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409號民事判決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述於網路上辦理貸款對方表示要做金流之行為原因,已與到庭之告訴人高舒卉調解成立(履行期尚未屆至),有本院調解筆錄存卷為憑,復參酌被告自述高職之智識程度,先前因車禍受傷無固定工
萬6,000元新北市○○區○○路000號土城家樂福12何冠逸(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14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盜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家佑」帳號向告訴人佯稱:朋友出車禍急需用錢云云
未言明為偵查隊)員警身分後,向詹鳳綸家人詢問使用該機車之人是否在該址,詹鳳綸家人表示「小朋友」不在該處後,員警為避免少年徐○鈞得知此事,僅向詹鳳綸家人表示只是找一樣的車,是有關車禍案件
乘之機車擴大其活動範圍,A01係其使用人,林○○對A01之騎車過失行為,並未敦促其注意勿違規,及敦促其注意避免損害之發生,任由A01有上開不當之過失行為,恣意任系爭車禍
113年4月15日9時47分4萬9,521元2A05(提告)113年3月間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shay」向A05佯稱:投資茶餅需保證金及出國發生車禍需賠償云云,致A05陷於錯誤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至本案扣案之被告張文亞之IPHONE8手機1支,雖為被告張文亞所使用,然其供稱:其原先使用之手機已因車禍而損壞,該手機係其友人所借用等語,未查得該手機係被告張文亞用以聯繫黃
㈡兩造如確定選任如上之鑑定人,並應於114年11月24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向本院陳報欲鑑定之問題(如:①系爭車禍之責任應由何人負責?②系爭滲漏水之發生原因?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爰分析如下:1.原告於國惠診所就診適應症為睡眠障礙、胃十二指腸炎等症狀,有國惠診所醫療費用收據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225-229頁),其治療項目與系爭傷害不相符合,且予車禍事故欠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所主張系爭車禍之過程及被告對於系爭車禍之發生有過失等情並無爭執,惟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損害均不實在,無法認為係因系爭車禍所生之損害,不應向被告請求賠償
㈡原告主張上開車禍發生經過及其因此受有傷害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9至51頁),又被告因本件車禍所涉過失傷害犯行
倘若告訴人頸椎之痼疾於本案車禍發生「前」早已達到如本案車禍後之程度,告訴人應會尋求相關醫療協助。
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案卷,認本件車禍發生原因,係因被告駕駛A車自路旁起駛時,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精神上亦受有相當之痛苦,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二車禍現場監視器光碟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原告自得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害,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及該攝影機係因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毀損,亦無法逕認其支出係因本件車禍事故所致。
三、被告答辯意旨:「小胖」是被告僱用沒錯,但是發生車禍當下工作已經結束,當時工人說有急事要找他朋友,要順便載朋友一程,車禍時被告有在場,但僱傭關係已經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