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若未依規定確實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違反法令事實在先,不因其自行申請註銷設置登記在被查獲違規之前或之後而有所變動,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分
- 廢/停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採區域性聯合處理者,其徵收之處理費收入,由自來水供水機構或收費執行機關,送繳各區域性一般廢棄物聯合處理單位或各縣(市)主管機關,其徵收之清除費收入則送繳各執行機關
-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區域如大於(含)十公頃,依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適用「區域開發」之費率計算,若低十公頃者,則以「其他營建工程」之費率計算
-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八十六年七一日起開徵,係以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申請開工者為徵收對象
-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之規定,「監獄」非屬事業,其炊房所產生之油渣應屬一般廢棄物,且非為本署公告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執行有關事宜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執行有關事宜
- 得一併放領之土地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認定
得一併放領之土地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認定
-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5條所稱「農民」身分之認定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5條所稱「農民」身分之認定
-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劃設原則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一定限度」劃設原則
- 一、經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其設置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經環保機關認可者,自動監測設施連線之資料數據如超出排放標準,經派員至現場查看屬實者,得據以告發處分;而依規定申報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紀錄如超出排放標準,經確認該監測數據之品保、品管符合規定者,則可依提報之監測紀錄作為告發處分依據
- 一、因現有建築相關法規對風景區、保護區、農業區等建蔽率(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面積),一般規定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惟施工過程中之實際污染面積,包含骨材、廢土堆置、及車輛進出等,其污染面積大約為建築面積之兩倍,故對於建蔽率在百分之二○(含)以下者,得採用建築面積之二倍為其污染面積,即以建築面積之二倍為費基,計算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 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有關規定辦理
山坡地開發建築申請核發改良土地費用證明,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有關規定辦理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禁止行為之規定,係以污染行為人為規範對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者,依法應處罰其行為人
- 製程與玻璃製造業相似,其工廠窯爐雖屬燃燒過程,惟其係使用純氧助燃,未經稀釋之排氣中含氧率必然大於百分之六,故不宜以含氧率百分之六為參考基準,應依該製程特性,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並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為管制標準
- 依本屬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費率值係以月為單位,採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其污染排放量來訂定費率,費率單位中所稱「月」之定義即為三十日,而非以一般月份之實際天數計算,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應以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始符合所定費率依實際污染量收費之原則,仍請依本署提供至各縣市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電腦資訊系統設定之計算單位為計算依據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及暫停日請參照該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 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居民、一般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可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居民、一般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可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規定
- 一、依據本署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六)環署水字第三六三四三號函送「研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處分後之後續管制事宜會議紀錄」六結論八:「未經許可設立之工廠排放許可證,不予核發」,請依該結論辦理
- 一、依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所屬公私場所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或「資本額」等基本資料變更,倘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稱之「變更」,得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並依下述情況之一申請操作許可證:(一)尚未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於規定期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繳納土地增值稅,渠等於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期間,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由徵收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就徵收地區土地之一部或全部禁止或限制事項予以解除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區段徵收地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繳納土地增值稅,渠等於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期間,申請土地移轉登記,由徵收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就徵收地區土地之一部或全部禁止或限制事項予以解除後辦理
- 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堆置體積在一千立方公尺(含)以上者,係屬本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誤將他人之財產列入遺囑分配有關處理事宜
誤將他人之財產列入遺囑分配有關處理事宜
- 旅外僑民因故未能檢附現行戶籍謄本以申辦繼承登記者,得以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替之
旅外僑民因故未能檢附現行戶籍謄本以申辦繼承登記者,得以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替之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規定:「...
- 本案○○水泥公司係屬登記於高雄市之法人,其土石堆置於高雄縣境造成空氣污染,倘堆置場為已自行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公私場所,則堆置場之污染行為,宜由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據以處分;如堆置場係同屬高雄市○○水泥公司法人登記之一部分,則應由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即高雄縣)之主管機關將稽查工作紀錄表移請法人所在地(即高雄市)之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為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所需徵收、撥用之土地,得逕以接管機關名義登記為管理機關
-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除建築工程類有另列拆除類之費率外,其他營建工程拆除(如橋樑之拆除)之費率計算已直接含併於重建工程內,倘工程只有拆除部分,其費率計算應比照該項工程類別之費率辦理
- 一、本署公告之「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線、電纜製造業及其他具有電線、電纜製造程序之行業,以導電物質為材料經表面處理、伸線(或絞線)、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及非絕緣電線及電纜之製造者,應申請第二類設置及操作許可
- 一、依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事業應於放流口設置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水量。事業如因實際狀況無法於放流口設置流量計測設備,而設置於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與放流口之間,且無繞流排放之虞者,地方環保機關可依權責視事實認定而准其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