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其重劃後分回土地之權利,無須俟土地權利書狀發給後始得為之
-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後,不應登記「不動產估價業務」為營業項目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後,不應登記「不動產估價業務」為營業項目
- 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清潔隊員退職前清潔工作獎金、例假日加班費及夜點費可否依勞基法規定視為經常性給與併入退職金計算疑義釋復函影本一份
- 廢/停 一、查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模及類別分別規定其應每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辦理定期檢測乙次,應檢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並未規定周界粒狀污染物之定期檢測
- 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有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名為寺廟所有之農業用地,其地上農舍應循一般移轉規定及程序辦理
- 被徵收之出租耕地原承租人死亡未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其補償地價之領取不得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
被徵收之出租耕地原承租人死亡未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其補償地價之領取不得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辦理
- 經紀業經許可後,因其意思表示自始及嗣後均未辦理商業登記者,原許可函件失其效力
經紀業經許可後,因其意思表示自始及嗣後均未辦理商業登記者,原許可函件失其效力
- 一、有關空氣、水及廢棄物三項許可提出申請時間,於相關法規中均已明確規定,說明如後:(一)空氣部分: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有關水、空氣及廢棄物三項許可提出申請時間,於相關法規中均已明確規定
- 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八九環署水字第○○六八六四一號函,有關既設畜牧業因囿於土地相關法規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作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牧場登記證書,並由各縣市政府予以列冊專案審核者,可檢具「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已提出畜牧場登記之收文證明」之辦理方式,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局)提供經其『列冊專案審核』者為之
- 貴轄事業其事業名稱、負責人及工廠登記證所載營業內容之變更,究以變更或重新提出許可申請乙節,請向相關單位查明其是否涉及事業主體之不同,倘其法人人格已不同時,應以新列管對象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
- 縣(市)財產之經營為縣(市)自治事項,縣(市)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訂定自治規則,惟不得牴觸所制定自治條例之規定
縣(市)財產之經營為縣(市)自治事項,縣(市)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訂定自治規則,惟不得牴觸所制定自治條例之規定
- 以部分耕地抵繳遺產稅,該部分耕地分割出以抵繳遺產稅之面積未達Ο.二五公頃者,不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分割。
以部分耕地抵繳遺產稅,該部分耕地分割出以抵繳遺產稅之面積未達Ο.二五公頃者,不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分割。
-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 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辦理共有耕地分割,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辦理共有耕地分割,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一、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紀錄報表」之監測紀錄中,有數之監測數值超過排放標準乙事,倘期間測設施已依規定執行品保作業,因上述監測結果超過標準之情事係於一個後一次查認,故其處分應以一次為原則,惟主管機關得依其超過標準嚴重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予以不同輕重之罰鍰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已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條件,雖屬不同性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受理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若認屬法已有明確規定,無需經會員大會認可,即可據以執行者,基於工作簡化之考量,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 廢/停 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所屬鍋爐蒸汽產生程序,同一排放口之燃料設計或實際輸入熱值,或同一排放口之設計或實際蒸汽蒸發量達一定量者,應依規定之頻率(三個月、六個月或每年)定期檢測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重劃會(或經其授權之理事會)議決之土地分配成果會議紀錄時,應加以審核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有無遺漏地號未配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免實質審核其分配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重劃會(或經其授權之理事會)議決之土地分配成果會議紀錄時,應加以審核重劃範圍內之土地有無摘錄地號錯誤、有無遺漏地號未配或取配面積與重劃前土地面積是否相符等事項,免實質審核其分配內容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 土地徵收後,其殘餘部分之所有權始移轉於他人,除係因繼承而移轉者外,該承受人已非土地法217條賦予行使要求一併徵收權利之對象
土地徵收後,其殘餘部分之所有權始移轉於他人,除係因繼承而移轉者外,該承受人已非土地法217條賦予行使要求一併徵收權利之對象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以往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重劃會章程內容與規定不符,而與後續執行作業有關者,宜予以修正,以資適法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後,以往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重劃會章程內容與規定不符,而與後續執行作業有關者,宜予以修正,以資適法
- 申辦土地登記案件,行政爭訟期間,於計徵登記費罰鍰時,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期間,予以扣除
申辦土地登記案件,行政爭訟期間,於計徵登記費罰鍰時,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期間,予以扣除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工程類別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
-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定義,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倘經實地查明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宜改課地價稅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倘經實地查明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宜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