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固定污染源之生產製程之氯化鋅、氧化鐵為原料,經攝氏一千度燒結後冷卻,其成品應用於電子通信器材者,本署尚未公告其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禁止處分前分割至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非得強制逕予合併分配
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禁止處分前分割至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非得強制逕予合併分配
- 都市計畫編定為非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急需使用該土地興辦公共設施,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前,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按徵收補償標準讓售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都市計畫編定為非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急需使用該土地興辦公共設施,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前,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按徵收補償標準讓售者,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 法院判決之被告或其管理人與登記簿所載不符者,原告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法審查
法院判決之被告或其管理人與登記簿所載不符者,原告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法審查
-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 一、依「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規定,輪胎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
-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撥用之土地,不以直接需用者為限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撥用之土地,不以直接需用者為限
- 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及建物處理事宜
外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得標買受土地及建物處理事宜
-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已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而屆時仍無法合併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已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而屆時仍無法合併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 事業因應市場需求,調整其產量致廢水排放量低於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規定,可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3款之補償規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有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3款之補償規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有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
- 查本署第二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熔煉或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非鐵金屬錠、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熔煉或冶煉者
-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處理後,仍可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處理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規定,已依其他法律處理後,仍可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處理
- 各級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施行區段徵收,得依規定預計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等事宜
各級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施行區段徵收,得依規定預計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總面積比例等事宜
- 依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已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已明定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並於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有關屏東縣環保局請釋於人口稠密地區飼養鴿子污染環境衛生,除可依廢 棄物清理法予以造發外,是否有相關法令禁止其飼養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固定污染源,應依序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許可、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固定污染源,應依序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許可、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作或營運
- 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清潔用品製造業,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等之生產者
- 廢/停 一、據本署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八五)環署空字第三二四五一號公告含硫量超過○‧五%(不含○‧五%)之燃料油於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高雄縣、台中市、台中縣及基隆市等都會地區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含硫量超過○‧五%(不含○‧五%)之燃料油,實際含硫硫量容許○‧六%偏差值
- 市地重劃盈餘款半數增添重劃區內建設之經費,在尚未支用前,可依公庫法規定以短期借貸方式貸予市庫做為公共建設應急之用
市地重劃盈餘款半數增添重劃區內建設之經費,在尚未支用前,可依公庫法規定以短期借貸方式貸予市庫做為公共建設應急之用
-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壽險戶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得以該局之對外代表人為登記名義人並附註其職銜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壽險戶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得以該局之對外代表人為登記名義人並附註其職銜
- 都市計畫容許共同使用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共同使用機關申辦有償撥用時,依其分擔撥用價款之比例取得產權
都市計畫容許共同使用之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共同使用機關申辦有償撥用時,依其分擔撥用價款之比例取得產權
-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申請繼承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消滅者,申請繼承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 一、依本署第三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係指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非交通用引擎而每小時設計總蒸氣蒸發量五公噸(含)以上,未滿十三公噸者
- 為使行政處分所援用之法令具體明確,避免造成爭議,處分書之處分理由及適用法令欄內宜同時載明水污染防治法暨管理辦理之違反條文
事業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之規定,於 處分書之處分理由及適用法令欄,是否須同時載明水污染防治法暨管理辦 法之違反條文一案,復請 查照。
-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清潔用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者
- 有關未符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污)水之管制,建議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視水污染管制之需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公告管制之
有關未符合事業定義之行業排放廢 (污) 水違反放流水標準處分疑義案, 請查照。
-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
信託法公布施行前,基於信託契約關係登記之土地,於被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登記後,再由雙方依契約內容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