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難謂非
似乎就是…的意思。
利用權勢性交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妨害性自主罪章,刑法第228條第1項「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調處
調停處理。例如:「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就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即有「調處」之規定,各該耕地租佃委員會所為之調處,性質上屬行政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可稽
可查、可以證明、足以佐證、足以證明的意思。
失其附麗
與「失所附麗」的意思相同,都是民事裁判書中常見的用語。意思是指失去所依附的理由和立場,也就是「沒有依據」的意思。
社團法人
以「社員」為基礎所設立,具法人資格的組織,目的在於處理社員的共同事務,其重要決定應由全體社員或社員所選出的代表機關為之。 例如:具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專利師公會等。相對於此,以「財產」為基礎,所設立符合法律規定,且具公益性及法人資格的組織,則為「財團法人」,例如具法人資格的基金會等。
一造辯論
訴訟程序原則上是由雙方均到法院進行辯論,法院會通知雙方在指定期日到法院進行辯論,並於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如果當事人的一方在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或傳票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法院開庭,到場的一方可聲請單方辯論而為判決,以避免當事人藉故拖延訴訟。
亦殊
亦不相同
不可分原則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於訴訟法上係以不可分的一個客體予以處理,即所謂不可分原則,又稱為案件之單一性。案件單一性在法律上的效果包括:(一)公訴提起的效力及於單一性案件的全部,此即公訴不可分原則。例如,甲未經乙的同意,進入乙的住家恐嚇乙「如果不還錢,將殺死乙」,檢察官僅就恐嚇部分起訴,而漏未就已經乙合法告訴的無故侵入住宅部分予以起訴,但起訴的效力仍及於具有想像競合關係的侵入住宅罪,法院仍應一併審理;(二)判決的效力也在案件單一的範圍內及於全部(審判不可分)。如上開案例,如果法院仍僅就恐嚇的部分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事後發現漏未將侵入住宅部分起訴,而再行就此部分起訴,因為恐嚇判決的效力及於侵入住宅部分,檢察官依法不能再就侵入住宅起訴,法院必須就再行起訴的侵入住宅部分諭知免訴判決;(三)對於判決的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的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不可分)。
主觀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是指過失犯判斷時,行為人必須能夠預見法益侵害的發生;也因為這個可能性存在,才得以期待行為人調整自己的行為,並避免結果發生。預見可能性的標準,包括以一般人為標準的客觀預見可能性,以及以行為人自身為標準的「主觀預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