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關於本署94年4月1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 不動產糾紛調處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應請全部繼承人檢具繼承登記相關資料會同參加調處;另涉及他共有人有抵押權設定時,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辦理
不動產糾紛調處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應請全部繼承人檢具繼承登記相關資料會同參加調處;另涉及他共有人有抵押權設定時,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辦理
- 廢/停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光電業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密閉排氣系統收集並符合排放標準規定後始得排放
- 一、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焚化爐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且燃燒處理之廢棄物含氯量低於0.015%者,可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免予檢測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本署92年12月17日公告,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14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 廢/停 一、依本署94年9月6日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該項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 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公告事項一、(二)規定,礦物、土石之堆置體積在1,000立方公尺以上或不滿1,000立方公尺,但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加強管理,而未具備下列設備或措施之一,而有散布粒狀污染物情形者:1.堆置於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建築物內?
-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半導體製造業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
- 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一部移轉與一人或數人時,免再要求申請人於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內載明同意承受抵押權負擔情形
土地所有權全部設定抵押權後,所有權一部移轉與一人或數人時,免再要求申請人於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內載明同意承受抵押權負擔情形
- 水污染防治法餐飲業作業環境面積範圍判定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處分對象及採樣時機
- 一、依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資本額大於3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者
- 土壤處理標準第九條第三項及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
- 有關執行防治紅火蟻所運用之環境用藥是否必須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有關執行防治紅火蟻所運用之環境用藥是否必須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 規定疑義乙案。
-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2款專有名詞定義,石化製程為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廢/停 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及再利用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且涉及銷贓行為者,應以情節重大認定並廢止其許可證、登記證或命其停工、停業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 廢/停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 依本署 93 年 1 月 9日環署廢字第 0930002461B 號公告「應標示回 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公告事項一之(一)、(三)及公告事項二規定,依廢棄物清理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 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 16 條完成登記屆滿 3 個月之 次日起,分別於製造完成或銷售、贈送、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 相關標誌。至於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係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 識碼,惟非塑膠材質者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本案○○香水商品之裝填容器,倘係以塑膠材質所製成,則該容器商品之 製造或輸入業者係屬依本法第 15 條公告列管責任業者,其負責繳交回收 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完成登記屆滿3個月之次日起, 於該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倘未依規定辦 理,即違反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本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 處分。
- 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許可申請、檢測申報,其原廢水、放流水水質採樣、檢
- 對於春聯是否屬廣告物,應依其內容是否含廣告函意而定,如有廣告函意,則其張貼應受廢清法第27條第10款規範;惟其無廣告函意,如欲加以規範則建議採第27條第11款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其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加以規範
-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5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 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外,應就按用水量計算徵收、按戶定額計算徵收及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三者選擇為之
-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業 申請處理業登記時,應填具申請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 記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廢乾電池處理業登記證。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因清除車輛汰舊換新而辦理變更時,如不影響該機構原許可證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因未涉及審查,無須繳納審查費
- 不動產估價師以具名著作申請換證,該著作限於申請換證前4年內為之者
不動產估價師以具名著作申請換證,該著作限於申請換證前4年內為之者
- 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 理登記,...」、同法第 5 項規定(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 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略以)「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應檢具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 18 條第 4 項核發之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受 補貼機構資格,...」。爰此,凡達本署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處 理業者,不論其是否有意領取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皆應向回收業貯存場 所或處理場(廠)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事業抽取地下水作為製程用水溢流至雨水溝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屬事業於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 一、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之處分對象及適用條文疑義,查本署業於94年5月16日以環署空字第0940030551號函(諒達)復貴局在案,有關公私場所地面佈滿粒狀物,致車輛行進間產生揚塵,倘為製程之生產操作所產生者,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倘為公私場所內無適當防制措施程之營建工程或堆置粉粒狀物質等行為產生,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另倘為工廠運送礦物、土石或其他物質,且未具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中之相關防制設備或措施,致有散布粒狀污染物者,則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