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799號民事判決
、帳號: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匯入詐欺所得款項;被告負責指示訴外人鄭光男、吳沁璇提款及將訴外人鄭光男、吳沁璇提領之詐欺款項轉交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為分工
、帳號: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匯入詐欺所得款項;被告負責指示訴外人鄭光男、吳沁璇提款及將訴外人鄭光男、吳沁璇提領之詐欺款項轉交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為分工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YiLanFei」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暨同一詐欺集團之假扮幣商、
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且未繳回犯罪所得,無從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及隱匿不法所得。
原判決認定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最輕處斷刑雖為有期徒刑7月,惟審之被告於短期內再違犯詐欺犯罪
本院考量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遭到詐欺之相關新聞,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
㈣另被告雖辯稱其亦為被害人云云,惟被告既已在前開刑案坦承犯罪,且被告僅為私利即提供其申設之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確係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成功取得詐欺款項之重要一環,
㈣另被告雖辯稱其亦為被害人云云,惟被告既已在前開刑案坦承犯罪,且被告僅為私利即提供其申設之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確係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成功取得詐欺款項之重要一環,
員相約交付金錢之時、地;嗣被告即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意思聯絡,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年12月1日下午7時35分許,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
,若依照115年1月21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被告僅需自動繳交其自身犯罪所得,並自白犯罪,即可減輕其刑,若依照115年1月21日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㈡被告以一提供2個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告訴人7人之財物,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
嗣盧文詩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㈠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詐騙時間及
查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2人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且與傳送訊息詐欺告訴人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未必相識,然依現今詐欺集團詐欺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就本案詐欺集
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
楊喬賓、賴郅峰、陳福文、游朝旭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日,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部分(1)被告等行為後,於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於113年8月2日施行,而於113年8月2日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
犯罪所得而需繳回,是被告就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合於行為時法即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洗錢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
況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詐欺款項及一般洗錢之工具,屢見不鮮,且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一般具有通常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所得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