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603511480 號
法務部就「公益信託基金申請成立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603511520 號
消費者於申辦電信門號前,欲得知倘未來提前解約時,應返還補貼款數額,電信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資料,雙方尚未成立契約關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不無疑義,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另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縱符該法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要求
- 法律字第 10603510650 號
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應解釋當事人之意思,以資決定,學者通說亦採當事人意思說
- 法制字第 10602514470 號
法務部就「金門縣排水管理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602514780 號
法務部就「軍事航空法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檢字第 10604501870 號
各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均有利用資料庫進行制裁名單檢核、重要政治性職務名單查詢之必要,為促使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能儘速接軌相關法制之執行,爰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資料庫供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查詢使用,以符效益
- 法檢字第 10600124710 號
律師受委任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權利,倘係就具體個案分析判斷事實及應如何適用法律等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為法律行為,自屬執行律師職務;又辦理商標相關業務,該業務既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轄,則律師僅須加入該局所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局執行職務
- 法律字第 10603511190 號
仲裁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英國執行事務律師(solicitor) 業務 5 年以上者,應屬該款所稱曾執行律師業務 5 年以上情形
- 院臺綜字第 1060094711 號
公告之性質,依其規範內容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甚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08010 號
衛生主管機關建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涉及精神病人醫療特種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事宜,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另醫療機構通報非嚴重病人資料予衛生主管機關,就衛生主管機關而言,係個人資料蒐集;就醫療機構而言,係屬個人資料利用,二者均應符合上述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10930 號
網站(股份有限公司)販賣各類科公職、證照等考試書籍並提供相關考試資訊,所營事業應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其他教育服務業」,即從事正規教育體制外各種專業領域教育服務行業,而以升學、公職考試、專業執照及證照考試為目的之補習教育服務行業,故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教育部
- 法律決字第 10603510590 號
法務部就「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國家公園法與森林法裁罰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行為疑義乙案」之說明
- 法授廉財字第 1060501079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11、14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3 條規定參照,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因職等、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仍具財產查核權責;又原受理申報機關(構)仍具有管轄權,申報表為後續查核、裁罰必要資料,故各政風機構遇有申報人受理申報機關變動為監察院情事,於監察院財產申報人資料通報平台備註欄及移轉原申報資料公文敘明,須辦理實質審查年度申報表,暫不隨同移轉
- 法制字第 10602514370 號
法務部就「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之意見
- 廳少家三字第 1060021877 號
檢送新修「家事事件專案服務執行概況統計月報表」,並自 106 年 8月份起填報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21747 號
說明法院民事調解委員自費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事宜
- 院台資一字第 1060021734 號
公告修正「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名稱為「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 廳少家二字第 1060017706 號
關於大陸地區與我國民法第 1061 條至第 1065 條相關法令規章乙案
- 臺會文字第 1060000235 號
關於移付懲戒之時點,以及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移送,是否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第 1 審判決前始得停止審理之意旨疑義
- 法律字第 10603510110 號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撤銷前狀態
- 調錢貳字第 10635549900 號
法務部調查局檢陳「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2371(2017) 號決議文」,重申北韓應停止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與核試驗,停止其他任何挑釁;另限期禁絕北韓煤炭、鐵與鐵礦石、鉛與鉛礦石、海產之出口,並要求各國禁止新僱用北韓勞工、與北韓實體或個人新開設合資企業、合作實體或追加投資
- 法律字第 1060351007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 院臺法字第 1060178527 號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7 項規定,指定第 5 條第 3項第 3 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 院台廳民三字第 1060020568 號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7 項規定,指定第 5 條第 3項第 3 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07990 號
菸害防制法第 12、28 條規定參照,如該等規定明定未滿 18 歲不得吸菸,以避免自兒童或少年時即開始吸菸,以減少吸菸人口,並延後開始吸菸年齡,則自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觀之,主管機關命令接受戒菸教育對象,亦應包含未滿 14 歲吸菸行為人,屬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19121 號
檢送法務部 106 年 7 月 14 日法檢字第 10600089020 號函關於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前拘提及訊問事項所為之說明,並置於網站,以供查詢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0910 號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並檢附相關裁定、證明書及函稿參考例稿
- 法律字第 10603510120 號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4 條所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事機,固無論,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故凡教職員利用職務上機會或利用職務上衍生機會犯罪,均應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
- 法律字第 106035085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規劃建置供民眾編撰族譜系統,由戶政事務所代查詢族譜所需現尚生存未知家族成員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因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故須符合上述規定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查詢資料提供予民眾係為建置族譜目的,似與「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情形未合,惟是否得認符合但書其他款所定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酌
- 法律字第 10603510050 號
法務部就「96 年 3 月 5 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稅捐案件,因義務人受破產宣告而依法停止執行時,該案件執行期間之計算是否應扣除破產程序停止執行期間等法律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