒有拿嗎?                     │          │
│    │                │                  │A:不是啦,那是那邊的生活費啦。        │          │
│    │                │                  │B:喔!我看一下。                       │          │
│    │                │                  │A:你如果找不到你隨時跟我講,我都記在頭│          │
│    │                │                  │  腦裡。                              │          │
│    │                │                  │B:是不是這個000000000000。            │          │
│    │                │                  │A:對。你就是匯二十進去。三十拿回來公司│          │
│    │                │                  │  ,因為機票我們兩張還沒有繳。        │          │
├──┼────────┼─────────┼───────────────────┼─────┤
│ 16.│101年4月2日中午 │0000000000(張勝興)│B:哈囉!                               │偵字第1965│
│    │12時59分57秒    │                  │A:洪金濱總共打五條錢啦,要跟誰報?     │1號卷㈥第3│
│    │                │                  │B:跟華哥報啦。                        │11頁      │
│    │                │                  │A:好。                                │          │
├──┼────────┼─────────┼───────────────────┼─────┤              
│ 17.│101年4月2日下午4│0000000000(張勝興)│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47分44秒      │                  │A:哲偉他們到了,要叫他們過去你那裏嗎? │1號卷㈥第3│
│    │                │                  │B:回來了喔!我剛好出來載小孩。         │11頁背面  │
│    │                │                  │A:他問有沒有甚麼事情,不然他要去南部玩│          │
│    │                │                  │  啦。                                │          │
│    │                │                  │B:嘿阿。這兩天沒有事情,你跟他說他們三│          │
│    │                │                  │  個的資料把他們收起來。              │          │
│    │                │                  │A:沒有關係,多多在哪裡,多多他先生,哲│          │
│    │                │                  │  偉直接拿給多多就可以了。            │          │
│    │                │                  │B:你叫多多收起來,香蕉(林宇凡)他大哥也│          │
│    │                │                  │  收起來。叫他們都去找陳小姐都去辦晶片│          │
│    │                │                  │  護照。                              │          │
│    │                │                  │A:不過,香蕉跟阿凱已經拿去辦了。      │          │
│    │                │                  │B:我就跟你講過不要講阿凱了,叫大頭去用│          │
│    │                │                  │  就好了。                            │          │
│    │                │                  │A:我知道阿。                          │          │
│    │                │                  │B:叫哲偉牛樟菇拿過來給我啦。          │          │
│    │                │                  │A:好。                                │          │
│    │                │                  │B:七八點那裡啦。                      │          │
│    │                │                  │A:叫香蕉兩兄弟去找你嗎?               │          │
│    │                │                  │B:不用啦,香蕉昨天去找華哥了,華哥講比│          │
│    │                │                  │  我講還有用啦。現在員工哪個聽我的,我│          │
│    │                │                  │  大胖子叫你跟他講一句而已,他回應那樣│          │
│    │                │                  │  子,還會聽嗎?新的去,我跟他講一些觀 │          │
│    │                │                  │  念會聽而已啦,其他的那些交給華哥去處│          │
│    │                │                  │  理了。                              │          │
│    │                │                  │A:我知道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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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1年4月3日下午3│0000000000(張勝興)│A:我把他們的收入都加起來。            │偵字第1965│
│    │時5分44秒       │                  │B:恩。                                │1號卷㈥第3│
│    │                │                  │A:這個月的收入是一千兩百二十七萬三千七│12頁背面  │
│    │                │                  │  百五十塊,我跟你拿四百跟姊仔拿六十。│          │
│    │                │                  │  加起來是一千六百八十七萬三千七百五十│          │
│    │                │                  │  塊。                                │          │
│    │                │                  │B:恩。                                │          │
│    │                │                  │A:我是不是拿一千萬給你。              │          │
│    │                │                  │B:恩。                                │          │
│    │                │                  │A:你那邊的總收入就是六百八十七萬三千七│          │
│    │                │                  │  百五十塊。                          │          │
│    │                │                  │B:恩。                                │          │
│    │                │                  │A:你那裏還有招待員工四萬九,香蕉借兩萬│          │
│    │                │                  │  ,旅行箱兩千五,小偉借六萬,還有那天│          │
│    │                │                  │  支出四萬。                          │          │
│    │                │                  │B:恩。                                │          │
│    │                │                  │A:十七萬一千五。                      │          │
│    │                │                  │B:恩。                                │          │
│    │                │                  │A:就是七百萬零四萬五千零五十塊。我現在│          │
│    │                │                  │  還有多的錢就是阿忠打電話來,他的薪水│          │
│    │                │                  │  沒有算到。                          │          │
│    │                │                  │B:恩。                                │          │
│    │                │                  │....                                  │          │
│    │                │                  │B:(背景聲:電話鈴響)我電話進來了,你那 │          │
│    │                │                  │  個啦。                              │          │
│    │                │                  │A:好啦。                              │          │
├──┼────────┼─────────┼───────────────────┼─────┤
│ 19.│101年4月4日下午5│0000000000(張勝興)│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12分42秒      │                  │B:電話,現在誰跟誰你說給我聽聽看。    │1號卷㈥第3│
│    │                │                  │A:現在電話就是,華哥換一個公司機,阿凱│13頁背面  │
│    │                │                  │  、小喬、大頭、多多、偉哲。          │          │
│    │                │                  │B:偉哲為什麼也要電話?                 │          │
│    │                │                  │A:向昨天有時候也會叫他去辦事情啊,拿錢│          │
│    │                │                  │  去給人家,這一些有的沒有的。        │          │
│    │                │                  │B:拿錢給誰?                           │          │
│    │                │                  │A:拿錢給我們啊。這樣就要八支了。      │          │
│    │                │                  │B:嘿!                                 │          │
│    │                │                  │A:上次我們三個換的時候,就四支了,拿給│          │
│    │                │                  │  華哥一支對外的,現在要換公司機。    │          │
│    │                │                  │B:這樣電話一個月不就十幾萬。          │          │
│    │                │                  │A:十幾萬啦。                          │          │
│    │                │                  │B:等一下不要馬上換,讓我想想看。      │          │
│    │                │                  │A:但是已經買了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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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年4月4日下午6│0000000000(張勝興)│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13分44秒之    │                  │A:阿源那邊六萬零九百、二十四萬零七百;│1號卷㈥第3│
│    │                │                  │  長腳那邊四萬零一百、十五萬八千五。  │13頁背面  │
│    │                │                  │B:嘿!                                 │          │
│    │                │                  │A:阿鐵那邊三萬兩千五、十二萬八千五。  │          │
│    │                │                  │B:好。                                │          │
├──┼────────┼─────────┼───────────────────┼─────┤
│ 21.│101年4月4日下午6│0000000000(張勝興)│A:啦囉!                               │偵字第1965│
│    │時22分2秒       │                  │B:下班了喔!                           │1號卷㈥第3│
│    │                │                  │A:我剛出來而已,我錢已經拿給你姊仔了。│13頁背面  │
│    │                │                  │  二十四萬一千五,就是跟我結的,先清掉│          │
│    │                │                  │  。                                  │          │
│    │                │                  │B:我跟你講,你只是針對我而已。        │          │
│    │                │                  │A:我知道。                            │          │
│    │                │                  │B:公司一些有的沒有的不用跟他們講啦。  │          │
│    │                │                  │A:嘿!                                 │          │
│    │                │                  │B:你做你的工作就好了,如果感覺不可以,│          │
│    │                │                  │  跟我講,我來那個就好了,你不要去跟他│          │
│    │                │                  │  們那個這樣你聽懂嗎?                 │          │
│    │                │                  │A:好。                                │          │
│    │                │                  │B:這樣對你比較安全啦。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 22.│101年4月4日下午6│0000000000(張勝興)│B:啦囉!                               │偵字第1965│
│    │時25分11秒      │                  │A:你剛剛講的就是員工的事情嗎?         │1號卷㈥第3│
│    │                │                  │B:嘿啦!因為你講的那些都是皇親國戚,我 │14頁      │
│    │                │                  │  跟他們講,他們都會去跟華哥講,這樣你│          │
│    │                │                  │  聽懂嗎?過程都是他們在那個啦,沒有做 │          │
│    │                │                  │  事情就要跟人家領錢都不會不好意思。  │          │
│    │                │                  │....                                  │          │
│    │                │                  │B:最辣的就是你跟我阿姊還有偉哲啦!偉哲 │          │
│    │                │                  │  就是第一線麻!錢你幫我顧好就好,其他 │          │
│    │                │                  │  你就不要跟他們講太多啦。            │          │
│    │                │                  │A:我也沒有跟你講太多,要匯錢找不到人我│          │
│    │                │                  │  也沒有跟你講阿。                    │          │
│    │                │                  │B:他們的意思就是你管他們太多了。我也講│          │
│    │                │                  │  給華哥聽,你是工頭,你要派工。最簡單│          │
│    │                │                  │  的就是那天阿忠跟阿凱兩個就弄一個三萬│          │
│    │                │                  │  塊的出來了。要虧誰?我跟華哥說帳統一 │          │
│    │                │                  │  由「阿春」弄一弄之後,再看要給誰弄就│          │
│    │                │                  │  好了啊。這樣不就是單純就好。他們就被│          │
│    │                │                  │  動就好了。                          │          │
│    │                │                  │A:我現在也沒有打給他們阿,像小喬我拿錢│          │
│    │                │                  │  給她,她如果不匯,事後不要罵我就好了│          │
│    │                │                  │  。我也不會去念他們。                │          │
│    │                │                  │B:小喬應該跟她講還好啦。              │          │
├──┼────────┼─────────┼───────────────────┼─────┤
│ 23.│101年4月5日下午5│0000000000(張勝興)│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3分29秒       │                  │A:你今天也支出一萬麻!我今天也都拿過去 │1號卷㈥第3│
│    │                │                  │  啦。                                │15頁背面  │
│    │                │                  │B:好啦,沒有關係啦。                  │          │
│    │                │                  │A:阿源要跟我對總開銷,我說你那邊就有,│          │
│    │                │                  │  不知道要跟我對甚麼?                 │          │
│    │                │                  │B:沒有關係啦,他們那邊主管如果有異議的│          │
│    │                │                  │  話就對阿。                          │          │
│    │                │                  │A:好啦                                │          │
├──┼────────┼─────────┼───────────────────┼─────┤
│ 24.│101年4月5日下午6│0000000000(張勝興)│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46分19秒      │                  │A:你阿鐵去那邊破紀錄了。              │1號卷㈥第3│
│    │                │                  │B:怎樣講?                             │15頁背面  │
│    │                │                  │A:剛剛長腳打電話給我,我叫他去處理一下│          │
│    │                │                  │  小童那個,然後他問誰做多少?我說阿鐵 │          │
│    │                │                  │  還沒有報。長腳打電話去關心說已經十八│          │
│    │                │                  │  了,還在跑。第一名ㄟ。長腳做七萬六千│          │
│    │                │                  │  九。三十萬零三千九。你那邊一千二(老 │          │
│    │                │                  │  闆抽成)啦做四千二(總數)而已。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25.│101年4月5日下午7│0000000000(張勝興)│(背景聲:老闆電話打不通?)              │偵字第1965│
│    │時51分6aul3     │                  │B:喂!                                 │1號卷㈥第3│
│    │                │                  │A:阿鐵那邊做十八萬兩千二。            │15頁背面  │
│    │                │                  │B:不是說還在跑?                       │          │
│    │                │                  │A:他已經跟保時捷結掉了,我還要問他剩下│          │
│    │                │                  │  的是不是要報明天的?                 │          │
│    │                │                  │B:嘿!                                 │          │
│    │                │                  │A:不然他已經跟我報十八萬兩千二,這個已│          │
│    │                │                  │  經跟保時捷結掉了。                  │          │
│    │                │                  │B:是有再跑嗎?                         │          │
│    │                │                  │A:他說還有再跑啊。                    │          │
│    │                │                  │B:是多到條?                           │          │
│    │                │                  │A:我不知道阿。                        │          │
│    │                │                  │B:他今天跟我結的是十八萬兩千二,七十二│          │
│    │                │                  │  萬零一百。                          │          │
│    │                │                  │A:好啦。                              │          │
└──┴────────┴─────────┴───────────────────┴─────┘ 
附表八之二: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7月10日下午│0000000000(張勝興)│A:喂!                                 │偵字第1965│
│    │6時29分9秒      │                  │B:阿盛喔!                             │1號卷㈥第3│
│    │                │                  │A:嘿!你誰?                            │44頁背面  │
│    │                │                  │B:我叔仔啦!                           │          │
│    │                │                  │A:竹哥(應係鼠哥)喔!                   │          │
│    │                │                  │B:怎樣?                               │          │
│    │                │                  │A:沒有事情啦!                         │          │
│    │                │                  │B:如果有事情,你去網站留言也沒有關係阿│          │
│    │                │                  │  !                                   │          │
│    │                │                  │A:我知道阿,剛剛在算帳啦!             │          │
│    │                │                  │B:現在呢?                             │          │
│    │                │                  │A:今天1.811啦!                        │          │
│    │                │                  │B:不是有事情找我?                     │          │
│    │                │                  │A:沒有啦,我是想說要指點迷津啦。不然都│          │
│    │                │                  │  想不到。                            │          │
│    │                │                  │B:我有問阿成啦!他們現在二級(城市)也有 │          │
│    │                │                  │  在射啦!                             │          │
│    │                │                  │A:我剛剛也是這樣按!但是老是過的金額都 │          │
│    │                │                  │  很難看阿!                           │          │
│    │                │                  │B:嘿!                                 │          │
│    │                │                  │A:我也嘗試去看人家射哪裡,像義仔前天射│          │
│    │                │                  │  南京,也過二十幾,我也跟他一樣射南京│          │
│    │                │                  │  ,金額也有出來,結果就是不好看!     │          │
│    │                │                  │B:沒有上去麻!                         │          │
│    │                │                  │A:就是行員啦!                         │          │
│    │                │                  │B:那不是行員的問題啦!那是我們三線的問 │          │
│    │                │                  │  題啦!沒有關係,這禮拜我們會幫你們用 │          │
│    │                │                  │  一個武器給你們啦。加油啦!就這樣摸索 │          │
│    │                │                  │  就好了!                             │          │
│    │                │                  │A:恩!想說怎麼可能,人家都這樣過,只有 │          │
│    │                │                  │  我這樣。                            │          │
│    │                │                  │B:不會啦!你辦事情,叔仔跟華哥都放心!有│          │
│    │                │                  │  空跟阿宗(蘇琮傑)討論一下。          │          │
│    │                │                  │A:阿宗不會去講這個事情,因為這是大家都│          │
│    │                │                  │  知道的!我沒有像他會去甚麼其他的問題 │          │
│    │                │                  │  ,我只是跟看場的說,遇到的是甚麼情況│          │
│    │                │                  │  ,一定要反映這樣!                   │          │
│    │                │                  │B:嘿!你就有甚麼建議你跟有信講!我們那個│          │
│    │                │                  │  「語查機」很好用!                   │          │
│    │                │                  │A:那個我知道,不是不去用,是真的沒有機│          │
│    │                │                  │  會去用!還沒有到那裏,就已經先死掉了 │          │
│    │                │                  │  ,根本沒有機會去用到。              │          │
│    │                │                  │B:甚麼原因要去研究出來!               │          │
│    │                │                  │A:好!                                 │          │
│    │                │                  │B:這樣沒有事情麻!                     │          │
│    │                │                  │A:嘿!沒有只是想要跟人家聊天一下!      │          │
│    │                │                  │B:好,阿叔如果沒有在線上,阿春也會在線│          │
│    │                │                  │  上!有甚麼事情你跟他反映!加油啦!     │          │
│    │                │                  │A:好。                                │          │
└──┴────────┴─────────┴───────────────────┴─────┘ 
附表八之三: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元榕)(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5月3日下午5│0000000000(林文化)│A:發哥(應係華哥)今天5.68。            │偵字第1965│
│    │時2分59秒       │                  │B:5.68。                              │1號卷㈥第3│
│    │                │                  │A:之後那一隻沒辦法。                  │39頁      │
│    │                │                  │B:沒辦法就沒辦法。                    │          │
│    │                │                  │A:現在在用網路。                      │          │
│    │                │                  │B:在用網路了。                        │          │
│    │                │                  │A:不然這幾天都不可以。                │          │
│    │                │                  │B:好啊。                              │          │
│    │                │                  │A:好我會處理                          │          │
├──┼────────┼─────────┼───────────────────┼─────┤
│ 2. │101年5月6日下午5│0000000000(林文化)│A:發哥(應係華哥)今天下課了今天10.43。 │偵字第1965│
│    │時3分44秒       │                  │B:今天祥哥有賺到了嗎。                │1號卷㈥第 │
│    │                │                  │A:今天有接一張三的。                  │339頁     │
│    │                │                  │B:連著嗎。                            │          │
│    │                │                  │A:沒,自存。                          │          │
│    │                │                  │B:二的沒說到。                        │          │
│    │                │                  │A:二的沒上到三的,他排二的,今天沒單我│          │
│    │                │                  │  叫他接三的。                        │          │
│    │                │                  │B:好啊看怎樣你去用啊。                │          │
│    │                │                  │A:我知道我會用好。                    │          │
├──┼────────┼─────────┼───────────────────┼─────┤
│ 3. │101年5月8日下午5│0000000000(林文化)│A:發哥(應係華哥)今天57.11。           │偵字第1965│
│    │時49分16秒      │                  │B:之後有進來嗎。                      │1號卷㈥第3│
│    │                │                  │A:恩。                                │39頁背面  │
│    │                │                  │B:今天幾個客人。                      │          │
│    │                │                  │A:今天三個。                          │          │
│    │                │                  │B:最多多少。                          │          │
│    │                │                  │A:阿強喔。                            │          │
│    │                │                  │B:最多誰。                            │          │
│    │                │                  │A:最多50。                            │          │
│    │                │                  │B:那誰。                              │          │
│    │                │                  │A:ㄧㄟ50萬小琴。                      │          │
│    │                │                  │B:阿ㄧ那邊。                          │          │
│    │                │                  │A:嘿,阿ㄧ他七辣。                    │          │
│    │                │                  │B:喔恭喜她。                          │          │
│    │                │                  │A:有啦有叫他們加油。                  │          │
│    │                │                  │B:二的。                              │          │
│    │                │                  │A:二的是阿彬。                        │          │
│    │                │                  │B:阿彬?                              │          │
│    │                │                  │A:阿州那ㄧ邊。                        │          │
│    │                │                  │B:三的你用的。                        │          │
│    │                │                  │A:沒有,原本我要接啦,我讓給強哥,這幾│          │
│    │                │                  │  天我有跟他說三的,今天我說你有辦法否│          │
│    │                │                  │  ,他說有,沒問題,他若沒問題再換我,│          │
│    │                │                  │  我就說好,換你來。                  │          │
│    │                │                  │B:恩。                                │          │
│    │                │                  │A:黑壓,今天這隻他做的。              │          │
│    │                │                  │B:恭喜他。                            │          │
│    │                │                  │A:我會跟他說。                        │          │
│    │                │                  │B:再來。                              │          │
│    │                │                  │A:再來就是一千一,一個七萬。          │          │
│    │                │                  │B:誰做的。                            │          │
│    │                │                  │A:這二條都我做的。                    │          │
│    │                │                  │B:二的呢。                            │          │
│    │                │                  │A:七萬是二線小杰。                    │          │
│    │                │                  │B:我們小杰。                          │          │
│    │                │                  │A:小亞他弟。                          │          │
│    │                │                  │B:好啊。哪裡。                        │          │
│    │                │                  │A:今天就是淮北跟安徽,今天亂打今天沒量│          │
│    │                │                  │  。                                  │          │
│    │                │                  │B:50哪裏。                            │          │
│    │                │                  │A:淮北,安徽省淮北市。                │          │
│    │                │                  │B:好啦。                              │          │
├──┼────────┼─────────┼───────────────────┼─────┤
│ 4. │101年5月10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5時47分34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39頁背面  │
│    │                │                  │A:剛下課,今天0.7。                   │          │
│    │                │                  │B:加油啊!                             │          │
│    │                │                  │A:好。                                │          │
├──┼────────┼─────────┼───────────────────┼─────┤
│ 5. │101年5月17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6時39分21秒     │                  │A:華哥!今天沒有做到。                 │1號卷㈥第3│
│    │                │                  │B:好,加油!吃飯了沒?                  │40頁      │
│    │                │                  │A:還沒。                              │          │
│    │                │                  │B:快去吃。                            │          │
│    │                │                  │A:好                                  │          │
├──┼────────┼─────────┼───────────────────┼─────┤
│ 6. │101年5月19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A:華哥,我剛才算10個。                │偵字第1965│
│    │5時8分6秒       │                  │B:包括電腦手嗎?                      │1號卷㈥第3│
│    │                │                  │A: 沒有,包括電腦手11個。             │40頁      │
│    │                │                  │B:喔。                                │          │
│    │                │                  │A:不過華哥,剛才阿益他跟我他回去阿洲那│          │
│    │                │                  │  邊。                                │          │
│    │                │                  │B:怎樣?                              │          │
│    │                │                  │A:他說一個阿林開庭回去了,他剛才跟我講│          │
│    │                │                  │  ,我現在趕緊跟你說。                │          │
│    │                │                  │B:回去就回去。                        │          │
│    │                │                  │A:讓他回去幫他們忙。                  │          │
│    │                │                  │B:這樣你人手夠嗎?                     │          │
│    │                │                  │A:我們?我跟阿強沒問題。              │          │
│    │                │                  │B:叫阿國(陳柏峯)過去。                │          │
│    │                │                  │A:叫阿國過來我們這?                  │          │
│    │                │                  │B:對。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A:晚上我打給阿國叫他過來?            │          │
│    │                │                  │B:對。                                │          │
│    │                │                  │A:好。                                │          │
├──┼────────┼─────────┼───────────────────┼─────┤
│ 7. │101年5月27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5時2分          │                  │A:華哥!今天下課了!今天24.91。         │1號卷㈥第3│
│    │                │                  │B:幾個人過去?                         │40頁背面  │
│    │                │                  │A:四個!                               │          │
│    │                │                  │B:最多多少?                           │          │
│    │                │                  │A:最多14萬7。                         │          │
│    │                │                  │B:誰?                                 │          │
│    │                │                  │A:阿強!                               │          │
│    │                │                  │B:二的呢?                             │          │
│    │                │                  │A:阿成跟阿彬。                        │          │
│    │                │                  │B:一的呢?                             │          │
│    │                │                  │A:阿平,跟阿強一起來的那個。          │          │
│    │                │                  │B:再來呢?                             │          │
│    │                │                  │A:再來是五萬的!阿義跟粘仔。二線是阿源 │          │
│    │                │                  │  跟阿成。一線是小傑。                │          │
│    │                │                  │B:小傑下去做一線的喔?                 │          │
│    │                │                  │A:我們現在不夠人阿,人來了之後換他們起│          │
│    │                │                  │  來阿。                              │          │
│    │                │                  │B:嘿!                                 │          │
│    │                │                  │A:再來是3萬3簽多的!阿強處理三萬,阿成 │          │
│    │                │                  │  一個三千九,二線小黑跟阿彬,一線是小│          │
│    │                │                  │  N。還有一條是一萬八千四,阿強跟粘仔 │          │
│    │                │                  │  ,一線世新,二線小雅。              │          │
│    │                │                  │B:好啊!24萬多嗎?                      │          │
│    │                │                  │A:24萬9。我明天會搬過去11號,明天下課 │          │
│    │                │                  │  後就搬到11號。                      │          │
│    │                │                  │B:好                                  │          │
├──┼────────┼─────────┼───────────────────┼─────┤
│ 8. │101年6月1日下午4│0000000000(林文化)│A:華哥!                               │偵字第1965│
│    │時14分51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下課了!今天1.72。                   │40頁背面  │
│    │                │                  │B:1.72,網路要用就要用阿,斷一條還是一│          │
│    │                │                  │  條?                                 │          │
│    │                │                  │A:樓上一條,樓下一條。                │          │
│    │                │                  │B:哪條會斷?                           │          │
│    │                │                  │A:樓上的!樓下的不會!我們現在如果斷線! │          │
│    │                │                  │  我們就會到樓下打!我們有跟阿周講,安 │          │
│    │                │                  │  排瘦猴來弄一下!                     │          │
│    │                │                  │B:反正樓上的斷線就跑下來樓下打,也不會│          │
│    │                │                  │  妨害到阿!                           │          │
│    │                │                  │A:嘿!我們現在就這樣啊。               │          │
│    │                │                  │B:好。                                │          │
├──┼────────┼─────────┼───────────────────┼─────┤
│ 9. │101年6月21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背景聲:SKYPE的聲音)                  │偵字第1965│
│    │2時41分8秒      │                  │B:喂!                                 │1號卷㈥第3│
│    │                │                  │A:華哥!                               │41頁背面  │
│    │                │                  │B:嘿!                                 │          │
│    │                │                  │A:剛剛發個訊息過來,大陸那邊的銀行這兩│          │
│    │                │                  │  天網銀系統維護,所以這裡天可能沒有辦│          │
│    │                │                  │  法做了!                             │          │
│    │                │                  │B:怎麼說?                             │          │
│    │                │                  │A:因為後錢要轉出去其他的戶頭,馬仔才有│          │
│    │                │                  │  辦法把錢拖出來。系統維修後馬仔就沒有│          │
│    │                │                  │  辦法拖出來了。                      │          │
│    │                │                  │B:沒有辦法喔?                         │          │
│    │                │                  │A:嘿!                                 │          │
│    │                │                  │B:多久?                               │          │
│    │                │                  │A:兩天,今天四點之後,就沒有辦法拖。  │          │
│    │                │                  │B:是「保時捷」還是「達美樂」說的?     │          │
│    │                │                  │A:所有銀行都一樣。                    │          │
│    │                │                  │B:那麼你們就是要抓時間了阿。          │          │
│    │                │                  │A:就是四點之後看得到,也沒有辦法拖出來│          │
│    │                │                  │  。所以現在要所有的錢要四點之前拖出來│          │
│    │                │                  │  ,如果沒有的話,客人報案之後,錢就損│          │
│    │                │                  │  失掉了。要休息兩點。...一張卡只能領 │          │
│    │                │                  │  一萬塊人民幣。..沒有辦法網路轉帳,系│          │
│    │                │                  │  統維護兩天,所以要休息兩天。...阿宗 │          │
│    │                │                  │  連絡不到,跟阿俊已經知道了。...大陸 │          │
│    │                │                  │  車手團沒有辦法領錢,有人民銀行的公文│          │
│    │                │                  │  ,停止跨行匯款兩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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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1年6月26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A:華哥!下課了。                       │偵字第1965│
│    │5時15分37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今天47.48。                         │42頁      │
│    │                │                  │B:嘿!                                 │          │
│    │                │                  │A:裡面有六萬六千五是阿宗報的那主,我等│          │
│    │                │                  │  下報阿宗拿錢的哪組。                │          │
│    │                │                  │B:六萬多嗎?                           │          │
│    │                │                  │A:嘿!                                 │          │
│    │                │                  │B:你傳給阿春就好了。                  │          │
│    │                │                  │A:我知道,我跟你講一下。              │          │
│    │                │                  │B:那個誰用的?                         │          │
│    │                │                  │A:今天總共47.48,兩間加起來?          │          │
│    │                │                  │B:最多是誰用的?                       │          │
│    │                │                  │A:最多的是39.97。B:誰用的?            │          │
│    │                │                  │A:二線小傑跟小恩;三線是世新。        │          │
│    │                │                  │B:一線呢?                             │          │
│    │                │                  │A:一的是天天。                        │          │
│    │                │                  │B:阿六嗎?                             │          │
│    │                │                  │A:嘿!                                 │          │
│    │                │                  │B:阿六仔不是月底要回去嗎?             │          │
│    │                │                  │A:嘿!                                 │          │
│    │                │                  │B:天天是誰介紹的?                     │          │
│    │                │                  │A:多多拉,也是阿六仔!                 │          │
│    │                │                  │B:嘿拉!那是人家的人,要給我們就給我們 │          │
│    │                │                  │,不要免強拉。                        │          │
│    │                │                  │A:嘿!我們的自己處理就好了。           │          │
│    │                │                  │B:我們這邊留個窗口給他們就好了,不要  │          │
│    │                │                  │  勉強,不要太難看。                  │          │
│    │                │                  │A:好,我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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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年7月2日下午4│0000000000(林文化)│A:華哥,今天沒做到。                  │偵字第1965│
│    │時49分36秒      │                  │B:沒做到就沒做到。                    │1號卷㈥第3│
│    │                │                  │A:嘿今天網路斷10多次,系統都沒回來。  │43頁      │
│    │                │                  │  我現在要帶小傑過去我哥那裡找號碼在跟│          │
│    │                │                  │  他加強一下。                        │          │
│    │                │                  │B:你85號那裡可以搬過去了嗎。          │          │
│    │                │                  │A:還沒,因為明天要來六個,我想說人數到│          │
│    │                │                  │  後確定人數,然後再決定有要搬否。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12.│101年7月4日下午 │0000000000(龔年春)│B:喂!阿鐵兄!                          │偵字第1965│
│    │10時35分27秒    │                  │A:嘿!                                 │1號卷㈥第3│
│    │                │                  │B:你打一支電話。0000000000。這個是長腳│43頁      │
│    │                │                  │  的電話。家樂福說他從大陸回來有拿一些│          │
│    │                │                  │  資料,叫你跟他要一下。              │          │
│    │                │                  │A:好。                                │          │
├──┼────────┼─────────┼───────────────────┼─────┤
│ 13.│101年7月6日下午5│0000000000(林文化)│A:華哥今天0.92。                      │偵字第1965│
│    │時29分33秒      │                  │B:開銷可以過嗎。                      │1號卷㈥第3│
│    │                │                  │A:不過。                              │43頁      │
│    │                │                  │B:黑壓你自己看啊。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問題出在哪裡。                      │          │
│    │                │                  │A:單是正常啦。                        │          │
│    │                │                  │B:沒啦。                              │          │
│    │                │                  │A:我知道再說。                        │          │
├──┼────────┼─────────┼───────────────────┼─────┤
│ 14.│101年7月17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9時11分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43頁背面  │
│    │                │                  │A:剛剛阿洲打電話給我,要我們先跑!他說 │          │
│    │                │                  │  今天BLDT帶警察去抄我們85號。        │          │
│    │                │                  │B:嘿!                                 │          │
│    │                │                  │A:這樣你看呢?                         │          │
│    │                │                  │B:這樣你要跑去哪裡?22號那裏嗎?東西不要│          │
│    │                │                  │  拿人都過去22號那裡。                │          │
│    │                │                  │A:22號老B他家嗎?                      │          │
│    │                │                  │B:嘿拉!過去22號那裡。                 │          │
│    │                │                  │A:好。                                │          │
├──┼────────┼─────────┼───────────────────┼─────┤
│ 15.│101年7月19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6時39分45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43頁背面  │
│    │                │                  │A:今天1.59。                          │          │
│    │                │                  │B:好。人趕快搬過去!                   │          │
│    │                │                  │A:我晚一點,因為美國現在再用一些東西。│          │
│    │                │                  │  美國東西用好,我們就過去了。        │          │
│    │                │                  │B:過去那裏要多久?                     │          │
│    │                │                  │A:開車10分鐘就到了。                  │          │
│    │                │                  │B:也沒有甚麼東西,人過去就對了。      │          │
│    │                │                  │A:我想說給他們吃一吃再過去!           │          │
│    │                │                  │B:應該就那個時間而已嘛!               │          │
│    │                │                  │A:對阿!東西包一包而已,因為昨天過去的 │          │
│    │                │                  │  東西都包好了,我這裡只有人跟上班的東│          │
│    │                │                  │  西而已。                            │          │
│    │                │                  │B:好。                                │          │
├──┼────────┼─────────┼───────────────────┼─────┤
│ 16.│101年7月19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10時25分18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43頁背面  │
│    │                │                  │A:我都巡過了,都正常。                │          │
│    │                │                  │B:嘿!A:GLOBE牽好了,但是只有1M而已。  │          │
│    │                │                  │B:1M而已?                             │          │
│    │                │                  │A:嘿!                                 │          │
│    │                │                  │B:現在都沒有網路嗎?                   │          │
│    │                │                  │A:三條只有一條GLOBE而已。             │          │
│    │                │                  │B:1M而已喔?                           │          │
│    │                │                  │A:嘿!你說完之後,我就有去巡,三條只有 │          │
│    │                │                  │  一條可以用。長腳那邊兩條BLDT的兩條也│          │
│    │                │                  │  都不能用。可能是BLDT的問題。現在可能│          │
│    │                │                  │  只能再回去「11號」,繼續戰,不然就是│          │
│    │                │                  │  人平分去長腳或是大胖子那邊做而已。  │          │
│    │                │                  │B:這樣喔!11號也可能斷了。             │          │
│    │                │                  │A:對阿。                              │          │
│    │                │                  │B:不然你過去11號試試看!               │          │
│    │                │                  │A:因為11號的問題跟其他地方一樣,如果沒│          │
│    │                │                  │  有人用的話都很順;但是我七點半網路線│          │
│    │                │                  │  插下去,SKYPE開下去,就開始斷了。   │          │
│    │                │                  │B:沒有關係,你先去11號那邊看一下,看怎│          │
│    │                │                  │  樣再決定好嗎?                       │          │
│    │                │                  │A:好。                                │          │
└──┴────────┴─────────┴───────────────────┴─────┘
附表八之四: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李連春)(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7月14日凌晨│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0時1分24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51頁      │
│    │                │                  │A:我跟你報告一下,鑽石那個兩個,已經叫│          │
│    │                │                  │  三個單位,替我們去處理。            │          │
│    │                │                  │B:恩!                                 │          │
│    │                │                  │A:人家問這兩個人是怎樣?               │          │
│    │                │                  │(~~~~~請魯大哥去找移民局的局長幫忙員工│          │
│    │                │                  │  入境的事情,共有六個人被遣返。)     │          │
├──┼────────┼─────────┼───────────────────┼─────┤
│ 2. │101年7月17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9時31分32秒     │                  │A:華哥!不好意思!我剛才在洗澡!我先跟你 │1號卷㈥第3│
│    │                │                  │  報備一下!                           │51頁背面  │
│    │                │                  │B:嘿!                                 │          │
│    │                │                  │A:阿鐵說接到阿洲的電話,說甚麼LBDT(電 │          │
│    │                │                  │  信業者)帶警察要過來查!              │          │
│    │                │                  │B:嘿拉!我們想也知道是主委,主委叫機關 │          │
│    │                │                  │  的要查網路,LBDT(電信業者)跟他們講的│          │
│    │                │                  │  麻!                                 │          │
│    │                │                  │A:好!                                 │          │
│    │                │                  │B:警察跟LBDT(電信業者)查資料,LBDT跟警│          │
│    │                │                  │  方偷講的,所以就是85號點放棄麻!     │          │
│    │                │                  │A:我稍微想一下,處理一下!             │          │
│    │                │                  │B:處理甚麼?                           │          │
│    │                │                  │A:85號我不用找屋主嗎?                 │          │
│    │                │                  │B:85號跟屋主沒有關係啦!不用理他!就讓他│          │
│    │                │                  │  到期就好了。如果美國喜歡住,就進去繼│          │
│    │                │                  │  續住阿,跟屋主沒有關係!             │          │
│    │                │                  │A:好!                                 │          │
│    │                │                  │B:主委很貓毛!跟你也沒有關係,反正這樣 │          │
│    │                │                  │  就算了。反正就是搬到22號。          │          │
│    │                │                  │A:22號明天Globe,會來一條,加LBDT就三 │          │
│    │                │                  │  條了。這樣他們就可以作業了!         │          │
│    │                │                  │B:床還沒有來嘛!                       │          │
│    │                │                  │A:他們那邊空間夠大!東西搬一搬就可以了 │          │
│    │                │                  │  。                                  │          │
│    │                │                  │B:你跟美國說85號換改你的名字。        │          │
│    │                │                  │A:好!                                 │          │
│    │                │                  │B:這樣有甚麼工作上的證據嗎?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反正把東西收乾淨,不可以有甚麼證據,│          │
│    │                │                  │  像GETWAY這就不行。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好。                                │          │
└──┴────────┴─────────┴───────────────────┴─────┘ 
附表八之五: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號(持用人蘇琮傑)(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5月1日下午6│0000000000(林文化)│A:發哥(應係華哥),我香蕉(林宇凡)。    │偵字第1965│
│    │時51分14秒      │                  │B:你有拿手機否。                      │1號卷㈥第3│
│    │(香蕉林宇凡撥打)│                  │A:沒有。                              │59頁      │
│    │                │                  │B:你聽誰的話。                        │          │
│    │                │                  │A:聽阿輝跟阿忠的。                    │          │
│    │                │                  │B:你不要跟人家亂攪,不要讓人家教壞了。│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替公司做事,你要忠於公司喔。      │          │
│    │                │                  │A:我知道。                            │          │
│    │                │                  │B:交什麼壞步,你不要學我沒騙你。      │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聽懂嗎。                          │          │
│    │                │                  │A:有。                                │          │
│    │                │                  │B:你好好表現,需要補充再補充,稿留給你│          │
│    │                │                  │  就看,練看看。                      │          │
│    │                │                  │A:好。                                │          │
│    │                │                  │B:包括錄音筆你在聽聽看。              │          │
│    │                │                  │A:好。                                │          │
│    │                │                  │B:用熟手一點。                        │          │
│    │                │                  │A:好。                                │          │
├──┼────────┼─────────┼───────────────────┼─────┤
│ 2. │101年5月6日下午3│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時56分53秒      │                  │A:華哥!今天一百塊!                    │1號卷㈥第3│
│    │                │                  │B:怎麼會這樣?                         │59頁      │
│    │                │                  │A:今天禮拜天,家裡都有人!             │          │
│    │                │                  │B:自己想辦法拉!                       │          │
│    │                │                  │A:好,我知道!                         │          │
├──┼────────┼─────────┼───────────────────┼─────┤
│ 3. │101年5月8日下午6│0000000000(林文化)│A:華哥,我阿忠。                      │偵字第1965│
│    │時11分18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我們下課了,今天11.57。             │59頁背面  │
│    │                │                  │B:好啊,幾個客人。                    │          │
│    │                │                  │A:今天二個新的一個舊的。              │          │
│    │                │                  │B:好啊加油,較多得多少。              │          │
│    │                │                  │A:較大的7萬。                         │          │
│    │                │                  │B:誰用的。                            │          │
│    │                │                  │A:7萬一線小雯,雯雯,二線哲偉,三線是 │          │
│    │                │                  │  香蕉。                              │          │
│    │                │                  │B:好啊,吃飽沒。                      │          │
│    │                │                  │A:吃飽了。                            │          │
│    │                │                  │B:好                                  │          │
├──┼────────┼─────────┼───────────────────┼─────┤
│ 4. │101年5月9日下午6│0000000000(林文化)│A:華哥,我阿忠。                      │偵字第1965│
│    │時26分2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我們下課了,今天21萬。              │59頁背面  │
│    │                │                  │B:幾個客人。                          │          │
│    │                │                  │A:3個客人,2個新1個舊的。             │          │
│    │                │                  │B:舊的多少。                          │          │
│    │                │                  │A:舊的6萬5,新的最多10萬,第二4萬7。  │          │
│    │                │                  │B:10萬誰用的。                        │          │
│    │                │                  │A:10萬那線小愛,二線小蔡,三線是香蕉  │          │
│    │                │                  │  跟家龍,香蕉先做加龍追捕。          │          │
│    │                │                  │B:追捕。                              │          │
│    │                │                  │A:追補二萬一般八萬,再來明天還有。    │          │
│    │                │                  │B:再來那個。                          │          │
│    │                │                  │A:再來4萬7ㄧ線也是小愛,二線彥勳三線( │          │
│    │                │                  │  訊號不良)。                         │          │
│    │                │                  │B:三線誰。                            │          │
│    │                │                  │A:明修跟長腳。                        │          │
│    │                │                  │B:好啊加油,吃飽沒。                  │          │
│    │                │                  │A:吃飽了。                            │          │
│    │                │                  │B:好。                                │          │
├──┼────────┼─────────┼───────────────────┼─────┤
│ 5. │101年5月11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6時27分10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59頁背面  │
│    │                │                  │A:今天1.07。                          │          │
│    │                │                  │B:好!吃飽了沒!                        │          │
│    │                │                  │A:還沒。                              │          │
│    │                │                  │B:好。                                │          │
├──┼────────┼─────────┼───────────────────┼─────┤
│ 6. │101年5月12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5時40分56秒     │                  │A:我阿忠。                            │1號卷㈥第3│
│    │                │                  │B:嘿!                                 │59頁背面  │
│    │                │                  │A:今天兩萬。                          │          │
│    │                │                  │B:好。                                │          │
├──┼────────┼─────────┼───────────────────┼─────┤
│ 7. │101年6月14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4時53分18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60頁背面  │
│    │                │                  │A:我阿忠,我們下課了。4.99,五萬。    │          │
│    │                │                  │B:好。                                │          │
├──┼────────┼─────────┼───────────────────┼─────┤
│ 8. │101年6月21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嘿!                                 │偵字第1965│
│    │5時34分53秒     │                  │A:華哥!我阿忠。                       │1號卷㈥第3│
│    │                │                  │B:嘿!                                 │61頁      │
│    │                │                  │A:你打給我的時候我在看房子。          │          │
│    │                │                  │B:嘿!                                 │          │
│    │                │                  │A:今天做2.91。                        │          │
│    │                │                  │B:大隻的死掉喔?                       │          │
│    │                │                  │A:嘿阿,大隻的很多?但是都死掉了。     │          │
│    │                │                  │B:怎麼會這樣?                         │          │
│    │                │                  │A:因為都不強拉。                      │          │
│    │                │                  │B:叫阿俊馬上過去拉。                  │          │
│    │                │                  │A:好,我知道。我有找到馬仔了,我明天看│          │
│    │                │                  │  完房子就會用了。                    │          │
│    │                │                  │....                                  │          │
├──┼────────┼─────────┼───────────────────┼─────┤
│ 9. │101年7月5日下午2│0000000000(詹誌誠)│B:喂!                                 │偵字第1965│
│    │時55分7秒       │                  │A:聽得到嗎?                           │1號卷㈥第3│
│    │                │                  │B:聽得到了。                          │61頁背面  │
│    │                │                  │A:美國昨天去看的那間房子,華哥已經授權│          │
│    │                │                  │  他租了。                            │          │
│    │                │                  │B:那間還可以嗎?                       │          │
│    │                │                  │A:還不錯啦。真的很棒拉,房間只有五間喔│          │
│    │                │                  │  !                                   │          │
│    │                │                  │B:可以作業就好了。                    │          │
│    │                │                  │A:美國剛打給我十五萬一個月。          │          │
│    │                │                  │.....                                 │          │
├──┼────────┼─────────┼───────────────────┼─────┤
│ 10.│101年7月21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5時20分25秒     │                  │A:華哥!我阿宗!                        │1號卷㈥第3│
│    │                │                  │B:嘿!                                 │61頁背面  │
│    │                │                  │A:今天下課了!                         │          │
│    │                │                  │B:嘿!                                 │          │
│    │                │                  │A:今天一千四。                        │          │
├──┼────────┼─────────┼───────────────────┼─────┤
│ 11.│101年7月22日下午│0000000000(林文化)│B:喂!                                 │偵字第1965│
│    │5時17分19秒     │                  │A:華哥!下課了!零!                     │1號卷㈥第3│
│    │A:蘇琮傑        │                  │B:怎麼會這樣?                         │62頁      │
│    │C:詹誌誠        │                  │A:兩隻大隻的死了。一隻沒有要出門,一隻│          │
│    │                │                  │  出到銀行但是沒有開,去到比較遠就醒了│          │
│    │                │                  │  。                                  │          │
│    │                │                  │B:三是誰講的?                         │          │
│    │                │                  │A:兩隻都是香蕉。                      │          │
│    │                │                  │B:長腳呢?                             │          │
│    │                │                  │A:長腳在旁邊,我把電話拿給他,等一下  │          │
│    │                │                  │C:喂!                                 │          │
│    │                │                  │B:美國等下過去,你叫美國把小愛跟小菜載│          │
│    │                │                  │  過去你那邊啦。                      │          │
│    │                │                  │C:今天喔?                             │          │
│    │                │                  │B:嘿阿。                              │          │
│    │                │                  │C:不知道住得下去嗎?                   │          │
│    │                │                  │B:你叫哲維先回來,小路過去麻!小路上班 │          │
│    │                │                  │  兩三天你參考看看!                   │          │
│    │                │                  │C:小路是誰?                           │          │
│    │                │                  │B:小路是過去大胖子那邊當三線的女生。以│          │
│    │                │                  │  前跟阿凱他們一起做的!               │          │
│    │                │                  │C:這樣我知道。                        │          │
│    │                │                  │C:這樣我了解!                         │          │
│    │                │                  │B:阿凱認識她,她還不認識阿凱拉。她先過│          │
│    │                │                  │  去上兩三天班,你先參考看看!         │          │
│    │                │                  │C:好啊。                              │          │
│    │                │                  │B:你有聽過凱凱說過她嗎?               │          │
│    │                │                  │C:不錯啊。                            │          │
│    │                │                  │B:你等下去把小愛跟小菜載回來,反正他們│          │
│    │                │                  │  不習慣,你叫哲維過去一陣子。        │          │
│    │                │                  │C:好。                                │          │
└──┴────────┴─────────┴───────────────────┴─────┘ 
附表九:
┌───────────────────────────────────────────────┐
│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龔年春)(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張哲源)│A:元董耶,你叔仔叫你馬上去他那裡。    │偵字第1965│
│    │8時21分9秒      │                  │B:我到了。                            │1號卷㈥第3│
│    │                │                  │A:喔好。                              │36頁      │
├──┼────────┼─────────┼───────────────────┼─────┤
│ 2.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張哲源)│A:元董。                              │偵字第1965│
│    │8時55分59秒     │                  │B:嘿春哥。                            │1號卷㈥第3│
│    │                │                  │A:機票我先叫多多去拿出來。            │36頁背面  │
│    │                │                  │B:有他拿了,我叫他拿過去家樂福啊,我等│          │
│    │                │                  │  一下過去。                          │          │
│    │                │                  │A:沒啊,她剛打給我,他說要叫誰去拿,我│          │
│    │                │                  │  叫他先去給你拿。                    │          │
│    │                │                  │B:多多拿到了。                        │          │
│    │                │                  │A:吼還沒,他剛好要出門樣子,拿到他叫拿│          │
│    │                │                  │  去家樂福給你嗎。                    │          │
│    │                │                  │B:嘿對。                              │          │
│    │                │                  │A:好。                                │          │
├──┼────────┼─────────┼───────────────────┼─────┤
│ 3.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00(大兵)│A:大兵你沒遠遠看著,看他們那些人有被帶│偵字第1965│
│    │9時8分12秒      │                  │  走否。                              │1號卷㈥第3│
│    │                │                  │B:都還沒帶走,還發簡訊來說11號那裡7、 │36頁背面  │
│    │                │                  │  8個警察、22號2個、41號3、4個。      │          │
│    │                │                  │A:嘿。                                │          │
│    │                │                  │B:2號那裡也3、4個而已都當地的警察啦。 │          │
│    │                │                  │A:嘿,都把他們顧著而已嗎沒給他們帶走也│          │
│    │                │                  │  沒給他們。                          │          │
│    │                │                  │B:沒有,都顧著而已,電話不要讓他們打。│          │
│    │                │                  │A:嘿。                                │          │
│    │                │                  │B:但是有人發簡訊出來。                │          │
│    │                │                  │A:嘿。                                │          │
│    │                │                  │B:嘿壓。                              │          │
│    │                │                  │A:不讓他們打二三個顧著而已。          │          │
│    │                │                  │B:嘿啦,現在趕快救還有辦法你聽懂嗎。  │          │
│    │                │                  │A:蛤對啊。                            │          │
│    │                │                  │B:當地的。                            │          │
│    │                │                  │A:現在魯大哥有叫人家去處理否。        │          │
│    │                │                  │B:有,我有打電話跟魯大哥說了,我有把4 │          │
│    │                │                  │  間住址發簡訊跟他說了。              │          │
│    │                │                  │A:這樣他可能真的要搧肚子邊啦。        │          │
│    │                │                  │B:嘿啦要錢而已啦黑壓。                │          │
│    │                │                  │A:嘿壓東西,人也沒有押走嘛。          │          │
│    │                │                  │B:沒有。                              │          │
│    │                │                  │A:東西也沒扣押嘛。                    │          │
│    │                │                  │B:沒有。                              │          │
│    │                │                  │A:你有跟麻辣王(林文化)說了嗎。        │          │
│    │                │                  │B:沒有還沒,你跟麻辣王說一下,麻辣王可│          │
│    │                │                  │  能知道了吧。                        │          │
│    │                │                  │A:好,我跟家樂福(張勝興)說就好了。    │          │
├──┼────────┼─────────┼───────────────────┼─────┤
│ 4.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00(大兵)│A:我說啦他那個不管是不是當地的人家顧著│偵字第1965│
│    │9時15分28秒     │                  │  應該就是要錢了嘛。                  │1號卷㈥第3│
│    │                │                  │B:對對我在想也是這樣。                │36頁背面  │
│    │                │                  │A:嘿壓,莉莉姊說的是不是當地的啦,還是│          │
│    │                │                  │  魯大哥說哪裡的找的到人就看可以快喊一│          │
│    │                │                  │  喊。                                │          │
│    │                │                  │B:有我叫他們看是要錢還是什麼看那個快找│          │
│    │                │                  │  當地警察局長還是什麼算要當地最大的吧│          │
│    │                │                  │  。                                  │          │
│    │                │                  │A:嘿。                                │          │
│    │                │                  │B:還是分局長還是什麼去喬吧。          │          │
│    │                │                  │A:嘿。                                │          │
│    │                │                  │B:嘿呀我現在有快跟他們說了啊,他們說他│          │
│    │                │                  │  們已經在處理了。                    │          │
│    │                │                  │A:對啊哪有可能說衝一衝人顧著派二三個在│          │
│    │                │                  │  那裡顧著而已對否。                  │          │
│    │                │                  │B:嘿壓。                              │          │
│    │                │                  │A:明明就是在搧肚子邊的而已嘛。        │          │
│    │                │                  │B:嘿壓。                              │          │
│    │                │                  │A:好好快一點喊一喊。                  │          │
│    │                │                  │B:嘿。                                │          │
│    │                │                  │A:喊看多少算多少。                    │          │
│    │                │                  │B:好啦。                              │          │
├──┼────────┼─────────┼───────────────────┼─────┤
│ 5.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00(大兵)│A:大兵去看有大台車否。                │偵字第1965│
│    │9時38分57秒     │                  │B:沒有還沒,現在塞車還沒到。          │1號卷㈥第3│
│    │                │                  │A:四間都還沒看到就對了。              │37頁      │
│    │                │                  │B:四間都還沒看,剛才看都沒有現在是阿鐵│          │
│    │                │                  │  那邊裡面發簡訊,那個是沒說啦阿國那邊│          │
│    │                │                  │  彥勳發簡訊給我說他家警察7、8個啦,喊│          │
│    │                │                  │  救命而已,我他說在處理了。          │          │
│    │                │                  │A:喔,阿鐵那邊傳給阿鐵說什麼他那邊大台│          │
│    │                │                  │  車要去載了。                        │          │
│    │                │                  │B:嘿壓現在就莉莉姊那邊在說了,我有跟他│          │
│    │                │                  │  說多少錢不要緊說啦。                │          │
│    │                │                  │A:嘿。                                │          │
│    │                │                  │B:我叫他們那邊去找去喬你要找大粒的去說│          │
│    │                │                  │  才有效啦。                          │          │
│    │                │                  │A:嘿。                                │          │
│    │                │                  │B:比如說馬尼吉納還安地玻羅的局長這樣啦│          │
│    │                │                  │  。                                  │          │
│    │                │                  │A:嘿。                                │          │
│    │                │                  │B:現在我們這個有二區啊。              │          │
│    │                │                  │A:吼。                                │          │
│    │                │                  │B:嘿壓因為11號跟..3間啦,3間是安地玻羅│          │
│    │                │                  │  的1間是馬尼吉納,應該算2間啦,因為85│          │
│    │                │                  │  號我剛才去看,人也是進去,拿耙仔機在│          │
│    │                │                  │  那裡看啊。                          │          │
│    │                │                  │A:85號是什麼空的嗎。                  │          │
│    │                │                  │B:85就我們之前租的,我在睡的哩。      │          │
│    │                │                  │A:就是現在沒人住還是進去。            │          │
│    │                │                  │B:嘿啦。                              │          │
│    │                │                  │A:好。                                │          │
│    │                │                  │B:嘿壓吼。                            │          │
├──┼────────┼─────────┼───────────────────┼─────┤
│ 6. │101年8月23日下午│000000000000(大兵)│A:現在你有跟阿元(張哲源)一起喔。      │偵字第1965│
│    │7時14分1秒      │                  │B:有啊在一起了怎樣。                  │1號卷㈥第3│
│    │                │                  │A:有辦法嗎。                          │37頁      │
│    │                │                  │B:現在先救啦,救看看,用好在跟你報告。│          │
│    │                │                  │A:這樣吼。                            │          │
│    │                │                  │B:叫家樂福不用煩惱啦。                │          │
│    │                │                  │A:好啦。                              │          │
│    │                │                  │B:我知道家樂福叫你打的,我現在在傳簡訊│          │
│    │                │                  │  啦。                                │          │
│    │                │                  │A:這樣好。                            │          │
│    │                │                  │B:好。                                │          │
├──┼────────┼─────────┼───────────────────┼─────┤
│ 7. │101年8月23日下午│000000000000      │A:現在怎樣。                          │偵字第1965│
│    │11時55分36秒    │B:大兵            │B:喂。                                │1號卷㈥第3│
│    │                │C:張哲源          │A:現在怎樣。                          │37頁      │
│    │                │                  │B:蛤。                                │          │
│    │                │                  │A:現在怎樣。                          │          │
│    │                │                  │B:要叫打錢啊。                        │          │
│    │                │                  │A:我知道打錢要怎麼打啊,一個人要怎麼打│          │
│    │                │                  │  二百。                              │          │
│    │                │                  │B:沒有,有四個戶頭有否。              │          │
│    │                │                  │A:我知道四個戶頭啊,他們台中停班停班停│          │
│    │                │                  │  課沒上班銀行沒上班,他跟我說苗栗一個│          │
│    │                │                  │  人打,苗栗只有一個第一銀行又沒有遠東│          │
│    │                │                  │  銀行啊,那要怎麼打。                │          │
│    │                │                  │B:一位打二百。                        │          │
│    │                │                  │A:一位怎麼打二百,超過五十以上都要抄身│          │
│    │                │                  │  分證,那要怎麼打。                  │          │
│    │                │                  │B:恩,等一下問看看                    │          │
│    │                │                  │(背景聲:B:那個苗栗沒其他三間喔)。    │          │
│    │                │                  │A:它總共二間四個戶頭啦。              │          │
│    │                │                  │B:間四個戶頭喔。                      │          │
│    │                │                  │A:就跟你說苗栗沒有遠東銀行,你們說我也│          │
│    │                │                  │  沒帶錢回來,我是要怎麼打,我哪有可能│          │
│    │                │                  │  前都放在身上,我帶二百回來。        │          │
│    │                │                  │(背景聲:B:苗栗只有一間而已,一間銀行 │          │
│    │                │                  │而已)一間幾個戶頭。                   │          │
│    │                │                  │A:一間二個戶頭而已。                  │          │
│    │                │                  │B:(背景聲:C沒別家嗎也是要叫他下去台中 │          │
│    │                │                  │  一趟錢帶著過來苗栗打啊)這樣你聽到否 │          │
│    │                │                  │  。                                  │          │
│    │                │                  │A:好啦我想辦法啦。                    │          │
│    │                │                  │B:嘿啦就要錢哩,現在先要錢。          │          │
│    │                │                  │A:總共要打多少啦。                    │          │
│    │                │                  │B:二百啦。                            │          │
│    │                │                  │A:好啦。                              │          │
│    │                │                  │B:平均啦。                            │          │
│    │                │                  │A:給你說苗栗沒遠東銀行你說平均。      │          │
│    │                │                  │B:苗栗沒遠東銀行喔。                  │          │
│    │                │                  │A:嘿壓。                              │          │
│    │                │                  │B:你想想看好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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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年8月24日上午│000000000000      │A:二百夠不夠。                        │偵字第1965│
│    │0時7分41秒      │B:大兵            │B:不夠要三百。                        │1號卷㈥第3│
│    │                │C:張哲源          │A:嘿壓你明天沒匯再來禮拜六禮拜捏。    │37頁背面  │
│    │                │                  │B:嘿壓就三百,本來是三百他說明天休息,│          │
│    │                │                  │  阿元才改二百耶。                    │          │
│    │                │                  │A:你叫阿元聽一下。                    │          │
│    │                │                  │B:嘿。                                │          │
│    │                │                  │C:喂。                                │          │
│    │                │                  │A:元董喔。                            │          │
│    │                │                  │C:嘿。                                │          │
│    │                │                  │A:到底要多少。                        │          │
│    │                │                  │C:明天先打三百過來咩。                │          │
│    │                │                  │A:我跟你說你若要打三百我想辦法不要緊,│          │
│    │                │                  │  不過再來禮拜六禮拜就沒辦法匯了。    │          │
│    │                │                  │C:嘿。                                │          │
│    │                │                  │A:你若三百我就,我怕二百到時侯後面的人│          │
│    │                │                  │  到時候,你若說三百夠,反正我從苗栗以│          │
│    │                │                  │  上都有上課我就跟大頭跟偉哲我們就一路│          │
│    │                │                  │  匯上去就好了。                      │          │
│    │                │                  │C:陸陸續續要一直打過來啦。            │          │
│    │                │                  │A:嘿壓對啊再來禮拜六禮拜沒辦法打嘛,若│          │
│    │                │                  │  要明天作一次打足嘛。                │          │
│    │                │                  │C:亨這樣你暫時先預算三百,你明天等我電│          │
│    │                │                  │  話,我明天凌晨,我也是要先和莉莉姊連│          │
│    │                │                  │  絡一下。                            │          │
│    │                │                  │A:沒啊我若,你若說三百,明天差不多七點│          │
│    │                │                  │  我就下去台中啊,我就三百拿著,我們就│          │
│    │                │                  │  開始上來匯了,因為錢我不可能帶在身上│          │
│    │                │                  │  嘛。                                │          │
│    │                │                  │C:嘿。                                │          │
│    │                │                  │A:你若說三百,我就帶三百起來,這樣一直│          │
│    │                │                  │  匯,匯好我們就告訴你,若沒提早說到時│          │
│    │                │                  │  候就沒辦法加捏。                    │          │
│    │                │                  │C:你們明天下去臺中後先打給我,我這裡先│          │
│    │                │                  │  聯絡莉莉姊,因為你要看大約,他也要領│          │
│    │                │                  │  的出來給我們啊。                    │          │
│    │                │                  │A:沒啊他應當有錢啦重點有可能說他要我們│          │
│    │                │                  │  先匯過去啦,我們匯過去他可能他先拿出│          │
│    │                │                  │  來應當也是可以吧。                  │          │
│    │                │                  │C:不要緊你先匯三百。                  │          │
│    │                │                  │A:匯三百就夠吼。                      │          │
│    │                │                  │C:恩先匯三百。                        │          │
│    │                │                  │A:好啦三百我匯好我在跟你說。          │          │
│    │                │                  │C:恩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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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