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清潔公司將清潔行為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委請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如委託事項屬該清除機構之許可營業事項,則屬適法
- 一、本署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飼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並非以產能產量大小來界定是否應申請許可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範對象為輪胎製造、輸入、販賣業者,前揭業者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
-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其未能收繳之權狀得免提出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其未能收繳之權狀得免提出
- 事業單位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申報之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紀錄,除該法及其相關子法另有規定外,若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不宜逕據以違反該法第七條規定處分
-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如何防杜地上權人未經執行機關同意,而將地上權讓與或辦理抵押權設定與他人之處理方式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皮革整製程序」係指從事天然皮革、獸類、禽類、爬蟲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色或上漆之作業者
- 徵收日據時期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由於抵押權人行蹤不明,且查無戶籍資料致無法辦理抵押權塗銷而無法領取補償費之處理方式。
徵收日據時期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由於抵押權人行蹤不明,且查無戶籍資料致無法辦理抵押權塗銷而無法領取補償費之處理方式。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非鐵金屬二級冶鍊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錠或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之冶煉,且所有之電爐、感應爐、週波爐、誘導爐、反射爐或熔解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為每批次五百公斤以上者
-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 廢/停 有關「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疑義乙節,特殊性工業區規範依據如左: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條規定,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界內之四周或適當地區分別規劃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開發
- 一、查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條所定關於公害之範圍,確屬廣泛;且同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之目的,既在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則調處事件是否屬公害糾紛,自宜從寬認定,俾符立法意旨
-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債權人代位申請繼承登記,嗣因判決回復被繼承人名義,其已代繳之登記費及罰鍰應准退還
- 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申請人就其法定應繼分之比例繳納
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申請人就其法定應繼分之比例繳納
- 區段徵收區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無法於法定期限補正完全者,得酌情展延補正期限
區段徵收區內申領抵價地之所有權人無法於法定期限補正完全者,得酌情展延補正期限
- 放租之耕地嗣經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
放租之耕地嗣經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土保安用地,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
- 鄉(鎮、市)有財產之處分,仍應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政府核准
鄉(鎮、市)有財產之處分,仍應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政府核准
-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公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公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毛條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毛纖維處理、紗線紡製、布疋織造或其他毛紡織品之生產者
- 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四批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所提申請設置許可之光碟機製造程序,非屬公告範圍內,故不須申請設置許可
- 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雖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該租約至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發布前曾有未繼續之情形者,不得放領
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雖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該租約至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發布前曾有未繼續之情形者,不得放領
-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公司主管機關即無由核發「清算人」資格印鑑證明,尚非不核發「董事長」資格印鑑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公司主管機關即無由核發「清算人」資格印鑑證明,尚非不核發「董事長」資格印鑑證明
- 廢/停 一、依據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分工方式,係依核定該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定之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理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處理前」係指廢(污)水未經有學理依據之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管制限值前。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 (污) 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 處理前」,釋如說明,請查照。
- 事業之「用水調節池」若有貯存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或逕流廢水,則其排放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許可
- 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闖紅燈及超速自動照相設備,非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所規定之「道路附屬工程」
- 依據「加速淘汱老舊車輛及回收清除處理方案」陸,執行措施,六、三項辦理
- 一、按調處事件,是否屬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條所定之公害糾紛,係依申請人所主張之公害糾紛原因及事實而為認定,此觀乎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倘有不符之情形,經受理之調處委員會認定不適於調處者,自得敘明理由予以退回,同法第十八條亦定有明文
-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收回其土地之聲請期限,自該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5年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收回其土地之聲請期限,自該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5年
- 一、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之生產者,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