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為之調處,應做成明確之決議仲裁。
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為之調處,應做成明確之決議仲裁。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規定
- 一、查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工廠登記申辦程序之規定,由原來之設立許可、登記二階段制,改為「原則登記、例外許可」之一階段制,依該法第二條所稱之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場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及依第九條規定,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以利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訂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訂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為限,可直接設廠後申請登記。且目前尚無須經設立許可之工廠;而符合現行定義之工廠應於二年內申請換發或辦理工廠登記
- 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文件單獨申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應予受理。
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文件單獨申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應予受理。
- 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辦理分割,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適用
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辦理分割,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適用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非事業機構產生之糞尿利用為肥料者,應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相關規定辦理
-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經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遞送聯單
- 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綠帶及河道(川)用地,得認定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之「綠地」及「溝渠」用地並辦理無償撥用
區段徵收區內公有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綠帶及河道(川)用地,得認定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之「綠地」及「溝渠」用地並辦理無償撥用
- 營建廢棄土管理及政府機關權責分工原則仍應依行政院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台八十八內字第30576號函辦理
- 土地合併、分割價差等於1平方公尺單價免予申報移轉現值
土地合併、分割價差等於1平方公尺單價免予申報移轉現值
- 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而處分遺產時,無須經該管法院之核准
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而處分遺產時,無須經該管法院之核准
- 非都市土地違反土地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處理後是否仍須再依區域計畫法處理疑義案件之補充規定
非都市土地違反土地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處理後是否仍須再依區域計畫法處理疑義案件之補充規定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同一公私場所所屬公用設施具有下列程序之一:「一、鍋爐發電程序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測定,本署已依前述規定,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針對第一批應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檢測項目、頻率及申報事項加以規範
- 依撥用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為配合政策需要委託民間經營,應報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依撥用計畫用途興建完成建物,為配合政策需要委託民間經營,應報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 一、依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八九)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號公告修正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二批及第三批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 各級政府為防洪計畫需徵收都市計畫區內「行水區」土地事宜
各級政府為防洪計畫需徵收都市計畫區內「行水區」土地事宜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治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外之行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熔煉程序,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且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
- 九二一地震災區範圍,因地震擠壓變形,致土地現況與原登錄之地籍資料有不符者,宜俟地籍資料確定後再辦理徵收及撥用,以免日後發生產權糾紛,徒增處理上之困擾
九二一地震災區範圍,因地震擠壓變形,致土地現況與原登錄之地籍資料有不符者,宜俟地籍資料確定後再辦理徵收及撥用,以免日後發生產權糾紛,徒增處理上之困擾
- 依「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同一公私場所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渦輪及非交通用發電引擎,符合輸入熱值一○○百萬千卡/小時以上或蒸氣蒸發量達一三○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 越南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越南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 地形有顯著差異或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
地形有顯著差異或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關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有關「嘉義縣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之訂定,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規定自治事項,依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為宜。
有關「嘉義縣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之訂定,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19條所規定自治事項,依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為宜。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權利價值遭法院假扣押後,可依平均地權條例及新市鎮開發條例規定,申請合併及由主管機關興建建物後分配給土地或建物,但不得自行出售其抵價地權利價值
- 一、污染源以廢水處理場污泥為原料,經高溫乾燥爐乾燥後之產品,作為水泥添加劑之製程,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惟同一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每年五十公噸以上者,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查醫療院所產生沾有體液、血液等衣物委外送洗,因非屬廢棄物之清理行為,故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 一、依「環境保護專貴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得由其委任之環境保護工程業派任‧‧‧‧代為操作,該人員應全職於設置之公私場所‧‧‧‧』、第二十一條『公私場所‧‧‧‧不得聘雇非在其處所執行其專責業務‧‧‧‧』、第二十條『公私場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上作』,另依第十三條專責人員設置、離職註銷、不能執行業務時,報備代理人等變更事項均由設置處所負責人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