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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6 次修法(113.09.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5013500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358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3、126、133、13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9.30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因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經總統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為配合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有關行人優先區規定,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遵守之行駛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二、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之通行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 三、配合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正條文,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穿越道路時,得不受部分穿越方式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03 條

  1.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3.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4. 汽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1.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2.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3.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 126 條

  1. 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2. 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應暫停讓人先行通過
  3.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並行競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4.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沿前車左邊超越入原路線
  5. 第三項所稱之其他危險方式駕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駕駛
  6. 慢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2.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3.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入原行路線
  4. 第二項所稱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之駕
  5. 慢車行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33 條

  1.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
  2.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1.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

第 134 條

  1.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1.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