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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67 筆:名稱 68・條文 1,299
不動產估價師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8.07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06.12.06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05.16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9.08.09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12.2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1.27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4.06
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0.12.26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6.29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8.06.19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0.12.0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29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5.05.29
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84.12.23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2.08
優良不動產經紀業認證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4.10.2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6.0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1.03.22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5.31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5.06
條文定位1,299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 條預覽 ↗
主管機關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之消極資格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5 條預覽 ↗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 第一項所稱估價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6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 直轄市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預覽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於核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後,應刊登政府公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時,亦同。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8 條預覽 ↗
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一、經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不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0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地區時,應檢附原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遷移登記;遷移地之主管機關於接獲原登記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核發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2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由,檢附開業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3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或死亡時,得由其最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直轄市或縣(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5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6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不動產估價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7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8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外,不得洩漏。但為提昇不動產估價技術,得將受委託之案件,於隱匿委託人之私人身份資料後,提供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交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協助其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8 條之 2預覽 ↗
前條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 二、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 三、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修畢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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