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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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
- 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 環境工程技師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五款進行查核及簽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並未規範環境工程技師應如何執行簽證及查核業務之細節事項,惟經技師簽證之文件,技師應保證事業之廢(污)水處理及完成試車,進行功能測試時,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應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之確實性;並依本署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公告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水污染防治措施簽證報告、委託書工作底稿」規範執行相關業務
-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之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之
-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 廢/停 一、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之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
有關取用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飲用水之水源,其水源水質經環保機關 查驗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者,依法應經 本署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該水源,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一、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已明定「營建工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市地重劃計算臨街地特別負擔時,應將已開闢之公有道路部分扣除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規定,「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及「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從事冶煉程序者
- 國有耕地原承租人死亡而繼承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得依規定繼承承租國有耕地
國有耕地原承租人死亡而繼承人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得依規定繼承承租國有耕地
- 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規定之「粉末冶金程序」,係指粉末混拌、燒結脫脂、結合劑混鍊、蒸氣處理、溶劑洗淨或熱處理之作業者,其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 廢/停 衛生環保機關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管理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購買特殊環境用藥之衛生、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其特殊環境用藥之使 用管理應依說明段辦理,請轉飭所屬機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知照,請查 照。
- 確係處於停工狀態,則可暫免設置專責人員,惟日後恢復生產,則仍應於生產前依規定設置專責人員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所稱「飲用水設備」含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明定「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故有關市售「電能開水機、桶裝式飲水機及桌上型開飲機」,若無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之功能,自不受飲用水管理條例規範
貴公司函請釋示市售「電能開水機、桶裝式飲水機及桌上型開飲機」是否 受飲用水管理條例管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公私場所不論是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二條規定,均以該公私場所為規範對象,至該公私場所與出租人(飲水機業者)間簽訂之租賃與維護契約,約定飲水機業者應負之法律責任,屬兩造間之契約行為
貴公司函請釋示如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以租賃方 式取得設備,所有權屬出租人,則「飲用水管理條例」是約束出租人或承 租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經查○○公司進口○○微生物製劑,惟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之運作及管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 86年10月29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改領現金補償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標準
86年10月29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改領現金補償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標準
-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應分配權利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以政府核定改發給現金補償地價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應分配權利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以政府核定改發給現金補償地價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課徵土地增值稅
-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自耕,經審核承租人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其一家生活,而出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時,得依法申請調處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自耕,經審核承租人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其一家生活,而出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時,得依法申請調處
-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領回抵價地至抵價地囑託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於辦理更正申領抵價地資料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領回抵價地至抵價地囑託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於辦理更正申領抵價地資料時,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 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規定,電線、電纜製造程序以導電物質為材料,經表面處理、伸線(或絞線)、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或非絕緣電線及電纜製造之製造者,應申請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 有關國防部所屬軍工廠提出排放許可申請,同意可暫免檢具工廠登記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証等相關証件
- 一、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具電爐、反射爐、電解爐,從事非鐵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初級及二級熔煉、冶煉製造程序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另軋鋼業之金屬軋造程序,以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亦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 公司或營造廠商承包營建工程所設立之臨時預拌混凝土廠,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依規定環保機關應核予五年有效期間;倘其於工期結束後即不得再操作營運,該許可證應即刻失效,可於許可證上加註「本證有效期間內,臨時預拌混凝土廠工期結束後,本許可證失其效力」等文字
- 廢/停 一、依據本署編號MIEAA101.7釋「煙道排氣中粒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註十二「在洗滌器等出口排氣中含有水滴時,也可採用排氣溫度之飽和水蒸氣壓,並依下式計算含水量(在100度以下之情況),其公式為XwA=Pv/(Pa+Ps)×100,Xw:排氣中水蒸氣之體積百分率(%);Pv:排氣溫度之飽和水蒸氣壓(mmHg);Pa:大氣壓(mmHg);Ps:排氣之靜壓(mmHg)」之規定
- 奉准徵收案內,其中一筆土地因繕造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清冊漏列,致未發放徵收補償費,該筆土地已失其徵收效力
奉准徵收案內,其中一筆土地因繕造徵收土地地價補償清冊漏列,致未發放徵收補償費,該筆土地已失其徵收效力
-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漲價總數額不扣除重劃費用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漲價總數額不扣除重劃費用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二筆土地辦理界址調整,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二筆土地辦理界址調整,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廢/停 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 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其登記書類所蓋之印章如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不同亦應受理
權利人為法人申辦權利變更登記時,其登記書類所蓋之印章如與所附資格證明內之圖記不同亦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