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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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申請過戶換約,其原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移,得准予換約
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申請過戶換約,其原戶共同耕作之直系血親或家屬戶籍曾遷移,得准予換約
- 依 96 年 12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 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略述),受補貼機構之處理業,其再生料、其他廢 棄物種類、最大產生量及其清理、再利用或再生利用方式變更時,應於登 記機關核定後 15 日內,檢具同意證明文件及其核定內容向本署辦理備查 。另依本署 96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 理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辦理前項第2款變更者 ,應於變更前,依第 4 條、第 5 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 關辦理」。
-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六規定,對於應依規定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光電業者,其監測設施應設置於距污染發生源、控制設備、排放口或任何濃度變化處2倍以上排放管道直徑之長度,或排放口上無適當之採樣孔時,可將採樣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2倍直徑或2公尺深處採樣,以使監測結果具有代表性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有關「生產或服務規模」乙節
- 一、查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容 器」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鋁箔、塑膠及植物纖維等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 ,且裝填之主要型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中以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另「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
- 民間團體社會型計畫辦理「延用」時,應比照經濟型計畫,於已奉核定「 三年期計畫」之第一年計畫屆滿前,續提計畫審查期程於申請第二年或第 三年等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時,提出延用人員需求,如獲 審查通過,得於第二年或第三年計畫執行時,「延用」前一年度計畫進用 人員
民間團體社會型計畫辦理「延用」時,應比照經濟型計畫,於已奉核定「 三年期計畫」之第一年計畫屆滿前,續提計畫審查期程於申請第二年或第 三年等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時,提出延用人員需求,如獲 審查通過,得於第二年或第三年計畫執行時,「延用」前一年度計畫進用 人員
- 低收入戶是否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所稱之特殊情形,得予核定免徵或減徵乙案,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指導事業單位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提升企業 競爭力及邁向國際安全衛生標準,訂定「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 綱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指導事業單位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提升企業 競爭力及邁向國際安全衛生標準,訂定「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 綱領」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 依本署 96 年 6 月 25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6237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七之(一)規定:「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 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公告事項八規定:「無需依公告事項七負繳納回 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 者」,合先敘明。來函所述交易中,貨主B公司為容器商品商標使用者, 應依法申報營業量(表二、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表)並繳交回收清 除處理費。貴公司委託製造之A公司為受託製造業者,應依法申報物品之 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若有受託代購原料,則應申報原料購入量及代 工材料經銷商(表十二、應回收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爰 此,A公司於代工材料進貨時,僅需填報表十二,若有申報錯誤,請逕至 本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站進行申報數量補修正及溢(短 )繳金額計算。如需作業諮詢,請洽( 02 ) 2370-5888 分機 3418 。 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該公司應妥善保存相關憑證、 帳冊
- 一、關於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處理設施應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判定原則,本署業於84年11月30日(84)環署空字第60860號函(諒達)釋示說明在案,其中有關污染源設備是否為製程一部分之認定依據,應依該設備是否為製程生產所不可缺少之操作單元認定,即倘缺少該設備,則該製程即無法生產操作者屬之;倘其係因配合法規規定等其他因素,致配合設置於製程之設備者,則不宜據以認定為製程之一部分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400噸/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 違反水污法命停工而未停工、違反放流水標準及地下工廠許可核發相關規定
- 廢/停 重鉻酸鉀毒性化學物質原非廢棄物,因使用期限已過,且不再使用該化學物質,擬尋合法廠商處理該批廢棄物,是否可不變更清理計畫書案
- 廢/停 對於從事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過程中所為之收集、運輸、進倉儲存、堆置等行為,屬清除行為,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註:修正後「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及處理,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有關自有建築物設置建築物相關之出租、出售、形象廣告、標示性質或從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牆面帆布或漆繪廣告物,是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予以取締疑義案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7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 廢/停 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關處分疑義
- 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業者申請回收處理業登記時,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資料,其中包括依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取得之土地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故業者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其用地使用應符合相關土地法規規定。
- 鄉(鎮、市)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選擇以「作價」方式撥供該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時,與土地法第25條無涉
鄉(鎮、市)有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規定,選擇以「作價」方式撥供該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時,與土地法第25條無涉
- ○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採行回收行為者依法於廢(污)水產生後,裝設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執行疑義案。
- 事業員工人數達50人以上之生活污水排放,須裝設累計型流量計疑義案。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7條,事業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分開排放者,其污水之管理方式及流量計設置規定,本署將另案解釋明令優先管制對象及原則。
- 有關已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販賣已登記之合格一般環境用藥,是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
有關已持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於網路販賣已登記之合格一般環境用 藥,是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地方民意代表得以自願投保方式,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 勞工保險,並於卸任時辦理退保
地方民意代表得以自願投保方式,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 勞工保險,並於卸任時辦理退保
- 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
-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有關申請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
- ○公司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及變更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