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1303515510 號
有關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係專屬退伍軍人一身之權利,請求權人一旦死亡即喪失該權利,既屬不得讓與,自不得成為繼承之標的
- 法律字第 11303511000 號
行政法人執行公共事務,其性質上仍屬行使公權力之範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法定職權外,尚有保障人民權益之作用
- 法律字第 11303515300 號
法人解散後,於清算終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其人格視為存續。為處理法人清算有關事務,除於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得召開總會以決議定之。如係以總會決議變更章程者,仍應限於處理法人清算有關事務,始得為之;且受許可設立之社團,變更章程時,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生效力
- 法廉字第 11305005120 號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係具有一定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非法人團體,如由公職人員擔任相關職務時,該非法人團體原則應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法律字第 11303514670 號
有關外國人來臺登外籍船舶後於我領海上從事履約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聘雇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雇主及該受雇之外國人應分別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 院臺法字第 1131031622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生效
- 院臺法字第 1131031885 號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3 年 11 月 26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3035158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聚眾活動執法疑義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6650 號
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班級服務員遴調、管理與考核參考指引」,請各機關於辦理班級服務員之遴調、管理與考核時參酌辦理
- 法律字第 11303515940 號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捐助章程等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 檔應字第 1130020226A 號
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條文規定,公告辦理臺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內之國家檔案影像開放應用相關事項之受託機構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130202196 號
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8 點之 2,並檢附刑事無罪確定判決結果通知例稿
- 法矯署勤字第 11305004400 號
有關憲兵指揮部所屬憲兵隊函請矯正機關簽訂「平(戰)時支援協定書」一案,查法務部與國防部簽訂「國防部戰時軍事犯移請法務部代收容支援協定書」,協助收容對象係戰時羈押之被告或指揮執行之受刑人及保安處分受處分人之軍事犯,與「戰俘」顯有未合,應由國防部自行建置適當處所為宜
- 法廉字第 1130500507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2 項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303515130 號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有須改正之情形,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 27 條第 2 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法矯字第 11304018620 號
法務部修正「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並自 113.11.15 生效
- 法律字第 11303514510 號
如財團法人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1~5 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依同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13035151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脫後,部分繼承人得否依代筆遺囑分配持分申請領回標售價金一案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8250 號
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與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簽署支援協定業務,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羈押法第 21 條及相關規定、說明辦理。並檢送警力支援協定書範本,供各機關參考使用
- 法律字第 11303512020 號
有關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公告姓名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在違法事實理由不變之情況下,該裁罰後之變更姓名,則非屬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事由
- 法律字第 11303513810 號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消極資格,財團法人法第 51 條既已有明文規定,即無須再依同法第 62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準用本法第 42 條規定
- 法檢字第 1130454168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鄉鎮市調解條例等調解事件,是否為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項所稱「訴訟事件」之說明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1120 號
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聲請之作業流程」
- 法矯字第 11301816550 號
說明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之適用罪名範圍及時點認定,與第 1 項但書不得假釋規定之認定標準
- 法律字第 11303508860 號
有關財團法人決算案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適用疑義之說明
- 院台廳民三字第 1139016232 號
釋示行政執行署辦理清償提存時,管轄權及徵收提存費適用疑義
-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7160 號
為助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掌握機關囚情狀況,應要求督勤人員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所定規範執行,並於各時段確實進入戒護區督導查察;機關首長尤須掌握凌晨 1~5 時之勤務督導情形。督勤人員對於特殊情形之舍房,應加強勤務督導。記錄勤務之相關簿冊,應詳實登載,避免疏漏;機關首長對於所屬督勤人員之工作表現,應盡督考責任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1901 號
公務機關欲蒐集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要件方得為之,同時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法律字第 11303514150 號
有關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形,而得停止裁處權時效之計算疑義,應視疫情是否影響行政機關裁罰權之行使,以致行政機關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而定
- 法律字第 113035142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函詢「不起訴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據以申請行政程序重開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