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051號民事判決
依據病理判斷,躁鬱症病情本來就容易起伏不定,很難確切認定車禍事件的影響到底多大,但臨床觀察,原告症狀的確受車禍影響後有明顯惡化症狀,基於實際病情來認定,謹認定
依據病理判斷,躁鬱症病情本來就容易起伏不定,很難確切認定車禍事件的影響到底多大,但臨床觀察,原告症狀的確受車禍影響後有明顯惡化症狀,基於實際病情來認定,謹認定
㈡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其過失傷害犯行尚未為有追訴權限機關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在案發現場向到場處理車禍事故之警員表示其為肇事車輛駕駛人而自首犯罪,嗣後亦遵期到庭而接受裁判等情
二、被告則以:醫療單據沒有意見,其他請求均爭執,原告所提資料無從證明其真實性;車禍鑑定意見認為被告為肇事主因,原告為肇事次因等語,資為抗辯。
證明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確因本案車禍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我不知道車禍發生,我才離開現場云云。
四、張仁壽雖辯稱車禍當時系爭機車受損輕微,與修繕狀況不同云云,惟經本院核對估價單項目,系爭機車維修範圍為右後扶手、後尾燈、右側蓋、排氣護蓋、水箱護蓋、腳踏板、右側條、
又因本件車禍致手機、螢幕與手機殼毀損維修5,000元。
又被告因本件車禍,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業經本院以114年岡小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告訴人5,515元之損害賠償,而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一次清償完畢
2告訴人林家羽、梁棋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本件車禍發生之過程及告訴人因而受有上開傷害、被告未停留現場即騎車離去之事實。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14張證明車禍現場狀況等事實。
另請審酌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車禍和解書在卷可參,請量處適當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而張耀東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生系爭車禍,被告為肇事主因,張耀東為肇事次因,雙方對系爭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另原告於本件事故前幾天,有發生另一起車禍,應確認前次車禍碰撞位置與本件有無重複,原告所提維修估價單中,非本件事故造成之車損部分應予剔除,且精神慰撫金之請求不合理,原告應舉證其因本件
三、查被告並未考領有駕駛執照,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1、駕籍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其猶駕車上路,並肇生本案車禍致他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而依前開當時道路狀況,被告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致肇車禍,其有過失甚為顯然,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另參酌本件車禍發生的過程、原因(包含過失的情狀)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120,000元尚屬適當,逾此數額之主張,則無理由。
本院已向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調取本件車禍事故資料,原告應前來本院閱卷後,具狀陳報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5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1、參諸雙方對話紀錄過程中未見被告有表示因車禍需用款並徵得告訴人同意將該筆款項改為借款以代墊醫藥費支出之事實。
爰審酌被告在有駕照情形下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致釀本件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行為實不足取,並斟酌被告及告訴人就本案車禍事故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
爰審酌被告在有駕照情形下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致釀本件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行為實不足取,並斟酌被告就本案車禍事故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