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
- 廢/停 一、有關使用石油焦及煤混燒時之空污費計算乙節,因石油焦空污費係由銷售或進口者繳納,基於一物不二次重複課徵原則,倘水泥業者提出該批石油焦已依銷售量繳納空污費之證明,擇期燃燒後所排放之污染物不再依實際排放量徵收,故混燒後之總污染量僅採計算煤燃燒後所排放之Sox及Nox量,計算方式如下:煤Sox排放量=Sox總排放量×SOx×煤含硫量;煤Nox排放量=Nox總排放量×煤使用量×煤熱值;應繳空污費=煤Sox排放量×Sox費率+煤Nox×Nox費率
-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其轉載之「權利範圍」欄應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占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抵押權,其轉載之「權利範圍」欄應以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占實際分配面積之比例填載
- 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登記作業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登記作業方式
- 土地徵收條例第六十條「辦竣結案」、「本條例另有規定」於區段徵收作業之認定
土地徵收條例第六十條「辦竣結案」、「本條例另有規定」於區段徵收作業之認定
-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徵收土地所稱之殘餘土地部分,係指殘餘土地之面積而非共有人之持分面積
-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晶圓成品表面加工金屬凸塊製程,前經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八○四三號函(諒達),釋示毋需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在案,倘該公司僅擴增產能而未變更製造程序,且其全廠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每年之排放總量未達五十公噸時,仍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現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並無禁止不同製程、污染源數根排放管道,合併為單1排放管道之規定;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和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或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 徵收土地後應注意列管在法定期限依計畫使用
徵收土地後應注意列管在法定期限依計畫使用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2(7)相對準確度測試程序之2及3規定,相對準確度係由標準檢驗方法測得九組數據之平均值及標準檢驗方法予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各組數據之差值計算而得
- 有關柴油發電機廢氣排放之檢測,倘其排放管道直徑過小,無法於適當位置開挖內逕一公分以上之採樣孔,得改採目測判煙方式判定粒狀物污染情形,另因氣狀污染物於廢氣中分布均勻,得設置較小口徑之採樣孔,依本署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檢測氣狀污染物
- 為配合土地法第30條之刪除,有關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撤銷案件,不再受理申辦
為配合土地法第30條之刪除,有關自耕能力證明書之撤銷案件,不再受理申辦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35Οmg/min之批次操作製程,不適用該標準之管制規定
-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租賃工業區土地及廠房。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
- 國籍法第14條刪除後,因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我國國籍者,其原已取得之土地權益不受影響
國籍法第14條刪除後,因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我國國籍者,其原已取得之土地權益不受影響
-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其定義依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如下:「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池、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相關事宜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相關事宜
- 一、依貴局所擬「高雄縣電力業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本縣境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氣電共生設備鍋爐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
- 有償撥用公有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撥用土地價款並繳付差額土地價款
有償撥用公有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錯誤經辦理更正,應依更正後之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撥用土地價款並繳付差額土地價款
- 申請人未具自耕能力,持憑土地法第30條修正前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辦耕地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申請人未具自耕能力,持憑土地法第30條修正前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辦耕地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 一、有關該廠AS樹脂製程(M01)及ABS樹脂製程(M02)中,押出機模頭將反應完成之AS及ABS樹脂押出、冷卻、乾燥及切粒作業,是否屬「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乙節,AS及ABS樹脂製程(M01及M02)之部分,倘該廠M01及M02製程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則該廠押出機模頭部分製程即應符合該排放標準規定
-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原因無適當防制設施,致散布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改善後,於改善期間內又因同一製程作業過程產生惡臭,違反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違法事實與原處分並限期改善之污染事實不同時,自應對該不同之污染事實,另行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 廢/停 執行機關為辦理垃圾清除業務,車輛機具如確有不足,得租用一般運輸業之車輛並派員隨車運送,惟租用之車輛應妥加考慮二次公害問題及其防治措施並應符合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分為法人與非法人二種,其係非法人者,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如係法人者(無論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或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在清算終結前,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對該法人執行,因此,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但領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時,其違反對象如係屬法人者,仍以法人為處分主體
-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
市地重劃完成後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經費之運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