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5078 號
按家事事件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係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為訴訟上之和解,自與同法第 110 條所定之親子非訟事件程序辦理事項不同,故民眾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監護登記乙案,仍應視個案事實及合意內容為斷
- 法律字第 10303507810 號
仲裁法第 5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仲裁法係國內法,所適用地域範圍自應以政府有效統治地區為限,故我國仲裁機構於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國家或地區所為業務上行為,尚無上述規定授權訂定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有關仲裁費用及調解費用等規定適用,而應依行為地法及國際慣例辦理
- 法律字第 1030350782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4、13 條規定參照,就養榮民於權責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如已出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除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或已在大陸地區設籍,似不應予以核准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7830 號
民法第 60 條、預算法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是否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視政府出資捐助金額占其設立資金比例是否超過 50% 為斷
- 法檢字第 10304522570 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向洗錢防制處查詢大額通貨交易檔案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洗錢防制處提供予資料作為行政執行使用,亦符前述第 16 條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7720 號
科技部審查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11 點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財產運用目前尚無統一之禁止或限制規定,應視各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與相關法規規定、用途是否符合其設立目的與業務範圍、有無損及設立基金以及有無影響該財團法人後續公益目的達成等方面而決定,而依上述規定及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該會基金非經董事會決議及國科會許可,不得動用或處分,其申請辦理基金投資疑義,宜由主管機關權責審酌之
- 法律字第 103035064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有查閱人將申請查閱會計報告書明細於付費列印攜出後,逕轉製網站公告,是否違法,須視該網站是否具有蒐集或處理特定目的、以及所為利用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而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74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7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如地方鄉公所於原住民保留地承租案租賃期間以函通知承租人,因違反上述規定欲終止租約,此屬締約後履約爭議,為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尚不得另以地方政府名義作成取回土地並回復原狀行政處分
- 法律字第 10303505720 號
法務部就「日據時代關於台灣人民親屬繼承事項」、「日據時期台灣有關招婿與其妻所生子女之歸屬」、「戶主繼承」等之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074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對於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基於法律安定性要求,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又廢止原因發生時點,屬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個案適用相關個別法規規定,視個案具體情形本於權責審認
- 法律字第 10303507640 號
信託法第 8、63、65 條、土地稅法第 28-3 條、民法第 1148 條等規定參照,自益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終止信託致信託關係消滅時,繼承人承受委託人信託利益並取得信託財產,即繼承人取得受益人地位,財政部認該情形應屬土地稅法第 28-3 條第 3 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情形,法務部敬表同意
- 法律字第 103035074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20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290 號
民法第 803、804、807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規參照,警察機關保管遺失物期間係居無因管理地位,應負保管義務,保管方法應與無因管理人同,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之,故基於對遺失人人格權保護及隱私權維護,如遺失物含有個人資料部分,建議宜予移除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後,再行交付拾得人,以避免發生個人資料洩漏情事
- 法律決字第 103005701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9、20 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從事電子商務零售業者於履約及提供售後服務過程中,如委託境外協力廠商代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該受託境外協力廠商即視為委託機關,即受託機關如於委託機關原合法蒐集特定目的及要件下,已得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則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應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另資料備份儲存於協力廠商資料維護中心,除有法定所列得免為告知情形外,應踐行告知義務
- 法律字第 10303507520 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5、15 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等規定參照,因要件、效力均不相同,廉政署簽結函文尚難逕認等同檢察機關檢察官作成之不起訴處分書;另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倘經調查局、廉政署以司法警察機關身分,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其延聘律師費用係包含於偵查階段內給予給付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5509 號
法院是否有查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之必要,應依個案事實而定。如認有查閱必要,仍宜儘量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避免由當事人檢附
- 處統一字第 1030017545 號
有關地院統計系統民事調解事件維護卡,新增「醫小調」及「醫簡調」等字別,其辦案期限為四個月。又刑事交通少年附民案件維護卡所新增之「簡附民緝」及「交簡附民緝」等字別,比照現有附民字別,不設辦案期限
- 法律字第 10303503770 號
為檢討修正內政部訂頒之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審查要點第 1 點等登記法令,以符合 CEDAW 法規規定乙案,法務部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1 條,並未包括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之情形,與內政部登記法令之規範範圍不同」、「夫或妻於緩衝期間屆滿前死亡,其以妻之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歸屬,應由地政機關依職權個案審認」等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07360 號
法務部就「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補助實施計畫」之意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7150 號
法務部就「真實血緣關係為依據,確立父子關係,建議修正民法第 1065條規定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0690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為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組織,如執行特定公共任務,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所為公權力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應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7160 號
公益勸募條例第 3、5 條規定參照,所稱「政府機關(構)」範圍以及法律扶助法第 10、11 條賦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分會得辦理募集法律扶助經費明文依據是否屬於上述條例所稱「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等,宜由法規主管機關權責審酌
- 法律字第 103001132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3、117、12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51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 法律字第 103035070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
- 法律決字第 103005759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機構別各該院所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除該資訊公開會併同公布特定生存自然人資料而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否則如該資訊公開範圍僅屬醫療機構業務統計資料,尚無該法適用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7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行動電話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者,需從蒐集者本身綜觀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500 號
判斷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無一致性標準,宜從個案審認。倘蒐集之資料型態已可識別電話號碼屬某學校學生,雖在電話行銷時未直接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特定人,要難謂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對象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1869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參照,如申報人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
- 法律字第 10303505850 號
民法第 764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物權為財產權,權利人在原則上自得任意拋棄,但其權利如與他人利益有關時,自須加以限制,又拋棄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效果
- 法律字第 10303506970 號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 16 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