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瀝青拌合程序「乾燥爐」之檢測頻率條件,係以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四小時以下為每檢測一次,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下為每六個檢測一次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其第六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得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本項規定係考量稽徵之行政成本及簡化行政作業,予以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可免徵之下限
- 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廢(污)水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登記之百分之十」之情形,係指「事業增加或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致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三目「設計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及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之廢(污)水或污泥產生量,超過原登記之百分之十。事業如達該規定要件,或因「改進水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泥處理」致「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登記事項(第五款第三目之實際進度除外)有變更時」,即應依規定於開始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處理變更計畫及相關之工程計畫,經技師簽證(參閱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向原核發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經紀業未辦理設立備查前即有遷出、遷入之情事得併案於遷入區域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
經紀業未辦理設立備查前即有遷出、遷入之情事得併案於遷入區域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
-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認定及相關冊籍之註記方式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認定及相關冊籍之註記方式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裁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地制宜決定罰鍰之額度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裁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地制宜決定罰鍰之額度
-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有未受領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應存入專戶保管之情形者,應儘速依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有未受領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應存入專戶保管之情形者,應儘速依規定辦理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 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自來水法第十一條管制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畜牧業,其申請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時,仍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或執照資料
- 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政府核准
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政府核准
-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依水利法申請徵收已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劃設為河川區之土地,無違反都市計畫第52條之規定
- 公地放領地價、利息之計算及其於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
公地放領地價、利息之計算及其於承領申請書、農戶清冊、承領證書及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相關欄位之填載方式
-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其繼承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申請一併徵收時,應得繼承人全體之同意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其繼承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申請一併徵收時,應得繼承人全體之同意
- 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價差視為差額地價
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均先折算以土地抵付,其折抵後應配回面積與實際分配面積有差額時,應繳價差視為差額地價
- 關於美國人所屬行政區(州籍)之認定標準,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關於美國人所屬行政區(州籍)之認定標準,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 公地放領、早期放領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公有土地處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公地放領、早期放領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公有土地處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之文件
- 計畫道路寬度為何與是否已徵收,均與施行細則第36條認定標準無涉
計畫道路寬度為何與是否已徵收,均與施行細則第36條認定標準無涉
- 經紀業經解散清算完結、歇業或撤銷登記後,原許可函件失其效力
經紀業經解散清算完結、歇業或撤銷登記後,原許可函件失其效力
- 設有抵押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移轉後,其抵押權應由新所有權人承受
設有抵押權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移轉後,其抵押權應由新所有權人承受
- 廢/停 一、銅二級冶鍊程序署本署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因該製程所使用之燃料(如重油或柴油)含有硫份,燃燒後產生硫氧化物,因此規定硫氧化物為該製程應定期檢測之項目,檢測頻率為每六個一次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係規範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應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加熱爐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所應符合排放標準
- 徵收補償地價因異議提交評定或評議後,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15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
徵收補償地價因異議提交評定或評議後,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15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
-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空氣污染物包括氣狀污染物、粒狀污染物、衍生性污染物、毒性污染物、惡臭污染物及有機溶劑、塑膠、橡膠蒸氣等
-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縣政府所制定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所轄鄉(鎮、市)制定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縣政府所制定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所轄鄉(鎮、市)制定鄉(鎮、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定義,係指不包括甲烷等化合物之有機化合物成分總稱
- 依空氣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種類,為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條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治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定義,係指上、中油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 有關經營清潔服務項目中使用特殊環境用藥作為流動廁所水肥之清潔殺菌消毒藥劑,是否列為病媒防治業乙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