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逕行舉發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 一、新設之石灰製造程序及已設立之石灰製造程序係分屬本署公告第二及第三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關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需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其已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
關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需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其已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
- 一、已核發排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
- 一、依據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包括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具有金屬品加工程序,亦即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於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時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所稱「因地形限制」,係指承租土地在使用時受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所稱「因地形限制」,係指承租土地在使用時受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
- 涉及兩岸人民不動產繼承登記有關事宜
涉及兩岸人民不動產繼承登記有關事宜
- 廢/停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
-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查閱或發給地價區段圖影本有關事宜
關於地政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查閱或發給地價區段圖影本有關事宜
-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 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所指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負責人係指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
- 廢/停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其內容─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面積一公頃以上者,係指開發行為需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發許可,其申請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 廢/停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廿五條所稱新社區興建,係指開發行為以社區型式申請興建,目前相關法令以社區型式申請興建除國民住宅社區、勞工住宅社區、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外,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該法所稱新開發社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及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者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所稱新 社區興建,如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是否無論規模大小皆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按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縣(市)政府首長兼任之,其他委員,由縣(市)政府首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為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五條所明定
-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辦理土地建物標示變更、更正登記時,「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收件日期」及「收件字號」等欄位登載事宜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辦理土地建物標示變更、更正登記時,「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收件日期」及「收件字號」等欄位登載事宜
- 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應附之申請人身分證明
旅外僑民辦理不動產登記,應附之申請人身分證明
- 一、本署公告第一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應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前完成監測設施之設置,對於部分於期限屆滿後即將停止生產並拆除之污染源,為考量其監測設施設置效益及避免其按裝拆移可能造成損失之困擾,對該類污染源得考量准其暫緩監測設施之設置
- 一、依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適用該標準之對象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
關於石油煉製業、石化業、化工業等行業別製程所產生之廢氣、廢液以焚 化方式處理,其適用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釋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查新設或變更之電子半導體製造程序中液晶顯示器生產製程,係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廢/停 一、依據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省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人造纖維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及再生纖維等產品製造
- 廢/停 廢輪胎上貯存清除處理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處分對象若係事業機構或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產生者或受託之清除處理者,請依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六條,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分
- 查「空氣分離單元」或「不包括燃燒設施之廢蒸汽發電設備」本身並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因該二項設施之設置並無增加空氣污染物種類或排放量之虞
- 持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無同法第41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
持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申辦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無同法第41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
- 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打樁機具於操作黑煙可不受粒狀物不透光率排放標準管制,惟其他污染物之排放仍應符合排放標準之限值
- 廢/停 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
- 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八月五日(84)環署空字第四一八七六號函,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中,僅從事布疋定型作業者並未納入,自毋須申請許可
- 一、本署所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包括有機酸製造程序、醚類製造程序、醇類製造程序及芳香烴類製造程序等,不論其新設、變更或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均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案內該公司所提製程包含有冰醋酸之醚、石油醚、異丙醇、甲苯、二甲苯等項產品製造,屬上述公告應申請許可範圍內,請該公司依規定辦理許可申請
- 按同一公私場所內之設施或作業操作出租或外包他人操作營運,若其承租或承包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時,其若違反空污法令處分對象應為該承租者或承包者,否則應處分該公私場所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以虛偽設置技術員之方式取得清除、處理許可證者,因其所提送之申請資料自始即為不實,其許可證自應無效,故應以撤銷許可證之方式查處
有關虛偽設置清除、處理技術員之清除、處理機構之查處疑義,釋復如說 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