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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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20000196 號
民間公證人只要違反公證法第 69 條規定,無論情節,均應付懲戒。民間公證人如有應付懲戒之事由,監督機關除依同法第 58 條規定移送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外,亦得依該法第 53 條第 1 款規定發命令促其注意
- 法律決字第 10100165310 號
民法第 871 條規定參照,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維持或抵押權人行使保全行為等權利,與土地所有權人申辦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農牧用地是否以經抵押權人同意為要件,係屬二事,故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自不宜逕以該規定遽認「徵得抵押權人同意」為土地所有權人申辦變更編定要件之一
- 法律決字第 10100705470 號
民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以財團法人自有財產,經解散清算後,尚有財產賸餘為適用前提,故若倘非財團法人自有財產或自有財產於清償債務後並無財產賸餘者,自無該條適用
- 法律決字第 10100711200 號
民法第 144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倘政府機關依價購方式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並經所有權人交付使用,其使用土地自具有正當權源,縱當時因故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請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消滅時效完成,僅出賣人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原有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6818 號
法院送達家事事件文書時,如兩造送達之處所相同,應分別送達,並於收受時檢查送達程序形式上是否合法,而寄存送達,應以受送達人實際居住於送達處所始生效力,至於訴訟文書因無法送達而退回,應即查明原因後重行送達
- 院台廳民二字第 1010036678 號
民法第 1009 條刪除後,夫妻一方經法院宣告破產或開始清算程序,其夫妻財產制並不當然為分別財產制,故無須再囑託登記處辦理分別財產制之登記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214 號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執行義務人財產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分署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實施分配,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31條規定自明。次按,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僅規定:「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按行政執行處已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於義務人逾前條第 1 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並無類似稅捐稽徵法第 6條第 1 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之規定。是以第三人如對分署受理之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稅捐事件,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將來分署如依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規定對該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其執行名義係擔保人出具之擔保書,原納稅義務人之清償責任並未消滅,擔保人並未取代原納稅義務人之地位,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對於擔保人財產之執行,該移送機關之稅捐債權只能列為一般債權而受清償。
- 法律字第 10103110810 號
職業訓練法第 31-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參照,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單位需符合「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及「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二要件,惟財團法人並非以人的組合而成立,且無從判斷會員所從事職業技能為何,故難認符合上述要件
- 法律字第 10103110880 號
法務部就「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乙事」之說明
- 院田文字第 1010000611 號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如經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代收,則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而產生送達效力
- 臺會議字第 1010002890 號
清潔隊員如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他相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法規任用者,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級之文武職公務員」,自屬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 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
配合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民國 102 年 1月 1 日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新機關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條文表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10032474 號
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債務人繳納遺產稅之權利,不因該案件移送或執行有所不同。又執行法院在不動產拍定時僅有債權效力,應至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始有處分物權效力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225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第 1 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第2 項)。」「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 1 項)。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第 2 項)。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 1 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第 3 項)。」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19 條所明定。故主管機關因義務人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執行,分署如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予以扣押執行,在該主管機關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義務人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如該第三人未於接受分署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分署命令,將金錢支付移送機關,或將金錢交付分署時,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對於此項執行,第三人得以前揭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以 100 年 10 月 18 日中執義 100 年綜所稅執字第 00047587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於新臺幣 7,016 元(含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之範圍內,扣押執行義務人對異議人每月應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並請異議人將每月應扣押薪資債權金額解送移送機關,至應執行金額滿足為止,系爭命令經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既未於 10 日內依法聲明異議,又未依系爭命令將扣押執行之款項送交移送機關,因移送機關函請行政執行分署逕向異議人執行,行政執行分署乃另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尚無不合。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3496 號
有關法院調解成立筆錄得否做為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之提憑文件乙案,仍應由戶籍登記主管機關權責衡處
- 法律字第 101002068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通過,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 院臺綜字第 1010080125 號
公文核決設置核稿人員之初核、覆核、會核之目的在於規範文書陳核時應注意事項,並提醒初核者、覆核者、會核者及決定者,應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以明權責
- 法律字第 101001913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9、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5518 號
法院於核發民事保護令時,如裁定內容有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資料,應加註警示語提醒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6035 號
家事事件合併審理時,除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外,須各部分均得報結時,始得全部報結。如有部分案件已逾合併審理期間且未終結,應視為遲延案件,至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於案件終結報結時,應於報結清單分別載明案件終結情形
- 法檢字第 10104172480 號
法務部自 94 年起對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函釋,不再侷限於同一事(案)件,而係認除同一事(案)件,律師不得受託執行職務外,縱非同一事(案)件,律師得否受託執行職務,仍須檢視受託後,有無利用曾受委託人相對人委任或曾於商議而予以贊助時,所知悉資訊而對其造成不利影響而定,故應依實際具體個案判斷,且不限於進行中或已結案件或當事人形式上是否相同
-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10034743 號
為落實交通裁決事件重新審查機制,交通部公路總局已責成轄管監理所刻印「行政訴訟專用收文章」交付轄管監理站收文人員辦理訴訟文書之簽收使用。
- 法律字第 10103109870 號
民法第 1194 條及法院實務學者見解參照,該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 1 人筆記,因法律未規定筆記方式,又代筆遺囑方式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亦可以電腦打字作成,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
- 法律字第 10100701900 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1 條、菸害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參照,前法修正第 91 條第 2 項時,似已斟酌後法已有較重處罰之相關規定,對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則維持原定罰鍰額度,是該項罰鍰額度需否參酌菸害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予以提高,屬立法政策考量
- 法授廉財字第 1010502391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如公職人員確有自用事實,僅需房屋或基地其中之一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該房屋或基地即可免予信託,另著作權屬無形資產,為便利申報人進行申報,可自行參酌實務上評價方法,認定著作權價值是否逾新臺幣 20 萬元,而決定申報與否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4039 號
外國法院裁判效力,得參照司法院 98.03.3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函之說明辦理,惟如據以申請由夫或妻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仍應由主管機關權責核處
- 法律字第 10100133370 號
行政罰法第 29、31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103 條規定參照,雖網際網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際網傳播報導或記載兒童或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違反兒少法行為具有裁罰權,惟未先確定網際網路事物管轄機關,即逕認受理檢舉在先之地方政府或網際網路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具有土地管轄權,亦非有據
- 法律字第 1010021663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參照,如召集人寧願受罰執意不履行召集義務,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權人召集行為,性質上屬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故不得以代履行方法強制執行
- 法律字第 101002448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屬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行為,惟資料蒐集或利用,仍應注意該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213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出租之房屋經執行機關查封,出租人即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權利,於拍賣期間適租期屆滿,承租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承租人自不能主張民法第 451 條所定不定期限繼續租約之效果(最高法院 67年度第 9 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訂定拍賣期日時,發現原合法承租租賃期限業已屆滿,此時拍賣公告應記明租期屆滿之事實,不動產拍定後點交(司法院 88 年 4 月司法業務研究會第 37 期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定期拍賣之義務人所有甲標之土地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 83 年 12 月 17 日進行假扣押查封揭示程序,至於甲標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按即建號 899)部分,行政執行分署於 100 年 6 月23 日現場揭示公告查封,而異議人與義務人之原訂租約業於 100 年 7月 15 日屆滿。故就甲標部分,行政執行分署於拍賣公告中記載甲標建物為異議人租用,租期已屆滿,債權人毋庸申請除租即應點交等語,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