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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6 次修法(113.09.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5013500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358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3、126、133、13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9.30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五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因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經總統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為配合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有關行人優先區規定,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遵守之行駛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二、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之通行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三條) 三、配合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正條文,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穿越道路時,得不受部分穿越方式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