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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家事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桃院豪家悟106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