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其他空氣污染物」換算常數「a1」及「a2」,因污染物種類不同,故需加入變數「A」,而「A」係代表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單位為毫克/立方公尺;本署於制訂換算常數「a1」及「a2」時,已將單位換算因子加入,故直接引用數值而不用再另行單位換算
- 一、依本署八十八、六、二九(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公告事項第三項規定:「營建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挖)者,不屬徵收範圍」
- 一、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無規定污染稽查紀錄表之格式,且無區分為營建工程紀錄表、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工作單及事業廢棄稽查紀錄工作單之規定
-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案件,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且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經紀業未於公司執照所載地址營業而另於一地點設立營業處所營業,應分別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經紀業未於公司執照所載地址營業而另於一地點設立營業處所營業,應分別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 廢/停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所稱「同一流域」係指同一水系之全流域面積(範圍)
- 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得比照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者,係指民法物權上之他項權利
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得比照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者,係指民法物權上之他項權利
- 公地放領公告後,發現放領地價計算錯誤,經更正後已逾申請承領期限,應撤銷該項公告及通知,並更正放領地價後,再依規定辦理公告及通知受理申請承領
公地放領公告後,發現放領地價計算錯誤,經更正後已逾申請承領期限,應撤銷該項公告及通知,並更正放領地價後,再依規定辦理公告及通知受理申請承領
-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位於河川行水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據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私有,自不得放領
-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檢附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不得以在職證明書替代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檢附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不得以在職證明書替代
- 村長得受聘為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
村長得受聘為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
- 於未登記之國有或公有林地上,作點狀公用事業設施,其土地使用管制比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於未登記之國有或公有林地上,作點狀公用事業設施,其土地使用管制比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置或增設之經紀人,應為專任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置或增設之經紀人,應為專任經紀人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司場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許可辦法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罰鍰
- 公地放領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分配及收支運用事宜
公地放領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分配及收支運用事宜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其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
-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
- 廢/停 有關計算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之污染程度因子,已明定於「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污染程度內之「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之程度」
- 為應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件需要,於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時一併興建該局所屬警察隊辦公廳舍,如係高速公路必要設施,所需用地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申請徵收
為應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件需要,於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時一併興建該局所屬警察隊辦公廳舍,如係高速公路必要設施,所需用地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申請徵收
- 一、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勝餘費額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所稱「居間」業務包括「報告居間」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所稱「居間」業務包括「報告居間」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租人能自任耕作者」之審核,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為之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租人能自任耕作者」之審核,得由申請人自行切結為之
- 早期放領公地承領人與鄰地合併共同經營養殖使用,是否屬「自為耕作」,於現場調查時依法認定之
早期放領公地承領人與鄰地合併共同經營養殖使用,是否屬「自為耕作」,於現場調查時依法認定之
- 土地流失後浮覆,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原地價認定標準
土地流失後浮覆,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原地價認定標準
- 開發單位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即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另上開未規定已舉行公開說明會之開發行為,若其採分期、分標發包施工或分成多張雜照、建照依序動工,其分期、分標或各(雜、建)照工程之動工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 一、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事業停工,未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程序,而仍未停工之情形,基於法規未明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爰不宜再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請貴局應確實執行停工之處分
- 如事業明知為不實而仍以已死亡之負責人和已撤銷之營利事業登記名稱申報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資料,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有關事業申報不實,是否得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復請 查照。
- 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 廢/停 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機構符合本條規定者,其清洗廢盛裝容器之工作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至於事業機構是否得雇用人力派遣業者之人員,應屬該事業機構之權責;另廢盛裝容器廠區內之清運行為,得由事業機構自行為之,惟其清運仍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 持憑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有關法規審查之
持憑法院和解筆錄申辦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有關法規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