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公告期滿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其徵收補償費不得由拍定人領取
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公告期滿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其徵收補償費不得由拍定人領取
-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道路工程類備註規定略以:道路工程包括高架道路(含陸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同一工地之道路與相關工程,若於工期內同時施工,則該相關工程之施工面積易併入此項
- 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 政府各機關為興辦各項公共工程依法徵收私有土地,用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不可併同合法建築物公告徵收
政府各機關為興辦各項公共工程依法徵收私有土地,用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不可併同合法建築物公告徵收
-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如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 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用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業奉行政院授權自即日起由本部代擬代判院稿
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用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業奉行政院授權自即日起由本部代擬代判院稿
- 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其標示變更登記如何處理
撤銷重測成果,重新辦理地籍圖重測其標示變更登記如何處理
- 專案放領土地之各項異動更正,為簡化作業,授權由放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逕行核定
專案放領土地之各項異動更正,為簡化作業,授權由放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逕行核定
- 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時其權利範圍應以公同共有方式為之
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時其權利範圍應以公同共有方式為之
-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為使新舊法交替期間,相關執行工作有所依循,本署乃於同日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新舊交替期間執行原則」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 廢/停 一、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本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環署空字第○○四一八六一號公告(諒達)柴油品質之使用限制,其中公告事項一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台灣本島地區,除軍用戰鬥車輛及船舶之內燃機外,均不得使用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不含○‧○五%)之柴油
-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年二月九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乘以工期計算
- 一、貴轄空軍基地指揮部如屬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之規定,事業輸送或貯存之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至污染水體者,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或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者,自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以同法第四十三條處分。
- 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徵收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者外,不得辦理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徵收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者外,不得辦理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 依土地法第216條規定發給徵收土地之接連地使用效能減損補償金相關執行事宜
依土地法第216條規定發給徵收土地之接連地使用效能減損補償金相關執行事宜
- 一、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變更登記內容,如符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事業之開始設立或變更,係指左列情形之一:一、開始工事作業,如安放、組合或裝置任何設施,或進行清除、挖掘或拆除等整地工作者。二、簽訂設施購置合約者。」時,該事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爰此,事業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減少產品名稱與減少年產量時,如未涉及其他管制規定時,不須先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審查核准
- 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案件,檢附印鑑證明事宜
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案件,檢附印鑑證明事宜
-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其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相關事宜
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其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相關事宜
- 廢/停 一、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公益團體」,其定義立法理由並無明確說明,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賸於二分之一之費額;其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者,應於開工時全額繳交其費額
- 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期間,雖土地所有權人向司法機關訴請確認界址之訴,地政機關仍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地籍圖重測成果公告期間,雖土地所有權人向司法機關訴請確認界址之訴,地政機關仍繼續進行重測程序
- 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被繼承人與申請人間之收養關係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定終止,可推定申請人繼承資格存在
-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受託人不宜自為委託人而將受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受託人不宜自為委託人而將受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
- 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及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係指使用鍋爐蒸汽發電,同時產生熱能或製程用蒸汽之設備鍋爐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之登載標準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之登載標準
- 所詢各類焚化爐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規定如下:遺體火葬爐: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
被繼承人之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應視收養效力是否及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