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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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35、6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6 條,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未登載就業服務業,非屬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4、35、6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6 條,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未登載就業服務業,非屬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9點所稱技術引起者之規定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
「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9點所稱技術引起者之規定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未合部分,應停止適用
- 廢/停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執行疑義
- 目前廣告物型式眾多,且由於廣告物管理辦法廢止後,目前有關廣告物管理均回歸至各型式廣告物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故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係為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之主管機關;另依廢棄物清理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廢/停 一、有關貴轄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處理業○○○○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乙節,如其事業(工廠)經營主體移轉予第三人者,事屬事業主體及法人格變更為非同一主體,應以新設事業重新申辦本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登記。反之,事業主體及法人格仍為同一而並未移轉,其僅變更工廠名稱或負責人等基本資料,則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攔檢廢棄物清除機具,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之行為,如經貴局認定非為清潔行為,而屬廢棄物清理法之清除行為,貴局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執行清除機具之攔檢並命提供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廢/停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事業採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同條第4項規定,受託清除及處理者非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
- 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4點規定採樣孔設置規範,及第7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其管制重點在於規範公私場所應設置安全之採樣設施,以及採樣孔應設置於採樣可行,且檢測污染源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供檢查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其適用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適用情況係於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
- 有關遞送聯單中事業、清除、處理機構蓋章方式,應於填表人簽章欄位旁蓋章,以資證明該填表人所屬之機構;遞送聯單中「B欄廢棄物產生地點」應填寫該項廢棄物實際產生之場(廠)地址
-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 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外籍勞工每月領取全額薪資後,若基於自由意願 有委託雇主代為繳款及存款之需求,由外籍勞工於自由意志下自行委託雇 主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 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外籍勞工每月領取全額薪資後,若基於自由意願 有委託雇主代為繳款及存款之需求,由外籍勞工於自由意志下自行委託雇 主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得否收取服務費與外國人有否簽署外國人入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無涉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得否收取服務費與外國人有否簽署外國人入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無涉
- 事業單位如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l 年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屬優於法律 之約定,自無不可,但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 項之適用,故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辮理
事業單位如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 l 年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屬優於法律 之約定,自無不可,但受僱者及其雇主仍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 項之適用,故受僱者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事宜仍應依各該保險規定辮理
- 繼承人中有大陸人士時,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辦繼承登記勿須切結「賴以居住」等文字
繼承人中有大陸人士時,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辦繼承登記勿須切結「賴以居住」等文字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謂變更,係指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之虞者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藥或一般製造業作業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撥用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撥用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檢附「有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 事業因故停工,其停工期間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管制疑義
- 一、本案本署試辦會審作業期限,自96年9月1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據本署調查結果,會審作業確有效減少受委託機關與地方環保機關於許可證核發及查核之爭議,請各機關仍持續辦理
- 土木及營建混合物廢棄物資源回收處理廠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逕流廢水管理事宜。
- 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
有關一般環境衛生用藥之殺菌清潔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一、依本署公告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金屬熱處理程序」係指:「(一)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 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無論是否達到應辦理登記規模, 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等相關規範。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第 12、16 條,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及向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第 12、16 條,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及向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全幅設定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之量測範圍應可達排放標準百分之二百,全幅之設定必須使監測數據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
- 一、查貴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告「臺中市加油站加油槍空氣污染行為」,規定適用管制對象,為臺中市境內已裝設油氣回收設備之加油站
- 一、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3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 廢/停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