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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家事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家事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桃院豪家悟106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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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8 條(無權處分)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民法第 311 條(第三人之清償)
-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 711 條(指示證券之承擔及被指示人之抗辯權)
-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