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同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同輝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陳俊秀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被 告 陳鋒璋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王琮棋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陳錦村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090號、第6988號、第7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沒收之;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貳拾伍元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玖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庚○○】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玖仟零捌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辛○○】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及 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玖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不正利 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玖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壬○○】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且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丁○○係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佐,庚○○係該科技士,均 負有執行工程契約、開竣工、工期、變更設計、估驗計價、施工管理、工程履約、協助驗收、決算、保固等業務之職權,而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辛○○係廣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裕 營造)經理,主要負責工程現場之管理,並與實際負責人王世雄就每件工程抽百分之1之業務費作為其主要酬勞;甲○○ 係冠鴻土木包工業(下稱冠鴻土木)負責人,渠等均為執行業務之人員及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壬○○係廣裕營造承攬 「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之工地主任,而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丁○○及庚○○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政府採 購相關法令,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且採購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亦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詎丁○○、庚○○ 及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辛○○、甲○○、壬○○,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 ㈠丁○○收受廠商辛○○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招標辦理「雲林縣古坑鄉水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建設工程及相關排水建設工程等二件合併工程」(下稱古坑水碓工程案)採購案,由正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正傳營造)得標,並由丁○○擔任承辦人員、庚○○擔任驗收人員 ,然因正傳營造得標後,苦無工班得以施作,乃將該工程轉包予廣裕營造之辛○○,辛○○則需負責該工程之盈虧及稅金; 辛○○取得該工程後,因先前曾經有承攬公共工程案件遭公務 員刁難之不良經驗,為冀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乃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及108年2月1日,由陽信 銀行雲林分行廣聯土木包工業陳冠州00000-000000-0帳戶,臨櫃提款後,各於同日之16至17時許,至丁○○位於雲林縣○○ 鎮○○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巷口,當面交付丁○○賄款新臺幣( 下同)各10萬元(合計20萬元);且為培養彼此間情誼,使丁○○願依其職務關係提供持續性之協助,不於程序上延宕或 刁難,乃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1至1-8、1-10至1-12所示之時間、地點,招待丁○○飲宴11次(起訴書誤載為13次,其中編 號1-9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之「參加者」欄並未寫到丁○○,故事實欄顯係誤載,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另附表一 編號1-13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辛○○有付錢,此部分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詳後述);丁○○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 不正利益之犯意,於上開時、地,收受辛○○所交付共20萬元 賄賂,以及多次飲宴之不正利益(不正利益之金額共計15,339元,詳附表一編號1-1至1-8、1-10至1-12「丁○○享受不正 利益金額」欄所示),總計丁○○因職務上行為收受辛○○賄賂 及不正利益共21萬5,339元。 ㈡丁○○收受廠商甲○○不正利益部分: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招標辦理「北港鎮春牛埔(東)農地重劃區小排1-4及1-1排水改善工程」(下稱北港春牛埔工程案)採購案,由冠鴻土木得標,並由不知情之林文信擔任承辦人員、丁○○擔任驗收人員。冠鴻土木之負責人甲○○為冀求工程 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擔心若不與公務員打好關係,恐遭刁難,遂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於109年7月22日該工程驗收當天,於附表一編號2-1至2-2所示之地點,接續招待丁○○飲宴及至有女陪侍 之聲色場所2次(起訴書誤載為4次,惟附表一編號2-4、2-5部分,因丁○○與甲○○已無工程案件進行中,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丁○○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於 前揭時、地,接續於北港春牛埔工程案驗收當天,接受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招待之不正利益,總計丁○○因職務上行 為收受甲○○不正利益共4,025元。 ㈢庚○○收受廠商辛○○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招標辦理「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下稱謝厝寮工程案)採購案,由廣裕營造得標並由庚○○擔任承辦人員、丁○○擔任驗收人員。 謝厝寮工程案施作期間,辛○○與壬○○均明知於108年9月15日 至19日共計5日係屬停工期間,惟實際上仍違法繼續施工, 辛○○、壬○○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辛○○指示壬○○告知不知情之陳冠州在施工日誌上登載「 停工」之不實事項後,再由工地主任壬○○於施工日誌上簽名 ,而接續製作不實之施工日誌等業務上文書3份,除其中1份留存在廣裕營造外,另外2份則接續提出給監造單位即「內 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中區第二開發隊」、雲林縣政府謝厝寮工程案之承辦人庚○○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於 施工情形之監督管理及正確性。又辛○○取得該工程後,因先 前曾經有承攬公共工程案件遭公務員刁難之不良經驗,為冀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乃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於108年2月1日及109年1月21日,自其前開陽信銀行雲林分行廣聯土木 包工業陳冠州帳戶臨櫃提款後,各於108年2月11日至15日間之某日及109年1月21日,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旁之平面停車場,各交付庚○○賄款20萬元、10萬元;且為培養與庚○○之情 誼,使庚○○願依其職務提供持續性之協助,不於程序上延宕 或刁難,乃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之 時間、地點,招待庚○○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計8次 (起訴書誤載為11次,惟附表一編號1-13至1-15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辛○○有付錢,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庚○○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於 上開時、地,收受辛○○所交付共30萬元賄賂,以及多次飲宴 及有女陪侍招待之不正利益(不正利益之金額共計9,089元 ,詳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庚○○享受不正利益 金額」欄所示),總計庚○○因職務上行為收受辛○○賄賂及不 正利益共30萬9,089元。辛○○並於108年10月3日告知庚○○, 曾於上開停工期間派員非法施工,庚○○明知依謝厝寮工程案 契約第7條規定除機關書面同意免計工作之日不得施工,卻 因慮及其收受辛○○上開賄賂及不正利益,而默不作聲,遲未 採取相應措施(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辛○○與庚○○間,就違背職 務部分有對價關係存在)。 ㈣庚○○收受廠商甲○○不正利益部分: 雲林縣○○○○○○○○○○000○○○○鄉○○○○地○○區○○段0000地號排水 改善工程」(下稱東勢東同安工程案),由冠鴻土木得標,並由庚○○擔任承辦人員;另招標辦理「四湖鄉飛沙農地重劃 區飛湖段952地號東三姓小排1-5排水改善工程」(下稱四湖飛沙工程案),由冠鴻土木得標,並由不知情之林文信擔任承辦人員、庚○○擔任驗收人員。冠鴻土木之負責人甲○○為冀 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擔心若不與公務員打好關係,恐遭刁難,遂基於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招待庚○○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5次;庚○ ○則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於前揭時、地,接續於上開2工程案會勘或驗收當天或前後之時間,接受 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招待之不正利益(不正利益之金額共計9,266元,詳附表一編號2-1至2-5「庚○○享受不正利益 金額」欄所示),總計庚○○因職務上行為收受甲○○不正利益 共9,266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丁○○、辛○○、甲○○、壬○○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該等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下開被告丁○○ 、辛○○、甲○○、壬○○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被告丁 ○○、辛○○、甲○○、壬○○及渠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見本院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第427頁至第429頁;本院卷二第42頁;本院卷四第15頁至第17頁;本院卷七第12頁至第14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庚○○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辛○○、甲○○、壬○○、證人寅○○、陳冠 州、戊○○、劉宜蓁、癸○○、林耀明、子○○、張漢卿、曾坤山 、蘇瑞元、毛禮禎、吳宜榮、乙○○、高惠真於調查站時之陳 述,均屬被告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被告庚 ○○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證人於調查官前之陳述之證據能力, 於本院審理中聲明異議(見本院二第101頁;本院卷四第65 頁至第68頁;本院卷七第12頁),且上開證人在調查站之陳述,並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所列之事由存在,依前開規定,上開證人於調查站時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因上開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 、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下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在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以,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庚○○及其 辯護人對於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辛○○、甲○○於偵查中未經 具結之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中聲明異議(見本院二第101頁;本院卷四第65頁至第66頁;本院卷七第12頁), 而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辛○○、甲○○於本院審理時業經以證 人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且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辛○○、 甲○○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與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 並無明顯不同,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辛○○、甲○○於偵查 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即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例外得認為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亦無同法第159條之3規定可採為證據之特別情狀,應認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辛○○、甲○○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無證據 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於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含書面及言詞),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陳述應得作為證據。此種得作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倘經被告請求對於原供述者為對質詰問,法院固不得未經踐行包含對質詰問在內之調查程序,而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惟此項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並非絕對權利,倘被告未有請求而消極不行使,法院復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規定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即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尚難執此指摘事實審法院不當剝奪對質詰問權之行使(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543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我國刑事審判的訴訟制度,原採職權進行主義,法官在審判中,仍然必須依職權蒐集各項證據,以追究被告刑責,致讓人產生法官聯合檢察官,對付被告的疑慮,不符合法院應是中立、客觀、超然的公平形象,才從本世紀初起變革,轉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恐變動過大,各方難以適應,故於政策抉擇時,決定利用漸進方式達成,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顧名思義,當然和純粹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尚有距離。其中,引進傳聞法則,雖亦在保障被告的反對詰問權,然而,仍須遷就現實,乃按照過去實務經驗,就審判外的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供述,依此等人員於受詢(訊)時的外在環境等信用性條件,將警詢、偵訊及審詢(訊)作為分類,賦予不等的證據能力。細說之,警詢筆錄原則上無證據能力,祇有在「信用性」及「必要性」保證下,才例外承認其證據適格,檢(偵)訊筆錄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祇有在顯無可信的情形下,例外否認為適格證據,審詢(訊)筆錄,則一律具有證據能力,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和第159 條之2 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同案被告丁○○、辛○○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之供述,查無其 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有何未受保障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甚明,且本院已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丁○○、辛○○到庭具結作 證,使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該陳 述不惟有證據能力且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被告庚○○ 之辯護人以:羈押訊問筆錄屬證人丁○○、辛○○以被告身分受 訊之審判外陳述,非以證人身分應訊陳述,未具結,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四第65頁至第66頁),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㈣被告庚○○、同案被告丁○○、辛○○、甲○○、證人戊○○之通訊監 察書暨電話附表、認可書(本院卷二第119頁至第417頁),為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認可書,並非違法取得之文書證據,且非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庚○○之辯護人稱:上開通訊監察認可書,檢察 官並未具體證明到底哪一部分之他案監聽,可以作為被告庚○○之犯罪事證,該通訊監察認可書究竟是就哪一段的通訊監 察內容而為認可,並無具體的內容證明,故認上開通訊監察認可書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七第12頁),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被告庚○○之辯護人雖主張:附表二編號1、9所示對被告庚○○ 之監聽不合法定程式,因此譯文也是因不合法監聽而衍生之書面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四第70頁、第72頁),惟查,就上開附表二編號1、9所示針對被告庚○○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所為之通訊監察部分,為檢察官合法聲請後,經本院同意通訊監察而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期間自108年7月27日上午10時起至109年4月13日上午10時止、109年4月23日上午10時起至109年9月15日上午10時止等情,有上開門號於上開期間之本院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327頁至第381頁),自屬合法之通訊監察,亦無違法監聽之衍生性證據不合法之問題,是被告庚○○之辯護人所為上 開主張,要屬無稽,併此敘明。 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合法取得之證據,即為上開條文所稱有法律規定之例外情形之一,倘其監聽(錄)實施之「合法性」無可訾議,其取得之證據,自不生欠缺證據能力問題;亦即,其雖具有「審判外陳述」之外觀,但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以下關於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至於偵查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合法通訊監察後,為顯示取得之通訊內容翻譯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如與錄音儀器等機械設備留存之通訊內容相符,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自具有證據能力。僅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 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得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得聲音及其內容之必要性;而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714號判決參照) 。又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此乃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 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故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參照)。本件警方對於附表二所 示相關行動電話施以通訊監察,事前均經法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在卷可參,程序未見違法情事;警方依通訊監察錄音所製作譯文,經提示予被告庚○○及其辯護人,其等對於譯文之真實性並無爭執 ,依上開說明,本案附表二所示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被告庚○○之辯護人主張附表二編號1、3、5至10所 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傳聞證據云云(本院卷四第70頁至第72頁),並不可採。 ㈦被告庚○○之辯護人雖主張: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中, 非針對本案監聽且未報請法院核定認可之部分,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二第101頁)。惟按通保法第18條之1 「第1項」,關於「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係 採「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立法體例。申言之,本條項但書所定另案監聽內容得作為證據之要件有二,即實質要件係以「重罪列舉原則」(通保法第5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罪),或雖非重罪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輕罪)者為限,並輔以於發現後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認可,作為程序要件。同條「第3 項」則採取英美法制之毒樹果實理論,明文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均應排除,不得作為證據,但「另案監聽」所衍生之證據,則不在此範圍。蓋本條第1 項前段僅規定,在合法監聽下所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並不及於所衍生之證據,此與第3 項規定因「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以及同條第2 項規定所取得與監察目的無關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均應予排除之情形,迥然有別。亦即,依立法原意,「另案監聽」所衍生之證據,尚不得引用「毒樹果實理論」認為無證據能力,而予以排除。同理,自不得援引與「另案監聽」無關之第3 項規定,作為「另案監聽」所衍生證據當然無證據能力之理由,要屬當然。關於「另案監聽」所得之內容,是否符合「重罪列舉原則」或「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類型,祇在判別通訊內容,原不具有審查急迫性,甚至無先行審查之必要性。因之,即使有逾期或漏未陳報等違背法定程序之情形,受訴法院於審判時,自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再行審酌裁量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基 於偵查作為具浮動性,偵查機關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內容及可能擴及之範圍,而相關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擷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是以另案監聽所附帶取得之證據,其保全尤具急迫性,即令有未及時陳報情形,其所得之證據,應容許法院於審判時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理論判斷有否證據能力,並不當然予以排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5597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另案監聽」係因本案監聽而偶然存在,本質上屬於無令狀之強制處分,但因具急迫性且未及事先聲請法院許可,為避免浮濫,故由法院介入審查。惟「另案監聽」所得,是否符合「重罪列舉原則」或「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要件,純然為對於通訊內容之判別而已,執行機關若如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2項之程序,將譯文依規定陳報,法院應無不予認可之理;若有未依限陳報或未予陳報情事,程序固有瑕疵,仍應容許法院於審判時再為權衡判斷,並不當然予以排除(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57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就針對被告庚○○以外之人監聽之譯文內容,係由本院以 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庚○○以外之人之行動電話 實施監聽所得,固屬「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就被告庚○○本件犯行,該通訊監察內容,係屬偶然獲得之其他案件證 據,然審酌被告庚○○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既屬通保法第5條第1項規定得受通訊監察之重罪,衡情執行機關實無利用其他案件之合法監聽,而附帶監聽被告庚○○ 之必要,卷內復無事證足認執行機關有意利用他案合法監聽,以達附帶監聽被告庚○○之目的,或有故意不報請法院審查 之意圖。且該等通訊內容確與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有關,復未涉及其他私密性談話,執行機關違反情節難謂嚴重。尤其,公務員貪污嚴重影響執法之公正性與廉潔性,從形式上觀之,執行機關如依法定程序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法院尚無不予認可之理由,爰認該另案監聽所得證據,應有證據能力。被告庚○○之辯護人所為上開辯護意旨,難認有據。 ㈧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其餘相關 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01頁;本院卷四第16頁至第17頁、第65頁至第72頁; 本院卷七第12頁至第13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丁○○、辛○○、甲○○、壬○○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辛○○、甲○○、壬○○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3090卷一第355頁至第365頁;偵3090卷二第133頁至第153頁、第229頁至第240頁、第245 頁至第246頁;偵3090卷三第49頁至第50頁;偵6988卷一第33頁至第42頁、第55頁至第63頁、第85頁至第97頁、第213頁至第221頁、第251頁至第260頁;偵6988卷二第25頁至第32 頁、第83頁至第91頁、第97頁至第108頁、第131頁至第147 頁;偵7888卷二第159頁至第162頁;聲羈151卷第39頁至第41頁;聲羈更一卷第57頁至第65頁;本院卷一第80頁至第81 頁、第358頁至第369頁、第396頁至第414頁;本院卷二第9 頁至第29頁;本院卷四第13頁至第14頁;本院卷七第8頁至 第9頁),除據被告丁○○、辛○○、甲○○、壬○○互以證人身份 證述上情外,並與證人寅○○、陳冠州、戊○○、劉宜蓁、癸○○ 、林耀明、子○○、張漢卿、曾坤山、蘇瑞元、毛禮禎、吳宜 榮、乙○○、高惠真、黃裕棠、施景涼、己○○、丙○○、丑○○之 證述情節相符(偵3090卷一第19頁至第24頁、第31頁至第35頁、第79頁至第95頁、第99頁至第102頁、第167頁至第178 頁、第213頁至第223頁;偵3090卷三第59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74頁、第75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第96頁、第97頁至第103頁、第109頁至第116頁、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35頁至第137頁、第141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51頁至第154頁、第175頁至第176頁;偵6988卷二第3頁至第6頁、第9頁至第16頁;偵7888卷二第73頁至第76頁、第89頁至第95頁;本院卷一第293頁至第294頁、第299頁至第300頁、第303頁至第304頁;本院卷三第101頁至 第185頁、第325頁至第390頁;本院卷四第263頁至第320頁 、第339頁至第429頁),復有被告庚○○及丁○○任職雲林縣政 府地政處人事資料各1份(偵7888卷一第19頁至第21頁)、 「雲林縣古坑鄉水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建設工程暨相關排水建設工程等二件合併工程」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1份(偵788 8卷一第23頁至第25頁、第43頁至第127頁)、「土庫鎮下庄子中排1農水路改善工程」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1份(含歷次 請撥付金額一覽表及驗收資料一覽表)(偵6988卷二第93頁至第94頁;偵7888卷一第35頁至第37頁、第425頁至第473頁)、「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1份(含停復工公文、契約書、108年 9月15日至108年9月19日施工日誌、估驗計價、簽辦驗收等 請款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暨工程相關進度表、花蓮參訪簽文等)(偵3090卷一第297頁至第344頁;偵6988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191頁至第196頁;偵7888卷一第27頁至第29頁、第129頁至第416頁)、「109年度東勢鄉東同安農 地重劃區東安段1097地號排水改善工程」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1份(偵3090卷一第25頁、第27頁;偵3090卷二第73頁、第77頁、第81頁;偵7888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第417頁至 第423頁)、褒忠東馬鳴工程案(含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 及驗收資料一覽表)(偵6988卷二第95頁至第96頁)、北港春牛埔工程案等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1份(偵3090卷二第205頁至第207頁、第223頁至第226頁;偵7888卷一第39頁至第41頁)、陽信銀行雲林分行廣聯土木包工業陳冠州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存摺相關明細影本1份(偵6988卷一 第223頁至第228頁、偵6988卷二第113頁至第118頁、偵7888卷一第475頁至第482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行動蒐證報告1份(偵3090卷一第261頁至第294頁;偵3090卷二 第87頁至第99頁、第183頁至第203頁;偵7888卷一第483頁 至第493頁)、被告丁○○及庚○○接受被告辛○○及甲○○招待飲 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相關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 卷一第181頁至第185頁;偵3090卷二第163頁至第173頁)、東勢東同安工程案109年7月22日會勘記錄影本1份(偵7888 卷二第52頁至第53頁)、維客來小吃部簽帳紀錄影本1份( 偵3090卷一第187頁至第209頁、第351頁;偵3090卷二第211頁至第213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貪瀆案件研析 表1份(偵7888卷二第69頁至第71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暨扣押物照片(偵3090卷二第358頁;偵6988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第229頁至第231頁;偵6988卷二第51頁至第54 頁;偵7888卷二第65頁)、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與寅○○ 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95頁)、 被告丁○○0000000000門號與戊○○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 文1份(偵3090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被告丁○○0000000 000門號與被告辛○○0000000000、陳冠州0000000000門號通 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179頁、第249頁至第250頁;偵3090卷二第35頁至第36頁、第301頁至第302頁;偵6988卷一第105頁至第114頁、第123頁至第128頁、第163頁至第168頁;偵6988卷二第129頁、第149頁至第158頁、第167頁至第171頁;偵7888卷二第3頁至第10頁)、戊○○0000000000門號 與被告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 第183頁至第184頁;偵6988卷一第77頁至第80頁、第121頁 至第122頁、第183頁至第186頁;偵6988卷二第181頁至第182頁;偵7888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22 頁至第23頁)、被告辛○○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庚○○000000 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250頁至第252頁 ;偵6988卷一第189頁至第190頁)、被告丁○○0000000000門 號與被告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 二第35頁、第37頁至第38頁;偵6988卷一第75頁;偵6988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第183頁至第185頁;偵7888卷二第18頁)、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甲○○0000000000門號通 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二第83頁至第85頁)、被告丁○○0 000000000門號與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 (偵6988卷一第187頁)、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與高惠 真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888卷二第99頁至 第100頁)、被告甲○○與蘇振富通訊對話譯文1份(偵6988卷 一第75頁至第83頁)、被告庚○○扣案帳冊1本內頁影本3頁( 偵3090卷二第102頁至第104頁)、被告辛○○扣案2019年行事 曆影本2頁(偵3090卷二第293頁至第295頁)、地政花蓮參 訪三日遊明細表影本1份(偵3090卷二第307頁至第309頁) 、被告辛○○手機與曾基展LINE對話截圖影本1份(偵3090卷 二第311頁)、陽信商業銀行109年9月21日存款送款單影本1份(偵3090卷三第171頁)、被告辛○○與被告丁○○LINE通訊 對話截圖1份(偵6988卷一第99頁至第103頁)、被告辛○○與 被告庚○○LINE通訊對話截圖1份(偵6988卷二第111頁;偵78 88卷二第117頁)、被告庚○○扣案109年記事本影本1份(偵6 988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臺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影本1份(偵6988卷一第229頁至第231頁)、被告丁○○扣案名片3 張之影本1份(偵6988卷二第51頁至第52頁)、被告庚○○扣 案名片3張之影本1份(偵6988卷二第53頁至第54頁)、被告庚○○扣案現金4萬1千元之照片1份(1000元41張)(偵7888 卷二第65頁)、被告庚○○與高惠真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偵7888卷二第97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1日 雲檢原玄109偵3090字第1099035806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 局雲林縣調查站109年12月23日雲廉字第10963533020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本院卷一第115頁至第163頁)、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110年1月20日雲檢原玄109偵7888字第1109001877 號函暨所附移送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各4份( 本院卷一第175頁至第267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9日雲檢原玄109偵7888字第1109003933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0年2月1日雲廉字第11063502680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本院卷一第285頁至第305頁)、雲林縣政 府110年4月29日府地劃二字第1102712304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477頁至第484頁)、附表二所示之通 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認可書各1份(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417頁)、本院110年9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二 第437頁)、雲林縣政府110年10月20日府地劃一字第1102723284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5頁至第95頁)、雲林縣政府110年12月2日府地劃二字第1102727363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207頁至第299頁)、雲林 縣政府辦理相關案件現場勘查紀錄影本1份(本院卷三第305頁至第307頁)、謝厝寮農地重劃區工地現場辦理會勘紀錄1份(本院卷三第401頁至第402頁)、雲林縣政府108年8月29日府地劃二字第1080086859號函、現場勘查紀錄各1份(本 院偵7888卷一第131頁、第135頁)、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6 日府地劃一字第112705010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本院卷四第5頁至第8頁)、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地劃二字第1112706367號函1份(本院卷四第255頁至第259頁) 、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8日府地劃二字第1112707302號函暨 「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之契約書1份(本院卷五第3頁至第534頁;本院卷六第3頁至第431頁),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證足資佐證,足徵被告丁○○ 、辛○○、甲○○、壬○○之任意性自白確與前揭事實相符,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丁○○前揭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之犯行;被 告辛○○前揭犯罪事實二㈠、㈢所示之犯行;被告甲○○前揭犯罪 事實二㈡、㈣所示之犯行;被告壬○○前揭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之 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庚○○部分: ⒈犯罪事實二㈢庚○○收受廠商辛○○賄賂及不正利益部分:訊據被告庚○○固不否認其擔任謝厝寮工程案之承辦人員,且 謝厝寮工程案施作期間,證人辛○○、壬○○有於停工期間違法 繼續施工,並於施工日誌上登載「停工」之不實事項,且提出行使,證人辛○○有於108年2月1日及109年1月22日,自陽 信銀行雲林分行廣聯土木包工業陳冠州帳戶臨櫃提款,證人辛○○並有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之時 間、地點,招待庚○○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計8次, 利益為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之金額,嗣於108年10月3日,證人辛○○告知被告庚○○其曾於停工期間派員 非法施工之上情,而被告庚○○聽聞後明知依謝厝寮工程案契 約規定,機關同意免計工作之日不得施工,仍然默不作聲,未為任何處理等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我爭執辛○○係為冀求工程進 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乃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主觀想法。我不記得有無於108 年2 月11日至15日間之某日及109 年1 月21日,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旁之平面停車場與辛○○見面,但我沒有收過辛○○交付的金錢 。我也爭執辛○○係為培養與我的情誼,使我願依其職務提供 持續性協助之目的的主觀想法。我接受辛○○招待飲宴及至有 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而獲得不用付費之利益並非不正利益,辛○○請我吃飯並非行賄,且並非只請我一個人吃云云。辯護人 則為被告庚○○辯護稱:被告庚○○與辛○○飲宴只是基於朋友間 之社交往來,並非以職務對價做利益交換,亦無因為飲宴而有為職務不當之行為,因此一起吃飯的利益並非賄賂或不正利益,至多僅為道德倫理上之瑕疵,且辛○○僅是臨時因為吃 飯時間到了而約吃飯,並非事先安排,參與飲宴之人亦非僅有被告庚○○,尚有其他人甚至是公務員,倘若認為此飲宴為 不正利益,何以其他人吃飯就不是不正利益?檢察官亦未說明此不正利益是什麼行為的對價。又被告庚○○並無收受辛○○ 之現金賄賂,縱然辛○○有於108年2月1日提款,亦無法證明 就是辛○○於10幾天後之108年2月11日至2月15日間拿去交給 被告庚○○之賄賂20萬元。另於109年1月21日,辛○○雖去提領 30萬元,且表示其中10萬元交給了被告庚○○,然此僅為辛○○ 之單一指述,別無補強證據之存在。又辛○○表示是在過年期 間交付金錢給被告庚○○,那麼顯然這樣的金錢交付,與賄賂 不一定有關,難認辛○○是基於行賄之意思而交付,則該筆金 錢亦非賄賂,且與職務無關,縱然法院認定被告庚○○有收受 這個餽贈,雖然在公務員之倫理道德上可被批判,然亦不能說是基於犯罪認知而做的收受賄賂行為。又根據辛○○之說法 ,他是為了與公務員培養好關係,然培養好關係並非是賄賂的對價,而僅是一個廠商片面對公務員的期待,希望公務員不要刁難他們。另被告庚○○在整個相關工程的經辦、承辦的 過程中,都沒有任何違法或不當的行為,故被告庚○○與辛○○ 之飲宴縱算屬實,亦與賄賂之性質不合云云。經查: ⑴被告庚○○上開所不爭執之事實,核與證人丁○○於羈押訊問之 陳述(聲羈更一卷第73頁至第84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7頁、第391頁至第430頁;本院卷四第265頁至第300頁)、證人辛○○於羈押訊問之陳述(聲羈151 卷第39頁至第43頁;聲羈更一卷第57頁至第70頁)、偵查中具結證述(偵6988卷一第213頁至第221頁、第251頁至第265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5頁至第42頁;本院 卷三第105頁至第175頁)、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 卷三第176頁至第183頁)、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 卷二第229頁至第240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一第353頁至第386頁;本院卷三第407頁至第460頁)、壬○○於本 院審理時之陳述(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1頁)、證人寅○○於 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一第99頁至第102頁)、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本院卷四第301頁至第319頁)、證人戊○○於偵 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一第213頁至第223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四第358頁至第384頁)、證人劉宜蓁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51頁至第154頁)、證人癸○○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51頁至第154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342頁至第357頁)、證人林耀明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一第31頁至第35頁)、證人子○○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21頁至第122頁)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386頁至第402頁)、證人張漢卿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47頁至第148頁)、證人曾坤山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75頁 至第176頁)、證人蘇瑞元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 第141頁至第143頁)、證人毛禮禎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35頁至第137頁)、證人丙○○、丑○○於本院審理時 之證述(本院卷三第328頁至第387頁)、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403頁至第427頁)內容相符,復有被告庚○○及丁○○任職雲林縣政府地政處人事資料各1份( 偵7888卷一第19頁至第21頁)、「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1份(含停復工公文、契約書、108年9月15日至108年9月19日施工日誌、估驗計價、簽辦驗收等請款資料、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表暨工程相關進度表、花蓮參訪簽文等)(偵3090卷一第297頁至第344頁;偵6988卷一第43頁至第51頁、第191頁至第196頁;偵7888卷一第27頁至第29頁、第129頁至第416頁)、陽信銀行雲林分行廣聯土木包工業陳冠州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相關明細影本1份(偵6988卷一第223頁至第228頁;偵6988卷二第113頁至第118頁;偵7888卷一第475頁至第482頁)、被告丁○○及庚○○接受被告辛○○及甲○○招待 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相關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181頁至第185頁;偵3090卷二第163頁至第173頁) 、維客來小吃部簽帳紀錄影本1份(偵3090卷一第187頁至第209頁、第351頁;偵3090卷二第211頁至第213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貪瀆案件研析表1份(偵7888卷二第69 頁至第71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暨扣押物照片(偵3090卷二第358頁;偵6988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第229頁至第231頁;偵6988卷二第51頁至第54頁;偵7888卷二第65頁) 、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與寅○○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 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95頁)、被告丁○○0000000000門號 與戊○○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179 頁至第181頁)、被告丁○○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辛○○00000 00000、陳冠州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179頁、第249頁至第250頁;偵3090卷二第35頁至第36 頁、第301頁至第302頁;偵6988卷一第105頁至第114頁、第123頁至第128頁、第163頁至第168頁;偵6988卷二第129頁 、第149頁至第158頁、第167頁至第171頁;偵7888卷二第3 頁至第10頁)、戊○○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甲○○0000000000 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183頁至第184頁;偵6988卷一第77頁至第80頁、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83頁至第186頁;偵6988卷二第181頁至第182頁;偵7888卷二第11頁 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9頁、第22頁至第23頁)、被告辛○○ 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偵3090卷一第250頁至第252頁;偵6988卷一第189頁至 第190頁)、被告丁○○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甲○○000000000 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二第35頁、第37頁至第38頁;偵6988卷一第75頁;偵6988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第183頁至第185頁;偵7888卷二第18頁)、被告庚○○0000000000 門號與被告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 卷二第83頁至第85頁)、被告丁○○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庚 ○○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6988卷一第187頁) 、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與高惠真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 察譯文1份(偵7888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被告甲○○與蘇 振富通訊對話譯文1份(偵6988卷一第75頁至第83頁)、被 告庚○○扣案帳冊1本內頁影本3頁(偵3090卷二第102頁至第1 04頁)、被告辛○○扣案2019年行事曆影本2頁(偵3090卷二 第293頁至第295頁)、被告辛○○手機與曾基展LINE對話截圖 影本1份(偵3090卷二第311頁)、陽信商業銀行109年9月21日存款送款單影本1份(偵3090卷三第171頁)、被告辛○○與 被告庚○○LINE通訊對話截圖1份(偵6988卷二第111頁;偵78 88卷二第117頁)、被告庚○○扣案109年記事本影本1份(偵6 988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被告庚○○扣案現金4萬1千元 照片1份(1,000元41張)(偵7888卷二第65頁)、被告庚○○ 與高惠真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7888卷二第97頁)、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1日雲檢原玄109偵3090字第1099035806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09年12月23日雲廉字第10963533020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本院卷一第115頁至第163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0日雲檢 原玄109偵7888字第1109001877號函暨所附移送書、扣押物 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各4份(本院卷一第175頁至第267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9日雲檢原玄109偵7888字第1109003933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0年2月1日雲廉字第11063502680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本院卷一 第285頁至第305頁)、雲林縣政府110年4月29日府地劃二字第1102712304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卷一第477頁至第484頁)、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認可 書各1份(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417頁)、本院110年9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二第437頁)、雲林縣政府110 年10月20日府地劃一字第1102723284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5頁至第95頁)、雲林縣政府110年12月2日府地劃二字第1102727363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 卷三第207頁至第299頁)、雲林縣政府辦理相關案件現場勘查紀錄影本1份(本院卷三第305頁至第307頁)、謝厝寮農 地重劃區工地現場辦理會勘紀錄1份(本院卷三第401頁至第402頁)、雲林縣政府108年8月29日府地劃二字第1080086859號函、現場勘查紀錄各1份(本院偵7888卷一第131頁、第135頁)、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6日府地劃一字第112705010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本院卷四第5頁至第8頁)、 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地劃二字第1112706367號函1份 (本院卷四第255頁至第259頁)、雲林縣政府111年2月8日 府地劃二字第1112707302號函暨「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之契約書1份(本院卷五第3頁至第534頁;本院卷六第3頁至第431頁),並有附表三所示 之物證足資佐證,核屬相符,從而,被告庚○○擔任謝厝寮工 程案之承辦人員,且謝厝寮工程案施作期間,證人辛○○、壬 ○○有於停工期間違法繼續施工,並於施工日誌上登載「停工 」之不實事項,且提出行使,證人辛○○有於108年2月1日及1 09年1月21日,自陽信銀行雲林分行廣聯土木包工業陳冠州 帳戶臨櫃提款,證人辛○○並有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 1-9至1-12所示之時間、地點,招待庚○○飲宴及至有女陪侍 之聲色場所計8次,利益為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之金額,嗣於108年10月3日,證人辛○○告知被告庚○○其 曾於停工期間派員非法施工之上情,而被告庚○○聽聞後明知 依謝厝寮工程案契約規定,機關同意免計工作之日不得施工,仍然默不作聲,未為任何處理等情之事實,堪先認定。 ⑵被告庚○○對於謝厝寮工程案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均屬職務 上之行為: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所稱「職務上之行為」,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連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職務事項本身及為妥適行使職務事項而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行為在內,利用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附隨職務亦屬之。惟此項附隨之職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具有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具公務性質,且與其固有職務事項本身有直接、密切之關連性,始可包含在職務範圍內,而認屬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職務」係指職權事務之意,公務員於任職期內,皆有一定範圍之職掌事務,而本此職掌事務即有其處理之職權與職能,此職權事務之取得究係直接出於法令規定,抑或上級主管長官之授權分配,究係永久性或臨時暫兼辦性質,並非所問,更不以最後有決定之職權為限,亦不以職務本體為必要,只要關涉其職務之事項即為已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 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被告庚○○係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士,負有執行 工程契約、開竣工、工期、變更設計、估驗計價、施工管理、工程履約、協助驗收、決算、保固等業務之職權等情之事實,業據被告庚○○自承:我目前在重劃科,職稱為技士,我 主要負責斗六市、虎尾鎮、元長鄉、莿桐鄉、臺西鄉的農水路改善及維護,另外配合内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的規劃進行口湖鄉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並負責辦理工程標案之簽辦、簽請發包、履約、驗收、請款等工作,我經辦的工程主要有分農委會補助及縣政府補助兩種,農委會的補助工程是先以一年一標的方式,發包設計監造案給4間工程顧問 公司,當地方的農路水溝有需要維修、搶修時,我會先會同建議人或陳情人至現場會勘拍照,製作勘查報告表後陳核工作報告,批核後若主管同意施作,我會將相片、施作位置等資料交給設計顧問公司辦理設計,再提報預算書給承辦人員審核上陳,最後交由雲林縣政府採購中心辦理上網招標,小型工程通常都是以最低價得標,開標並與承辦廠商簽約完成後,會再送交給我們辦理開工、驗收、請款等工作,期間配合的設計監造公司也會派員監工,工程有問題的時候我們承辦人也要到現場了解;另由雲林縣政府補助的小型工程,若金額在10萬元以上也都要先發包設計監造標,再進行工程標的發標。至於我另外負責的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是由内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自辦設計監造,工程標則由我負責辦理發包、履約、驗收、請款。我目前承辦案就主要除了謝厝寮重劃區案以外,小型工程也有1、20件,農委 會補助案件占多數。每件工程在峻工前後視情況需經數次抽查驗,結果合格後才能辦理正式驗收,監造單位也要在竣工至驗收期間送交竣工圖說及結算明細表給承辦人,承辦人再據以上陳驗收簽呈,由科長指派驗收官(即主驗)及驗收人員,由科內非承辦人擔任驗收官,驗收日期則由驗收官指定,再由承辦人以電話或發文方式聯繫需參與驗收人員。現場驗收人員會有驗收官、監造單位、承包商三方會同,如果承包商為營造公司就會要求技師到場,會依照竣工圖說内容辦理驗收,由驗收官製作驗收紀錄交給承辦人辦理請款,沒有太大問題的話,一般而言驗收請款兩三個星期後就會核撥工程款給廠商。如果工程較龐大或複雜的,會分批估驗,我們就會視契約内容在各個進度期間辦理估驗,每次估驗的流程會與正式驗收流程大同小異等語(偵3090卷二第57頁、第59頁至第61頁)。是被告庚○○身為謝厝寮工程案之承辦人員, 負有執行該工程契約、開竣工、工期、變更設計、估驗計價、施工管理、工程履約、協助驗收、決算、保固等業務之職權,此亦為被告庚○○之職務範圍,從而,被告庚○○在其承辦 謝厝寮工程案之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均屬其職務上行為。 ⑶被告庚○○有收受證人辛○○共30萬元之賄賂: ①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你認識在庭的被告庚○○ 嗎?)庚○○是我謝厝寮工程案的主辦。(那你之前有跟警察 說你跟被告是因為工程認識,原本只是點頭之交,然後因為這件工程比較熟識,是否實在?)是。(所以你跟被告在這一件工程之前,私底下事實上是沒有什麼來往的,是嗎?)沒有。(會有互相拜訪送禮的情況嗎?)沒有。(那在辦理「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期間,你是不是有招待被告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有。(那為什麼你會想要招待被告去飲宴及這些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我是想說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使我在工程上的會勘,以及請款上不要受到刁難及延宕。(你是承辦承攬工程,一般承攬工程你自己好好做就好,為什麼要特別跟承辦人打好關係?)因為我早期在做工程的時候,有遇到一些比較不愉快的情形,所以我是想說打好互動關係比較不會再受到刁難及延宕。(所以簡單說如果你沒有跟承辦人打好關係,工程進行上會遇到刁難就對了?)是先打個預防針。(那你所謂的刁難是故意在程序上讓你沒辦法做嗎?)不是,就是在會勘以及請款上會很久,這樣跟公司的資金調度是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刁難就是在可能在他們處理的程序上會拉的比較長就對了?)是。(你有沒有交付現金給被告過?)有交付兩次現金給被告。(那你還記得108 年2 月1日,你其中去領的20萬是怎麼交給庚○○的?)108 年2 月1 日我領30萬,然後10萬元交給丁○○,當天下午10萬元是交給 丁○○,然後20萬是放在我車子的副駕駛座,在108 年2 月11 日至2 月15日的某一天,詳細日期不記得了,然後約庚○○在 地政處樓下平面停車場,車上交付給庚○○。(當時你怎麼跟 庚○○講的?)我那時候就跟庚○○講說過年好,然後我請他打 開副駕駛座前面的置物櫃,裡面有20萬的現金,然後我請庚○○拿過去,庚○○說這樣子好嗎?我說沒關係。然後庚○○就把 20萬拿到他隨身的包包上,然後我們車再行進到停車場那邊庚○○就下車。(為什麼你會突然想要交錢給被告?)因為我 要建立良好的關係,因為以前不好的經驗,所以說我要先打個預防針。(你是在108 年2 月1 日突然給庚○○現金,對不 對?)是。(跟你在工程108年2月28日要開工有沒有關係?)因為那時候庚○○就是謝厝寮工程案的主辦。(所以是因為 你所承辦謝厝寮工程要開工了,你才會突然想要拿現金給被告庚○○嗎?)我心裡是這樣子想的。(那被告庚○○有沒有問 你說為什麼要給他錢?)沒有。(但是庚○○有翻開你車上的 副駕的置物箱?)我請他打開副駕駛座前面的置物箱,然後20萬的現金我請他拿過去。(當天你是怎麼跟庚○○聯絡的? )我不記得是怎麼聯絡的,我們是在地下停車場見到他的。(之前是用手機嗎?或者是LINE?)對,都是會打手機,或者是打地政處的電話。(都是打電話跟庚○○聯絡的?)對、 對、對。(那你打電話聯絡時,有沒有跟庚○○說要做什麼? )沒有。(你只有請庚○○下來嗎?)對。有請他下來,對。 (那接下來庚○○拿完錢之後,你放完他下去,他就走了?) 我們就出停車場,然後車子轉一圈,然後再到停車場,然後庚○○就下車。(庚○○拿完錢之後,還有沒有跟你問說到底為 什麼要給這些錢?)沒有。(之後也都沒有去問就對了?)沒有、沒有。(那為什麼在109年1月21日你又要給庚○○10萬 元?)109 年1 月21日,那時候我請我女兒領了30萬,其中10萬元我當天下午有聯絡到庚○○,跟他也是在樓下平面停車 場,然後也是請他上車,然後我是放在中間置物櫃,我拿出10萬元給庚○○說新年快樂,然後還是車子一樣轉一圈,然後 還是在那個停車場下車。(所以你會招待庚○○去飲宴、喝花 酒,甚至還給庚○○20萬、10萬元的目的,還是一樣希望謝厝 寮工程案工程順利、會勘順利、請款順利?)對,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那本件主要的其實還是因為如果工程進展順利、請款順利,公司的金流才會順利,是嗎?)對。(所以你說你兩次的錢,第一次的108 年那一次交丁○○及庚○○的錢 ,那一次是誰領的?是你或是己○○去領的?)己○○,我叫她 去領的。(你叫女兒己○○去領?)是。(然後交錢的時候, 存摺上面有沒有什麼樣的註記?)不記得了。(109 年1 月21日那一次的錢,是你領的?或是你女兒己○○去領的?)己 ○○領的。(也是你交待己○○去領的?)對。(領了30萬元, 拿給你?)是。(那存摺上面有什麼註記嗎?)不記得了。(通常領錢以後,在存摺上面的註記,是己○○會自己記?或 是你會交待她要怎麼記?)如果說我有要用錢的話,我會請己○○去領錢給我,然後她會問我說爸爸你這些錢是要給誰、 給誰,我請己○○註記,我會叫己○○註記什麼,註記什麼,這 是我交待的。(你會交待己○○怎麼註記?)對、對。(請教 你一下,你1 月21日那一天,你說你不記得你有交待己○○怎 麼註記嘛?)是。(你有沒有交待己○○註記?)她會問我, 我不記得我交待她什麼了。(那個存摺上面寫的廠商二個字,你的廠商與工程主辦有關係嗎?你有很多註記的方式,譬如說零用金或是應酬費或是公關費什麼的,你有很多名字可以註記,你有很多註記的方式,你為什麼註記廠商二個字?)因為要交付這個部分,是一件很慚愧的事情,我不能直接跟我女兒講說你要註記什麼,這個部分是我不能交待我女兒去註記什麼這個部分,如果說像剛剛黃律師講的我是註記廠商的話,那我當然是跟我女兒交待說我是要支付給廠商,因為這個錢都是我的嘛,所以說我要支付去哪裡,這個部分是我請己○○註記廠商。(那己○○有沒有問你說廠商是哪一個我 們來往的廠商,你女兒有沒有這樣問你?)她不會這樣問。(在本件你在開工前,你就曾經依你所述交了現金給被告,那在開工期間,你又持續的有包括飲宴以及招待被告去有女陪侍的場所,中間還曾再另外給被告現金,你就是希望整個工程能夠順利一直到你請款拿到你的工程款,是嗎?)是。(那你會特別區分說在這一整段的工程期間中,跟被告他們的交往算是應酬呢?或是算社交?你會去區分嗎?)不會去區分,本來的目的是建立良好的關係,然後工程順遂。(你之前過年的時候,也有包紅包的習慣,是不是?)我家裡都會,包括一些村裡面的獨居的部分,我是會帶個紅包去那個家裡沒有娶太太的,然後家裡的人當然是要包紅包。(那你朋友呢?)我自己住的小村莊裡面有一些獨居的,我會去跟他們坐一下,因為我本身做過民意代表,所以說這個部分我會去關心一下,就過年的時候,發個小紅包給他們。(那除了那些獨居的之外,你本身個人的私交的朋友,你會包紅包嗎?)沒有。(你在本案之前,有在過年前包過紅包給庚○○ 嗎?)沒有。(你在包紅包給庚○○的時候,你當時的想法你 剛剛有提到有講過年好,是不是?)是。(你的想法是因為想要用過年的機會來試探看看庚○○會不會收紅包,是嗎?) 我是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你會無緣無故包給別人20萬、10萬的紅包嗎?)沒有。(那依照你跟庚○○的交情,你剛 才有說過在本案之前是點頭之交?)是。(你會在過年包紅包包到10萬、20萬嗎?)(想約3秒)沒有。(單純的過年 ,社交禮儀上,你會這樣包嗎?)沒有。(你會包這麼大筆數額的金錢,其實就是希望工程順利,是嗎?)我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但是在本件工程開工「前」,你確實已經包了現金20萬給庚○○了,是嗎?)我有支付20萬。(你確實 有支付嘛,工程「前」就已經支付了嘛?)是、是。(工程中你也有持續與被告以吃飯、應酬、有女陪侍的場所,甚至再另外包10萬與被告建立感情,是嗎?)是。(所以你當時主觀的想法就是工程順利,你才會包這些錢及招待被告,事後也確實沒有遭遇任何刁難,是嗎?)是。(那你能說一下,你以前不好的經驗是怎樣的經驗?)那個應該也是2 、30年前,因為那時候我們是剛出來做的時候,就是可能對程序也比較不瞭解,而且主辦單位因為沒有跟我們辦理變更,所以我們當時工程款大概一百多萬沒有領到,所以說我是認為要建立良好的關係,廠商有時候也是很無奈的啦,廠商的部分是怕管不怕關,如果說一個承辦人員故意要跟你刁難的話,我們廠商是真的很無奈,像我們那時候我本身的經驗就有這個經驗,所以說基於廠商的無奈,所以我們要建立、跟大家建立一個良好的互動關係。(所以你在謝厝寮工程案的時候,你就會積極地想要跟主辦就是庚○○來打好關係,是嗎? )是,建立良好的關係。(那目的就是希望庚○○在未來的會 勘或者是相關的程序上,都不要刁難你,讓你請款及會勘這些流程都很順利嗎?)是。(謝厝寮工程案,你說有分為兩個工程,一個是相關改善工程,一個是農水路工程,是嗎?)是。(那相關改善工程大概是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兩件工程的開工是108年2月28日,我記得是這個時候。(兩件工程「都是」108年2月28日開工?)是。(那本案發生的時候,農水路工程還沒有結束,還沒完工,是嗎?)是。(〈提示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卷二第116 頁,陽信銀行的活期存款存摺內頁影本,並告以要旨〉108 年2 月1 日現金支出30萬元的部分,這一筆就是你剛剛說的在謝厝寮工程案開工「前」,你領出來的30萬,然後其中你把10萬元交給丁○○,20萬元交給庚○○,是這樣嗎?)是。(這一筆錢是 你領的?或是己○○領的?)己○○領的。(〈提示109 年度偵 字第6988號卷二第118 頁,陽信銀行的活期存款存摺內頁影本,並告以要旨〉109 年1 月21日有提款一筆30萬元,有用手寫「廠商」,這個就是你剛剛說109年1 月21日有臨櫃提 領30萬元的這一筆嗎?)是。(那這一筆是你提領的?或是己○○提領的?)己○○提領的。(那註記「廠商」,你剛剛說 是因為你不敢讓己○○知道說你要去行賄公務員,所以你就跟 己○○講說要付給「廠商」?)是。(這一筆109 年1 月21日 的30萬元,你說你拿來付了10萬元的現金給庚○○,是嗎?) 是。(庚○○都有收下,是嗎?)是。(你還記得你是108 年 2 月11日至15日間的哪一天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的平面停車場與庚○○見面嗎?)確切日期不記得了,因為那時候是過年 後,我記得是農曆過年後。(確實有見到面?)是。(109年1 月21日也確實有跟庚○○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旁的平面停 車場見到面嗎?)是。(兩次分別各拿20萬、10萬給庚○○? )是。(庚○○也確實都收下了?)是等語(本院卷三第106 頁至第109頁、第112頁至第117頁、第126頁至第128頁、第156頁至第159頁、第161頁至第162頁、第167頁至第168頁、 第173頁至第174頁)。 ②本院審酌: Ⅰ證人辛○○與被告庚○○前無仇怨等情,業據被告庚○○於偵查中 陳稱:我與辛○○是因為業務關係認識,我與他沒有金錢借貸 關係,也沒有私人恩怨等語(偵3090卷二第65頁),且證人辛○○之上開證詞業經具結,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誣 陷被告庚○○之動機,更何況依照人性趨吉避凶,證人辛○○為 本案交付賄賂之被告,若非確有其事,實殊難想像證人辛○○ 會為此種損人不利己之證述內容。 Ⅱ證人辛○○所持用之陽信銀行雲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確實有於108年2月1日提領現金30萬元、於109年1月21 日提領現金30萬元等情,有上開陽信銀行的活期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參(偵字第6988號卷二第116 頁、第118頁) ,核與證人辛○○所述交付被告庚○○賄賂款項之提領紀錄相符 。 Ⅲ證人辛○○明確證述交付被告庚○○現金賄賂之時間為農曆過年 前後,而前開陽信銀行存摺所示之提領時間亦均為農曆過年前後,衡酌行賄者之行賄行為係法所不許之犯罪行為,因而行賄者假借婚喪喜慶、過年時節之名義,利用我國特有之紅包文化,行交付賄賂之實,且亦巧妙地給予收賄者收受金錢之台階,經核與常情無違,又因證人辛○○於過年期間分別以 紅包之名義,於108年2月11日至15日間某日及109年1月21日提領當天,分別交付20萬元及10萬元之紅包給被告庚○○,因 而印象深刻,且對交付之地點、2次交付現金賄賂時各該現 金所放置之位置(第1次放置20萬在副駕駛座前之置物櫃; 第2次放置10萬元在車輛中間置物櫃)、被告庚○○2次收錢之 反應及互動,均描述得相當具體明確,如非確有其事,斷無可能為如此詳實之陳述。 Ⅳ證人辛○○證述因行賄是一件很慚愧的事情,故其不能跟女兒 己○○說出實情,因此其於109年1月21日請女兒己○○代為提領 款項時,向其女兒謊稱是要支付給廠商之款項等情,核與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那這上面註記是註記「廠 商」,爸爸有特別交待你要寫什麼狀況,為什麼要寫「廠商」,有特別講嗎?或是說就叫你註記「廠商」要用的錢?)爸爸就叫我註記「廠商」。(所以這一筆錢到底做什麼用,你也不知道?)我不清楚。(那爸爸有沒有告訴你說是要給廠商的錢?)爸爸叫我註記廠商二個字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180頁)。並與上開陽信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內頁影本之註 記相符(偵6988卷二第118頁)。 Ⅴ謝厝寮工程案確實係於108年2月28日開工等情,有雲林縣政府工程採購估驗申請書影本(第一次估驗)、雲林縣政府第一次估驗計價單影本各1紙(偵7888卷一第289頁、第291頁 )存卷可考,核與證人辛○○上開證述:(你是在108 年2 月 1 日突然給庚○○現金,對不對?)是。(跟你在工程108年2 月28日要開工有沒有關係?)因為那時候庚○○就是謝厝寮工 程案的主辦。(所以是因為你所承辦謝厝寮工程要開工了,你才會突然想要拿現金給被告庚○○嗎?)我心裡是這樣子想 的等語相符。審酌證人辛○○因早期作工程時曾經有不好的經 驗,因此於本次謝厝寮工程開工前之108年2月11日至15日間某日,基於「先打個預防針」避免遭到承辦人刁難,於謝厝寮工程案之職務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之主觀心態,而交付被告庚○○20萬元之現金賄賂,所述並無悖於常情。 Ⅵ證人辛○○與被告庚○○間確實於109年1月21日下午3時55分有以 LINE相互通話乙節,有證人辛○○之手機中與被告庚○○之LINE 對話截圖1份在卷可稽(偵6988卷二第111頁),經核與證人辛○○所述於109年1月21日,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旁之平面停 車場見面之通話時間相合。 Ⅶ綜上所述,證人辛○○之證述內容與上開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 ③從而,被告庚○○有於108年2月11日至15日間之某日及109年1 月21日,在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旁之平面停車場,各收受證人辛○○所交付之賄款20萬元、10萬元等節,已堪認定。被告庚 ○○空言辯稱未收受證人辛○○之款項云云;被告庚○○之辯護人 辯護稱:此部分僅有證人辛○○之單一指述,並無補強證據云 云,均不足採。 ⑷被告庚○○有收受證人辛○○之不正利益: ①證人辛○○有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之時 間、地點,招待庚○○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計8次, 利益為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之金額等情, 為被告庚○○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認定如前,合先敘明。 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賄賂』,泛指金 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有形財物而言;『不正利益』,即不正當 之利益,亦即除賄賂以外,凡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利益皆在內,且不以經濟財產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媒妓作樂等皆是。不正利益具有補充性、概括性,故必不合於賄賂之意義範圍者,始有其適用之餘地。本件郭志郎、黃錫堅以招待上訴人至有女陪侍之營業場所飲宴,無論該次飲宴所食用之食物或召女脫衣陪侍之服務,核均屬滿足人類需要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原判決論以『不正利益』並無違誤。上 訴意旨(六)以飲食酒菜係屬得以金錢計算之物,應該當『賄賂』,認原判決之認定違誤云云,係對於法律構成要件『不正 利益』之錯誤解讀,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8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我國司法實務對於賄賂與不正利益,已有明確之辨別,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言。原判決犯罪事實甲-2、甲-3、甲-4、甲-5;乙-2、乙-3;丙-1、丙-2、丙-5、丙-6;丁-1、丁-4、丁-7;戊;己-2、己-3等各所載之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酒(喝花酒),或召女陪侍之飲酒作樂(喝花酒),或招待半套性交易、全套性交易,或提供無償使用名貴車輛之利益等,俱屬上開所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屬於不正利益之範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前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舉凡款待盛筵、媒妓作樂、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酒(喝花酒),或召女陪侍之飲酒作樂(喝花酒)。俱屬上開所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屬於不正利益之範疇。 ③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妹仔KTV」是有女陪侍 的場合嗎?)是(「維客來KTV」是有女陪侍的場合嗎?) 是。(你如果有跟庚○○去「妹仔KTV 」或「維客來KTV 」也 都會叫小姐嗎?)會。(然後費用都是由你買單嗎?)是。(你跟庚○○培養情誼就是要使庚○○願意依他的職務提供持續 性的協助嗎?)是。(那女陪侍的內容大概是怎麼樣?)就喝酒、唱歌。(那女陪侍會服務倒酒之類的嗎?)會等語(本院卷三第174頁至第175頁)。核與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述:(「車頭餐廳」是有女陪侍的場所嗎?)不是。(「總鋪師」是有女陪侍的場所嗎?)不是。(「斗南鵝肉」是有女陪侍的場所嗎?)不是。(「妹仔KTV」是有女陪 侍的場所嗎?)是。(「鵝家莊」是有女陪侍的場所嗎?)不是。(「維客來KTV」是有女陪侍的場所嗎?)是。(「 進德海鮮餐廳」是有女陪侍的場所嗎?)不是等語相符(本院卷四第295頁)。審酌不論證人辛○○所招待之飲宴地點有 女陪侍與否,俱屬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屬於不正利益之範疇,則證人辛○○、丁○○要無虛偽 陳述上開飲宴地點是否有女陪侍之動機與必要,且被告庚○○ 亦於偵查中表示:(辛○○另表示,1/22,辛○○跟你在妹仔KT V,當天也有女陪侍,也是辛○○出的錢,你有無意見?)沒 有意見。(承前提示,你與辛○○於109年1月22日至斗南鎮「 妹仔KTV」飲宴,原因為何?過程?當日花費金額?丁○○當 日有無在場?)(經檢視及聆聽後作答)我當日中午應該是與辛○○先看完他的工程後,中午先與辛○○喝酒吃飯(詳細在 哪個餐廳我忘記了),下午就過去「妹仔KTV」續攤,過程 中也有叫小姐陪酒,當日應該是由辛○○出錢,花多少錢我就 不清楚了,要問辛○○才知道。至於丁○○當天好像沒有過去。 (〈提示:庚○○109年記事本〉所示資料顯示,你於109年1月2 2日參加辛○○「謝厝寮工程」查核及鑽心取樣工作,是否如 此?)(經檢視後作答)是的等語(偵3090卷二第127頁; 偵6988卷一第153頁至第154頁)。從而,被告庚○○接受證人 辛○○招待至附表一編號1-2至1-5、1-10至1-12所示之地點飲 宴,應屬接受款待盛筵之不正利益;另接受證人辛○○招待至 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妹仔KTV」所示有女陪侍之地點飲酒唱歌,係屬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稱召女陪侍之飲酒作樂(喝花酒)之不正利益,堪可認定。 ④被告庚○○雖辯稱:這不是不正利益,辛○○請吃飯並非行賄, 且並非只有請我一個人吃云云,然被告庚○○所接受之上開飲 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地點飲酒作樂,為接受不正利益乙情,業如前述,縱然證人辛○○並非只請被告庚○○1人,而有其他人 在場,亦無足反推被告庚○○所接受之飲宴、有女陪侍之地點 唱歌喝酒,即非接受不正利益。是被告庚○○之上開辯解並無 足採,併此敘明。 ⑸被告庚○○收受證人辛○○之現金賄賂及飲宴(含喝花酒 )之 行為,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 ①按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以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或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為必要。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準此,交付者本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之意思,以交付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有職務上之行為存在,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明示或默許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進而收受交付者交付之不正利益,其收受不正利益與其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之特定行為間,應認為具有對價關係。亦即公務員對於違背其職務或為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交付者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與公務員收受交付者所交付之不正利益,允為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彼此已達成意思之合致者,即足以構成本罪,不以公務員果真為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行賄者冀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②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所以你跟被告在這一件 工程之前,私底下事實上是沒有什麼來往的,是嗎?)沒有。(會有互相拜訪送禮的情況嗎?)沒有。(那在辦理「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期間,你是不是有招待被告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有。(那為什麼你會想要招待被告去飲宴及這些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我是想說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使我在工程上的會勘,以及請款上不要受到刁難及延宕。(你是承辦承攬工程,一般承攬工程你自己好好做就好,為什麼要特別跟承辦人打好關係?)因為我早期在做工程的時候,有遇到一些比較不愉快的情形,所以我是想說打好互動關係比較不會再受到刁難及延宕。(所以簡單說如果你沒有跟承辦人打好關係,工程進行上會遇到刁難就對了?)是先打個預防針。(所以你自己剛才講說你有被刁難的經驗,是不是?)那是很久以前。(那你所謂的刁難是故意在程序上讓你沒辦法做嗎?)不是,就是在會勘以及請款上會很久,這樣跟公司的資金調度是有很大的影響。(所以刁難就是在可能在他們處理的程序上會拉的比較長就對了?)是。(那因為這個時間的拉長造成公司的資金週轉會有困難?)是。(那你在這一件,是你主動邀約被告去飲宴及有女陪侍的場所,是嗎?)是。(那你的目的,就如你剛才說的你想要打個預防針?)對,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那依起訴書附表二記載,你招待被告庚○○是從108 年9月18日直至109 年9 月18日都有請庚○ ○去飲宴、吃飯,是否正確?)有。(那依附表記載,你大概是幾乎每個月都會跟被告庚○○吃飯?)對,幾乎每個月都 會有。(為什麼需要這麼頻繁的跟被告吃飯?)因為我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所以才會這麼頻繁的跟被告去吃飯、喝花酒?)是。(那被告有沒有問你說為什麼你要一直請他吃飯、喝花酒?)在這個部分,我們都沒有明講,是大家心照不宣的情形,我們也都沒有明講。(但是在工程的承辦人員及廠商一起吃飯、喝花酒,這是正常的事情嗎?)這是不對的。(所以你的想法是跟被告關係一直維持很好的話,後面的工程辦理及請款會比較順利就對了?)就是會勘上及請款上就比較順遂。(那一般從你提出申請到撥款下來,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這個是不一定的,因為有一些是配合款的部分,可能會晚一點,那如果縣府本身有款項就會比較快一點。(但是工程的承辦人員可以決定撥款時間的快慢,是因為他可以把公文看是不是要趕快簽出去,是嗎?)這個是屬於自由心證的部分,就是如果說他比較有空的話,會比較早辦。(所以工程承辦人員如果比較快辦理你的案件,你的款項比較快下來?)是。(比較晚辦理的案件會比較晚?)是。(但是快慢,當然是依照承辦人員自己的自由心證?)是。(但是你招待被告,你花了這麼多錢請被告去飲宴及有女陪侍的場所,你的希望是被告能夠快點簽公文,款項下來公司資金才比較好週轉,是嗎?)是。(為什麼你會突然想要交錢給被告?)因為我要建立良好的關係,因為以前不好的經驗,所以說我要先打個預防針。(所以是因為你所承辦謝厝寮工程要開工了,你才會突然想要拿現金給被告庚○○嗎 ?)我心裡是這樣子想的。(所以你會招待庚○○去飲宴、喝 花酒,甚至還給庚○○20萬、10萬元的目的,還是一樣希望謝 厝寮工程案工程順利、會勘順利、請款順利?)對,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那本件主要的其實還是因為如果工程進展順利、請款順利,公司的金流才會順利,是嗎?)對。(剛剛檢察官問你說你交錢的想法,是因為你自己想說希望工程能夠順利一點,那我請問一下,你的謝厝寮工程案有什麼不順利的情況嗎?)沒有。(在沒有不順利的情況下,你希望它怎麼樣子更順利,你可以跟我們講一下嗎?)我們是建立良好互動關係以後,因為我們有很多會勘,工程上有很多的會勘,然後我們每個月都會請工程款,有時候我們是兩、三個月請一次,然後在這當中我們也是要建立良好關係以後,就是讓這個在會勘上及請款上,會勘上比較快,我們工程能進行比較順利,然後請款上,在公司的資金調度上面,是會比較順遂。(所以你的目的,你剛剛一直在強調說你就是希望不要被刁難?)是。(在會勘及請款的安排上不要被刁難,是不是?)是。(整個案子的過程當中,監造及縣政府的主辦在這個案子裡面有對你們的請款及會勘上面有任何的刁難,你認為說有被刁難到的情形嗎?)沒有。(那我現在想請教你,那在工程的安排會勘的期間的契約階段,以及你自己的請款的契約階段上面,你覺得你這個案子跟其他案件比起來有沒有什麼比較快的地方?)這是我自己覺得啦,因為我覺得在排會勘的程序上,有時候也排到10幾天,有時候差不多一個禮拜,4 、5 天,是我自己覺得是在排程上有比較順利,然後在請款上,我個人認為是有比較快一點。(你個人認為有比較快一點,請問你個人是依據什麼標準認為有比較快一點?或是客觀的講你有沒有什麼跟其他你承辦的案件或其他別人的案件來比起來,你認為你有比較快一點?)主觀判斷的部分,我是認為是說在會勘上,如果說主辦單位可以排到差不多10天、兩個禮拜,然後在排程上那時候我是自己覺得大概都是七天左右,我們就排到會勘了,有時候差不多六至八天這個部分,我們就會把會勘,就把工程上的情形都有處理,然後在請款上,我們送進去的話,到請款除非是說要有一些配合款的部分會慢一點,不然在請款上,因為請款是都有一個順序在走,我是認為是說是時程上是比較順遂,所以說我是主觀意識上認為是說有比較快一點。(所以在這件工程會勘及請款上面,你自己的想法是有比別人快?或是沒有被刁難?)我是認為是說沒有被刁難,比較順遂。(也不一定有比別人快,只是沒有被刁難,是不是?)(點頭)。(那你認為這個沒有被刁難,或是你認為主觀上比較順利一點,這個情形你認為是因為交了錢的關係,建立起良好關係的結果嗎?)這個部分我是認為建立良好關係在支付的部分,我是認為說有一些事情是不用講,大家心照不宣的情形。(所以你認為這是大家心照不宣的事情,可是到底是不是因為這件事情有達成一個默契,你認為跟你有默契嗎?)這個部分我不能揣測庚○○的想法。(所以你自己也不知道這 個結果是怎麼樣來的,是不是?)是。(那有沒有可能是大家都依照正常的程序,走正常作業,來達成這樣工作的一個進度,有沒有可能?)這個部分,我沒有辦法去揣測庚○○的 想法。(當時為什麼會去吃飯呢?)因為是就是說大家到中午以後,到中午大家就吃個便飯,就中午了大家要吃飯就吃個便飯。(就剛好是吃飯的時間到了,飯點時間到了,就大家約一約,朋友約一約一起吃飯,是不是?)是。(那這樣的情形,吃飯的時間到了,然後大家約一約去吃飯,跟這樣的情形在你的謝厝寮工程案經辦的過程當中,跟庚○○接觸的 過程當中,有沒有這樣的情形?)也有。(常不常?)常常,到飯點的時候約一約去吃飯,常常。(那這樣子你約庚○○ 去吃飯的時候,你的吃飯是有目的的嗎?)沒有。(如果說在工程的之前,你們也常常吃飯,沒有目的,工程中也曾經也可能發生沒有目的的,只是因為飯點時間到就去吃飯;那我再請教一下,如果跟工程有關,譬如說安排會勘的日期,那一天你們帶縣政府的人員可能排一個大家一起去現場會勘,會勘完了以後,到了吃飯的時間點,你會安排大家一起去吃飯嗎?)會。(那這樣子吃飯的安排是有目的的嗎?)沒有。(那這樣的吃飯,你的目的是用在行賄公務人員,是行賄庚○○他們這些工程主辦人員嗎?)不是。(那你為什麼會 在那邊跟檢察官講說你那一天吃飯是為了要行賄庚○○?)那 時候是因為大家已經到了中午了,所以說我們回來要到斗六,回去縣府的話已經過了中午,所以說到土庫交流道那邊就到車站吃飯。(那純粹只是社交禮節的吃飯而已,是不是?)是。(那一頓飯是不是在行賄公務人員?)他們是會勘回來嘛。(你的目的是不是在行賄公務人員?)不是。(那個吃飯也只是因為單純的社交?或是因為要行賄?有特定目的的行賄飯局?)因為我們跟庚○○吃飯,我們都是要建立良好 關係,所以到了中午的時候,到中午我們就在一起吃個便飯。(那你說工作上的應酬都跟庚○○、丁○○,那請問一下,你 這個工作上的應酬的意思是因為工作上,所以要跟他們建立良好關係的意思?)是。(那你所謂的應酬的方式是什麼?)吃個飯,大家就是在一起吃個飯,培養一些感情。(那這樣子的社交活動,這樣算不算社交活動?這樣子大家一起,在一起吃個飯,培養一下感情,互動一下,這樣算不算社交活動?)就看個人的定義吧。(在你認為?)我認為是社交活動,我認為是。(你的認為這樣的社交活動很丟臉嗎?或是很正常?)我個人不認為是不正常的。(你個人認為不是不正常,所以是很正常的一個社交活動,是不是?)是。(所以你跟庚○○跟丁○○他們之間的因為吃飯時間到了,大家約 著一起去吃飯的這個社交,你認為是一個正常的交往活動,那在這個活動的過程當中,你有沒有什麼對他們有什麼不當的要求或是請求?)沒有,我從沒有對庚○○或丁○○做特定事 情,做特定的處理方式。(那你有沒有想要利用這樣的吃飯的飯局,對他們有所要求,或是請他們配合你?)沒有。(庚○○有默許你停工期間進場施作嗎?)沒有。(聲請提示10 9 年10月7 日辛○○調查筆錄第5 頁,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 卷一第37頁,答:「我的確是希望庚○○在我的工程上都好配 合,所以我才會招待庚○○去喝花酒,雖然我沒有明示要求庚 ○○要讓我在停工期間進場施作,但庚○○的確也按照我的想法 『好好配合』前述工程案件的進行。」這樣的講法你認為是事 實嗎?)我招待庚○○去喝花酒,是因為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 係,但是我沒有就特定的事件,比如說在停工期間進場施作的部分,請庚○○幫我做特定的處理。(在本件你在開工前, 你就曾經依你所述交了現金給被告,那在開工期間,你又持續的有包括飲宴以及招待被告去有女陪侍的場所,中間還曾再另外給被告現金,你就是希望整個工程能夠順利一直到你請款拿到你的工程款,是嗎?)是。(那你會特別區分說在這一整段的工程期間中,跟被告他們的交往算是應酬呢?或是算社交?你會去區分嗎?)不會去區分,本來的目的是建立良好的關係,然後工程順遂。(工程順遂的目的就是希望工程款能夠趕快拿到手?)是。(所以你不會特別區分說哪一次算是社交,哪一次算是應酬?)是。(你在本案之前,有在過年前包過紅包給庚○○嗎?)沒有。(你在包紅包給庚 ○○的時候,你當時的想法你剛剛有提到有講過年好,是不是 ?)是。(你的想法是因為想要用過年的機會來試探看看庚○○會不會收紅包,是嗎?)我是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 你會無緣無故包給別人20萬、10萬的紅包嗎?)沒有。(那依照你跟庚○○的交情,你剛才有說過在本案之前是點頭之交 ?)是。(你會在過年包紅包包到10萬、20萬嗎?)(想約3秒)沒有。(單純的過年,社交禮儀上,你會這樣包嗎? )沒有。(你會包這麼大筆數額的金錢,其實就是希望工程順利,是嗎?)我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那剛才也有提到你回答辯護人說在本件工程,工程進行中沒有不順利?)是。(請款也沒有不順利?)是。(但是在本件工程開工「前」,你確實已經包了現金20萬給庚○○了,是嗎?)我有支 付20萬。(你確實有支付嘛,工程「前」就已經支付了嘛?)是、是。(工程中你也有持續與被告以吃飯、應酬、有女陪侍的場所,甚至再另外包10萬與被告建立感情,是嗎?)是。(所以你當時主觀的想法就是工程順利,你才會包這些錢及招待被告,事後也確實沒有遭遇任何刁難,是嗎?)是。(那你在謝厝寮工程案跟庚○○吃飯的時間點,是否都是在 會勘或者是工務會議這些工務上接觸的時間的時候,去有女陪侍的地方喝花酒及一起去餐廳吃飯?)應該都是在吃飯以後去,有女陪侍的地方應該是在吃完以後。(你們約去吃飯的時間點,是不是會選在你們會勘當天,或者是有開工務會議的時候,或者是其他跟工程案有關的見面時間就去吃飯,是這樣嗎?)大部分時間都是因為會勘以後,就到飯點吃個飯。(〈提示109 年9 月28日調查筆錄,偵3090號卷一第239 至240 頁〉,問:「(提示108 年11月13日辛○○行蒐畫面) 所示資料顯示,你於108 年11月13日宴請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丁○○、庚○○及其他公務員至土庫鎮「車頭餐廳」飲宴 ,緣由、詳情及過程為何?」, 答:「(經檢視及聆聽後 作答)印象中當天應該也是從謝厝村會勘後,已過中午,所以邀請他們到土庫鎮車頭餐廳吃飯……」,你這樣子回答實在 嗎?)是。(〈提示109 年9 月28日調查筆錄,偵3090號卷一第241 頁〉,問:「(提示及播放:辛○○109 年1 月22日 譯文)所示對話內容意義為何?當天你與庚○○至斗南鎮「妹 仔KTV」享受有女陪侍服務之內容及詳情?」,答:「(經 檢視及聆聽後作答)當天應該是庚○○有到口湖鄉的工地來會 勘,中午有一起吃飯喝酒,回程我約他一起去「妹仔KTV」 唱個歌。」,你這樣回答實在嗎?)是。(109年6月23日有開工務會議嗎?)有。(是因為工程進度落後,而要召開工務會議嗎?)開工務會議,那時候應該是在溪洲那邊,土地重劃工程處那邊開的,因為我可能要回去看資料,我回去看資料,不知道是為了什麼,我們確實是有在那邊開工務會議。(〈提示109 年9 月28日調查筆錄,偵3090號卷一第242頁,並告以要旨〉,問:「(提示及播放:辛○○109 年6 月1 6日譯文)所示對話內容意義為何?為何109 年6 月23日要 開工務會議?」,答:「(經檢視及聆聽後作答)因為工程進度落後,所以要召開工務會議。」,你這樣回答實在嗎?)那時候應該記憶比較清楚,實在。(所以你當時跟調查官的回答都是照你的記憶去回答的?)是。(你招待丁○○、庚 ○○等人吃飯,及去有女陪侍的地方喝酒,這樣做的目的是希 望庚○○、丁○○承辦你的承包工程互動可以好一點,印象好一 點嗎?)是。(是希望說如果互動好一點,你們工程上有資金的需求,如果公文先簽出來差個2天跟5天,就可以節省一些時間嗎?)是。(所以你招待庚○○等人去吃飯及喝花酒, 都是想要跟庚○○打好關係,然後希望庚○○能夠在謝厝寮工程 案上面或者是有工程的會勘、請款等等跟工程有關的事項,都可以有良好的配合,所以你才會招待庚○○去喝花酒及吃飯 嗎?)是。(庚○○沒有明示說會好好的配合工程案件的進行 ,是嗎?)是。(但是庚○○就一直接受你招待他喝花酒及吃 飯,是嗎?)是。(你之前在調查官詢問你的時候,你有曾經說過109 年9 月18日到斗南總鋪師飲宴、108 年9 月20日到斗南鵝肉飲宴、108 年10月23日到斗南鵝肉飲宴、108 年11月13日到土庫鎮車頭餐廳飲宴、109 年1 月22日至斗南妹仔KTV 飲宴、109年3 月18日至斗南鎮總鋪師飲宴、109 年5月5 日至斗六市鵝家莊飲宴、109 年6 月23日至斗六市鵝 家莊飲宴,你說這些飲宴的目的都是想說要與丁○○、庚○○建 立良好的關係,可以讓你在工程上比較不會被刁難,因此就找丁○○及庚○○一起來總鋪師餐廳喝酒、吃飯,花費由你出錢 買單,你有曾經這樣講過嗎?)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我不確定詳細的日期,但是在一起我們吃飯是建立良好的關係,然後在會勘及請款上面不要受到延宕及刁難。這個是有,有曾經這樣講。(當時的回答都是實在的嗎?)是。(你在謝厝寮工程案的施工的期間,你請了庚○○很多次吃飯及一些飲 宴嘛?)是。(那庚○○有沒有回請你吃飯及喝花酒?)印象 中沒有。(都是你請他而已?)是。(那如果是一般的朋友間的社交互動,不是應該偶爾也應該庚○○請你嗎?你怎麼沒 有問他,這一次為什麼不會出錢?)因為本來我們在一起吃飯,都是我付錢的。(你出的這些錢,都是希望能夠討好庚○○,跟他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嗎?)是。(你心裡面一直都 是希望你在工程案期間可以順利,所以儘量的能夠討好庚○○ ?)因為我以前有比較不愉快的經驗,所以說我們是要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你曾經有說過說你跟庚○○之間沒有明講 ,但是確實有這種默契,就是庚○○知悉你要跟他打好關係的 這種默契,是這樣嗎?)應該是心照不宣。(〈提示109 年1 0月30日調查筆錄,偵6988號卷二第103 、104 頁〉,問:「 庚○○是否知悉你交付前述2 筆20萬、10萬元現金,就是希望 你跟他打好關係,在會堪及請款時能夠順遂?庚○○後續如何 在『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上 協助你?」,答:「這部分我們之間沒有明講,但是確實有這種默契。我自己覺得,庚○○在『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 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安排會堪及辦理請款上,跟其他案件比起來有比較快。」,你當時有這樣跟調查官講嗎?)是。(這樣講實在嗎?)是。(〈提示被告庚○○109年10月 21日調查筆錄,偵字第6988號卷一第160頁〉,問:「辛○○及 甲○○都曾招待你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場所,是否就是要求你 通融不要處罰他們?」,答:「不是,但是我知道,辛○○及 甲○○多次招待我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場所,其實是為了要跟 我打好關係,讓他們承攬的工程案件進度和請款都能夠順利。」,庚○○當時這樣講,你有意見嗎?)是,確實是要打好 關係,在工程案件上及請款上都能夠順利。(所以你們之間確實是有這種默契存在?)是。(庚○○有曾經請你吃過飯嗎 ?)沒有。(從你認識他到現在都是你請庚○○的?)是。( 在你跟庚○○有工程案在配合的情況下,請承辦人員去吃飯適 當嗎?)如果依照工程倫理是不適當的。(是不是可能會導致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上面有所偏頗?)(停頓約4秒)是 。(你有無為了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的順遂,乃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的主觀犯意的想法?)是。(你跟庚○○培養情誼就是要使庚○○願意依他的職務 提供持續性的協助嗎?)是等語(本院卷三第107頁至第114頁、第117頁、第129頁至第137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49頁、第156頁至第159頁、第163頁至第174頁)。 ③本院審酌: Ⅰ證人辛○○與被告庚○○並無仇怨,且觀諸其上開證詞,並非全 然敘述對被告庚○○不利之內容,顯然並無刻意加重被告庚○○ 責任之情形,應係憑其記憶及良心所為之陳述,且證詞業經具結,足以擔保其證述內容之真實性,是其證詞應堪採信。Ⅱ證人辛○○明確證述其雖未明示其目的是要與被告庚○○打好關 係,希望被告庚○○在謝厝寮工程案上不要刁難,使其請款能 順利等情,但大家心照不宣,有這樣的默契存在等語,經核與被告庚○○於偵查中自承:(辛○○及甲○○都曾招待你飲宴及 至有女陪侍的場所,是否就是要求你通融不要處罰他們?)不是,但是我知道,辛○○及甲○○多次招待我飲宴及至有女陪 侍的場所,其實是為了要跟我打好關係,讓他們承攬的工程案件進度和請款都能夠順利等語(偵6988卷一第160頁)相 符,顯見被告庚○○對於證人辛○○請吃飯及喝花酒之目的就是 希望與被告庚○○打好關係,使證人辛○○所承攬之工程案件進 度及請款得以順利乙節,知之甚詳,是認被告庚○○於確實知 悉證人辛○○之謝厝寮工程案之職務訴求(打好關係、不要刁 難、會勘及請款流程順利)後,仍欣然接受證人辛○○所交付 之金錢賄賂(雖被告庚○○否認有收受,惟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及不正利益(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彼此間就此揭事項顯已達成默示之意思合致,至為明確。 Ⅲ再者,謝厝寮工程案於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25日、108年 11月12日、108年11月14日、109年1月22日(與附表一編號1-9之「妹仔KTV」同日)、109年3月12日、109年3月19日、109年5月22日、109年6月20日,有辦理謝厝寮工程案之會勘 等情,有證人丑○○整理提出之謝厝寮農地重劃區工地現場辦 理會勘紀錄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三第401頁),上開期日與附表一編號1-2至1-5、1-9至1-12所示期日重疊或相近,益 見證人辛○○上開證述:(那你在謝厝寮工程案跟庚○○吃飯的 時間點,是否都是在會堪或者是工務會議這些工務上接觸的時間的時候,去有女陪侍的地方喝花酒及一起去餐廳吃飯?)應該都是在吃飯以後去,有女陪侍的地方應該是在吃完以後。(你們約去吃飯的時間點,是不是會選在你們會勘當天,或者是有開工務會議的時候,或者是其他跟工程案有關的見面時間就去吃飯,是這樣嗎?)大部分時間都是因為會勘以後,就到飯點吃個飯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Ⅳ自被告庚○○與證人辛○○之關係而論,依證人辛○○之上開證述 ,可知於謝厝寮工程案施工前,雙方僅是點頭之交,並非熟識,惟於謝厝寮工程案開工前幾日,證人辛○○竟對於不甚熟 識之被告庚○○交付高達20萬元之現金,顯已逸脫正常社交範 疇,任何有通常智識之人均得知悉對方之來意並非單純,由此益證被告庚○○對於證人辛○○所交付之現金20萬元,係冀求 被告庚○○於承辦、執行謝厝寮工程契約時,能給予積極之協 助,不要在職務上刁難,使其得以在會勘程序、請款流程上快速辦理等情,知之甚詳。而於後續謝厝寮工程案施工期間,證人辛○○於會勘前後、當日、工務會議當日,招待被告庚 ○○飲宴、喝花酒,且均是由證人辛○○單方付費請客,被告庚 ○○從未支付分文,此亦與一般朋友間之往來會互相請客之正 常社交活動不相符合。更遑論證人辛○○於謝厝寮施工期間之 109年1月21日,再度交付被告庚○○現金10萬元。此種假借過 年紅包之餽贈、假便飯之名所為之盛筵款待(費用與一般吃便當之幾十元花費差距甚大),應屬對於職務上行為有所訴求之變相給付,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 Ⅴ於108年10月3日,證人辛○○告知被告庚○○其曾於停工期間派 員非法施工之上情,而被告庚○○聽聞後明知依謝厝寮工程案 契約規定,機關同意免計工作之日不得施工,仍然默不作聲,未為任何處理等情之事實,為被告庚○○所不爭執,並經本 院認定如前。雖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事前知悉或得預見 證人辛○○會於停工期間違法施工,始收受證人辛○○之現金賄 賂及不正利益,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衡諸常情,證人辛○○係承攬謝厝寮工程之廠商,對於其於停工期間違法施工, 當會對縣政府之承辦人員或監造單位極力隱瞞,斷無可能主動告知自己違法施工,而使自己陷入違約、遭罰款、扣點之處境,然證人辛○○竟於108年10月3日與被告庚○○通話時,主 動地大方表示:「但是,十幾天你把他趕6%多起來,這樣也怪怪的,他就會知道我們停工期間有加做,有偷做啦!這樣也覺得怪怪的,會嗎?」等語,被告庚○○聽聞後尷尬回稱: 「這樣…明天,後天…」等語,有被告庚○○與證人辛○○於108 年10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查(偵6988卷一第189頁至第190頁),且事後被告庚○○對於證人辛○○之上開違規事項 默不作聲,未依規定予以裁罰,顯係證人辛○○所交付之現金 賄賂及不正利益,確實起到了「打好關係」、「不要刁難」作用之明證,是被告庚○○收受證人辛○○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已然對其身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及廉潔性起到了不良影響,亦可認定。 Ⅵ綜上所述,被告庚○○收受證人辛○○之現金賄賂及飲宴(含喝 花酒)之行為,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洵堪認定。④被告庚○○之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庚○○與辛○○飲宴只是基於 朋友間之社交往來,並非以職務對價做利益交換,亦無因為飲宴而有為職務不當之行為,因此一起吃飯的利益並非賄賂或不正利益,至多僅為道德倫理上之瑕疵,且辛○○僅是臨時 因為吃飯時間到了而約吃飯,並非事先安排,參與飲宴之人亦非僅有被告庚○○,尚有其他人甚至是公務員。又辛○○表示 是在過年期間交付金錢給被告庚○○,那麼顯然這樣的金錢交 付,與賄賂不一定有關,難認辛○○是基於行賄之意思而交付 ,則該筆金錢亦非賄賂,且與職務無關,縱然法院認定被告庚○○有收受這個餽贈,雖然在公務員之倫理道德上可被批判 ,然亦不能說是基於犯罪認知而做的收受賄賂行為。又根據辛○○之說法,他是為了與公務員培養好關係,然培養好關係 並非是賄賂的對價,而僅是一個廠商片面對公務員的期待,希望公務員不要刁難他們。另被告庚○○在整個相關工程的經 辦、承辦的過程中,都沒有任何違法或不當的行為,故被告庚○○與辛○○之飲宴縱算屬實,亦與賄賂之性質不合云云,惟 本院業已就現金賄賂與不正利益何以與被告庚○○之職務行為 有對價關係存在,及被告庚○○因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影響, 而對於證人辛○○違法於停工期間進場施工乙事默不作聲等情 ,詳為說明、論證如上,是被告庚○○之辯護人之前開辯護意 旨,並無理由,併此敘明。 ⑹被告庚○○有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主觀犯意: 被告庚○○於偵查中自承:(辛○○及甲○○都曾招待你飲宴及至 有女陪侍的場所,是否就是要求你通融不要處罰他們?)不是,但是我知道,辛○○及甲○○多次招待我飲宴及至有女陪侍 的場所,其實是為了要跟我打好關係,讓他們承攬的工程案件進度和請款都能夠順利等語(偵6988卷一第160頁),互 核相符,顯見被告庚○○對於證人辛○○請吃飯及喝花酒之目的 就是希望與其打好關係,使證人辛○○所承攬之工程案件進度 及請款得以順利乙節,知之甚詳,是認被告庚○○於確實知悉 證人辛○○之謝厝寮工程案之職務訴求(打好關係、不要刁難 、會勘及請款流程順利)後,仍欣然接受證人辛○○所交付之 金錢賄賂及不正利益(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彼此間就此揭事項顯已達成默示之意思合致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庚○○自有收受證人辛○○所交付之賄賂及不正利益 之主觀犯意,堪可認定。 ⑺綜上所述,犯罪事實二㈢所示被告庚○○收受廠商辛○○賄賂及不 正利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⒉犯罪事實二㈣庚○○收受廠商甲○○不正利益部分: 訊據被告庚○○固不否認其擔任東勢東同安工程案之承辦人員 ,及四湖飛沙工程案之驗收人員,證人甲○○並有接續於附表 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招待庚○○飲宴及至有女 陪侍之聲色場所計5次,利益為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 金額,且上開接受招待之時間,為會勘或驗收當天或前後之時間等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我爭執甲○○係為冀求工程進度及後續 請款程序之順遂,乃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主觀想法。我並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我接受甲○○招待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而獲得不用付 費之利益並非不正利益,我不認為一起吃飯即為不正利益或賄賂,我都是依法辦理,與吃飯無關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庚○○辯護稱:被告庚○○與甲○○是舊識朋友,彼此間因在工作 上有接觸,而為一般社交的飲宴,並非被告庚○○基於犯罪意 思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行為,且被告庚○○亦無以吃飯飲宴要 脅甲○○作為職務刁難,讓甲○○沒有辦法通過驗收或是刁難工 程款請領之情形,所以被告庚○○跟甲○○之間基於一般社會所 通行的社交模式,一起飲宴,事實上跟收賄沒有關聯,更沒有與任何會勘工程及請領工程款有對價關係或因果關係存在。檢察官起訴這幾次吃飯都是根據證人甲○○的講法,都是臨 時因為吃飯的時間到了,然後就約吃飯,都不是事先有所目的的安排而邀集的餐宴,參與飲宴之人亦非僅有被告庚○○, 尚有其他人甚至是公務員,倘若認為此飲宴為不正利益,何以其他人吃飯就不是不正利益?檢察官亦未說明此不正利益是什麼行為的對價。又根據甲○○之說法,他是為了與公務員 培養好關係,然培養好關係並非是賄賂的對價,而僅是一個廠商片面對公務員的期待,希望公務員不要刁難他們。另被告庚○○在整個相關工程的經辦、承辦的過程中,都沒有任何 違法或不當的行為,故被告庚○○與甲○○之飲宴縱算屬實,亦 與賄賂之性質不合等語。經查: ⑴被告庚○○上開所不爭執之事實,核與證人丁○○於羈押訊問之 陳述(聲羈更一卷第73頁至第84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7頁、第391頁至第430頁;本院卷四第265頁至第300頁)、證人辛○○於羈押訊問之陳述(聲羈151 卷第39頁至第43頁;聲羈更一卷第57頁至第70頁)、偵查中具結證述(偵6988卷一第213頁至第221頁、第251頁至第265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5頁至第42頁;本院 卷三第105頁至第175頁)、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 卷三第176頁至第183頁)、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 卷二第229頁至第240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一第353頁至第386頁;本院卷三第407頁至第460頁)、壬○○於本 院審理時之陳述(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1頁)、證人寅○○於 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一第99頁至第102頁)、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本院卷四第301頁至第319頁)、證人戊○○於偵 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一第213頁至第223頁)、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四第358頁至第384頁)、證人劉宜蓁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51頁至第154頁)、證人癸○○ 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51頁至第154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342頁至第357頁)、證人林耀明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一第31頁至第35頁)、證人子○○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21頁至第122頁)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386頁至第402頁)、證人張漢卿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47頁至第148頁)、證人曾坤山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75頁 至第176頁)、證人蘇瑞元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 第141頁至第143頁)、證人毛禮禎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偵3090卷三第135頁至第137頁)、證人丙○○、丑○○於本院審理時 之證述(本院卷三第328頁至第387頁)、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403頁至第427頁)內容相符,復有被告庚○○及丁○○任職雲林縣○○○○○○○○○○0○○○0000○○○00○○○ 00○○○○000○○○○鄉○○○○地○○區○○段0000地號排水改善工程」 採購案相關卷證資料1份(偵3090卷一第25頁、第27頁;偵3 090卷二第73頁、第77頁、第81頁;偵7888卷一第31頁至第33頁、第417頁至第423頁)、被告丁○○及庚○○接受被告辛○○ 及甲○○招待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1份(偵3090卷一第181頁至第185頁;偵3090卷二第163頁至第173頁)、東勢東同安工程案109年7月22日會勘記錄影本1份(偵7888卷二第52頁至第53頁)、維客來小吃部簽帳紀錄影本1份(偵3090卷一第187頁至第209頁、第351頁;偵3090卷二第211頁至第213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貪瀆案件研析表1份(偵7888卷二第69頁至第71頁)、法務部調 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搜索扣押筆錄、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暨扣押物照片(偵3090卷二第358頁;偵6988卷 一第169頁至第171頁、第229頁至第231頁;偵6988卷二第51頁至第54頁;偵7888卷二第65頁)、被告庚○○0000000000門 號與寅○○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9 5頁)、被告丁○○0000000000門號與戊○○0000000000門號通 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被告丁○ ○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辛○○0000000000、陳冠州000000000 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179頁、第249頁至第250頁;偵3090卷二第35頁至第36頁、第301頁至第302頁; 偵6988卷一第105頁至第114頁、第123頁至第128頁、第163 頁至第168頁;偵6988卷二第129頁、第149頁至第158頁、第167頁至第171頁;偵7888卷二第3頁至第10頁)、戊○○00000 00000門號與被告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 3090卷一第183頁至第184頁;偵6988卷一第77頁至第80頁、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83頁至第186頁;偵6988卷二第181 頁至第182頁;偵7888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9 頁、第22頁至第23頁)、被告辛○○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庚 ○○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一第250頁至 第252頁;偵6988卷一第189頁至第190頁)、被告丁○○00000 00000門號與被告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 3090卷二第35頁、第37頁至第38頁;偵6988卷一第75頁;偵6988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第183頁至第185頁;偵7888卷二第18頁)、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甲○○0000000000 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3090卷二第83頁至第85頁)、被 告丁○○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 譯文1份(偵6988卷一第187頁)、被告庚○○0000000000門號 與高惠真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7888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被告甲○○與蘇振富通訊對話譯文1份(偵6 988卷一第75頁至第83頁)、被告庚○○扣案帳冊1本內頁影本 3頁(偵3090卷二第102頁至第104頁)、被告庚○○扣案109年 記事本影本1份(偵6988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被告庚○ ○扣案現金4萬1千元照片1份(1000元41張)(偵7888卷二第 65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31日雲檢原玄109偵3090字第1099035806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09年12月23日雲廉字第10963533020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 本院卷一第115頁至第163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20日雲檢原玄109偵7888字第1109001877號函暨所附移送 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各4份(本院卷一第175頁至第267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9日雲檢原玄109偵7888字第1109003933號函暨所附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 查站110年2月1日雲廉字第11063502680號函及其附件各1份 (本院卷一第285頁至第305頁)、雲林縣政府110年4月29日府地劃二字第1102712304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 卷一第477頁至第484頁)、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認可書各1份(本院卷二第117頁至第417頁)、本院110年9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二第437頁)、雲林縣政府110年10月20日府地劃一字第1102723284號函暨所附 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5頁至第95頁)、雲林縣政府110年12月2日府地劃二字第1102727363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本院卷三第207頁至第299頁)、雲林縣政府辦理相關 案件現場勘查紀錄影本1份(本院卷三第305頁至第307頁) 、雲林縣政府108年8月29日府地劃二字第1080086859號函、現場勘查紀錄各1份(本院偵7888卷一第131頁、第135頁) 、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6日府地劃一字第112705010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本院卷四第5頁至第8頁)、雲林縣 政府111年1月19日府地劃二字第1112706367號函1份(本院 卷四第255頁至第259頁),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證足資佐證,核屬相符,從而,被告庚○○擔任東勢東同安工程案之承辦 人員,及四湖飛沙工程案之驗收人員,證人甲○○並有接續於 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招待庚○○飲宴及至 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計5次,利益為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 示之金額,且上開接受招待之時間,為會勘或驗收當天或前後之時間等情之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庚○○對於東勢東同安工程案及四湖飛沙工程案所應為或 得為之行為,均屬職務上之行為: 被告庚○○擔任東勢東同安工程案之承辦人員,及四湖飛沙工 程案之驗收人員,業經認定如上,並參諸前揭貳、一、㈡、⒈ 、⑵之說明,被告庚○○負有執行工程契約、開竣工、工期、 變更設計、估驗計價、施工管理、工程履約、協助驗收、決算、保固等業務之職權,此亦為被告庚○○之職務範圍,從而 ,被告庚○○在其承辦東勢東同安工程案,及驗收四湖飛沙工 程案之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均屬其職務上行為。 ⑶被告庚○○有收受證人甲○○之不正利益: ①證人甲○○有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 招待庚○○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計5次,利益為附表 一編號2-1至2-5所示之金額等情,為被告庚○○所不爭執,並 經本院認定如前,合先敘明。 ②依前開貳、一、㈡、⒈、⑷、②所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8 9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舉凡款待盛筵、媒妓作樂、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酒(喝花酒),或召女陪侍之飲酒作樂(喝花酒),俱屬上開所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屬於不正利益之範疇。 ③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進德海鮮餐廳」是有 女陪侍的場所嗎?)不是。(「維客來KTV」是有女陪侍的 場所嗎?)是等語(本院卷三第456頁),核與前開證人辛○ ○證述:(「維客來KTV」是有女陪侍的場合嗎?)是等語( 本院卷三第174頁至第175頁);證人丁○○證述:(「維客來 KTV」是有女陪待的場所嗎?)是。(「進德海鮮餐廳」是 有女陪待的場所嗎?)不是等語相符(本院卷四第295頁) ,審酌不論證人甲○○所招待之飲宴地點有女陪侍與否,俱屬 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一切有形無形利益,而屬於不正利益之範疇,則證人甲○○、辛○○、丁○○要無虛偽陳述上開飲 宴地點是否有女陪侍之動機與必要。從而,被告庚○○接受證 人甲○○招待至附表一編號2-1、2-4所示之地點飲宴,應屬接 受款待盛筵之不正利益;另接受證人甲○○招待至附表一編號 2-2至2-3、2-5所示有女陪侍之地點飲酒唱歌,係屬上開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所稱召女陪侍之飲 酒作樂(喝花酒)之不正利益,洵堪認定。 ④被告庚○○雖辯稱:我接受甲○○招待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 場所而獲得不用付費之利益並非不正利益,我不認為一起吃飯及為不正利益或賄賂云云;被告庚○○之辯護人辯護稱:根 據證人甲○○的講法,都是臨時因為吃飯的時間到了,然後就 約吃飯,都不是事先有所目的的安排而邀集的餐宴,參與飲宴之人亦非僅有被告庚○○,尚有其他人甚至是公務員,倘若 認為此飲宴為不正利益,何以其他人吃飯就不是不正利益云云,然被告庚○○所接受之上開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地點飲酒 作樂,為接受不正利益乙情,業如前述,縱然證人甲○○並非 只請被告庚○○1人,而有其他人在場,亦無足反推被告庚○○ 所接受之飲宴、有女陪侍之地點唱歌喝酒,即非接受不正利益。是被告庚○○及其辯護人之上開辯解並無足採,併此敘明 。 ⑷被告庚○○收受證人甲○○之飲宴(含喝花酒)之行為,與其職 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 ①按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以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特定行為或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為必要。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準此,交付者本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之意思,以交付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有職務上之行為存在,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明示或默許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進而收受交付者交付之不正利益,其收受不正利益與其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之特定行為間,應認為具有對價關係。亦即公務員對於違背其職務或為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交付者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交付不正利益,與公務員收受交付者所交付之不正利益,允為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彼此已達成意思之合致者,即足以構成本罪,不以公務員果真為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行賄者冀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②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聲請提示109 年度偵字 第3090號卷㈡第233 至234 頁,證人甲○○109 年9 月28日偵 訊筆錄。問:「你會請庚○○、丁○○,是否希望你在地政處的 工程可以順利?」,答:「或多或少也是有,而且是從以前就認識。」,問:「完全沒關係嗎?那為何當天會勘、驗收後就去維客來KTV?」,答:「多少有關。」,這樣講實在 嗎?)(未答)。(所以當時檢察官問你說工程可以順利,你有回答或多或少也是有?)對。(你是有騙檢察官嗎?你當時的回答有騙檢察官嗎?)沒有。我是說或多或少啊,我原本是沒有那個意思,我們都是照做的。(什麼照做?)我們都是按照規定做的。(規定有說要帶主辦人員去有女陪侍的聲色場所唱KTV嗎?)沒有。(那你為什麼說照規定做的 ?)大家認識那麼久了,沒有說特別要因為工程這樣。(所以你平常都會請人去有女陪侍的KTV ,然後你請客,是這樣嗎?)(沉默不語)。(你平常就會請人去有女陪侍的KTV 嗎?)沒有,很少。(你今天來作證之前,有沒有人與你接觸今天要怎麼講?)沒有啊。(今天因為你的記憶不清楚,時間太久了,所以才忘記嗎?)是。(所以警察及檢察官那邊所述的筆錄,時間比較近,較正確,是嗎?)(沉默約18秒後答)是。(109 年9 月8 日是不是有去你承攬的「四湖鄉飛沙農地重劃區飛湖段952 地號東三姓小排1-5 排水改善工程」工地去驗收?)是。(當天驗收人員是誰?)庚○○。 (驗收完畢,是不是也有去「進德海鮮」用餐?)是。(為什麼還要去「進德海鮮」用餐?)驗收完,都中午了,想說去吃個飯。(所以吃完飯,是不是也有去「維客來KTV」唱 歌?)是。(「維客來KTV」唱歌是誰付錢的?)我付的。 (聲請提示109 年度偵字第3090號卷㈡第236 頁,證人甲○○1 09年9月28日偵訊筆錄。問:「所以109 年9 月8 日去維客 來KTV ,丁○○及庚○○他們二人也沒付錢?」,答:「沒有。 」,問:「所以109 年9 月8 日這一次也是因為庚○○擔任『 四湖鄉飛沙農地重劃區飛湖段952 地號東三姓小排1-5 排水改善工程』的驗收,所以你請他去維客來KTV 喝酒、唱歌?」,答:「多少,但也不是完全這關係。」,這樣講實在嗎?)實在。(聲請提示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卷㈠第79頁109 年9月7日甲○○與蘇振富之通訊監察譯文。109 年9 月7 日蘇 振富打電話給你。〈A是甲○○,B是蘇振富〉「A:明天還要驗 收哩!還要喝哩!B:要驗那裡?要驗那裡?A:用那個鋸樹、推砂子阿!B:誰驗?A:俊秀(庚○○)阿!」,依照該通 的譯文顯示,你在9 月8 日之前你就知道說明天還要再去驗收,還要再去喝,這樣是否正確?)是。(聲請提示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卷㈠第81頁,109年9月9日甲○○與蘇振富之通 訊監察譯文。在109 年9 月9 日12時,一樣是蘇振富打給你的。〈A是甲○○,B是蘇振富〉「A:不是阿,是秀哥約的啦!B :是喔!A:幹!他約到昨天還忘記要給我驗收!害我差點 繳那個繳到要錯賽…!」,這是你跟蘇振富的對話沒錯嗎?)是。(所以你講的約的驗收就是指9月8日那一天,是嗎?)是。(你所謂的忘記給你驗收,你要去繳什麼錢?)(沉默約10秒後答)忘記了,那時候跟朋友在拉豬屎(臺語)而已。(聲請提示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卷㈠第76頁,109年8月31日甲○○與蘇振富之通訊監察譯文,你在109 年8月31日1 6時18分,你有打電話給蘇振富。〈A是甲○○,B是蘇振富〉「A :我聽到你跟我都要去阿!B:沒,沒!只聽到要找你!A:他說你要去『繳錢』喔!B:我那有錢可以繳!」,你當時是 說誰叫蘇振富去繳錢?)(沉默約40秒後答)那我忘記了,那有時候是跟朋友在亂講而已。(聲請提示同卷第77頁,109年8月31日甲○○與蘇振富之通訊監察譯文,〈A是甲○○,B是 蘇振富〉「A:幹,你要不要過來?B:你就先去啦!A:我就 真的已經喝不下了!B:你喝不下,你就跟他說喝不下去啦 !為什麼一定要去!A:我不去就不行阿!B:沒有真的不行啦,你就跟他說喝不下去了!A:没啦,有一件要驗收啦! 真害,頭痛的要死!」,依照通聯譯文顯示,你是不想要去參加「維客來KTV 」的,是嗎?)有時候喝多了,就不想去。(喝多了,不想去,但是因為當天會有驗收,所以要去,是嗎?)後來回家也是想想,也是去一下,大家都認識那麼久了是朋友,如果不去會不好意思。(聲請提示甲○○109 年 10月29日警詢筆錄,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卷㈡第84頁。問:「你於109 年10月15日在本站製作筆錄時供稱:『我怕如果不招待丁○○、庚○○吃飯喝酒及喝花酒的話,會得罪他們, 我主要還是希望跟他們搞好關係,在承攬他們的工程案件或是有相關的工作業務都能有良好的配合。』等語,丁○○及庚○ ○在你承攬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共工程標案相關業務上,如何配合你?」,答:「我所指的配合就是希望承攬的工程案件,主辦丁○○及庚○○在程序和細節上不要刁難我,能夠按照 正常程序辦理會勘、驗收及請款,因為我擔心有些工程標案的主辦會有拖延程序的情形,我不希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我承攬的工程案上面。」,你這些話是否實在?)是,做工程的每個人都會這樣。(工程承辦人員跟廠商一起吃飯、喝花酒,很正常嗎?)不正常,當時我也不知道這樣不行,我們一般都會吃飯,就是因為朋友開那間,我後來才有去,以前偶爾私底下也會一起吃飯。(被告庚○○一直跟你去吃飯、喝花 酒,你主觀上會認為說庚○○之後就不會刁難你,是嗎?)是 我自己的主觀。(7月22日那一天你有去跟庚○○、丁○○吃飯 ,記得嗎?)大概還記得。(你們那一天為什麼會去吃飯?)就會勘完,已經中午了。(那你吃飯付的那個錢,是為了想要對公務人員做行賄的目的嗎?)沒有、沒有,我自己要吃飯。(所以在場吃飯的人都有去續攤?)張家華沒有,鋼筋廠的那個老闆沒有。(張家華沒有去續攤,所以去維客來的時候,有幾個人?)我們三個人。(再問第二次的8 月31日,你跟庚○○有去維客來吃飯,還記得這件事嗎?)記得。 (所以那一次的吃飯對你來講,對庚○○有什麼特殊的目的或 要求嗎?)沒有。(那那一次的花費多少錢,記得嗎?)應該也是四、五千元。(誰買單的?)後來好像也是我叫朋友先記帳,然後我事後再去付帳。(第三次是9月8日,9月8日那一次,你有印象嗎?)有。(9 月8 日那一次會再聚在一起喝酒,是因為什麼事情?)好像是有驗收吧,有驗收才會遇到。(我提醒你一下,那一天是四湖飛沙的工程,是不是?)是。(驗收完了,然後大家碰到,所以驗收完了,就一起再去「進德海鮮」吃飯?)是。(所以那一天的吃飯,也是因為驗收,大家就剛好碰面?)驗收完,每次都大概要中午了,回程也是到吃飯的時間了。(所以禮貌上,就提議大家一起去吃個飯?)是。(那你們約到那邊去吃飯,你對庚○○,或是對丁○○,你對庚○○或是丁○○他們經辦的工程有什麼 特殊的要求或是目的嗎?)沒有。(只是單純吃飯而已?)是。(然後後來你們吃完飯以後,有去續攤嗎?)有。(去哪裡續攤,記得嗎?)好像也是維客來。(所以你們那一天中午的吃飯,跟後面的去「維客來KTV 」的唱歌,你對庚○○ 或是丁○○他們在公務上有什麼樣特殊的要求或目的嗎?)沒 有。(那你有曾經想過說想要不被刁難,或是不要再被刁難,而想要去招待他們縣政府的這些公務人員嗎?)沒有。(最後一個問題,你有因為承辦工程,想要去跟庚○○或是丁○○ 或是其他公務人員做行賄的想法嗎?)這完全沒有。(你完全沒有這種行賄的想法,那你有跟庚○○、丁○○,他們這些公 務人員有行賄的動作?或是行賄的作法嗎?)沒有。(那你跟他們吃飯,你是在行賄他們嗎?)不是、不是。(你喜歡去有小姐陪侍的地方嗎?)沒有。(所以你自己本身也不喜歡去這種有小姐陪侍的地方消費的,是嗎?)是、是。(既然你自己不喜歡去這種有小姐陪侍的地方消費,為什麼還要特地請庚○○、丁○○去有小姐陪侍的地方消費?)沒有刻意請 他們去,就是吃飯,喝了一點酒,喝開了,就去朋友店裡捧場。(你不是不喜歡去嗎?)(思考約13秒後答)不是很喜歡啦。(那你可以說不要去那種地方嗎?為什麼還是要請丁○○、庚○○去「維客來KTV 」?)(思考約15秒後答)就喝開 了,就起鬨,就去捧場。(你請庚○○去「維客來KTV 」的時 候,都是跟庚○○有工程上的案件在進行的期間嗎?)那一陣 子剛好有。(提示甲○○109 年9 月28日調查筆錄,109 年度 偵字第3090號卷㈡第144 頁,問:「(提示及播放:甲○○109 年8 月31日16時18分譯文)你該通聯對話内容意義為何? 你等如何分擔招待公務員在有女陪侍場所之服務費用?」,答:「(經檢視及聆聽後作答)這是我和我好友蘇振富之間的通聯,因為當天戊○○有先打電話給我向我表示,『秀哥』庚 ○○、林文信、辛○○等人在維客來小吃部消費,要我一同過去 。我因為當天有工程施做,和工地的工人有小酌一下了,有點累了,不大想去,所以才打電話給蘇振富稍微抱怨一下。但後來我因為怕對庚○○、林文信不禮貌,也怕他們會因此不 開心,在往後的工程上刁難,所以後來晚上5 、6點有過去 ,到的時候剩庚○○在維客來小吃部。當時是由我、戊○○及張 瑞漢還有庚○○4 人繼續喝,我坐一會後就離開,但離開時, 我有向戊○○表示後面這攤由戊○○先幫我的部分(5,000)出 錢,但我到現在都還沒跟戊○○結清。」,你當時有這樣講嗎 ?)有。(這樣講實在嗎?)實在。(所以你本身即使不想去,但是因為也怕庚○○會不開心,在往後的工程上刁難,所 以你還是不得不去,是嗎?)是。(提示甲○○109 年10月29 日調查筆錄,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卷㈡第90頁,問:「是否係因為庚○○為『109 年度東勢鄉東同安農地重劃區東安段1 097地號排水改善工程』承辦人,希望庚○○不要拖延或刁難, 你才在109 年7 月22日到新興工作站找站長林耀明補會勘簽名後,招待庚○○至『進德海鮮』飲宴及至『維客來小吃部』喝花 酒?」,答:「如我前述,我是希望和主辦人員庚○○打好關 係,能向朋友一樣,才能溝通順暢,因此在我承攬的工程上不會遭到拖延或刁難,也才能順利完成請款,我就是這樣子想,才會招待他們飲宴和喝花酒。」,你當時是不是有這樣講?)是。(這樣講實在嗎?)(思考約15秒後答)是我主觀的想法而已,我沒有那個意思。(所以你主觀是有這樣想,是不是?)或多或少。(所以你這樣講是實在的,當時沒有騙調查官?)是。(你欠戊○○的這些「維客來KTV 」消費 ,都跟他結清了嗎?)是。(丁○○及庚○○是不是希望你出錢 招待他們喝花酒,以後大家關係好,工作上也比較好配合?)沒有。(提示證人甲○○109 年10月15日調查筆錄,109 年 度偵字第6988號卷㈠第61頁,問:「丁○○和庚○○是不是希望 你出錢招待他們喝花酒,以後大家關係好,工作上也好配合?」,答:「應該是吧。」,你這樣回答實在嗎?)(沉默約35秒後答)那是我回答,可是他們怎麼想,我不知道。(提示庚○○109 年12月24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㈠第83至84 頁,法官問庚○○:「辛○○與甲○○有無希望你不要刁難他們? 」,被告庚○○答:「每個包商都希望承辦不要刁難。」所以 庚○○也知道你們希望他不要刁難你們,是嗎?)當然每個包 商都希望不要被刁難,是。(提示庚○○109 年10月21日調查 筆錄,109 年度偵字第6988卷㈠第160頁,問:「辛○○及甲○○ 都曾招待你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場所,是否就是要求你通融不要處罰他們?」,答:「不是,但是我知道,辛○○及甲○○ 多次招待我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場所,其實是為了要跟我打好關係,讓他們承攬的工程案件進度和請款都能夠順利。」,所以你是不是跟庚○○之間有這樣的默契存在,就是要打好 關係,讓承攬的工程案件進度能夠順利的默契,是不是有這樣的默契?)每個承包商都是希望不要被刁難。(請針對法官問題回答,是不是有這樣的默契存在?你跟庚○○都心知肚 明嘛,是不是?)(思考約44秒後答)是。(109年9月8日 那一天是四湖飛沙工程驗收的日期嗎?)是。(109年9月8 日的時候,東勢東同安工程已經完結了嗎?)應該還沒。(你今日作證的內容,很多都講說你忘記了,是因為時間太久,所以你忘了嗎?)是。(那你以前在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的時候,都是依照你當時的記憶回答的嗎?)(思考約7秒 後答)是。(所以當時並沒有刻意要欺騙調查官或者是檢察官的情況嗎?)對。(工程案要請款的話,申請文件是送給該工程案的主辦人員嗎?)對。(是先送給主辦人員?)是。(所以主辦人員也有可能會收到申請的公文之後,就刻意的壓公文,放久一點,再來送,有可能會這樣?就是有可能會有壓公文的情況或是不會或是你們擔心這樣?)我們擔心而已,一般是不會啦,因為他們請款的流程那麼多關,還有很多的單位啊,不是只有這一個主辦這樣而已啊。(所以你們會希望儘量的打好關係,是嗎?)是。(你說109 年7 月22日那一次,去「維客來KTV 」那一次,張家華沒有去續攤嗎?)沒有、沒有。(你確定他沒去?)沒有。(你怎麼確定他沒去?)我就記得他沒去啊,他只是吃一下飯就走了等語(本院卷三第415頁至第421頁、第426頁至第432頁、第434頁至第435頁、第437頁至第446頁、第451頁至第459頁)。③本院審酌: Ⅰ證人甲○○與被告庚○○並無仇怨,且觀諸其上開證詞,並非全 然敘述對被告庚○○不利之內容,顯然並無刻意加重被告庚○○ 責任之情形,且證詞業經具結,足以擔保其證述內容之真實性,是其證詞應堪採信。 Ⅱ證人甲○○證述其希望和主辦人員庚○○打好關係,能像朋友一 樣,才能溝通順暢,因此在其承攬的工程上不會遭到拖延或刁難,也才能順利完成請款,其就是這樣子想,才會招待他們飲宴和喝花酒。每個包商都希望不要被刁難,與被告庚○○ 有這樣的默契存在等語,經核與被告庚○○於偵查中自承:( 辛○○及甲○○都曾招待你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場所,是否就是 要求你通融不要處罰他們?)不是,但是我知道,辛○○及甲 ○○多次招待我飲宴及至有女陪侍的場所,其實是為了要跟我 打好關係,讓他們承攬的工程案件進度和請款都能夠順利等語(偵6988卷一第160頁),互核相符,顯見被告庚○○對於 證人甲○○請吃飯及喝花酒之目的就是希望與其打好關係,使 證人甲○○所承攬之工程案件進度及請款得以順利乙節,知之 甚詳,是認被告庚○○於確實知悉證人甲○○之東勢東同安工程 案及四湖飛沙工程案之職務訴求(打好關係、不要刁難、會勘、驗收及請款流程順利)後,仍欣然接受證人甲○○所交付 之不正利益(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彼此間就此揭事項顯已達成默示之意思合致,至為明確。 Ⅲ再者,東勢東同安工程案於109年7月22日有辦理會勘(與附表一編號2-1之「進德海鮮餐廳」用餐、2-2之「維客來KTV 」消費同日)乙節,除據證人甲○○證述明確外,並有雲林縣 政府辦理相關案件現場勘查紀錄影本2紙(偵3090卷一第25 頁至第27頁)存卷可佐;109年8月31日(與附表一編號2-3 之「維客來KTV」消費同日)因為將有工程要驗收,因此不 好意思拒絕被告庚○○邀約至「維客來KTV」消費及付帳等情 ,有證人甲○○與蘇振富109年8月3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A是 甲○○,B是蘇振富〉「……A:跟我說不去不行,你也要去!B: 我沒有,他有打電話過來了,有人要過來了!…有人要過來啦!A:你懶叫啦!B:真的啦,有人要來公司,不行啦!A :我才從工地要走而已啦!B:好啦,好啦!A:怎麼啦?B :好啦,你先去啊!A:我先去看看喔,幹!B:先去看是熊還是虎?A:應該是你要先過去看看!B:我有人要來!A: 我也有人要過來!B:不然你就跟他講有人要來,我有跟他 講有人要來公司!人家是找你,又不是要找我!A:我聽到 你跟我都要去阿!B:沒,沒!只聽到要找你!A:他說你要去『繳錢』喔!B:我那有錢可以繳!A:我沒錢喔!……A:幹 ,你要不要過來?B:你就先去啦!A:我就真的已經喝不下了!B:你喝不下,你就跟他說喝不下去啦!為什麼一定要 去!A:我不去就不行阿!B:沒有真的不行啦,你就跟他說喝不下去了!A:没啦,有一件要驗收啦!真害,頭痛的要 死!」在卷可考(偵6988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並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所以你本身即使不想去,但 是因為也怕庚○○會不開心,在往後的工程上刁難,所以你還 是不得不去,是嗎?)是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453頁), 由上開證人甲○○與蘇振富之通話內容可知,證人甲○○於109 年8月31日當日,極度的不願意應被告庚○○之邀約前往「維 客來KTV」消費付帳,然因慮及有一件工程要驗收,因此不 去不行,證人甲○○並感到相當的頭痛與無奈。益證證人甲○○ 之所以付費請被告庚○○至有女陪侍之場所唱歌喝酒,並非單 純基於朋友間之正常社交往來,而係與證人甲○○所承攬之工 程案即將面臨驗收有密切關係,因此證人甲○○為避免拒絕前 往,日後在驗收時有遭被告庚○○刁難之虞,在百般無奈之下 ,亦只能前往「維客來KTV」消費付帳;四湖飛沙工程案於109年9月8日有辦理驗收(與附表一編號2-4之「進德海鮮餐 廳」用餐、2-5之「維客來KTV」消費同日)乙節,除據證人甲○○證述明確外,並有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地劃二字 第1112706367號函暨檢附之地政處工程案件執行表1份(本 院卷四第255頁至第259頁)存卷可查。是上開會勘及驗收之期日與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期日重疊或相近,益見上開交付之不正利益之時間,確實均與被告庚○○執行東勢東同安 工程之會勘、執行四湖飛沙工程之驗收,具有緊密關聯性存在。 Ⅳ再者,就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而論,雙方於附表一編號2-1 至2-5所示之飲宴、喝花酒期間,均在工程期間等情,業據 證人甲○○證述:(你請庚○○去「維客來KTV 」的時候,都是 跟庚○○有工程上的案件在進行的期間嗎?)那一陣子剛好有 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452頁)。被告庚○○對其於附表一編 號2-1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於會勘當天或前後之時間,接受飲宴及有女陪侍招待之利益等情,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87頁),是證人甲○○與被告庚○○於當時之關係,處於 職務上之被監督者與監督者間之關係。縱然其等身兼朋友之關係,然此時被監督者即證人甲○○所為之請客,其目的即已 不純,況且一般朋友間之交往,並無刻意強調要與對方「打好關係」之必要,此亦可印證證人甲○○證述:(提示甲○○10 9 年10月29日調查筆錄,109 年度偵字第6988號卷㈡第90頁,問:「是否係因為庚○○為『109 年度東勢鄉東同安農地重 劃區東安段1097地號排水改善工程』承辦人,希望庚○○不要 拖延或刁難,你才在109 年7 月22日到新興工作站找站長林耀明補會勘簽名後,招待庚○○至『進德海鮮』飲宴及至『維客 來小吃部』喝花酒?」,答:「如我前述,我是希望和主辦人員庚○○打好關係,能像朋友一樣,才能溝通順暢,因此在 我承攬的工程上不會遭到拖延或刁難,也才能順利完成請款,我就是這樣子想,才會招待他們飲宴和喝花酒。」,你當時是不是有這樣講?)是。(這樣講實在嗎?)(思考約15秒後答)是我主觀的想法而已,我沒有那個意思。(所以你主觀是有這樣想,是不是?)或多或少等語(本院卷三第454頁),並非子虛。 Ⅴ再由證人甲○○招待不正利益之種類而論,證人甲○○所交付之 不正利益,除盛筵款待外,尚包含招待被告庚○○至有女陪侍 之場所唱歌消費,佐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 你喜歡去有小姐陪侍的地方嗎?)沒有。(所以你自己本身也不喜歡去這種有小姐陪侍的地方消費的,是嗎?)是、是等語(本院卷三第451頁)。足徵證人甲○○之所以招待被告 庚○○至有女陪侍之場所唱歌消費,是為了投被告庚○○之所好 ,並非是證人甲○○自己平日之喜好所在。顯見證人甲○○係因 忌憚於被告庚○○之職務權限,為免日後工程案遭刁難,因而 對被告庚○○為上開不正利益之招待,是被告庚○○所接受之不 正利益,與其職務權限間有對價關係,至為明確。 Ⅵ又證人甲○○證述張家華並未參與附表一編號2-2之續攤,且此 部分並無其他事證可佐,是認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所示 之參加者,應更正刪除「張家華」,且就被告丁○○、庚○○所 享有之不正利益金額部分,並應一併調整,附此敘明。 Ⅶ綜上所述,被告庚○○收受證人甲○○之飲宴(含喝花酒)利益 之行為,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洵堪認定。 ④被告庚○○雖辯稱:我並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 意,我接受甲○○招待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而獲得不 用付費之利益並非不正利益,我不認為一起吃飯即為不正利益或賄賂,我都是依法辦理,與吃飯無關云云;被告庚○○之 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庚○○與甲○○是舊識朋友,彼此間因在 工作上有接觸,而為一般社交的飲宴,並非被告庚○○基於犯 罪意思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行為,且被告庚○○亦無以吃飯飲 宴要脅甲○○作為職務刁難,讓甲○○沒有辦法通過驗收或是刁 難工程款請領之情形,所以被告庚○○跟甲○○之間基於一般社 會所通行的社交模式,一起飲宴,事實上跟收賄沒有關聯,更沒有與任何會勘工程及請領工程款有對價關係或因果關係存在云云。惟查,本院業已就上開不正利益何以與被告庚○○ 之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存在,及證人甲○○因忌憚被告庚○○之 職務上權力,為免遭刁難而百般無奈地前往付費、交付不正利益等情,詳為說明、論證如上,是被告庚○○及其辯護人之 前開辯護意旨,並無理由,併此敘明。 ⑸被告庚○○有收受不正利益之主觀犯意: 被告庚○○於偵查中自承:(辛○○及甲○○都曾招待你飲宴及至 有女陪侍的場所,是否就是要求你通融不要處罰他們?)不是,但是我知道,辛○○及甲○○多次招待我飲宴及至有女陪侍 的場所,其實是為了要跟我打好關係,讓他們承攬的工程案件進度和請款都能夠順利等語(偵6988卷一第160頁),互 核相符,顯見被告庚○○對於證人甲○○請吃飯及喝花酒之目的 就是希望與其打好關係,使證人甲○○所承攬之工程案件進度 及請款得以順利乙節,知之甚詳,是認被告庚○○於確實知悉 證人甲○○之東勢東同安工程案及四湖飛沙工程案之職務訴求 (打好關係、不要刁難、會勘、驗收及請款流程順利)後,仍欣然接受證人甲○○所交付之不正利益(飲宴及至有女陪侍 之場所消費),彼此間就此揭事項顯已達成默示之意思合致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庚○○自有收受證人甲○○所交付 之不正利益之主觀犯意,至為明確。 ⑹綜上所述,犯罪事實二㈣所示被告庚○○收受廠商甲○○賄賂及不 正利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 生效施行,然修正條文僅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現行法。 ㈡被告丁○○於行為時是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佐;被告庚○ ○行為時是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士,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按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職務」,係指職權事務而言,公務員於任職期間,皆有一定之職掌事務,本此職掌事務即有處理之職權,至於此項職權事務之取得,究係直接出於法令規定或上級主管授權,究係永久性或臨時暫辦、兼辦,均無不同,更不以最後有決定之職權為限,祇須涉及其職務事項為已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形諸於外該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依社會通念,已足認受、授雙方主觀上均有各以所冀求者作為對價關係之默示合致,縱一方係假借饋贈名義為變相給付,仍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至於給付係事前抑或事後為之,則非所問。而職務之所以成為賄賂罪之要件,在於公務員有可能影響該職務行為,從而,祇須公務員有影響其職務行為之可能性者,即可認為屬於一般職務權限內之職務(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丁○○、庚○○主觀上均有以其職務與 被告辛○○、甲○○所冀求者作為對價關係之默示合致,而有影 響其職務行為之可能性,業如前述,並不以公務員果真為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行賄者冀求之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 參照),因此,縱然無法證明被告丁○○、庚○○有無檢察官起 訴書所指「於上開工程施作期間,將工程會勘時間排得較一般工程縮短至少4至7天之時間,致辛○○請領工程款項之時程 上較為順利且縮短,以利其公司資金之周轉。」、「致甲○○ 會勘及施作工程均極為順利,且令其後續請領工程款項之時程均無延誤,而有利於其公司資金之周轉。」,亦不影響被告丁○○、庚○○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併此敘明。 ㈣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 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核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為,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就犯罪事實二㈣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被告辛○○、甲○○非公務員,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之身分, 則核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4項、第2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 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㈡、㈣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4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核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二㈢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被告辛○○、壬○○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行部分,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等利用不知情之陳冠州涉犯本案,為間接正犯。 ㈥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多次交付現金賄賂及不正利益與 被告丁○○之犯行、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為多次交付現金賄賂及 不正利益與被告庚○○之犯行;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 多次交付不正利益與被告丁○○之犯行、犯罪事實二㈣所為多 次交付不正利益與被告庚○○之犯行,均分別係為行賄被告丁 ○○、庚○○之目的,時間緊接,行賄手法及事由同一,均分別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分別應成立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 ㈦被告丁○○分別基於同一職務行為,分別於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 時間、地點,多次向被告辛○○收受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現金 賄賂及不正利益、於犯罪事實二㈡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向被告甲○○收受犯罪事實二㈡所示之不正利益;被告庚○○分 別基於同一職務行為,分別於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向被告辛○○收受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之現金賄賂及不 正利益、於犯罪事實二㈣所示之時間、地點,多次向被告甲○ ○收受犯罪事實二㈣所示之不正利益,均分別僅侵害一個保護 國家公務執行公正之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分別應成立接續犯,而僅各論以一罪。 ㈧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接續交付被告丁○○賄賂及不正利 益之犯行,及犯罪事實二㈢所為接續交付被告庚○○賄賂及不 正利益之犯行,雖交付之對象不同,然觀諸附表一編號1-1 至1-12之「參與者」欄可知,被告辛○○於附表一編號1-2至1 -5、1-10至1-12所交付之不正利益之對象,同時包含被告丁○○及庚○○,是認被告辛○○之交付不正利益行為有局部重合之 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妥適,是被告辛○○係以一行為觸犯犯罪事實二㈠及犯罪事實二㈢之交付賄賂及 不正利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斷。另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接續交 付被告丁○○不正利益之犯行,及犯罪事實二㈣所為接續交付 被告庚○○不正利益之犯行,雖交付之對象不同,然觀諸附表 一編號2-1至2-5之「參與者」欄可知,被告甲○○於附表一編 號2-1至2-2所交付之不正利益之對象,同時包含被告丁○○及 庚○○,是認被告甲○○之交付不正利益行為有局部重合之情形 ,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妥適,是被告甲○○係 以一行為觸犯犯罪事實二㈡及犯罪事實二㈣之交付不正利益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斷。 ㈨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2 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 不正利益犯行;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二㈢、㈣所示2 次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分論併罰。 ㈩被告辛○○就所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犯行(1罪) 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犯罪事實之擴張: ⒈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犯罪事實若經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 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俱應一併審判,此乃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院之審判,固以檢察官擇為起訴之客體作為對象,但並不受偵查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或公訴檢察官在庭補充、更正陳述之範圍所限制,具體以言,凡是和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屬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併予審判(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起訴書就上開犯罪事實二㈣所示犯行部分雖漏未記載雲林縣政 府地政處招標辦理四湖飛沙工程案,由冠鴻土木得標,並由不知情之林文信擔任承辦人員、庚○○擔任驗收人員部分,惟 上開部分與起訴書所記載之東勢東同安工程案部分,均係由冠鴻土木得標,冠鴻土木之負責人甲○○就該2工程案均同有 冀求工程進度及後續請款程序之順遂之目的,且被告庚○○就 該2工程案分別為承辦人(東勢東同安工程)及驗收人(四 湖飛沙工程),被告庚○○均有其職務上行為存在,被告甲○○ 亦同有針對四湖飛沙工程能驗收順利之故,而於附表一編號2-4、2-5所示之時間(即被告庚○○驗收四湖飛沙工程當日) ,招待被告庚○○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且斯時被告 庚○○所承辦之東勢東同安工程尚未結案等情,亦經證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109年9月8日那一天是四湖飛沙 工程驗收的日期嗎?)是。(109年9月8日的時候,東勢東 同安工程已經完結了嗎?)應該還沒等語明確(本院卷三第457頁),是認被告甲○○於附表一編號2-4、2-5所示之時間 ,交付被告庚○○不正利益之目的,兼含有東勢東同安工程案 及四湖飛沙工程案均能順利,不要遭到刁難之目的,且對被告庚○○而言,該2工程案均是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其收 受被告甲○○之不正利益之行為,係侵害相同之國家法益,應 認檢察官起訴書漏載之上開四湖飛沙工程案之部分事實,與經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就收受同一被告甲○○之不正利益而言 ,屬單純一罪關係,依上說明,該等漏未載明部分,當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檢察官亦已當庭補充上開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卷三第462頁;本院卷四第17頁至第19頁),並給予被 告庚○○、甲○○陳述意見之機會,已足以保障被告庚○○、甲○○ 之防禦權,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該部分,併此敘明。 被告庚○○尚難遽論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按累犯事實之有無,雖與被告是否有罪無關,然係攸關刑罰加重且對被告不利之事項,為刑之應否為類型性之加重事實,就被告而言,與有罪、無罪之問題有其相同之重要性。被告之「累犯事實」,基於刑法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此係被告個人加重刑罰之前提事實,單純為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並無直接與密切關聯,尚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指出證明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至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書及本院審理時並未就被告庚○○有無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事 項予以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意旨,本院自無從僅憑非屬原始資料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遽以依職權認定被告庚○○構成累犯之事實。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檢察官事先同意,指檢察官本案偵查終結前之同意。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揆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俾瓦解共犯結構,澈底打擊難以查緝之集體性、隱密性之重大犯罪,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通稱「窩裡反」條款。其所謂「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關於供出集團其他成員犯罪方式、經過等之事證固屬之,被告供認自己犯罪之自白,尤不待言。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有翔實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者,即應適用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尚不因其嗣後是否翻異前詞,而異其適用。本案被告辛○○於偵查中證述關於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 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共犯,復經檢察官事先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載明於偵訊筆錄(偵6988卷一第263頁),應就被告辛○○所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 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之部分,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本院認依被告辛○○之供述內容及情狀,以減輕 其刑為已足,尚無免除其刑之必要,附為敘明)。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 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辛○○、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其等所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罪,復考量上開犯行危害國家法益之情節非輕,不宜逕予免除其刑,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就被告辛○ ○之部分依法遞減之。 按犯前條第1 項至第4 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 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㈡、㈣ (即附表一編號2-1至2-5)所示,交付不正利益與被告丁○○ 、庚○○之金額共僅為13,291元,情節尚屬輕微,茲依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甲○○之部分依法遞減之。 按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丁○○於偵訊時坦承犯罪事實二 ㈠至㈡所示犯行,並主動提出22萬2756元供檢察官扣案,有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372號扣押物 品清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存卷可參 (偵3090卷三第125頁至第128頁),所自動繳回之金額已超過被告丁○○於犯罪事實二㈠、㈡所收受之現金賄賂共20萬元及 不正利益共19,364元之總和,是就被告丁○○犯罪事實二㈠所 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行、犯罪事實二㈡所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又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示公務員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1至2-2),所收受之不正利益共僅為4,025元,在5 萬元以下, 本院審酌被告丁○○並無逃避之情形,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 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所自動繳回之金額超過其實際犯罪所得,深具悔意,且所接受之不正利益為同一日,次數僅有2 次,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就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二㈡所 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犯行部分,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至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㈠ 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之犯行部分, 所收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均已超過5萬元;另就被告庚○○所 犯犯罪事實二㈣所示犯行部分,雖所獲得之不正利益共僅為9 ,266元,在5萬元以下,然本院審酌被告庚○○於附表一編號2 -3之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係主動透過他人要求被告甲○○前 往招待有女陪侍之不正利益,被告甲○○係迫於無奈之情況下 ,前往招待被告庚○○,有前開證人甲○○與蘇振富109年8月31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偵6988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惡性非輕,且犯後飾詞卸責,未見悔意,難認被告庚○○之犯罪情節輕微,故被告丁○○就犯罪事實 二㈠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二㈢、㈣所示之犯行 部分,均不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以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即有其適用;再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等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如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經查,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犯行部分, 雖收受被告辛○○之賄賂及不正利益,惟其業已自動繳回全部 不法所得,且被告丁○○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完全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是本院認被告丁○○之犯罪情節與其所 犯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本院審酌被告丁○○ 之一切情狀,因而認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犯行部 分,縱依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應有足堪憫恕之處,爰就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犯 行部分,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至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二㈡所示之犯行部分,經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遞減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事,是被告丁○○所犯犯 罪事實二㈡所示之犯行,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另就被告庚○○所犯犯罪事實二㈢、㈣所示之犯行部分,未見 被告庚○○有何繳回犯罪所得之行為,且被告庚○○於附表一編 號2-3之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係主動透過他人要求被告甲○ ○前往招待有女陪侍之不正利益,被告甲○○係迫於無奈之情 況下,前往招待被告庚○○,有前開證人甲○○與蘇振富109年8 月3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偵6988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惡性非輕,且犯後飾詞卸責,未見悔意,難認其情節輕微,且被告庚○○前曾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61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 年度台上字第119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被告庚○○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然被告庚○○並未記取 前案教訓,顯非一時失慮而觸犯貪污重罪之刑章,故就被告庚○○之上開犯行,並無情堪憫恕之處,均不依刑法第59條之 規定減輕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辛○○、甲○○為營造業者 ,為圖其等所承攬之工程順利,被告辛○○竟向公務員即被告 丁○○、庚○○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被告甲○○則向公務員即被 告丁○○、庚○○交付不正利益,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 及廉潔性;被告丁○○、庚○○皆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善盡其職責,惟竟貪圖小利,而為本件犯行,罔顧國家法益,有辱官箴,亦減損公眾對於公務員品操、素質之信賴;另被告辛○○、壬○○為追趕工程落後之進度,而於停工 期間違法施工後,並於施工日誌上登載「停工」之不實事項,且提出給監造單位即「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中區第二開發隊」、雲林縣政府謝厝寮工程案之承辦人即被告庚○○而行 使之,影響政府機關對於施工情形之監督管理及正確性,所為均屬非是。惟念及被告丁○○、辛○○、甲○○、壬○○迭自偵審 期間均坦承犯行,且被告丁○○並自動繳回全部之犯罪所得, 堪認被告丁○○、辛○○、甲○○、壬○○均具有悔意之犯後態度, 再考量被告辛○○、甲○○所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金額,及被 告丁○○、庚○○所收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之數額,兼衡被告丁 ○○前有偽造貨幣經緩起訴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自述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任職於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月薪5萬餘元,已婚,家中尚有母 親、2名胞弟、2名胞妹及3名已成年之子女;被告庚○○前有 貪污判緩刑及酒駕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自述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任職於斗六地政事務所,月薪5萬餘元,已婚,家中尚有配偶、1名已成年、1名 未成年之子女;被告辛○○前有違反選罷法之前案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任職於營造公司擔任現場管理,月薪5萬元, 已婚,家中尚有配偶及3名已成年之子女;被告甲○○前無犯 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自述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任職於營造廠擔任品管人員,月薪3萬餘元,已婚,家中尚有父親、配偶及1名已成年、1名未成年之子女;被告壬○○前無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自述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任職於建設公司擔任現場監工,月薪3萬餘元 ,未婚,家中尚有父母、2名胞兄及1名胞妹。暨考量各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檢察官、被告丁○○ 、庚○○、辛○○、甲○○、壬○○及渠等之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辛○○、甲 ○○、壬○○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就 被告丁○○、庚○○、辛○○、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部分 ,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復就被告丁○○、庚○○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 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僅就其中最長者執行之,均各如主文所示。 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本件被告丁○○、庚○○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 不正利益罪(分別為2 罪、2 罪),符合數罪併罰,且均係罪質相同之罪,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行為之模式、手段均相近。惟查,⒈就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而言,被告庚○○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行部分,係在無任何會勘 、驗收之情形下,主動要求被告甲○○前往有女陪侍之場所一 同飲酒作樂,並由被告甲○○付帳,被告甲○○慮及被告庚○○掌 握其所承攬工程之監督事宜,為免遭刁難而不得不屈從前往,甚且還需強顏歡笑的與被告庚○○一同飲酒作樂,反觀被告 丁○○則無此情形,是就被告丁○○、庚○○2人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而言,被告庚○○不僅被動接受不正利益,尚且有 主動開口要求之情形,惡性較諸被告丁○○嚴重。⒉就被告前 科之關聯性而論,被告庚○○前有違反貪污案件遭判緩刑之前 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丁○○則無此情形,顯見被告庚○○一犯再犯,不知悔改,並未從 前案記取教訓,然被告丁○○則無此情形。⒊就杜絕僥倖之觀 點而言,被告丁○○犯後坦認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具 有悔意,節省相當之司法資源,反觀被告庚○○則心存僥倖, 飾詞卸責,未見悔意。⒋就犯罪後所造成之影響而言,被告庚○○於108年10月3日,經被告辛○○告知被告庚○○其曾於停工 期間派員非法施工之上情,而被告庚○○聽聞後明知依謝厝寮 工程案契約規定,機關同意免計工作之日不得施工,仍然默不作聲,未為任何處理等情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雖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事前知悉或得預見證人辛○○會於停 工期間違法施工,始收受被告辛○○之現金賄賂及不正利益,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惟已足見被告庚○○之收賄行為確實對 其身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起到了不良影響,客觀上已有「應為而不為」之違背職務行為出現(然無從證明被告辛○○係出於違背職務之目的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亦無由證明 被告庚○○就違背職務事項有與被告辛○○達成明示或默示之合 致),反觀被告丁○○則無此揭情事。⒌就所收受之賄賂及不 正利益之數額而論,被告丁○○收受被告辛○○賄賂及不正利益 之金額合計21萬5,339元、收受被告甲○○之不正利益金額合 計4,025元;然被告庚○○收受被告辛○○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金 額合計30萬9,089元、收受被告甲○○之不正利益金額合計9,2 66元,被告庚○○所收受之金額均高於被告丁○○。是就實現刑 罰公平性而論,被告丁○○、庚○○2人雖同為收受被告辛○○、 甲○○之賄賂及不正利益,然並不能等量齊觀,於定應執行刑 上自應有所區別,是本院綜合衡酌上情,及為使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深具悔意之被告丁○○能有自新機會之特別考量,暨 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自有將被告丁○○、庚○○所犯各該罪宣告刑依比例調整之必要,並分別定其 等之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依上開斟酌事項綜合考量被告辛○○所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及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一切情狀,酌定被告辛○○之應執行刑 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第3項所示。 末查,被告丁○○、辛○○、甲○○、壬○○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被告丁○○緩刑5年;被告辛○○、甲○○各緩刑3年;被告壬○○緩刑2年 。復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參酌被告資力,復考量所犯情節、所生危害、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被告丁○○、辛○○、甲○○、壬 ○○應分別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各被告主文所示之 金額,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丁○○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丁○○、辛○○、甲○○、壬○○應分別於主文所示期間內 參加如各被告主文所示之法治教育課程及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被告丁○○、辛○○、甲○○、壬○○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如被告丁○○、辛○○、甲○○、壬○○未 遵循本院諭知之上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另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5 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37條第5 項但書之規定,若宣告褫奪公權同時宣告緩刑者,其褫奪公權之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稽此,被告丁○○、辛○○、 甲○○依法宣告之褫奪公權並不受緩刑效力所及,亦併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的所得財物,於判決時雖無庸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追徵,但仍應宣告沒收,以使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有依法執行之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丁○○所分別收受如上揭事實欄 二㈠所示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共21萬5,339元、如上揭事實欄二 ㈡所示之不正利益共4,025元,為被告丁○○之犯罪所得(共計 21萬9,364元),且經被告丁○○自動繳回扣案(附表三編號1 ),應依上開規定,分別於被告丁○○所犯犯罪事實二㈠、㈡所 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另被告庚○○所分別收受如上揭事實 欄二㈢所示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共30萬9,089元、如上揭事實欄 二㈣所示之不正利益共9,266元,為被告庚○○之犯罪所得(共 計31萬8,355元),且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庚○○所犯犯罪事實二㈢、㈣所示 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丁○○所犯2罪之犯罪所得總額僅 為21萬9,364元,但其於偵查中自動繳回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22萬2,756 元,其中溢繳之差額3,392元部分,與本案無 關,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其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104所示之物,或非被告丁○○、庚○ ○、辛○○、甲○○、壬○○所有,或與本案無關等情,業經被告5 人供述明確(本院卷七第186頁至第187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附表一編號1-13至1-15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示犯行部分,亦有 於附表一編號1-13所示之時間、地點,接受被告辛○○之不正 利益;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示犯行部分,亦有於附表 一編號1-13至1-15所示之時間、地點,接受被告辛○○之招待 ,因認被告辛○○此部分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 第2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被告丁○○此部分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被告庚○○ 此部分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云云。 ⒉惟查,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因為附表一編號1-1 3那一天,那時候我在車上跟癸○○吵架,所以說我們車子有 到那邊,然後我有進去、沒進去,我也不知道,我的印象是我沒有進去,因為我跟癸○○吵架,在KTV 外面我們兩個吵架 ,後來癸○○就把我載走了,所以我根本就沒有進去那裡面唱 歌、續攤,如果我有進去,一定錢一定是我出的,但事實上那一天我沒有去,所以這筆錢不可能是我出的。附表一編號1-14那天跟丁○○、庚○○及我3個人在那邊喝酒的時候,我當 天喝醉,喝到不醒人事,我叫癸○○來載我走,所以帳是癸○○ 出的,她有說花了7500元,在今日來作證之前,我不記得給了癸○○沒有,所以這筆錢到底是我出的或是癸○○出的,我事 實上也不記得了。附表一編號1-15當天晚上在竹陽吃完以後,又跑到肆零貳PUB 裡面去喝酒,我當時已經喝醉了,所以那天在肆零貳PUB的消費,總共消費多少,我不知道,我也 不知道那天到底是誰付錢的,我只知道我那一天身上帶了24,000元,隔天早上醒來,我身上沒有錢了,所以我自己推敲是我在肆零貳PUB付了24,000元,所以到底是不是事實我也 不知道,也有可能是我在哪個地方掉了,或是被人家偷了,或是我拿出來當小費發給小姐,都有可能等語(本院卷三第137頁至第141頁、第144頁至第147頁)。是附表一編號1-13至1-15所示之犯行部分,被告辛○○究竟有無支付費用,並非 無疑。 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附表一編號1-13那天我記 得我去維客來KTV的時候沒有遇見辛○○,(後改稱)我印象 是109年6月23日,我只有去附表一編號1-12的鵝家莊吃飯,吃完飯後,辛○○說要去維客來KTV捧場,然後我說好,你們 先去,然後我就跑去朋友家泡茶,後來我去維客來的時候,好像有辛○○他們等語(本院卷四第275頁至第276頁)。觀諸 證人丁○○之上開證述內容前後不一,則被告辛○○究竟有無前 往維客來KTV消費付帳,亦非無疑。 ⒋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附表一編號1-15那一天晚 上我沒有去(肆零貳PUB),我在飯店等辛○○,然後辛○○喝 醉酒回來,隔天他跟我講說為什麼他身上都沒有錢,說他身上2萬多元怎麼都不見了,然後我就跟辛○○講說那一定就是 你昨天晚上去喝酒付的錢,這是我自己的想法等語(本院卷四第346頁至第347頁)。是依證人癸○○之上開證詞,其並無 參與附表一編號1-15之消費,因此上開證述內容僅為證人癸○○臆測之詞,尚無從遽認附表一編號1-15之花費為被告辛○○ 所支付。 ⒌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附表一編號1-15那天是我 去跟「肆零二酒吧」結帳的,辛○○已經醉了,他叫計程車先 走了,最後是我結帳的等語(本院卷四第389頁至第391頁)。由證人子○○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辛○○並未支付附表一編 號1-15之消費。 ⒍綜上所述,附表一編號1-13至1-15所示之犯行部分,檢察官所舉證據,尚難使本院形成被告辛○○有支付相關費用之確信 心證,本應為被告丁○○、庚○○、辛○○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經認定有罪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犯罪事實二㈡丁○○收受廠商甲○○不正利益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收受被告甲○○之不正利益時,被 告丁○○尚有擔任「土庫鎮下庄子中排1農水路改善工程」( 下稱土庫下庄子工程案)、「褒忠鄉東馬鳴重劃區小排1-8 改善工程」(下稱褒忠東馬鳴工程案)之承辦或驗收人員,且上開2工程均係由冠鴻土木之負責人即被告甲○○所承包, 且被告丁○○並有於附表一編號2-4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 接受被告甲○○所交付之不正利益,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構 成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被告丁○○此部分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云云。 ⒉惟查,被告丁○○所承辦之土庫下庄子工程案已於109年1月21 日驗收完成,於109年3月31日核發工程款完畢;另褒忠東馬鳴工程案已於109年4月27日驗收完成,於109年6月23日核發工程款完畢等情,有雲林縣政府110年4月29日府地劃二字第1102712304號函存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77頁),而本案被 告甲○○交付被告丁○○不正利益之最早時間為附表一編號2-1 所示之日期即109年7月22日,斯時上開土庫下庄子工程案及褒忠東馬鳴工程案均早已結案,被告甲○○自無可能再為了上 開2工程而對被告丁○○交付不正利益,同理,被告丁○○亦不 可能對於上開2工程有何職務上行為可言,是就檢察官主張 被告甲○○有為了上開2工程案而交付不正利益與被告丁○○收 受之部分,本應為被告丁○○、甲○○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 成立犯罪,因與上開經認定有罪之部分,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再查,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示之犯行部分,僅係於109 年7月22日當天(即附表一編號2-1至2-2)擔任北港春牛埔 工程案之驗收人員,於驗收完畢後,即與被告甲○○間無職務 上之關係存在等情,業據被告丁○○、甲○○陳述明確(本院卷 四第61頁),且雲林縣政府亦函復稱:除北港春牛埔工程案外,丁○○於109年9月間無擔任冠鴻土木包工業所承攬工程之 承辦人員或驗收人員等語,有雲林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地劃二字第1112706367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255頁), 是認於附表一編號2-4至2-5所示之時間即109年9月8日,被 告丁○○與被告甲○○已無工程案件進行中,被告丁○○自無職務 上行為可言,遑論被告丁○○於上開期間接受被告甲○○之招待 ,有何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存在,是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丁○○、甲○○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經 認定有罪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偵查起訴,檢察官陳淑香、李承桓、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招待 廠商 編號 地點 日期 花費 參加者 丁○○享受不正利益金額 庚○○享受不正利益金額 備註 辛○○ 1-1 車頭餐廳 108.08.01 4,500 丁○○、 辛○○ 2,250 1-2 總鋪師 108.09.18 3,500 丁○○、 庚○○、 辛○○ 1,167 1,16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3 斗南鵝肉 108.09.20 2,500 丁○○、 庚○○、 辛○○ 833 8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 斗南鵝肉 108.10.23 2,500 丁○○、 庚○○、 辛○○ 833 8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5 車頭餐廳 108.11.13 5,000 丁○○、 庚○○、 辛○○、 張桂菊、 高惠真、 張豐宇、 農良 714 714 ①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②僅計算丁○○及庚○○。 ③原參加者欄記載「農良」為「濃量」。 1-6 車頭餐廳 108.11.21 4,500 丁○○、 辛○○ 2,250 1-7 斗南鵝肉 108.12.02 2,500 丁○○、 辛○○ 1,250 1-8 車頭餐廳 108.12.19 4,500 丁○○、 辛○○ 2,250 1-9 妹仔KTV (有女陪侍) 109.01.22 3,500 庚○○、 辛○○ 1,750 1-10 總鋪師 109.03.18 3,500 丁○○、 庚○○、 辛○○ 1,167 1,16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1 鵝家莊 109.05.05 4,500 丁○○、 庚○○、 辛○○ 1,500 1,500 1-12 鵝家莊 109.06.23 4,500 丁○○、 庚○○、 辛○○、 林文信 1,125 1,125 僅計算丁○○及庚○○。 1-13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6.23 7,500 丁○○、 庚○○、 辛○○ 並無證據證明辛○○有付錢,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1-14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8.31 7,500 庚○○、 辛○○ 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辛○○有付錢,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1-15 花蓮喝花酒 (有女陪侍) 109.09.18 24,000 庚○○、 辛○○、張漢卿、 毛禮禎、 子○○、 蘇瑞元、 曾坤山 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辛○○有付錢,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甲○○ 2-1 進德海鮮 109.07.22 2,500 丁○○、 庚○○、 甲○○、 張家華 625 625 ①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②僅計算丁○○及庚○○。 2-2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7.22 10,200(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丁○○、 庚○○、 甲○○ (起訴書贅載張家華,應予刪除) 3,400 3,400 ①僅計算丁○○及庚○○。 ②原花費欄記載為5,000元,惟依維客來KTV之簽帳本之記載,109年7月22日之A7包廂消費金額為10,200元〈偵6988卷一第71頁〉,於110年7月30日準備程序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10,200元,本院遂逕予更正,並調整相應欄位之金額。 ③張家華並未參與本次維客來KTV之消費,業經本院論述如理由欄貳、一、㈡、⒉、⑷、③、Ⅵ所示,應予更正刪除,並調整相應欄位之金額。 2-3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8.31 5,500 (起訴書誤載為10,2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庚○○、 甲○○、 張瑞漢 1,833 ①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②僅計算庚○○。 ③原花費欄記載為10,200元,惟依維客來KTV之簽帳本之記載,109年8月31日之A7包廂消費金額為5,500元〈偵6988卷一第73頁〉,並與維客來KTV於109年8月31日之帳單金額相符〈偵3090卷二第211頁〉,於110年7月30日準備程序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5,500元,本院遂逕予更正相應欄位之金額。 2-4 進德海鮮 109.09.08 5,500 丁○○、 庚○○、 甲○○、 張家華 1,375 ①僅計算庚○○。 ②雖然丁○○亦獲有1,375元之利益,然因109年9月8日丁○○與甲○○已無相關工程案件進行中,故丁○○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5 維客來KTV (有女陪侍) 109.09.08 6,100 (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丁○○、 庚○○、 甲○○ 2,033 ①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②僅計算庚○○。 ③原「花費欄」記載為5,000元,惟依維客來KTV之簽帳本之記載,109年9月8日之A7包廂消費金額為6,100元〈偵6988卷一第73頁〉,於110年7月30日準備程序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6,100元,本院遂逕予更正相應欄位之金額。 ④雖然丁○○亦獲有2,033元之利益,然因109年9月8日丁○○與甲○○已無相關工程案件進行中,故丁○○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總計 19,364 18,355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及出處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監察書及其內容、出處 【若無監察書,則註明】 有無對應之認可書 【針對庚○○】 1 被告丁○○及庚○○接受被告辛○○及甲○○招待飲宴及至有女陪侍之聲色場所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㈩】 ㈠偵3090卷一第181頁至第185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戊○○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8/31 ❷109/09/08 ❶109聲監續672【本院卷二第411頁至第413頁】 ❷109聲監510【本院卷二第415頁至第417頁】 ❶無 ❷無 ㈡偵3090卷二第163頁至第173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❸丁○○0000-000000 ❹丁○○0000-000000 ❺丁○○0000-000000 ❻庚○○0000-000000 ❼庚○○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8/31 ❷108/10/05 ❸108/10/09 ❹108/11/11 ❺108/12/24 ❻109/07/16 ❼109/07/22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❷108聲監續504【本院卷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❸108聲監續504【本院卷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❹108聲監續566【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❺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❻109聲監續486【本院卷二第371頁至第373頁】 ❼109聲監續584【本院卷二第375頁至第377頁】 ❶無 ❷無 ❸無 ❹無 ❺無 ❻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❼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2 庚○○0000000000門號與寅○○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3090卷一第95頁 ①監聽門號: ❶庚○○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7/31 ❶109聲監續584【本院卷二第375頁至第377頁】 ❶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3 丁○○0000000000門號與戊○○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3090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❸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6/17 ❷109/06/24 ❸109/08/31 ❶109聲監續410【本院卷二第399頁至第401頁】 ❷109聲監續484【本院卷二第403頁至第405頁】 ❸109聲監續672【本院卷二第411頁至第413頁】 ❶無 ❷無 ❸無 4 丁○○0000000000門號與辛○○0000000000、陳冠州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3090卷一第179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6/24 ❶109聲監續484【本院卷二第403頁至第405頁】 ❶無 ㈡偵3090卷一第第249頁至第250頁 ①監聽門號: ❶辛○○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10/02 ❶108聲監續字505【本院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 ❶無 ㈢偵3090卷二第35頁至第36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05/13 ❷108/07/15 ❶108聲監178【本院卷二第383頁至第385頁】 ❷108聲監續324【本院卷二第193頁至第195頁】 ❶無 ❷無 ㈣偵3090卷二第301頁至第302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4/26 ❷108/12/26 ❶109聲監221【本院卷二第395頁至第397頁】 ❷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❶無 ❷無 ㈤偵6988卷一第105頁至第114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❸丁○○0000-000000 ❹丁○○0000-000000 ❺丁○○0000-000000 ❻丁○○0000-000000 ❼丁○○0000-000000 ❽丁○○0000-000000 ❾辛○○0000-000000 ❿丁○○0000-000000 ⓫丁○○0000-000000 ⓬丁○○0000-000000 ⓭丁○○0000-000000 ⓮丁○○0000-000000 ⓯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08/01 ❷108/09/18 ❸108/09/20 ❹108/10/23 ❺108/11/13 ❻108/11/21 ❼108/12/02 ❽108/12/19 ❾109/01/22 ❿109/03/18 ⓫109/03/20 ⓬109/03/25 ⓭109/04/07 ⓮109/05/05 ⓯109/06/23 ❶108聲監續390【本院卷二第197頁至第199頁】 ❷108聲監續452【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5頁】 ❸108聲監續452【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5頁】 ❹108聲監續566【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❺108聲監續566【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❻108聲監續634【本院卷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❼108聲監續634【本院卷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❽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❾109聲監續49【本院卷二第171頁至第173頁】 ❿109聲監續220【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 ⓫109聲監續220【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 ⓬109聲監續220【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 ⓭109聲監續220【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 ⓮109聲監221【本院卷二第395頁至第397頁】 ⓯109聲監續484【本院卷二第403頁至第405頁】 ❶有【108聲監可91,本院卷二第289頁】 ❷無 ❸無 ❹無 ❺無 ❻無 ❼無 ❽無 ❾無 ❿有【109聲監可30,本院卷二第295頁】 ⓫有【109聲監可30,本院卷二第295頁】 ⓬有【109聲監可30,本院卷二第295頁】 ⓭有【109聲監可30,本院卷二第295頁】 ⓮無 ⓯無 ㈥偵6988卷一第123頁至第128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❸丁○○0000-000000 ❹丁○○0000-000000 ❺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1/03 ❷109/02/24 ❸109/03/09 ❹109/03/11 ❺109/04/26 ❶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❷109聲監續125【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 ❸109聲監續125【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 ❹109聲監續125【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 ❺109聲監221【本院卷二第395頁至第397頁】 ❶無 ❷無 ❸無 ❹無 ❺無 ㈦偵6988卷一第163頁至第168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❸丁○○0000-000000 ❹丁○○0000-000000 ❺辛○○0000-000000 ❻丁○○0000-000000 ❼丁○○0000-000000 ❽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09/18 ❷108/09/20 ❸108/10/23 ❹108/11/13 ❺109/01/22 ❻109/03/18 ❼109/05/05 ❽109/06/23 ❶108聲監續452【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5頁】 ❷108聲監續452【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5頁】 ❸108聲監續566【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❹108聲監續566【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❺109聲監續49【本院卷二第171頁至第173頁】 ❻109聲監續220【本院卷第233頁至第235頁】 ❼109聲監221【本院卷二第395頁至第397頁】 ❽109聲監續484【本院卷二第403頁至第405頁】 ❶無 ❷無 ❸無 ❹無 ❺無 ❻有【109聲監可30,本院卷二第295頁】 ❼無 ❽無 ㈧偵6988卷二第129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12/26 ❶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❶無 ㈨偵6988卷二第149頁至第158頁、偵7888卷二第3頁至第10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❸丁○○0000-000000 ❹丁○○0000-000000 ❺丁○○0000-000000 ❻丁○○0000-000000 ❼丁○○0000-000000 ❽丁○○0000-000000 ❾辛○○0000-000000 ❿丁○○0000-000000 ⓫丁○○0000-000000 ⓬丁○○0000-000000 ⓭丁○○0000-000000 ⓮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08/01 ❷108/09/18 ❸108/09/20 ❹108/10/23 ❺108/11/13 ❻108/11/21 ❼108/12/02 ❽108/12/19 ❾109/01/22 ❿109/03/18 ⓫109/03/20 ⓬109/03/25 ⓭109/05/05 ⓮109/06/23 ❶108聲監續390【本院卷二第197頁至第199頁】 ❷108聲監續452【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5頁】 ❸108聲監續452【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5頁】 ❹108聲監續566【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❺108聲監續566【本院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❻108聲監續634【本院卷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❼108聲監續634【本院卷二第217頁至第219頁】 ❽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❾109聲監續49【本院卷二第171頁至第173頁】 ❿109聲監續220【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 ⓫109聲監續220【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 ⓬109聲監續220【本院卷二第233頁至第235頁】 ⓭109聲監221【本院卷二第395頁至第397頁】 ⓮109聲監續484【本院卷二第403頁至第405頁】 ❶有【108聲監可91,本院卷二第289頁】 ❷無 ❸無 ❹無 ❺無 ❻無 ❼無 ❽無 ❾無 ❿無 ⓫無 ⓬無 ⓭無 ⓮無 ㈩偵6988卷二第167頁至第171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❷丁○○0000-000000 ❸丁○○0000-000000 ❹丁○○0000-000000 ❺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1/03 ❷109/02/24 ❸109/03/09 ❹109/03/11 ❺109/04/26 ❶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❷109聲監續125【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 ❸109聲監續125【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 ❹109聲監續125【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 ❺109聲監221【本院卷二第395頁至第397頁】 ❶無 ❷無 ❸無 ❹無 ❺無 5 戊○○0000000000門號與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3090卷一第183頁至第184頁 ①監聽門號: ❶戊○○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9/08 ❶109聲監510【本院卷二第415頁至第417頁】 ❶無 ㈡偵6988卷一第77頁至第80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❷甲○○0000-000000 ❸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9/03 ❷109/09/08 ❸109/09/09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❷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❸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❷無 ❸無 ㈢偵6988卷一第121 頁至第122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8/31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㈣偵6988卷一第183 頁至第186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❷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8/31 ❷109/09/08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❷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❷無 ㈤偵6988卷二第181頁至第182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9/08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㈥偵7888卷二第11頁至第12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8/31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㈦偵7888卷二第15頁至第19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9/03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㈧偵7888卷二第22頁至第23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9/09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6 辛○○0000000000門號與庚○○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3090卷一第250頁至第252頁、偵6988卷一第189頁至第190頁 ①監聽門號: ❶辛○○0000-000000、庚○○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10/03 ❶108聲監續505【本院卷二第147頁至第149頁】、108聲監續506【本院卷二第335頁至第337頁】 ❶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7 丁○○0000000000門號與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3090卷二第35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10/09 ❶108聲監續504【本院卷二第209頁至第211頁】 ❶無 ㈡偵3090卷二第37頁至第38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6/03 ❶109聲監續410【本院卷二第399頁至第401頁】 ❶無 ㈢偵6988卷一第75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8/12/24 ❶108聲監續708【本院卷二第221頁至第223頁】 ❶無 ㈣偵6988卷二第67頁至第69頁、第183頁至第185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6/03 ❶109聲監續410【本院卷二第399頁至第401頁】 ❶無 ㈤偵7888卷二第18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9/08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8 庚○○0000000000門號與甲○○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3090卷二第83頁至第85頁 ①監聽門號: ❶庚○○0000-000000 ❷庚○○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7/16 ❷109/07/22 ❶109聲監續486【本院卷二第371頁至第373頁】 ❷109聲監續584【本院卷二第375頁至第377頁】 ❶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❷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9 丁○○0000000000門號與庚○○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6988卷一第187頁 ①監聽門號: ❶丁○○0000-000000、庚○○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3/11 ❶109聲監續125【本院卷二第229頁至第231頁】、109聲監續127【本院卷二第355頁至第357頁】 ❶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10 庚○○0000000000門號與高惠真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證據清單書證部分編號】 ㈠偵7888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 ①監聽門號: ❶庚○○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1/21 ❶109聲監續50【本院卷二第269頁至第271頁】 ❶無(本即針對庚○○監聽) 11 甲○○0000000000門號與蘇振富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6988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 ㈠偵6988卷一第75頁至第77頁 ①監聽門號: ❶甲○○0000-000000 ②監聽時間: ❶109/08/31 ❶109聲監509【本院卷二第323頁至第325頁】 ❶無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新臺幣 222,756元 丁○○ 扣案資料: ①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清單(109偵3090卷三第127頁) ②繳款人:丁○○ 2 雲林縣政府公文 2包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1頁) 3 丁○○郵局存摺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1頁) 4 合會名冊 1張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1頁) 5 iphone手機 1支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1頁) 6 筆記本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1頁) 7 取款憑條 1張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1頁) 8 驗收紀錄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1頁) 9 名片 3張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3頁) 10 108年土庫鎮奮起湖農路改善工程全卷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3頁) 11 108年度斗南鎮石龜農地改善工程全卷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3頁) 12 108年度斗南鎮田頭農地改善工程全卷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3頁) 13 業務分配資料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3頁) 14 丁○○雜記 1本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3頁) 15 丁○○電腦資料光碟 1片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3頁) 16 丁○○隨身碟 2個 丁○○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2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5頁) 17 新臺幣 41,000元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7頁) 18 帳冊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7頁) 19 SHARP手機 1支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7頁) 20 109年記事本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7頁) 21 108年記事本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7頁) 22 名片 3張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7頁) 23 農水路暨改善工程標案資料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7頁) 24 農水路暨改善工程工務會議資料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8頁) 25 農水路暨改善工程公文資料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8頁) 26 農水路工程設計圖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8頁) 27 農水路工程趲趕計畫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8頁) 28 農水路工程收文資料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8頁) 29 農水路工程檢驗紀錄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8頁) 30 109年農地重劃緊急水路工程初勘表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8頁) 31 農水路工程提報表等資料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9頁) 32 農水路工程估驗計價資料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2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9頁) 33 農水路工程施工資料 1箱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9頁) 34 改善工程公文資料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9頁) 35 改善工程空白估價書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9頁) 36 農水路工程勘查紀錄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9頁) 37 改善工程監造及日報資料 1箱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79頁) 38 農水路暨改善工程施工日誌 1箱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0頁) 39 農水路現勘紀錄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0頁) 40 改善工程預算書圖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3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0頁) 41 工程相關簽文 1包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0頁) 42 庚○○行事曆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0頁) 43 農水路工程預算書圖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0頁) 44 農水路工程空白估價書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0頁) 45 農水路工程契約書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1頁) 46 農水路工程預算書 1本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1頁) 47 農水路工程同安段排水工程全卷 1件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1頁) 48 謝厝寮工程督導紀錄 1箱 庚○○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54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1頁) 49 改善工程契約書 1箱 庚○○ 扣案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1頁) 50 改善工程估驗資料 1包 庚○○ 扣案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1頁) 51 庚○○電腦資料光碟 2片 庚○○ 扣案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1頁) 52 謝厝寮預算書圖光碟 1片 庚○○ 扣案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82頁) 53 iphone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辛○○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0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9頁) 54 謝厝寮農地重劃區收發文 2本 辛○○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0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9頁) ③提出人:李佳桂 55 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 1本 辛○○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0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9頁) ③提出人:李佳桂 56 地政花蓮參訪資料影本 1件 辛○○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0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9頁) ③提出人:李佳桂 57 廣聯土木包工頁陳冠州存摺 12本 辛○○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0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9頁) ③提出人:陳冠州 58 廣聯公司電磁紀錄光碟 1片 辛○○ 扣案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09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9頁) ③提出人:陳冠州 59 108年行事曆 2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0 謝厝寮農水路工程投標資料 1冊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1 己○○廣裕請款資料 1袋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2 筆記資料 2張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3 謝厝寮工程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4 陽信銀行匯款收職聯 1冊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5 赫誠私車公用費用申請表 1袋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6 建議工程清單 1袋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7 正傳營造請款單 1袋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8 零用金支出表 1袋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1頁) 69 出廠證明 1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0 古坑水碓(正傳) 1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1 每月支出明細 1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2 大埤後溝子(赫誠) 1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3 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相關改善工程決算書影本 1份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4 謝厝寮相關記事紙 1份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5 107.11~108.12謝厝寮應付帳款明細表及相關單據 1箱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6 109.1~109.8謝厝寮應付帳款明細表 1箱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7 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暨相關改善工程 1份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8 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相關改善工程契約書 1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79 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契約書 1本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80 案關資料隨身碟 1個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81 雲林縣謝厝寮農地重劃區相關改善工程按卷資料 1箱 辛○○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2頁) 82 標案資料 1包 甲○○ 扣押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19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7頁) 83 手機(0000-0000000) 1支 甲○○ 扣押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19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7頁) 84 白色隨身碟 1個 甲○○ 扣押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19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7頁) 85 黑色隨身碟 1個 甲○○ 扣押資料: ①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191頁) ②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卷第267頁) 86 銀行存簿 3本 戊○○ 扣押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本院卷第297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87 郵局存簿 2本 戊○○ 扣押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本院卷第297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88 房屋租賃契約書 1冊 戊○○ 扣押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本院卷第297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89 戊○○OPPO手機(含充電器) 1支 戊○○ 扣押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份(本院卷第297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90 維克來KTV簽帳本 1本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偵3090㈡,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91 維克來KTV收支明細 1本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偵3090㈡,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92 維克來KTV雜記本(一) 1本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偵3090㈡,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93 維克來KTV雜記本(二) 1本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偵3090㈡,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5頁) 94 維克來KTV小姐坐台紀錄 1份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偵3090㈡,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6頁) 95 維克來KTV消費紀錄 1袋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偵3090㈡,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6頁) 96 維克來KTV帳單 1箱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偵3090㈡,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6頁) 97 維克來KTV監視器(含電源線) 1台 戊○○ 扣押資料: ①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109偵3090卷二第358頁)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296頁) 98 電腦文件 1張 黃裕棠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301頁) 99 庚○○名片 1張 黃裕棠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301頁) 100 手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37、000000000000000/37) 1支 黃裕棠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301頁) 101 108年度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第四標雲林縣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影本 1冊 施景涼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305頁) 102 施景涼電腦資料 4片 施景涼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305頁) 103 iphone 8 Plus(IMEI:000000000000000,PW:661202) 1支 施景涼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305頁) 104 恩旭公司大小章 2個 施景涼 發還資料: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發還清冊1份(本院卷第3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