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月2日起生效施行:⒈洗錢防制法部分:⑴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被告同一行為另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上述撤銷改判部分,原審所認李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而被告尚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如前述,故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而被告尚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如前述,故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定之自白減刑要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二、經查,被告郭泓潁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書記官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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