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農地及其地上農舍所有權應有部分併同設定抵押權有關事宜
農地及其地上農舍所有權應有部分併同設定抵押權有關事宜
- 一、因設計或實際處理量每小時未滿二噸之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操作及管理條件皆較大中型焚化爐差,所排放之戴奧辛濃度亦較高,常引起附近民眾詬病,有必要納入管制
-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如何處理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或經界位置標示不清致滋生界址認定爭議時如何處理
- 同一土地上二個以上管理機關需用不同空間範圍之登錄方式
同一土地上二個以上管理機關需用不同空間範圍之登錄方式
- 需用土地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經協議價購不成須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時,該徵收土地補償費負擔,得於投資契約中訂定,至有關補償費之編列事宜依預算相關法規辦理
需用土地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經協議價購不成須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時,該徵收土地補償費負擔,得於投資契約中訂定,至有關補償費之編列事宜依預算相關法規辦理
- 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宜蘭縣環境保護局有關清潔隊以工代賑及臨時人員於執行工作期間(含上、下班途中)因公受傷,可否以公傷假辦理,其療養期間可否給付工資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 訂頒「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乙種,請貴府於訂定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標準時參考
訂頒「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託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基準」乙種,請貴府於訂定辦理土地撥用業務作業費標準時參考
-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信託登記時受託人為法人,其資格之審認
- 道路建設完竣之認定未明文規定道路開闢寬度
道路建設完竣之認定未明文規定道路開闢寬度
-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以利管制
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以利管制
- 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注射藥劑空瓶倘未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者,則非屬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惟其為直接接觸毒性化學物質或其混合物之盛裝容器者,仍屬本標準所稱之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應以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之
- 一、本署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另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以規範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
- 廢/停 一、依本署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備註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製煙道結構安全勘虞者,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驗測定替代之
- 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工業區土地在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移轉文件後辦理分割,其申辦移轉登記時免再要求興辦工業人重新申請核准文件
- 已興建農舍之耕地,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管制不得再申請建築
已興建農舍之耕地,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管制不得再申請建築
- 閒置不用之耕地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閒置不用之耕地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等對於事業違法處分之程序,係依違反之行為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情節重大之認定原則如附
- 有關從事收集清(轉)運大樓社區家戶垃圾業者,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及其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取得清除許可證之對象疑義案,復,請 查照
有關從事收集清(轉)運大樓社區家戶垃圾業者,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條及其相關法令所規範應取得清除許可證之對象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 於領土地數人共同承租一宗公地,於辦理放領時,倘承領人不願分割為單獨承領,得於繳清地價後移轉為共有
於領土地數人共同承租一宗公地,於辦理放領時,倘承領人不願分割為單獨承領,得於繳清地價後移轉為共有
- 一、一般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碳氫化合物,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燃料,因其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已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份,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餘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90)環署空字第○○○五五五六後函(影本如附)解釋在案
-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後核發地籍圖謄本得與原圖比例尺不同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後核發地籍圖謄本得與原圖比例尺不同
- 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登記機關辦理案件駁回及退費案件准駁等行政處分之送達事宜
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登記機關辦理案件駁回及退費案件准駁等行政處分之送達事宜
- 拍定人持憑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該管地政事務所並應向債務人追繳欠繳之費用
拍定人持憑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受理,該管地政事務所並應向債務人追繳欠繳之費用
- 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尚未發給完竣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之處理及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公告徵收前因產權移轉,致公告徵收土地之權屬資料與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不符之處理
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尚未發給完竣前,遇有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並確定之處理及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公告徵收前因產權移轉,致公告徵收土地之權屬資料與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不符之處理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流量計;另本署規定之「半導體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污染防制紀錄申報書」中,規定其各項污染防制設備均需記錄廢氣排放量
- 一、畜牧業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僅係「因囿於土地相關法規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作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牧場登記證書」之對象,無法檢具牧場登記證,致申請案駁回,廢(污)水排放許可失效者,依法仍應以重新辦理為原則,惟環保單位基於便民服務,得以專案輔導方式審理之
- 未登記土地之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其申請程序及計徵規費事宜
未登記土地之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其申請程序及計徵規費事宜
- 「隔有他人土地」釋疑
「隔有他人土地」釋疑
- 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89)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九號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電池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且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於備註欄並述明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其製程與一般電池不同,無產生污染之粉碎、研磨、熱融加熱等作業,予以排除
- 廢/停 一、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既存焚化爐,處理量達4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處理量未達4公噸/小時者,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