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事業廢棄物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委託執行機關處理者,應由事業向執行機關申請,執行機關則應出具同意受託處理之文件後始得為之
有關○○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進本廠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7款所稱「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係指直轄市、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點但書第7款所稱「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係指直轄市、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除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除
- 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數筆地界相連之殘餘土地,是否得為相當之使用,應就該案相連之土地整體審認
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數筆地界相連之殘餘土地,是否得為相當之使用,應就該案相連之土地整體審認
- 廢/停 關於醫療機構所產生之有害與一般廢棄物分類認定,其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內容相符者,即屬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另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訂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擬以高壓高溫方式滅菌後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方法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0900047521號公告之內容
-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承租地現況荒蕪,並無作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應依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時,承租地現況荒蕪,並無作農業以外之其他使用,應依規定造具放領土地現況不符清冊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 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後,不得受理不動產估價有關商號登記
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後,不得受理不動產估價有關商號登記
- 九十年四月十八日(90)環署廢字第○○二一五六九號函說明二已明示,營建剩餘土石方如未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辦理而「隨意棄置」,致「污染環境」者,仍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
- 經紀業所屬營業處所間之經紀人因業務需要之調動,倘非從經紀業主體離職者,無須報部備查
經紀業所屬營業處所間之經紀人因業務需要之調動,倘非從經紀業主體離職者,無須報部備查
- 需用土地人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得派員至各戶政事務所調閱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相關資料事宜
需用土地人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得派員至各戶政事務所調閱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相關資料事宜
- 一、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程以工期計算
- 廢/停 國宅社區內天然湖泊中之泥沙及垃圾清理,如該天然湖泊屬國宅社區所有、管理或使用範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如否,由湖泊水利疏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有害特性之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一)、所指之廢棄物,係指該廢棄物之內含成分、濃度與本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相符或超出者,方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 澳門居民申請土地登記,其身分、印鑑證明效期之認定及使用,得比照香港居民方式處理
澳門居民申請土地登記,其身分、印鑑證明效期之認定及使用,得比照香港居民方式處理
- 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銀行,為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專戶之金融機構
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銀行,為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專戶之金融機構
- 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辦理用地取得事宜
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辦理用地取得事宜
-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因配合政策辦理休耕並領取休耕補助款,其繳付出租人之租額,宜由租佃雙方依第2條所定租額範圍內,自行協議決定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因配合政策辦理休耕並領取休耕補助款,其繳付出租人之租額,宜由租佃雙方依第2條所定租額範圍內,自行協議決定
-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係定義本條例所稱之飲用水設備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及「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二條之釋示,復 如說明,請 查照。
-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廢(污)水。」,爰此,事業排放廢水之行為如發生在排放許可證登記有效起始日之後,則未違反該條規定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之移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之移轉,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應先申請移轉許可之限制
- 早期放領公地符合承領規約上所列應撤銷承領情事者,由放領機關逕為撤銷承領。
早期放領公地符合承領規約上所列應撤銷承領情事者,由放領機關逕為撤銷承領。
- 都市計畫古蹟保存區內古蹟本體以外之私有土地有徵收必要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定變更程序辦理
都市計畫古蹟保存區內古蹟本體以外之私有土地有徵收必要者,仍應依都市計畫法定變更程序辦理
- 保管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經法院命令扣押,應依執行命令處理
保管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經法院命令扣押,應依執行命令處理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不得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不動產為業務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不得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不動產為業務
- 未具不動產經紀人資格者以不動產仲介為其特定業務項目,仍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未具不動產經紀人資格者以不動產仲介為其特定業務項目,仍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 不動產經紀業授權加盟店使用其服務標章者,應依商標法規定辦理
不動產經紀業授權加盟店使用其服務標章者,應依商標法規定辦理
- 一、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二章第二節規定,滲出水之計畫處理水量,應考量各種條件設置調整槽,並依最大滲出水量及平均滲出水量設計各種處理設施,並規定計畫處理水量應依掩埋場之集、排水狀況,應考慮「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而流入掩埋場內之滲出水」、「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至掩埋場內之滲出水」、「直接降至掩埋場內滲透流出之滲出水」三部分,採用適當之逕流係數及滲透係數;並依同設置規範第四章第二節規定,掩埋場外之排水設施及場區內之排水設施,其逕流量推估係以五至十年降雨頻率作為設計值。因此,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應考量最大滲出水量及平均滲出水量,各項滲出水之來源、五至十年之降雨頻率、及適當之逕流係數、滲透係數加以審查
有關鄉鎮市一般廢棄物掩埋場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應考量「一 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滲出水處理設施計畫處理水量規定加以審 查,請 查照。
-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認定事宜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認定事宜
- 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夫妻共同財產時,其半數歸屬合法之繼承人,另半數歸屬其配偶,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夫妻共同財產時,其半數歸屬合法之繼承人,另半數歸屬其配偶,應以更名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