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10311047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9、20 條規定參照,如獨資商號資料能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縱使提供查詢時不顯示該商號所屬自然人用戶姓名,仍有該法適用,又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得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逾越特定目的範圍時,應符合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0970 號
民法第 824-1 條規定參照,共有物分割效力基於同法第 825 條立法精神,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其效力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又所稱「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如分割者為不動產,係指於辦畢分割登記時
- 院臺法字第 1020123428 號
核釋行政院 80.01.04 台八十內字第 048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之
- 檔徵字第 1020000398 號
鄉公所社會福利案件保存年限調整釋疑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20003214 號
法院辦理訴訟、非訟或執行事件時,向其他公司查詢資料所需費用,應由當事人負擔或預納,自非由機關經費繳納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3324 號
各法院應於每年 2 月 15 日前陳報當年度家事調解委員之訓練課程相關事宜,至初步審認擬聘任之家事調解委員,如符合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規定,得檢附相關文件層報或報司法院核備
- 法律字第 10203500610 號
殯葬管理條例第 46、87 條等規定參照,自稱禮儀師者應否處罰應探究立法原意,倘立法意旨係認為條例施行後,未取得證照而以禮儀師名義執業屬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即應予禁止;如立法意旨係藉專業認證機制以利消費者辨別選擇專業服務人員,惟目前專業證照考試尚未開辦,消費者無從辨別選擇,此時取締處罰是否符合立法意旨似不無斟酌餘地
-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20003228 號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並得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民事執行處執行時,其執行程序應準用強制執行法及其相關規範。各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之範圍,應包括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事件。
- 法律字第 102035001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 條規定參照,如警察機關所建置未具車牌辨識功能監錄系統,確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尚無該法之適用,惟如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該特定個人個人資料,進而有其適用
- 法律決字第 1020001313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內部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為「行政決定前之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另內部作業文件內所載承辦人員、決行者亦屬內部意見溝通資料之一部,無從割裂視之,以保障決策過程中參與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
- 法律字第 10100258120 號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等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或「數行為」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即將因個案具體情節不同,結果未必相同
- 法律字第 10103110240 號
仲裁法第 23 條規定參照,仲裁程序隱密性為仲裁制度重要特色之一,故該條第 2 項本文規定仲裁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惟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訂定者,則不在此限,另訴訟程序中,第三人是否具有拒絕提出文書正當理由,應由受訴法院依個案情節予以審認,尚難一概而論
- 法律字第 102000018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11、19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法律字第 1010310896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 法律字第 10100650340 號
信託法第 22、72 條規定參照,該條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公益信託,得隨時為必要檢查及處置,於必要時,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擔保或為其他處置,以維護信託財產,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基於監督權責,自得命公益信託受託人於依信託行為從事相關投資活動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以增加公益信託收益,提升教育公益績效
- 法律字第 10200506430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14 條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參照,法規原則上於法規生效後始有適用,不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以保護人民既得權益,而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得喪變動,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為期迅速妥適,是以適用新法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1957 號
有關兒童及少年出養至美國,應由我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媒合,其流程自 102.04.01 起實施。故法院受理是類認可收養事件時,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之文件內容多加注意
- 法律字第 1020000653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23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 法律字第 10203500700 號
透過基督信望愛及社區照顧之精神,結合社會資源及專業助人團隊,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提升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為主之社團法人,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200506830 號
如「姊妹會」係以提供在臺灣各國籍移民、移工與其家庭資源網絡系統,保障其應有權益,協助早日融入社區生活,推廣南洋歷史文化,共創多元社會為主等,與法務部辦理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連,不宜擔任該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2035006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參照,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法律字第 10103111340 號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 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20350095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於 89.01.28 日前,已依上述辦法第 6條但書規定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其原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之計算基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1130 號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保護安置事項,應由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原則上以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惟仍得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他適當法院
- 法律決字第 10203500910 號
民眾申請指定結婚登記日疑義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則」之適用問題,請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
- 法律字第 101031110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3 條規定參照,民用航空運輸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宜提出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
- 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
法務部矯正署就「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之研析意見
- 臺會議字第 1020000146 號
公務員懲戒事件終局議決後,經監察院移請再審議者,除再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而將原議決撤銷更為議決者外,並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故移請再審議程序中應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 臺會議字第 1020000148 號
公務員懲戒事件已經主管長官為行政懲處,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原懲處處分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實體議決後失其效力
- 法律字第 10100253632 號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參照,所稱「財產總額」範圍係指應向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範圍為捐助財產、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