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
並非特定的法律名詞。依法律統一用語表所示,名詞用為「紀錄」,動詞用為「記錄」。
一造辯論
訴訟程序原則上是由雙方均到法院進行辯論,法院會通知雙方在指定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如果當事人的一方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庭,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以避免當事人藉故拖延訴訟。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法律意見書
行政訴訟法第162條規定,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的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的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亦有類似規定)。專家學者就專業法律問題以書面提出其法律上的意見,該書面即屬法律意見書。
法定解除權
解除權係指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契約溯及消滅的權利。解除權如果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發生,就稱為法定解除權。
真實義務
律師基於專業,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所以,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也規定:「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簡言之,律師不可以為了讓當事人勝訴,而向法院主張不真實的證據、或向法院提出當事人的不實陳述。甲律師於民事案件中發現當事人的陳述有問題,合理判斷(雖無法確定)其陳述不實,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第 2 項前段及律師的真實義務,甲「得」拒絕向法院提出之,並不會因此違反律師倫理。
公法上不當得利
在公法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產變動,導致一方得利,他方受損害的情形。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不合法的財產變動都應該回復到合法狀態,得利的一方應將不當得利返還受損人,受損人也可以請求所失利益。 例如:行政機關原作成應發給甲新臺幣800萬元徵收補償費的行政處分,後來發現補償費核算錯誤,正確金額應為650萬元,乃發函撤銷原給付的補償費中超過650萬元部分,並請求甲返還原溢發的150萬元。因行政機關已自為撤銷原違法溢發150萬元部分的行政處分,所以甲之領取該150萬元就成為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比例原則
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又稱「禁止過度原則」。國家如果為達成某種目的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有多種手段可選擇時,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並且必須該手段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欲達成目的所獲致的利益(行政程序法第7條)。
命令式計畫
屬於行政計畫的1種,是指對相對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且依計畫所涉及的範圍和事項,有時會拘束公行政,有時則會同時拘束一般人民,並使其負擔一定的義務。 例如:都市計畫法規定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區域計畫。
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是如果要交付之動產標的物還在第三人占有時,此時讓與人得以他自己對於第三人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直接代替交付之情形。換句話說,就是讓動產物權之讓與人將他自己對動產占有人的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來代替標的物現實移轉占有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