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查舊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新法已改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中所稱負責人係指突發事故之當日現場,對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負有操作或管理責任層級最高之人員
- 一、「環境保護業務稽查(督察)標準作業程序」並未明定稽查人員勘查廢(污)水處理設備時,其水位未達排放水位,要求業者將放流水打出排放,以作為稽查依據之規定;惟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應本於職責視其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操作、有無污泥產生,研判其放流水未達自動排放水位之原因,詳加查核並記錄,以作為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依據
- 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漏未發給補償費,其補發給地價之標準,送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漏未發給補償費,其補發給地價之標準,送農地重劃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 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仍屬「計畫道路」
- 廢/停 一、為規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係針對監測設施基本功能及檢查保養作規範,並無儀器廠牌之規定
- 部分繼承人因有具體事由致不能檢附未會同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得以曾設籍於國內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部分繼承人因有具體事由致不能檢附未會同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得以曾設籍於國內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之理由書代之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該法所稱之「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 廢/停 查「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 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於辦理國有登記時,得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用地機關
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於辦理國有登記時,得將管理機關逕登記為用地機關
- 純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純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係偽造,已登記建物之處理方式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係偽造,已登記建物之處理方式
- 廢/停 一、屬本署公告應設置連續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已設置之監測設施進行汰舊換新,應於事前檢具工作計畫及監測設備汰換期間無法監測之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始可進行
- 廢/停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點規定,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又所稱受污染之「手術或驗屍廢棄物」係「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 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不得再受理申請補辦登記
已逾補辦所有權登記及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不得再受理申請補辦登記
- 一、按「送達」依行政程序法所定計有職權送達、自行送達、郵遞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八種,而同法第四十九條則僅係針對基於法規之申請以郵遞送達方式提出者規定應予扣除在郵期間,合先敘明
- 一、按「送達」,依行政程序法所定計有職權送達、自行送達、郵遞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八種,而同法第四十九條則僅係針對基於法規之申請以郵遞送達方式提出者規定應予扣除在郵期間,合先敘明
- 關於金融機關辦理抵押權信託移轉登記予信託公司之案件,其援用已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文件者,應由總機構行文敘明
關於金融機關辦理抵押權信託移轉登記予信託公司之案件,其援用已函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之文件者,應由總機構行文敘明
- 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之結果應重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重劃分配公告確定後,於系爭土地增設農路變更分配之結果應重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相關調查項目之認定標準與權責機關
公地放領現場調查相關調查項目之認定標準與權責機關
- 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應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並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污染防制設備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設施
- 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
公教住宅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權人權利主體認定事宜
-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承購(配)人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事宜
- 調整地價用物價指數之準據
調整地價用物價指數之準據
- 電子處理地區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案件,涉及基地號變更者,其地上建物辦理登記之方式
電子處理地區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案件,涉及基地號變更者,其地上建物辦理登記之方式
-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免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免申請經紀業經營許可
- 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非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一部分,自不適用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故障報備之規定。
- 歸化日本國籍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處理原則
歸化日本國籍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處理原則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各及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征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係依不同營建工程類別推算其粒狀污染物之排放量多寡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