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抗字第 91 號 民事裁定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一) 按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所明定;又債權人所欲保全之債權,經確定終局判決可為執行名義時,因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固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惟若該終局判決倘係附有條件或期限,須該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始得為強制執行或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之特定財產執行時具有強…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514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
(一)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民事法院雖得依自由心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民事判決之基礎,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584 號 民事判決案由交還土地
(一) 上訴人王○敏、王○用於原審為上開陳述時,另一上訴人王○宗並未到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渠等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之陳述,難謂對全體共同訴訟人 (即上訴人) 發生效力。 (二) 王○葉倘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而將系爭土地任意出租予殷○山使用收益,其效力自不能…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再字第 6 號 民事判決案由返還房屋
(一)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 (二)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
-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576 號 民事裁定案由請求給付租金
(一) 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而行使闡明權,必以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始得令其敍明或補充之。故當事人於審判長行使闡明權時,如僅就其原聲明或陳述所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加以敍明或補充者,自不生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問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 同法…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3026 號 民事判決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一) 消滅時效完成後,即不生消滅時效中斷之問題,並非核發債權憑證後,時效即可重行起算。司法院院字第二四四七號解釋,係指原執行名義尚未罹於時效而核發債權憑證之情形而言。 (二) 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260 號 民事判決案由排除侵害事件
(一) 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聲明追加被上訴人顏林秀敏之配偶即被上訴人顏秋林為共同被告,業經其到場辯論,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第一審法院並認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 最高法院 74 年台抗字第 20 號 民事判例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更審前之裁判,係指下級審之裁判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時,該更審前最後一次之下級審裁判而言。 (二) 推事參與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縱有不利,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522 號 民事案由給付保險金
(一) 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於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提起之訴訟 (即主參加訴訟) ,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訟之訴訟標的,原非同一,故原告就本訴訟當事人間之爭執,固無從代本訴訟當…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135 號 民事案由確認合夥財產
(一) 上訴人先訴請確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合夥所有,繼於原審變更其訴,請求移轉其所有權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乃訴之聲明質量上之擴張,雖因而生訴之變更,但於被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無礙,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無須得被上訴人之同意即得任意為訴之…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06 號 民事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上訴人被繼承人陳某對被上訴人葉某關於訟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既獲勝訴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其依同一法律關係訴求被上訴人葉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非法之所許。 (二) 上訴人既陳…
-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再字第 215 號 民事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一) 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終竣時起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僅得調查其聲請是否合法,以及關於公示催告之要件是否具備,而不得就權利之實體為辯論及裁判。倘申報權利人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並爭執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者,則聲請人或申報權利人…
-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2910 號 民事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本件訟爭土地既經陳純惠聲請實施假處分在案,而其假處分裁定又無撤銷之原因存在,執行法院竟依馬榮宗所提出高玉珠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確定判決,函請地政機關辦理塗銷陳純惠所為之假處分登記,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馬榮宗,自非合法,從而陳純惠聲請實施之假處分,應仍有效存在。 (二) …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抗字第 240 號 民事裁定案由撤銷假扣押
(一)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本案已繫屬者,應向本案法院為之,係為便於調查而設,本件相對人為本件聲請時,再抗告人與債務人松源公司間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原法院,而相對人雖誤向命假扣押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然既經原法斟酌調查結果,將該地方法院之裁定廢棄…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601 號 民事案由給付會款
(一) 台灣省民間合會習慣,係會首與會員間所訂立之契約,會員相互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會首倒會,對未得標之會員自有給付原繳會款之義務,不因其他會員未繳會款而可免責。 (二)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所明定,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429 號 民事案由給付機器款
(一) 民法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學者稱其為準法定代理人,故由總經理王又曾委任杜承唐律師所為之訴訟行為,並非不生效力。嗣後又由董事長閻奉璋代表嘉新公司應訴,接替以前之訴訟行為,此種情形受訴法院僅於判決內將嘉新公…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再字第 79 號 民事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一) 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 (二)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者,必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256 號 民事案由交還土地
(一) 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其再審期間自知悉時起算,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上訴人主張其發見之新證據,即建興鋼架廠估價單、訴外人蘇資創於六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出具之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物,係於六十八年六月初搬家時無意中尋獲之事實,業經搬家工人張換章、賴瑞林到庭證述明確。自…
- 最高行政法院 47 年裁字第 73 號 判例案由撤銷公司設立登記
(一) 商人通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與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並無不同。原判決所引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四○號解釋第二項明示商人通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呈請禁止,如係以商號權被侵害為理由,應向法院訴請裁判。則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請求停止使用,如係以商號權被侵害為理由,自應訴請法院裁判。…
-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433 號 民事判例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一) 上訴人就其占有之系爭房屋關於建築未完工部分出資修建,係在被上訴人向原所有人某甲買受之後,業經兩造因本權涉訟,上訴人受敗訴之判決確定在案。依民法第九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上訴人自本權訴訟繫屬發生之日起,即應視為惡意占有人,固不得依同法第九百五十五條,以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
- 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811 號 民事判例案由交付土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一) 上訴人主張訟爭土地現為被上訴人所佔有,既有聲明人證某丙某丁為證明方法,復由原審予以傳喚,則其實情如何,自應待各該人證到場訊問,以資判斷,即使各該人證曾受合法之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以裁定科處罰鍰,如仍不遵傳到場,則再科罰鍰…
- 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4 號 民事判例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契約內容既定為就被上訴人及某甲故父各持分所有之土地,撥出相當租谷數目以作贈與,而上訴人起訴亦係請求被上訴人及某甲分別就其持分內,相當於各贈與數額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各人履行契約與否並無牽連,即非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適用。 (二) 贈與人…
- 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03 號 民事判例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得由同條項所稱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為之。 (二) 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自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 最高行政法院 27 年判字第 2 號 判例案由貨物稅
(一) 政府所設之檢驗機關檢驗商品為其專責自無適用民事訴訟法鑑定程序之必要(二) 人民貨物既有犯禁嫌疑行政機關亦自有查緝扣驗之權
- 最高法院 26 年滬抗字第 10 號 民事判例
(一) 抗告人因聲請破產事件,對於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依破產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不得再為抗告。 (二) 對於不得再為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者,原法院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駁回,惟對…
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進行中,因特定的原因,程序當然停止進行的情形。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然停止原因有:當事人人格消滅(如死亡、法人格因合併消滅)、喪失訴訟能力(如受監護宣告、受破產宣告),或喪失訴訟實施權(如喪失法定代理權、信託任務終了、因一定資格為他人擔任當事人而喪失原來的資格),或法院因天災事變無法執行職務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第180條)。
判決之補充
當法院的判決就訴訟標的的一部、訴訟費用或假執行的聲請有脫漏時,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漏未判決部分作成補充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
合意管轄
當事人在起訴前合意就特定法律關係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
抵銷抗辯
被告在訴訟上主張對原告有債權,而以該債權與原告對被告的債權相互抵銷作為抗辯的方法。例如:甲主張乙向其借款300萬元至今未還,請求乙清償借款,乙抗辯他另對甲有一筆已經到期的500萬元的貨款債權,甲也至今未付,二者相互抵銷結果,甲對乙不能為任何請求。一旦法院判決認定乙的抵銷抗辯有理由並確定,該判決在乙抵銷的額度內,具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甲日後不得就該抵銷的300萬元借款部分再向乙請求,法院也不能做相反的認定。
執行名義
債權人可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必須有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法律所規定的執行名義有: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以及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公開審理主義
為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提供一般國民了解及監督法庭程序之機會,進而促進國民對法庭程序公正性的信賴,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
司法權
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是憲法上相互制衡的國家權力。司法權的功能在於以超然第三者的地位,專司審判,解決人民或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的糾紛,具體類型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等,並由法官(或大法官)公正、獨立地執行職務。
上訴不合法
指所提出之上訴並未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一定程式。舉例而言,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原告在判決送達後的第25日才提起上訴,顯然違反了前開規定,所提起的上訴就不合法。
聲明不服
對於行政機關作成的訴願決定、行政處分,或法院作成的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等,表達不服,並按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例如: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或提起上訴、抗告、再審等。
教示條款
指法律規定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判決書應載明的告知條款,使當事人得以清楚明白可行的救濟途徑及法律效果。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14條第1項規定:「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規定:「對於判決得為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行政法院。」此外,教示條款也包括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行政處分,所為救濟途徑的告知條款。包括:表明行政處分的意旨,以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